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时间:2022-03-16 15:20:03 承诺书 我要投稿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8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承诺书,承诺书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作出。你所见过的承诺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8篇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1

  食品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直接关系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为社会提供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安全合格食品,是每个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质量诚信将为企业的发展赢得更加广阔的空间。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企业法人代表,我们将通过行业自律及一切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在此,郑重向社会庄严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强化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自我约束机制,决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四、保证企业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从人员、设备、环境、标准、检验、工艺、原料、管理、储运、包装等10个方面保证食品质量。

  五、保证食品生产加工工艺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关键质量控制点进行严格有效的控制,决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六、对原材料、辅助材料、食品添加剂严格把关,不使用过期变质等不合格原料,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不滥用添加剂。

  七、建立和完善质量检验、检测手段,暂无自检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严格执行强制检验的规定,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决不出厂。

  八、生产过程中不伪造产地或冒用厂名、厂址或认证标志;不掺杂、掺假;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九、自觉接受消费者、社会和行政部门的监督,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努力提升食品质量水平。

  十、如果出现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并消除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社会影响。

  承诺单位(盖章): 质监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2

  企业名称:阳新新冠生态

  我公司(厂)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为保证所生产的食品质量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作为公司(厂)的法人代表,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保证出厂食品安全,担负企业社会责任。

  2、食品加工过程严格、规范,避免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3、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决不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4、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污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5、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

  6、保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清洁、安全,对食品无污染。

  7、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出厂,不销售。

  8、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在食品出厂前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不超过取证范围。食品标识真实,不欺诈,不销售过期变质食品。杜绝和唾弃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公平交易,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9、保证本公司(厂)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证明和生产设施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取证后食品质量安全把关措施、手段以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水平不低于取证前。

  10、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公司(厂)的巡查、回访、年审、产品质量抽查等各种方式的监督,对企业生产和管理工作不断进行改进。欢迎社会监督,倾听消费者意见,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召回,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如发生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承诺,本公司(厂)及我个人愿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一切的责任并赔偿一切相应损失。

  法人代表签名:

  签名日期: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3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经营户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严格执行“一票通”台账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六、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 诺 人(签名):

  年 月 日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4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卫生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医院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食品安全我们责无旁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特此承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增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严格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要求,做好员工个人卫生,每日实行卫生检查制度;确保基础卫生设施齐全,保障食品卫生,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三、严把进货关,坚持进货索证制度,不采购《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建好食品购销台账。

  四、加强内部卫生管理,不使用劣质食用油,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五、仓库管理严格按照先进先出的用料标准,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

  六、严格执行内部卫生制度和食品操作标准,保证食品加工程序的`科学、安全和卫生。

  七、自觉接受员工的监督,积极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抓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5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提高粮油食品质量,确保粮油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也是粮油生产经营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值此20xx年全国“质量月”活动之际,我们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履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售后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质量监控,不断健全完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三、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保证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不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绝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剂。

  四、坚持诚信经营,坚守职业道德,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企业和行业自律,自觉接受同行、消费者和全社会的监督。

  五、积极参与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倡导科学消费、健康消费理念。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20 年 月 日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6

  我作为食品制售的经营者,郑重地向公众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自治县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做对人民和家人负责的经营者。

  二、不在食品中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三、讲究职业道德,不在食品加工生产销售过程中掺杂使假,确保食品安全。

  四、不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食品。

  五、按食品制售行业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食品生产、制作、运输、保存和销售的每个环节。

  六、按照县、乡政府的相关要求搞好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场地卫生,确保食品生产销售人员的身体状况都符合从业要求,及时办理相关证照。

  七、进销肉类和食品添加剂时,严格按要求建立进销及耗用台帐,如实记录相关数据。

  八、讲究社会责任,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食品安全放在第一位,自觉接爱公众监督。

  单位名称: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杨村乡食安办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7

  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生产场所保持清洁,有防尘、防鼠、防蝇设施,生产区附近不得有污染源(厕所、牲畜圈舍等),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

  二、生产加工的豆腐实行委托检验,豆腐用于满足周边村屯百姓生活需要。

  三、严把原、辅材料进厂关,实行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使用的原辅料种类与明示的内容一致。

  四、不在豆腐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发霉变质原料加工豆腐。

  五、不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添加剂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六、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七、使用的储存容器清洁、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标准要求。

  小豆腐坊名称:

  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8

  作为家庭的一员,我深刻认识到安全是家庭幸福的基础,事故是痛苦的根源;作为企业的一名员工,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不仅仅是家庭中的一员,也是企业的一分子,安全不仅仅 是我的权利,更加是我对企业应尽的义务;作为从事线缆行业的一名员工,我深刻认识到了 企业生产电气设备多,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多,高速旋转机械多,特种作业多,劳动条件 和环境相当复杂,本身潜伏着诸多不安全因素,潜在的危险性大,工作中稍有疏忽,潜在的危险会转化为人身事故.因此,我郑重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做到以下几点:

  1、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为企业安全负责,为部门安全负责,为员工安全负责,为自己安全负责。

  2、自觉遵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各种安全管理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服从管理,正确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做斗争,努力做到"不伤 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

  3、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不在生产场地吸烟。

  4、遵守消防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学习灭火与火场逃生知识,熟悉各 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线路。

  5、日常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盲目作业。

  6、自觉接受企业、部门、班组的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自觉执行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要求的各种安全措施,不抱侥幸心理。

  7、支持企业质安部和上级安监部门的工作,积极接受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批评和建议并及时改正。

  8、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9、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 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0、积极参与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的安全生产氛围,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安全价值观。

  承 诺 人: 日 期:

  为了个人的安全健康,为了家庭的幸福美满,为了企业的稳定发展,本人在工作中,自愿签订并遵守以下承诺:

  1、本人在上岗前,已接受本单位: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纪律教育、HSE管理制度教育、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治安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2、本人在上岗前,已接受安监等部门举办的:危化品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或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培训、或特种设备操作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

  3、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自觉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做到:以人为本、安全为天。

  4、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情况下,本人自愿接受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人员的安全检查与监督、自觉接受企业管理。

  5、在工作中,自觉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出入库管理规定》等,自觉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

  6、增强自我保持意识:在工作中做到“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我不伤害自己”。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7、遵守消防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学习灭火与火场逃生知识,熟悉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线路,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事故应急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不延误时机。

  8、日常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盲目作业。

  9、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0、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对于以上承诺,本人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字日起生效。

  承 诺 人(签字): 工种: 所属部门:

  部门负责人(签字):

  市安监局与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承诺书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

  一是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是严格执行《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合法、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确保安全资金投入,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四是加强生产事故防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

  五是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六是自觉接受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并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七是违反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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