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润分配明细科目有哪些

时间:2022-09-06 15:18:09 理财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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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润分配明细科目有哪些

  企业的利润分配是指按照国家的规定或企业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对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的分配。企业的利润分配涉及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法规的有关规定来进行。下面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企业利润分配明细科目,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企业利润分配明细科目有哪些

  1、“利润分配”账户

  “利润分配”账户是用来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的账户。该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其借方登记按规定实际分配的利润数,或年终时从“本年利润”账户的贷 方转来的全年亏损总额;贷方登记年终时从“本年利润”账户借方转来的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总额;年终贷方余额表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历年积存的未弥补亏损。

  该账户按利润分配的具体项目,一般应设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期末余额:历年积存的末弥补亏损期末余额:期末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

  2、“盈余公积”账户

  “盈余公积”账户是用来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的账户。该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其贷方登记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包括提取的公益金;借方登记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弥补亏 损的数额;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实际结存数额。企业应按盈余公积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应付股利”账户

  “应付股利”账户是用来核算企业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情况和实际支付情况的账户。该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其贷方登记计算出的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数;借方登记实际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数;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尚未支付的利润数。

  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本科目(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贷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记“股本”科目。

  3、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4、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下利润表的分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旧准则相比,理念更先进,体系更完整,内容更丰富。新准则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作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强调了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笔者在实务中分析新准则下的利润表时,认为以下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经常性收益与非经常性收益

  旧准则下的利润表中营业利润不包括“投资收益”项目。因此在分析企业的利润情况时。一般认为营业利润即为企业的经常性收益,很多企业在进行考核时也会用到经常性收益的指标,主要用来反映通过经营者努力所获取的经营性收益。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中将“投资收益”项目包括在营业利润中,并且还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因此在分析企业的利润表或对企业进行考核时,都要注意营业利润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经常性收益要重新分析计算,以真实反映企业的经常性收益。

  (二)已确认已实现收益与已确认未实现收益

  对于收益的确定,旧准则遵循的是收入费用观,因而利润表上所反映的收益并不是企业的全部收益。即未包括持有资产价值增值(或减值)的收益,利润表中的收益只是已确认已实现的收益;新准则则遵循的是资产负债表观,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并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损益、进入利润表,利润表中的收益不仅包括已确认已实现的收益,还包括已确认未实现的持有资产价值增值(或减值)的收益。因此,在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要注意区分已确认已实现收益与已确认未实现收益。这是因为一方面已确认未实现收益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现金流量,过度的利润分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另一方面。当持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扭曲或波动剧烈时,过度的利润分配中可能隐含了资本的返还,从而损害企业的盈利能力。

  (三) 计入损益的利得和损失与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损益,即将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和损失纳入了利润表。使得利润表的收益中包含了部分资本性收益,符合综合收益观。但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并非完全的综合收益观。综合收益观认为“收益是除股利分配和资本交易外特定时期内所有的交易或企业重估所确认的权益的总变化”(《会计理论》汤云为、钱逢胜),但是我国新准则将“利得和损失”分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六条规定“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报表使用者要全面了解企业的收益情况。不仅要分析利润表,还要关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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