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3-06-12 15:42:48 管理 我要投稿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1、各校要成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学校义务消防队。在人员变动时,及时调整,保证组织健全。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认真组织师生学习、宣传《消防法》,要利用校广播站、黑板报、宣传橱窗、班队活动等途径经常对师生进行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师生掌握正确使用电气、液化气等知识,教育学生不玩火,以及安全逃生的办法。

  3、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讨论、检查、布置、总结本校消防安全工作。

  4、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政治、业务,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在学校扩建、装修时,同时考虑消防安全:对消防重点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完好。

  6、时时刻刻保持高度警惕,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灭火抢救。

  7、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学校确定将档案室、保管室、图书馆、阅览室、仪器室、电脑室、语音室、体育器材室、食堂、多媒体教室列为消防重点要害部位。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设立禁火标志,严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烟,一旦发现,要立即制止。

  (3)根据有关规定,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灭火机,要放在明显的地方。义务消防员要学习、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识,会正确使用灭火机,会报警。经常检查灭火机,健全保养制度,如发现过期,要及时更换药剂。

  (4)学校要经常检查电器、电线的'使用情况,不准乱拉临时电线,经常宣传安全用电知识。

  (5)电脑室管理人员、各办公室内教师在启动电脑、空调、电热台板等设备时,先检查线路、插头的安全情况,使用结束时,要切断电源。

  (6)仪器保管员不准在仪器室里做演示实验,易燃剧毒物品坚持严格审批专人领用,多余回收。

  (7)图书室、体育器械库房的保管员打开门窗时,要保持室内有人,人离开时,随时关好门窗。严禁火种入内。

  (8)班主任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班务工作计划,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不要玩打火机,不玩烟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8、学校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

  9、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报请学校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者,报请学校给予行政处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城乡结合部地区适用本规定的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标准和考评制度,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地区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负责相应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农业、安全生产、林业、水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通过农村题材的栏目,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村居民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治安巡防队、森林消防队等相结合的专(兼)职消防队,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农村居民制定规范农村居民行为的防火安全公约。防火安全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为的安全要求;

  (二)保证消防车道畅通、公共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对老弱病残人员的监护和帮助措施;

  (四)根据本村实际,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以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使用符合耐火等级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励农村居民住宅使用耐火材料,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 第十三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等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重点防火场所和部位设置消防警示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整改,并实施跟踪复查。

  第十四条 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农村集市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灭火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没有主办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 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图书室,以及从事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在农村地区从事燃油、燃气、造纸、木材加

  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三)在经营场所周边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标志; (四)严格用火、用电制度;

  (五)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七条 在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在农村地区居住的人员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一)爱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不在村内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三)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和通讯线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四)毗邻林地居住的人员使用明火时,采取防火措施;

  (五)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六)安全使用明火,定期清理火炕(墙)、烟道,检修住宅内的燃气管道、器具;

  (七)学习和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做好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看护;

  (八)租赁房屋或者承包经营场所时,明确当事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有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村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村(社区)消防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消防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社区)委会应成立以村(社区)主任为组长,村(社区)支委、治保主任等村(社区)干部为组员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村(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由治保主任担任,成员由志愿消防队员、民防队员、外口综管员、村务电工等人组成,办公室负责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等各项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落实。

  三、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村(社区)委会应与辖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学校等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四、村(社区)委会应组织制订村民防火公约,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防火公约的发放、宣传工作,同时对村民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五、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例会,分析本村消防工作形势,研究制定应对措施,部署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学习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

  六、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应定期组织人员开展防火检查,并实行24小时防火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七、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

  (一)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村民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二)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察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3、检查责任人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责任人若发现本村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三) 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四)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

  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五)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屯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登记,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屯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方案,及时向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并由村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五级以上风各屯不准生火做饭,由各屯屯长监督并用广播宣传自家儿童不宜玩火。

  2、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3、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4、严禁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七)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 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是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在县、镇两级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落实消防建设及社区管理工作,确保了本辖区内的.正常秩序。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制

  1、社区以建设平安社区、平安小区、平安家庭为主线,进一步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主任的领导委员会和义务消防队伍。

  2、社区与各责任单位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状,并将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终考评内容。

  3、建立了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的发生。

  二、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做到防范于未然

  1、长期坚持日巡查,并以治安巡逻相结合进行。社区干部走到哪里,都不忘对安全隐患的排查。

  2、坚持每月对责任单位和重点部位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3、社区民警与社区消防专干对公复场所、旅店业的消防检查、督导开展经常确保了今年来本辖区内没有发生一起大小火灾事故。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5

  第一条、为预防农村火灾和减少农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农村实际情况,制定规定。

  第二条、我旗农村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消防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公安、规划、财政、农业、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五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当应履行下开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确定消防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乡镇(街道)的消防规划;

  (三)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村委会、驻在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四)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五)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组织消防检查和专项治理;

  (七)组织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农村消防规划,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定期向旗政府及其公安部门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三)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能够及时扑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五)指导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辖区内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对辖区内消防基础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运输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民用钢质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与船舶消防有关的个人和单位。

  运输船舶,是指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船、驳船和拖带驳船的推、拖轮。

  第四条本规定由船舶及航运单位贯彻实施,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船舶火灾预防

  第五条船舶设计、建造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舶建造规范的消防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审核、检验。

  船舶建造部门必须按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凡需变更设计的,须经审核部门同意。

  第六条船舶探火、报警及固定灭火系统必须保证完好适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确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船舶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员装备品。

  第七条船舶机舱操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供油系统必须完好,高温管系不得裸露,及时清除可燃杂物。

  第八条船舶自用的危险物品要集中存放于专门的物料间。氧气和乙炔气瓶要分开存放,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第十条油船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有防止静电产生、积聚和放电的措施;

  (二)避雷装置完好,接地电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

  (三)货油舱呼吸阀、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术完好状态;

  (四)惰性气体装置要保护完好。

  第十一条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制定发生火灾时疏散旅客的应急方案,并定期演练;

  (二)不得搭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有关规定允许和港务监督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严禁旅客携带和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要实行防火值班巡视制度,并加强对旅客的防火宣传教育;

  (五)旅客用过的卧具经检查后,确认无火种方可放入卧具间。

  第十二条客滚船防火要执行客船防火的有关规定,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上船车辆在燃油箱外夹带燃料;

  (二)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毒害品的车辆上船;

  (三)上船车辆要保护良好车况,燃油箱不渗漏,制动有效;

  (四)车辆上船后要采取绑、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车舱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舱内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船舶装运易自燃货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不得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第十四条船舶进厂修理必须执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船舶严禁随意使用电热器具。必须使用的,需经消防监督机构或船舶所属单位批准,并在指定处所、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

  船舶不得随意接拉电源线。

  第十六条船舶明火作业要执行国家标准《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船舶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时明火作业由港务监督部门审批,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应具备防火防爆专业知识。审批前,审批人员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业条件,方可批准作业;

  (二)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四)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检查现场,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七条船舶应在货(油)舱、机舱等禁烟处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船员必须经过消防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部门颁发的《船舶消防》培训证书。

  第十九条船舶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对船员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五)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制定重点船舶、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督促检查演练情况;

  (七)负责消防安全奖惩事宜。

  第二十条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各其消防管理规定;

  (二)落实船舶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认真执行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对船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领导专、兼职防火员;

  (七)制定船舶灭火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并认真作好记载;

  (八)带领船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滚船、航行国际航线客船等船舶,应设立一至三名专职或兼职防火员。防火员在船舶防火负责人领导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预防船舶火灾是船员和乘船旅客应尽的义务。船员和旅客应负责所在岗位和舱室的防火安全。对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船舶火灾扑救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发现船舶火情,必须立即报警,并迅速进行扑救。

  第二十四条船舶要制定消防应急部署和灭火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五条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火灾,船长负责组织全体船员施救,并及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六条船员在火灾警报发出后,应按应急部署在二分钟内到达指定位置;机舱应确保警报发出后五分钟内启动消防泵。

  第二十七条船长在组织指挥扑救火灾中要采取正确、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在火情不明时,不得盲目打开起火处所的门、窗或舱盖。

  第二十八条客船发生火灾,应首先疏散旅客,保证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条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锚泊时发生火灾,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队或港务监督部门报警。在消防队未到达前应积极自救。

  船舶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总体指挥,公安消防队负责灭火指挥。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船方应提供船舶及火场情况,并积极协助灭火。

  第三十条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保护火灾现场,反映真实情况。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规定和消防规章制度,积极整改火险隐患成绩显著,一年内未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

  (二)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三)在危急时刻,防止了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或发生火灾后能及时报警、扑救,减少损失的;

  (四)在扑救火灾中,能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显著的;

  (五)能及时提供和反映情况,对查明起火原因有贡献的;

  (六)在消防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上有重大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效显著的。

  第三十二条消防奖励经费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船舶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本单位或上级部门要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擅离职守或失职、违章作业造成火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故意隐匿灾情或提供假情况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电热器具、乱接乱拉电线、电插头及插座的;

  (四)在禁烟场所违章吸烟的;违章进行明火作业的;明火作业审批不当的;

  (五)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

  (六)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药剂过期不及时更换,使用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或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消防产品的;

  (七)擅自改动船舶消防设施或有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八)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日常防火管理不严,不按要求进行消防演习的;

  (九)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允许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航运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xx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发布试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7

  一、学校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校长是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拟订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的检查、监督和隐患整改工作。

  二、学校治保会是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治保会成员和学校电工是兼职消防管理员,分工负责各功能楼的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管理。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修。

  三、治保会要建立消防器材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并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四、学生处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掌握用电常识、灭火常识和报警;制定学生宿舍应急疏散预案,使学生明确疏散逃生路线等常识。

  五、办公室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六、化学实验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储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一旦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八、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xx市第一中学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校长为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行政领导为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安全副院长担任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防火安全办公室。各部门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七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和具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九条 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器材。

  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在学校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事前应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篝火)晚会等活动,主办部门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的三天前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修。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及各级消防组织,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六条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消防工作方面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根据校园防火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

  (五)根据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

  (六)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既是学校防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防火安全办公室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规定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校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向有火灾、火险隐患的单位发出《火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三)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设置、配备、更换、维修提出意见,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等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六)建立学校义务消防队,指导义务消防队的工作,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九)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就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定期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各部门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本部门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针对本部门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识。

  (四)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

  (六)支持、配合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报告。

  (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八)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领导小组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严格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二)与学校防火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消防知识,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校园"110"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一条 失火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资金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校内承包单位和经济实体所需配备的灭火器材,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防火安全办公室的要求统一配备、更换、维修。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消防器材应放在消防箱内,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配备的`灭火器材,由部门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经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其他单位、居民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二)防火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五)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业务性质,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消防责任制。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馆法人代表任主任,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馆领导任常务副主任,成员由各部、室负责人组成。各部门负责人同时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要确定2人为消防安全员。

  二、 成立由安全保卫部成员及各部门消防安全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义务消防队的工作计划,定期组织训练、学习。

  三、各部门消防责任人、消防安全员,在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在安全保卫部具体指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各部门消防责任人必须认真执行消防法规和馆有关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认真检查本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总结,防止发生任何事故。在本部门内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订和完善适合本部门实际的消防制度,组织消防检查,消除火险隐患,管理本部门内消防器材。

  五、重大节日或馆重大活动,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六、消防检查应根据不同部门和季节有所侧重,检查范围为:

  (一)各部门领导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消防组织的落实情况,及职工对消防安全的认识程度;

  (二)用电、用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贮存、使用过程中的消防情况;

  (三)消防设施的维护情况;

  (四)各项消防制度是否健全和消防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对曾经提出过的整改问题的落实情况。

  七、各级消防负责人,对检查时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做到:确定隐患性质、制定解决措施、明确责任人、限定解决时间。对重大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在未解决前必须采取临时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安全保卫部应按安全检查制度,不定期对全馆各部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及时填写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主管领导。

  九、各部室使用大功率电器、临时用火、用电须由主管领导签批临时动火用电许可证(见附1.),并由安全保卫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

  十、消防器材由安全保卫部统一配备,各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负责定期做消防知识培训。部门员工要熟悉本部门区域内消防设施的位置及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十一、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易取之处,消防栓应有明显的标志,不得兼作他用。严禁埋、压、圈占消防器材和消防栓。

  十二、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因特殊情况需堵塞的,须经主管馆领导批准,报安全保卫部,采取临时补救措施,方可进行。

  十三、本馆职工如发现火情,要立即采取扑救措施,通知安全保卫部,情况严重要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安全保卫部要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保护文物,并做好现场保护。

  十四、发生火灾事故,安全保卫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追查处理。做到三不放过:没有查出火因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改进措施不放过。

  火灾查处结果要上报馆领导及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和扑救火灾事故有功人员,由安全保卫部提出奖惩意见,并立案存档。

  十五、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本馆全体工作人员;

  (二)驻馆的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来馆临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十六、接待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向被接待单位和个人传达本制度,并监督实施;安全保卫部负责监督检查本馆各部门及来馆外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0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足自防自救,防患于未然,把消防工作切实到实处。

  二、消防系统的维修保养必须委托有组织的专业队伍进行。

  三、发生火警立即疏散被困人员,并立即打“119”求救,派人到路口接消防队到达现场,同时组织自救,使用有效的消防器,把火灾扑灭于萌芽状态。

  四、高层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道不得堵塞和占用,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不得擅自封闭和堆放杂物,存放自行车。

  五、不得把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旁烧垃圾、废纸。

  六、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确需加大用电负荷,必须向上级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容。

  七、严禁用金属构件或其它金属物体搭接作回路线,更不准将导线搭接在气焊设备、煤气管道、油罐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道或设备上。

  八、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材料,不得随意降低耐火等级,用于天花吊顶、间墙、保温以及消声的材料,必须是非燃或难燃材料,天花吊项内部电线必须外套难燃管。

  九、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严禁损坏、丢失,如发现破烂或鼠害应立即报告。

  十、每星期检查一次消防箱、水带、水枪、卷盘、破碎按钮、警铃,必须齐全完好。消防箱玻璃如有破烂,立即更换。

  十一、消防通道灯必须完好,灯泡烧坏及时更换。

  十二、消防箱前面及消防通道严禁堆放杂物。

  十三、1211灭火器必须齐全完好,份量不够或过期,必须加足、更换。

  十四、地下室及天面水池水量必须保持充足。

  十五、电梯机房、发电机房要落实通风冷却措施,油箱必须密封完好。

  十六、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系统试验:

  (1)首层消防中心控制柜和地下室消防泵都处于自动控制状态;

  (2)试验消防栓系统;

  (3)试验写字楼自动喷淋系统;

  (4)试验写字楼烟感报警系统。

  十七、烧焊作业动火前必须实行“八不”、“四要”、“一清”。

  “八不”是指: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物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或管道不动火;

  (6)凡存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准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动火;

  (8)未经配有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四要”是指:

  (1)动火时要有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有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朴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

  “一清”指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十八、防火的基本办法:

  (1)控制可燃物;

  (2)隔绝助燃物;

  (3)消灭着火源。

  十九、安装、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二十、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二十一、发生火灾时,起火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二十二、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二十三、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1

  为加强工业园区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危化品及易燃物品仓库的负责人应当经相关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五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六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七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九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第十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十一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十三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十五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十六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十七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十八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十九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二十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二十二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园区消防管理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第二十四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五条、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六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二十七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对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二十九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2

  1、守法遵规,严格执行标准

  (一)遵守法律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执行相关强制性消防标准。贯彻执行《WS308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和《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强制性消防标准。

  (三)规范消防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机制,全面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2、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主体责任。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实施办法,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公立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明确责任部门。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隐患排查和监督整改,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督导考核等。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履行消防职责。各部门(科室)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设立消防安全员。全体职工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3、防患未然,坚持日常巡查

  (一)坚持日常巡查。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住院区及门诊区在白天至少巡查2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在夜间至少巡查2次,其他场所每日至少巡查1次,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

  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员要坚持日巡查并填写记录表。两人以上的工作场所,无值班的部门(科室),每天最后离开的人员要对本部门(科室)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

  (二)突出巡查重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系统是否完好;

  3.消防报警、灭火系统和其他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控制室、住院区、门(急)诊区、手术室、病理科、检验科、实验室、高压氧舱、库房、供氧站、胶片室、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厨房、地下空间、停车场、宿舍等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履职;

  5.医疗机构内施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三)严格规范消防控制室工作。消防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应当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接到火警信号后,应当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确认发生火灾后应当确保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4、检查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一)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测试,建立和实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二)突出检查重点。

  1.重点工种工作人员以及全体医护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之前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电力设备、医疗设备、办公电器、生活电器管理和使用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4.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5.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日常管理情况;

  6.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厨房烟道等定期检查情况;

  7.病理科、检验科及各种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情况;

  8.火灾隐患整改和动火管理、临时用电等日常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9.装修、改造、施工单位向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

  (三)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消防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和台账,形成隐患目录,并在单位内部公示。隐患治理要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的一系列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5、划定红线,严禁违规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物及场所,严禁违规新建、扩建、改建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构筑物(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

  (三)严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备设施以及埋压圈占消火栓,严禁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严禁锁闭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通道和扑救场地。

  (四)严禁违反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管理规范,严禁违规储存、使用危险品,严禁在病房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

  (五)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需要的`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六)严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室内和楼道内存放、充电。

  6、群防群治,狠抓培训演练

  (一)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全体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学生、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合同制人员、工勤人员等)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职工受训率必须达到100%,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应当对新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对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及时开展消防安全提示。

  (三)监督第三方服务公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受训率必须达到100%。

  (四)人人掌握消防常识,会查找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

  (五)结合老、弱、病、残、孕、幼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配备相应的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和行动不便的患者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六)医疗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7、加大投入,改善设备设施

  (一)医疗机构要确保消防投入,保障消防所需经费,持续加强人防、技防和物防建设。

  (二)持续加大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灵敏、可靠,有效运行。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测情况记录卡。

  (三)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疗机构,每年应当至少检测1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

  (四)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五)确保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的齐全、灵敏、有效。

  (六)推进“智慧消防”建设,促进信息化与消防业务融合,提高医疗机构火灾预警和防控能力。

  8、建章立制,加强队伍建设

  (一)医疗机构党政领导班子每年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带队检查消防安全不少于1次。

  (二)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操作标准。

  (三)对消防工作人员和消防安全员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岗位培训、法规培训,切实增强消防技能,提高工作水平。

  (四)关心爱护消防工作一线人员,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依法依规保障和提高薪酬等方面待遇,加大考核培养及交流使用力度。

  9、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奖惩

  (一)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检查指导,持续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如实、及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三)建立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主动研究分析各地各类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深刻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消防工作相关考核办法,将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评内容。

  (五)科学制订和实施奖励制度,每年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约谈机制,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3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认真贯彻执行。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x%,并做好检查记录,责任人:韩开洪。

  3、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灭火器等。

  6、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11、发现火警,应及时拨“119”报警;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不组织学生扑救)。

  12、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4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馆、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木工房、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家属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校内食堂、住户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2、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防事故发生。

  13、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使用人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聘用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自主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

  (五)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护措施;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担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四)定期开展宣传,提醒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五)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帮扶;

  (六)配合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楼长应当熟悉高层建筑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楼层结构以及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位置及管理情况;熟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位置以及维护保养情况;熟悉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及隐患整改情况;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组织人员疏散的方法、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派出所对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高层建筑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对高层建筑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五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电视、通讯、网络等经营单位对高层建筑内由其管理的相关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及以下设置商场,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建筑的中庭、室内步行街等共享空间不得布置商铺、游乐设施或者堆放可燃物。

  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当设置在一至三层,且应当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高层住宅建筑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灭火器材,并在醒目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公共建筑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应当设置禁止卧床吸烟的标识。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空气断路器等电气保护装置应当与电器设备的容量相匹配;电器设备和电力线路应当与易燃可燃物体保持安全距离。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禁止在变配电箱等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等杂物。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专业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并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禁止在地下部分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建筑高度超过二百五十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和与公共建筑合建的住宅建筑内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

  对于使用难燃外墙保温材料且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对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高层建筑在进行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禁止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宜于破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和与其联动的燃料自动切断装置;敞开式食品加工区不得使用明火,必须进行加热操作的,应当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 除为满足高层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高层建筑内禁止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二名专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当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建筑高度超过二百五十米的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具有中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并通知微型消防站。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微型消防站应当结合建筑结构和建筑规模,在消防控制室、避难层等部位,分区域设置执勤点,确保执勤人员在3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建筑特点,应当成立由电工、水暖工、机电工、燃气管道工等技术人员组成的消防技术保障队,对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管井和管线等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发生火灾时,消防技术保障队应当与微型消防站联动实施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人员不少于6人,依托消防控制室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通讯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

  微型消防站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技能培训和应急响应处置演练。高层建筑内建有多个微型消防站的,应当纳入联勤联动体系,每季度开展一次综合性的应急响应处置演练。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熟悉建筑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熟悉楼层结构,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操作方法,掌握组织人员疏散的方法,掌握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掌握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三十四条 高层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禁止占用和堆放杂物,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禁止锁闭。

  高层建筑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第三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摆放灭火器材和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应当制定疏散逃生计划。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住宅建筑,住户内应当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第三十六条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防火卷帘下方、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公告。

  第三十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费用的,从相关费用中列支。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第三十九条 高层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防火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防火门关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第四十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至少每月、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至少每半个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重点部位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三条 高层建筑应当应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对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应当联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燃气管线、疏散通道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进行实时监测。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应用智能消防预警系统。对于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无线手动报警、无线声光警报等消防设施。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在避难层(间)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第四十四条 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每年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与灭火疏散预案

  第四十六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对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业培训。

  第四十七条 高层建筑内每层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常识。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在首层醒目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灭火器材位置。

  高层住宅小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十八条 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微型消防站响应处置程序。

  规模较大、功能业态复杂、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编制总体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制定分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明确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九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总体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

  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制定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演练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讲评,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五十一条 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

  火灾发生后,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火灾扑灭后,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高层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牌、外装饰设置影响高层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的;

  (三)未设置外墙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保温系统的;

  (四)高层公共建筑中庭、室内步行等共享空间布置商铺、摊位、游乐设施,堆放可燃物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专人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人员值班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的;

  (七)高层公共建筑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

  (八)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建筑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宿舍、公寓、商店、宾馆、饭店、病房楼、教学楼、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科研楼等公共建筑。

  (三)业主,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层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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