二套房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就是人们常说“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它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以下是“二套房提取条件”,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二套房提取条件
1、在还清第1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后,购买第2套住房又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归还贷款。
2、在还清第1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后,购买第2套住房如不申请公积金贷款,产权人可以凭第2套住房的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在产权证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具体请参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第2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八条还规定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其他涵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储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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