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及策略

时间:2017-04-1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幼儿园保教工作面对的是活生生的孩子;幼儿意外伤害,被家长视为教师没尽责任。家长普遍有了维权意识,但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在幼儿发生伤害事故时往往扩大自己的权益范围,无限度地向幼儿园提出索赔,使处理幼儿伤害事故增加了难度。幼儿园困惑:不知自己错在何处。依法处理幼儿伤害事故是幼儿园的出路。

两个矛盾焦点和一个误区

两个矛盾焦点

1、幼儿园对幼儿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家长:监护权转移、临时之说

幼儿园也因为没有深入领会相关法律法规,面对高额索赔,不知所措。

2、如何认定事故的性质?

代理律师:设法把意外说成责任,追究过错,达到高额索赔之目的

幼儿园:不敢直言,“我们没过错”

一个误区

幼儿园怕被家长告上法庭,影响声誉、 影响招生。怕麻烦

一针3000元

负面影响:

1、使家长对幼儿园造成误区:你看孩子只要出事故就是没尽责任,尽了责任
就应该不出任何事故;

2、给保教人员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甚至有些教师因此而不敢组

织幼儿自由活动;

3、“私了”的方式会为幼儿园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和负面影响。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

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是认定幼儿园承担什么责任的依据。

监护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之规定,监护人是基于亲权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法定职责。

父母亡、无监护能力:

1、祖、外祖父母;2、兄姐;3、亲属;

4、单位;(同事、朋友)、(不当、争当。单位指定,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裁决)

5、居委会、村委会;6、民政部门

《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规定是全面而宽泛的,但其中恰恰没有把幼儿园和学校规定进去,而幼儿园和学校恰恰又与未成年人的关系密切。

《民法通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严格地将幼儿园和学校排除在未成年人的监护范围以外,所以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

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其监护职责未经法律程序不能解除,无论孩子在家还是在幼儿园、学校,家长都必须履行其监护责任。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