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4-02-29 07:23:34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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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

  如果答辩状的辩驳能够说服法院,有很大几率会减免被告人的责任。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答辩状是案件诉讼的必需品,开庭前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就周雨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误工费16512.56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发生事故时,原告是罗村农民,并不在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工作,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效力。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等为准,但从原告提供的病假证明来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时间为一个月30天的病假证明,加上其住院时间(1+18+15),一共只有64天。

  其从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开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是359天,与事实不符。

  3、原告在中心医院第一次出院(20xx年1月16日)时,在住院病案首页的出院情况一栏记载原告的治疗情况是:“治愈并且没有给其开具病假休息证明,说明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不是持续误工,不需要休息。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有误工,必须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但是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存在虚假性,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有劳动关系,也应该提供休息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确实减少,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因此,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被告只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部分。

  二、关于护理费部分,被告不予承担。

  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

  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也没有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

  因此,被告不予承担护理费。

  三、交通费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费凭据,未能提供时间、次数、人数情况。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淄博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在张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计算,34*6=204元。

  五、残疾赔偿金4208.9元有异议。

  原告应提供其户口簿,证明其受伤时户口性质。

  六、理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七、原告父母亲抚养费,应按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原告父母亲户口,年龄以及原告有无其他兄弟姐妹综合计算。

  八、摩托车修理费300元,被告不予承担。

  被告车辆受损也有修理费发生。

  以上费用只是原告的理论损失,扣除其自己在事故中的次要责任部分,被告只能承担其中费用的60%。

  以上答辩意见,敬请法庭参考采纳。

  答辩人:xxx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xxxxx

  答辩人因原告诉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非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适格被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坐的车辆浙J57315虽为答辩人所有,但该车辆实际的运营使用人为海畅物流有限公司,答辩人与海畅物流已办理借用手续。

  原告与驾驶员均系浙江海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该二人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履行职务行为而导致的损害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对该损害亦不存在任何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原告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不足部分应向机动车使用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本案中原告诉求的三级护理依赖与原告实际身体状况不符,答辩人不应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答辩人为本案的正确被告,原告的三级护理依赖诉求与原告实际身体状况也不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xx》的规定: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100分。

  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而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根据《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附录B.1.2的规定,认为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构成三级护理依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xx》之规定,根据评分标准确定护理依赖级别。

  因此,答辩人对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告构成交通事故五级伤残、十级伤残、三级依赖护理表示异议。

  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虽右大腿中段截肢,但其双手及左腿均健康存在,若配置残疾器并辅以相应的训练,原告定能够完成上述五项自理行为,从而做到生活自理。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自身非本案适格被告,更不应承担三级护理费这一赔偿责任。

  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做出正确的裁判。

  答辩人: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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