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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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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有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教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09月0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发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规定,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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