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12-11 10:35:26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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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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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触电事故调查报告1

  20xx年1月29日,张家港永兴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热电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张家港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1.永兴热电公司成立于20xx年4月,住所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注册资本8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供应;技术服务。法定代表人屈某某现已离职,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总经理沈某。

  2.事故地点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永兴热电公司,10KV开关室102柜(1#炉送风机高压开关柜)处。

  3.伤亡人员情况:尤某某,男,1991年2月出生,江苏射阳人,永兴热电公司电气检修辅工,于20xx年5月申领“低压电工作业”类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证书编号T3209241991######,有效期至20xx年5月。

  4.涉事电气设备情况:永兴热电公司对该开关柜内部编号“102”,系1#炉送风机电机配套开关,额定电压12kv。该设备为铠装移开式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型号为KYN28A-12Z,柜体长*宽*高为800*1600*2300毫米,由上部的继电器仪表室及母线室、中部的断路器室、下部的电缆室四部分组成部分组成。当断路器移出,母线侧静触头即被隔板(活门)阻隔,但母线侧静触头仍带电。本次事故发生在该开关柜中部的断路器手车室内母线侧静触头处。

  5.部门、属地履职情况:

  (1)作为全市非省调度地方电厂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每年春、冬两季分别对全市电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20xx年12月6日,对永兴热电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工作票执行不规范、起重机械管理员及叉车管理员等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锅炉外(内)部检测(验)超期未检等问题,都在随后的检查通报材料中予以指出,要求企业落实整改;

  (2)永兴热电公司厂区所在为张家港市凤凰镇魏庄村,而企业注册地则为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安庆村于20xx年12月28日组织开展岁末年初安全大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年前安全管理工作;2月13日,安庆村与永兴热电公司签订20xx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承诺书,并同步开展年后复查检查工作。

  6.专家意见:

  尤某某在不具备高压作业资格的情况,冒险实施高压“开关柜”清灰作业;且在开关柜清灰作业过程中,推开母线侧隔板、接触母线侧静触头铜排,最终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加之作业时未穿戴合格的绝缘鞋、绝缘手套,致遭高压电击导致受伤。

  二、事故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20xx年1月25日,永兴热电公司停机停炉进入年度设备检修阶段。29日,电气检修专业工程师赵某某根据检修计划安排电气检修人员对1#炉附属送风、排风等五台电机高压开关柜实施开关清灰作业,并由电气运行专业工程师季某某签发“第一类工作票”。电气检修电工光某某办理工作票后,8时25分会同当班电气运行班长路某、电气检修辅工尤某某、电气运行电工沈某某、金某某、张某5人进入10KV开关室,准备实施开关清灰作业。

  当班电气运行班长路方进入开关室,实施“闭合接地闸刀”等安全措施后,于8时28分许离开。电气检修电工光某某等5人随即利用工具小车将102柜(1#炉送风机开关柜)、161柜(1#炉水泵电机开关柜)断路器自开关柜中部的.断路器室移出至通道内,光某某、金某某、沈某某、张某四人分两组利用抹布、酒精试剂,分别对102柜、161柜移出断路器进行断路器清灰作业(即为工作票中的“开关清灰”作业),电气检修辅工尤某某则利用毛刷、抹布对102柜中部断路器室内部实施清灰作业。8时32分,正在实施清灰作业的光某某发现有弧光闪现,看到尤某某趴倒在清灰作业所在的102柜断路器室内,立即将其拉出并进行现场急救,后送至张家港市澳洋医院抢救。尤永锋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许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尤某某,男,26岁,江苏射阳人,永兴热电公司电气检修辅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1.事故的直接原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压电工作业资格、未穿戴合格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章作业,擅自实施开关柜清灰作业,并打开母线侧隔板直接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2.事故的间接原因:永兴热电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排不具备高压电工作业资格的人员参与高压设备检修作业,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现场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

  3.事故性质: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1、电气检修辅工尤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压电工作业资格、未穿戴合格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反工作票要求、超越工作范围冒险实施开关柜内部清灰作业,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尤永锋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永兴热电公司电气检修电工光某某,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尤某某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永兴热电公司按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永兴热电公司电气检修专业工程师赵某某,对开关清灰作业缺乏针对性安全交底,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永兴热电公司按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永兴热电公司主要负责人沈某,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安监部门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永兴热电公司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严,“工作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缺少安全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永兴热电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监部门对该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永兴热电公司必须深刻吸取“1.29”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作业现场的监管力度,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2.永兴热电公司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

  20xx年7月4日17点30分左右,大同机加镀铁厂厂房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包括相应的赔偿)。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大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城区“7.4”触电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同安办函〔20xx〕27号)的要求,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7月10日,成立了由区政府,区监委、区检察院、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的大同机加镀铁厂“7、4”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对这起事故展开了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通过现场核查,多方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措施建议。经20xx年8月9日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大同机加镀铁厂“7.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大同机加镀铁厂,于1984年4月28日在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集体所有制企业,【当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七○研究所(以下简称七○研究所)职工家属长期两地分居和职工子弟就业问题】,法人代表,曹营,地址为大庆路35号,经营范围为:修理液压支柱、机械配件加工、电镀劳务。主办单位为七○研究所(厅级军工涉密单位),该厂近年来因各种因素处于无力经营状态,并于20xx年9月中旬停产至今,现有职工20人,在岗15人,离岗5人,为了职工二次创业和生活保障,大同机加镀铁厂拟定了大同机加镀铁厂经营场所,土地以上地面物权对外合作组建经济实体和部分经营性资产,人员进行剥离方案,并于20xx年4月24日召开全体在职职工大会对方案进行表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xx年6月6日,大同机加镀铁厂审查通过李俊(大同机加镀铁厂电镀厂厂长),胡艳霞(大同机加镀铁厂职工),郝荣(大同机加镀铁厂职工)三人带资剥离,资产由3人处置。

  20xx年7月4日上午8点多,李俊召集王进复(死者,大同机加镀铁厂已解除合同工),张旺星(大同机加镀铁厂职工),邓全志(大同机加镀铁厂已解除合同工)一起到大同机加镀铁厂清理资产,下午4人继续清理资产,17时左右李俊安排王进复,张旺星,邓全志三人在厂房内排污水和镀槽内溶液工作,当时王进复负责抽水泵电源线路及开断电工作,张旺星负责水管罐装工作,邓全志负责开吊车和水泵调节高低工作,李俊则在厂房外面做清理工作。17点30分左右张旺星看到水罐快满了,就通知邓全志和王进复关掉水泵电源,王进复在切断电源时拔插座插销过程中触电倒地,邓全志转身看到王进复栽倒在地并听到张旺星说是不是被电打了后,立即将厂房内总闸拉下,李俊得知后立即与邓全志、张旺星对王进复做心脏复苏抢救,同时拨打120急救,大约10多分钟后120急救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大同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中表明:直接导致王进复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电击伤。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经调查分析认定,由于抽水泵使用的电源线路及电源插座和插销零乱布置在废旧物品杂乱且有积水的厂房地面,而王进复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绝缘防护用品违规操作造成电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李俊作为清理资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清理工作的安全检查不细致,不严格,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大同机加镀铁厂于20xx年9月中旬停产至今,放松了安全管理工作,在清理资产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和监督工作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确认“7.4”触电事故,是现场操作不规范,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王进复,男,未遵守安全操作规范,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属于违规操作,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王进复已经死亡,对其免于处罚。

  2、李 俊,男,原大同机加镀铁厂电镀厂厂长,车间负责人,清理资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5款(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规定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1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规定,建议由大同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4710元罚款.建议由七○研究所纪委按照军工行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曹 营,男,大同机加镀铁厂法人代表,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5款(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1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规定,建议由大同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5340元罚款。建议由七○研究所纪委按照军工行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大同机加镀铁厂,未认真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职责,对作业现场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大同机加镀铁厂已停产近一年,目前处于职工和单位重组创业时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第一百零九条第1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由大同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建议由七○研究所纪委按照军工行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整顿处理。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大同机加镀铁厂要深刻吸取“7.4”触电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侥幸心理,杜绝违章行为,加强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大同机加镀铁厂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机制,按照从严从实从细的要求,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在抓基础安全上下功夫,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七0研究所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业内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形成严管态势,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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