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活动教案
|
科目教案
|
评语范文
|
计划总结
|
幼儿保育
|
常用资料
|
专题研究
|
经验论文
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gong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免检制管理——一种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
·
过错原则:园方管理不力,王萌打伤小飞
·
姚捷茹园长的管理创新之路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gong和国教育法
·
儿童权利公约
·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教推荐
·
不是亲属,争取监护要循法
·
免检制管理——一种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烟台市幼儿园评估标准
·
中华人民gong和国教育法
·
防火安全教育系列活动[省直机关幼儿园魏文萍]
·
幼儿园(班)安全管理制度
·
全国家庭教育工作
幼教分类
幼儿园教职员工管理
幼儿园教育管理经验
幼儿园学期目标质量
幼儿园保育管理制度
幼儿园安全卫生管理
幼儿园幼儿发展评价
幼儿园行政总务管理
幼儿园相关法规制度
幼儿园教育工作评价
幼儿教育纲要及解读
幼儿园风险管理
幼儿园岗位职责
幼儿园管理案例
幼儿园管理模式
幼儿园合同和协议
幼儿园家长制度
幼儿园品牌建设
幼儿园人力资源制度
幼儿园示范评级评类
幼儿园相关法规文件
幼儿园业务教研管理
幼儿园园本课程
幼儿园园长计划总结
幼儿园园长园地
幼儿园园所环境
幼儿园其它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幼儿教育
>
管理制度
>
幼儿园相关法规制度
> 正文
爸妈都不在了,姑妈也能监护
发布时间:05-24
收藏本页
爸妈都不在了,姑妈也能监护
案例
在某汽车运输公司所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小浩,4岁时父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其母因此而精神失常。时常离家出走寻夫。鉴于家庭的不幸,小浩的姑姑承担起了照顾小浩的任务:平时小浩上幼儿园的接送和家长会都是小浩的姑姑去的。幼儿园有什么事也都直接找小浩的姑姑商量。谁知有一天,小浩的母亲出去后竟再也没有回来,找了很长时间都没能找到……
在这种情况下,小浩的姑姑能否承担其监护人的义务?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幼儿该由谁来监护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小浩的父亲死亡,母亲离家出走,小浩事实上处在无人监护的状况中。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幼儿小浩的监护人可以由幼儿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只要他们愿意,都可以承担幼儿小浩的监护人。但对于监护顺序,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该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据此,小浩的姑姑作为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是可以有资格承担小浩的监护人,但必须是在小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如果证明小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则小浩的姑姑就完全可以承担其监护人。为了尽可能避免纠纷,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要征得幼儿小浩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上一篇:
青青私下闯祸,监护家长负责
下一篇:
不是亲属,争取监护要循法
【
发表文章
】 【
评论
】 【
回顶部
】 【
打印
】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