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管理规定

时间:2023-06-18 08:17:16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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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规定

考试管理规定1

  为做好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健康、主动发展,我校制定了《翟镇初中中学学生学业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考试管理规定

  考试安排

  一、全校性的学业考试每学期组织2次(期中与期末)。

  各年级按照实际安排所有所学学科的测试。地理、生物为初二学生在初二学年末考试科目,信息技术为初三学生初三学年第一学期末考试科目。

  二、初二学生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参加生物、地理、历史考试的,可允许其初三时随初二学生参加生物、地理、历史学科的考试;初三学生开考的学科不安排重考。

  三、文化课学业考试标准和考试纲要,由市教育局教研室依据学科课程标准,结合我市教学实际制定。

  四、学业考试试题的命制和题库建设,根据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市教学研究室提供的样稿结合我校实际有备课组审定。

  五、为保证学业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考试过程中,我校组织专人进行考场巡视,及时处理徇私舞弊行为。

  评卷

  一、文化课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组织教师统一阅卷。成立分学科评卷小组和阅卷质量监控小组。

  二、学业考试成绩分为A、B、C、D、E五个等级,得分为满分的85%(含)以上为A等,80%以下至70%(含)之间为B等,70%(含)以下为C等,60%以下为D等,不足60%为E等。

  三、学业考试成绩经学校教导处审核后下发。此前,任何教师不得公布学业考试成绩。

  奖惩

  一、要建立健全学业考试奖惩制度。

  二、在学业考试工作中,如发生试题泄密、考场舞弊、监考人员违纪、考试纪律混乱等问题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三、每考场设主监一人,副主监两人。考点要设置五组一室:即保密组、保卫组、监考组、信号组、后勤组和考务办公室;要抽调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纪律性强的同志参加。监考教师要恪守《学业考试监考职责》。

  四、每一考场安排30名考生,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室内除必备物品外,不得留有其他物品和字迹。

  五、考试前两天,安排对监考人员集中培训。学习有关文件、规定,明确监考任务、要求,宣布考试纪律,熟悉监考工作程序及考试时间、信号和试题、试卷的交接手续。

  六、考试前一天,组织张贴考场编号、考生座号、等考场分布示意图。《学业考试考生守则》、《学业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和考试科目时间表及有关注意事项等要张贴在醒目处。在考场门外放置一张课桌,以备考生存放物品。考场使用前后,要认真进行清理,做到“五净”即桌洞净、墙壁净、黑板净、窗台净、地面净。

  考试管理规定7

  一、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定,端正考风考纪,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诚实的考试态度,认真答卷或操作。

  二、考生应自带必要的.文具用品(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三角板)。其它物品如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计算尺、计算器、手机等,均不得带入考室。否则,一经查出,一律作夹带舞弊论处。

  三、考生应按统一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室参加考试,考前15分钟、打预备铃,考生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分发试卷时,考生不得离座,接卷后,除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班级、姓名和考号外,不得作其它任何标记。按试卷规定的折叠线将试卷折叠好。考试铃响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

  四、开考2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考室;每场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考室。

  五、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的分发错误或试题的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句,但不能涉及答案内容。

  六、考生出入考室,应保持肃静。在考室内,不谈笑、不左顾右盼,要集中思想,独立思考,认真答题。答题一律使用规定的笔具,注意字迹清楚,卷面整洁,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七、考生交卷前,一律不准离开考室。出考室后,不准再进入考室续考,不得在考室附近逗留、谈笑、议论。

  八、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放好,全体起立,顺序离开考室,不准将试卷带走。

  九、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有交头接耳,偷看他人答案,夹带、换卷;冒名顶替,伙同他人作弊者,一律按《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还要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十、考生要听从监考人员和巡视员的指挥,并积极配合监考人员和巡视员工作。

考试管理规定2

  考场规则

  一、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笔记本、纸张、计算器、计算尺、传呼机、手提电话、文曲星、电脑词典等电子学习工具进入试室,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三角尺等。

二、考生在考前15分钟进入试室,对号入座。

  三、迟到30分钟不准入场,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提前交卷。

  四、考生答题,除答题卡按规定使用专用铅笔外,其余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在规定的空格内,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不得书写在非指定位置和草稿纸上。

  五、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缺页、空白等,可以举手示意,待批准后询问。监考员应公开回答。

  六、考生得到试卷后,首先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涂)写姓名和考号。在试卷、答题卡的其它任何地方不得写姓名、考号或作标记。违者试卷、答题卡作废。

  七、考生在试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有夹带、传递、换卷、冒名顶替、以任何形式给他人作暗示等,以及其它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八、考试结束铃一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按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并将反扣在桌面上,双手放置桌下,待老师收齐试卷、答题卡后方可离开试室。

  九、违反以上规则者,以作弊论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作废、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考试成绩。

  监考员守则

  一、监考员在每科开考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签到并领取试卷,核对科目无误后签收。

  二、考前15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试室,并要求学生把相关的书籍资料全部收好或放在指定位置,组织学生学习《龙城初级中学考场规则》,逐一分发草稿纸、答题卡及试卷,指导学生正确填涂姓名、班级、考号,并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时间、试卷页数等。

  三、监考员在试室内不准从事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看题、做题和闭目养神等。

  四、监考员要认真组织好考试,严格监考,杜绝防范考生各种形式的作弊现象,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五、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铃响后,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收卷点齐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

  六、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对试室全面清查干净,关好灯、风扇、门窗才能离开。监考员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考场记录表》交验卷员验收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务办公室。

  监考员工作程序

  一、考前20分钟,监考员到保密室领取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作好监考准备。

  二、考前15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试室对号入座。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清点试卷份数,做好发卷准备,并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时间、试卷页数。

  三、考前10分钟,监考员发放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并指导考生在试卷密封线内和答题卡上指定的位置正确用笔填涂姓名、考号。监考员应仔细检查每位考生在试卷、答题卡上填涂的考号、科目是否正确,对于错写错涂的,必须令其当即改正。

  四、考试开始铃响,才允许考生答题。监考员在试室讲台上注意考场纪律,认真监考。

  五、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六、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员立即宣布停止答卷,收齐试卷和答题卡后,考生方可退出试室。收试卷、答题卡时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缺考的用红笔写好考号,放在相应位置。

  七、监考员清点试卷、答题卡无误后,认真填写好《考场记录》,然后检查试室是否有遗留物品和试卷等,最后关闭灯、风扇、门窗。

  八、监考员必须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考场记录》交验卷组人员验收,验收无误后,方可离开。

  试卷保密制度

  为了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特制定考试保密制度:

  一、命题人员不得将试题及标准答案向他人泄漏,不得在同一本参考资料上出大量题目,不得向命题科目的师生借阅参考资料,不得在办公室公用电脑上打印试题。

  二、油印人员印刷试卷时不得有其他人在场,必须关门印刷。印刷完的试卷须马上送往保密室。油印剩余的蜡纸和废卷须当场销毁。

  三、分卷人员在保密室分卷,分卷后的余卷和废卷由教学处处理,不得将试卷带出保密室。

  四、存放在保密室的考试试卷及标准答案必须锁在保险柜内,并要锁好柜门,锁好保密室铁门。

五、各备课组评卷时必须保管好试卷,不得丢失。

  六、中考或其他国家级考试,应建立保密值班制度。

  七、考试保密工作事关重大,实行责任追踪制。

  关于阅卷的有关规定

一、阅卷按“集中、流水”进行。

  二、阅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

  三、在集中地点阅卷,不得私自带出他处阅卷。

  四、阅卷时备课组统一使用正分或负分的计分方法。

  五、各备课组阅卷前必须填写好《试卷流水评卷情况登记表》交年级,年级统一上交教学处;同时不得私自决定调整分数,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呈报教学处批准。

  六、分数要尽量细化,计算题要分步骤计分,不得将几大题笼统写成一个分数;各大题的分数统一写在固定位置上。

  七、阅卷要严谨、认真,避免漏改、错改或合分不准确。

  八、阅卷完毕后各备课组要对试卷进行复查,确保阅卷质量。

  九、实行阅卷追踪责任制,若出现阅卷错误,将进行追踪,细究责任。

考试管理规定3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考试过程,形成科学、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根据新课程改革的有关精神,特制定以下期末质量检测考试管理规定。

  一、命题和印制

  1、一般情况下,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学科的期末考试均采用区教研室小学部统一命题的试卷,特殊情况需学校自行命题时,另行通知。其他学科一般采用滨北教委教研室统一命题的测试题。

  2、考试过程中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和保密工作,要熟悉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要求,了解学生实际情况,对试卷题量、难易程度、题型选择、试卷结构等负有全部责任,确保命题质量。命题人要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以便统一阅卷。

  二、组织和监考

  1、期末考试由滨北教委教研室统一组织安排,要在考试一周前将考务工作安排通知相关人员。考场安排等组织工作由各单位教导处负责组织落实。各教室座位按照横7竖N排列形式调整为单人单座单列,凡与学生学习有关的文字资料、数据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内。

  每次考试,要求考生全部参加。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须经学校教导处批准后报

  滨北教委。

  2、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监考人员必须于开考前10分钟到岗,其中一名教师到考场检查环境、维持秩序;另一名教师到教导处领取试卷,然后直接到达监考教室。开考前5分钟宣布考试时间并当场拆发试卷,提醒学生将姓名、学号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

  3、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4、监考教师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两位监考教师分别位于教室的前后。考场内不准阅读书报和谈笑,不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准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若试题有“更正”或不清楚的地方,应用粉笔抄在黑板上,不准以任何方式提示考生(报时除外)。

  5、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学生并注意合理安排时间。考试时间终止时,应立刻收卷,认真查点试卷份数,准确无误后及时送交教导处。

  6、期末考试时分别安排专人负责全校和年级组的巡考,巡考人员全程关心试卷领用及监考职责发挥的规范性情况,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巡考人员应事先了解当次考试的总体安排与具体要求,熟悉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严

  肃认真地执行巡考任务。

  三、装订和批阅

  1、考试结束后,由滨北教委教研室统一装订试卷,装订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将姓名、班级、学号订严,不能漏页、倒页。

  2、由教研室组织安排阅卷工作,分年级分学科在阅卷组长的主持下阅卷,阅卷原则上集中批改,采用流水作业方法合理分工,一包到底。由组长负责,先学习研究试题答案,对照标准答案定出统一评分标准,然后进行阅卷。

  阅卷过程中要严格参照统一的评分标准批阅学生考卷,避免错批与漏批,如有争议与矛盾之处,由同学科组讨论,并由学科分管行政人员确定。判卷过程中要做到标准统一,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任何个人无权自行修改评分标准。

  3、为方便输分工作,阅卷老师要正确记载小分与总分。任何教师无权擅自更改既有的分数。确需更正的,须报请组长批准后,本项判卷人和组长分别签字才能生效。

  4、期末阅卷过程中要进行复判。复判教师要严格复查首阅人的所有判卷内容。复查中发现错漏,集体研究,及时纠正。需要纠正的事项,由复查人与首阅人沟通,由首阅人修改并与组长、复查人三方签字。

  若有分歧由判卷组长裁定。如发现判卷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判卷人和复判人要在卷封的相关栏目中签字。

  5、试卷复查完毕不存在异议后进行拆封,由教研室统一安排教师进行成绩录入,拆封后,试卷中存在的问题原则上一律不再更改。

  四、试题分析

  1、考试结束后各位教师要认真分析试卷和答题情况,做好分数登统和量化分析,做好分析总结,完成所任班级质量分析报告。

  2、质量分析报告分为书面报告和质量等级统计两部分,书面报告一般从“取得成绩”、“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方面分析总结。教师在认真分析试卷过程中应体现其实用性,要反映出教学的得失,形成改进措施并积极改进。

  3、学校以年级学科为单位将试题分析报告至滨北教研室。

考试管理规定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度。

  第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做好保密工作又方便考试开展的原则。

  第四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题型题量分布表和尚未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农业部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农业部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六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命题,试卷的印制、保管、交接和运送,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以及阅卷评分、考试结果公布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考区、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保密规定执行情况,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培训。

  考区、考点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卷、答题卡的运送、交接和保管,试卷的启用,以及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本人或者法律上规定的近亲属参加当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不得参加当年考试命题,试卷监印、运送、保管、接收,监考,评卷以及考试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章命题及试卷印制

  第九条命题应当采取入闱方式,实行全过程保密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命题用计算机、移动存储等设备,以及命题过程中形成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所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的存放和运送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一条命题人员应当签订《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责任书》,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内容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二)未经批准,不得相互了解、交换、接触各自负责命制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三)不得对外擅自泄露本人参与命题的信息及其他命题人员名单及身份;

  (四)在考试前不得参与或者授意他人进行与本专业考试命题有关的培训工作;

  (五)不得参与编写、出版相关辅导用书和资料。

  第十二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卷应当在国家保密局批准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制。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与试卷定点印制单位签订试卷印制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与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履行试卷交印手续。

  第十四条试卷清样、试卷的包装封面应当标明秘密级标识。包装应当使用专用密封签密封。

  第十五条涉及考试的光电磁介质的制作、交接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第四章试卷运送和保管

  第十六条试卷应当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逐级运送。

  第十七条试卷采用直接押运方式运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定专人负责运送全程监控;单车运送时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运送时每车不得少于两人押运;

  (二)专车运送,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严禁搭载与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押运过程中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随时报告运送途中情况;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安、保密部门报告,并立即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八条以火车、航空等其他方式运送的,应当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试卷接收单位应当对试卷数量、密封情况进行清点查验,并与运送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在接收试卷后至每场考试开考前,应当将试卷存放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保管,该场所可以同时用于保管答题卡。

  第二十一条试卷保管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守卫值班制度。保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试卷的领取、分发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对试卷的领取、分发和销毁过程实施保密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的领取、点验和分发,并与监考员办理分发登记手续。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的领取、点验和分发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对试卷袋密封情况进行查验。

  第二十四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安排专人对试卷、备用试卷、答题卡进行清点、封装、移交和保管。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应当专门存放和保管。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答题卡的清点、封装、移交和保管场所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二日内,将备用试卷和答题卡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送交考区兽医主管部门,考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后二日内,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送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六条试卷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全部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第六章阅卷评分

  第二十七条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正式拆封启用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二十八条阅卷应当在相对封闭的场所进行,并全程监控。阅卷数据应当及时备份。

  第二十九条成绩数据库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

  第七章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并根据其性质、情节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参与考试命题、印制、运送、监考、评卷等环节工作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并视其性质、情节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将考务工作委托专业考试机构承担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农业部xx年xx月xx日印发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考试管理规定5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考试的管理,营造优良考风,提供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达到以考风促学风的'目的,在新课改形势下从严治考、遵章治考,最终达到吴校长提出的“五好教育”的目标,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规则

  1、学生应按时进入相应考室在指定座位就坐,凡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并作“缺考”论处。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特别是手机等信息工具,否则按违纪处理。

  2、答卷上不得乱写乱画,不得乱涂机读卡,凡违反者作为违纪处理。机读卡填涂错误的,该科成绩记为零分、全校通报批评并且扣班级量化分。

  3、考试过程中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不得顶撞监考教师,违反规定者视其轻重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4、考试过程中,不准擅自挪动座位,不准擅自离开考场,特殊原因必须外出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不得趴在课桌上睡觉,若经监考教师提醒不改者按违纪处理。

  5、学生必须严守纪律,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准互相交谈,不准左顾右盼,不准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不准有抄袭、帮助他人抄袭、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等行为,不准在考场中窥视、夹带、换卷以及传递纸条、使用通讯设备和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等作弊行为。

  6、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学生不得提前答卷,考试结束时应按时交卷,不得拖延,经催促不交者作“缺考”论处;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一律视为“缺考”。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不准在考室附近议论答卷情况和高声喧哗。

  7、若发现违反考场规则或考试作弊者(包括提供条件给他人作弊者),监考教师应立即收缴其试卷,令其退场,在试卷上签字注明“作弊”字样,并将情况书面报告政教处。无论其达到目的与否,该科成绩均按零分处理。

  二、违规处理

  1、考试中出现违纪的学生,由监考教师及时上报年级组、政教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在全校通报,记入学籍档案。

  2、学校举行的入学考试、月考、半期考试舞弊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由家长带回家停课反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所有成绩记零分处理。一学期内有两次此类作弊行为发生,学校给予留校察看至勒令退学处理。

  3、市级统考、诊断考试,省级学业水平测试舞弊者,作弊科目记零分,给予留校察看处理,再次违反者予以勒令退学处理。

考试管理规定6

  考试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巩固阶段性教学成果,激励学生不断改进学习,提升知识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考试过程,形成科学、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根据新课程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考试管理规定。

  期中、期末质量检测工作

  一、命题和印制

  1、期中考试由学校统一命题。

  2、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的期末考试均采用县教研室统一命题的试卷,特殊情况需学校自行命题时,另行通知。

  3、考试过程中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和保密工作,要熟悉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要求,了解学生实际情况,对试卷题量、难易程度、题型选择、试卷结构等负有全部责任,确保命题质量。命题人要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以便统一阅卷。

  二、组织和监考

  1、考试由校教导处统一组织安排,要在考试一周前将考务工作安排通知相关人员。考场安排等组织工作由教导处负责组织落实。各教室座位按照横8竖S排列形式调整为单人单座单列(每考场40人),凡与学生学习有关的文字资料、数据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内。

  每次考试,要求考生全部参加。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须经学校教导处批准后报校长办公室。

  2、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监考人员必须于开考前10分钟到岗,其中一名教师到考场检查环境、维持秩序;另一名教师到教导处领取试卷,然后直接到达监考教室。开考前5分钟宣布考试时间并当场拆发试卷,提醒学生将姓名、学号、班级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

  3、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4、监考教师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两位监考教师分别位于教室的.前后。考场内不准阅读书报和谈笑,不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准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若试题有“更正”或不清楚的地方,应用粉笔抄在黑板上,不准以任何方式提示考生(报时除外)。一年级试卷需要读题的,只读两遍原题,不予任何说明。

  5、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学生并注意合理安排时间。考试时间终止时,应立刻收卷,认真查点试卷份数,准确无误后及时送交教导处。

  6、期末考试时分别安排专人负责全校和年级组的巡考,巡考人员全程关心试卷领用及监考职责发挥的规范性情况,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巡考人员应事先了解当次考试的总体安排与具体要求,熟悉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执行巡考任务。

  三、装订和批阅

  1、考试结束后,由教导处统一装订试卷,装订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将姓名、班级、学号订严,不能漏页、倒页。

  2、由教导处组织安排阅卷工作,分年级分学科在阅卷组长的主持下阅卷,阅卷原则上集中批改,采用流水作业方法合理分工,一包到底。由组长负责,先学习研究试题答案,对照标准答案定出统一评分标准,然后进行阅卷。

  阅卷过程中要严格参照统一的评分标准批阅学生考卷,避免错批与漏批,如有争议与矛盾之处,由同学科组讨论,并由学科分管行政人员确定。判卷过程中要做到标准统一,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任何个人无权自行修改评分标准。

  3、为方便输分工作,阅卷老师要正确记载小分与总分。任何教师无权擅自更改既有的分数。确需更正的,须报请组长批准后,本项判卷人和组长分别签字才能生效。

  4、试卷复查完毕不存在异议后进行拆封,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教师进行成绩录入,拆封后,试卷中存在的问题原则上一律不再更改。

  四、试题分析

  1、考试结束后各位教师要认真分析试卷和答题情况,做好分数登统和量化分析,做好分析总结,完成所任班级质量分析报告。

  2、质量分析报告分为书面报告和分数的成绩统计两部分,书面报告一般从“取得成绩”、“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方面分析总结。教师在认真分析试卷过程中应体现其实用性,要反映出教学的得失,形成改进措施并积极改进。

  3、学校以年级学科为单位将试题分析报告至教导处。

考试管理规定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考试工作的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优良教风、学风的形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对《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xx]2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考试是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进行检验的一个重要方法。考试必须做到真实、严格、公正、合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学生的课程考试(指各类教学环节的考试)及有关国家级、省级考试等。

  第二章考试组织

  第四条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五条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场巡视组,指导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各学院、教学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具体指导和组织本单位的考试工作。

  第六条经教务处同意各学院、教学部自行安排的考试必须于考试十天前报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七条每个考场应安排主监考员一名和监考员若干名。主监考员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学部安排,监考员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原则上每30名考生应安排一名监考员。

  第八条监考员应按照《湘潭大学考场规则》认真组织考试,严格监考,并如实填写《湘潭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考试结束后,(主)监考员应及时将一份交学校考场巡视组或教务处考试中心,另一份放入试卷袋内;并认真清点试卷和答卷,及时送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时间

  第九条考试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和口试等。课程考试应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综合考试相结合、考核知识与考核能力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考试方式。除按考试大纲规定采取闭卷笔试的课程外,其它课程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提出考试方式,报学院、教学部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

  第十条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时间一般为每人15分钟。考试时间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国家级或省级考试的考试方式和时间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学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其所在学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

  (一)未办理免听手续,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二)缺交作业次数或数量累计达到或超过应交量的三分之一的;

  (三)课程的实验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

  (四)抄袭他人作业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学号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并取消该课程重考资格,学生必须重修或改修。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而修读课程者不得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国家级或省级考试考生资格审查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重考、重修考试、缓考和旷考

  第十六条学生正常修业课程(第一次修读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未超过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初该课程的重考。如不按时参加重考,视为自动放弃重考机会,过期不补。重考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按60分计。重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的重考、重修考试,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并集中评卷;公共课的重考、重修考试和评卷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组织。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考试,须在考前填写《湘潭大学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否则以旷考论处。已办理重考、重修选课手续者不得缓考。学生缓考的课程应按重修办理选课手续。

  第十八条各学院必须于考前将教务处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名单及时通知任课教师、监考员和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不按规定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该门课程的重考资格,必须参加重修考试。

  第六章命题与制卷

  第二十条主讲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命题,并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应科学、客观、合理,题意准确,文字通顺,图表清晰,题量适中,难易程度适当。

  第二十一条全校性公共必修课和内容相对稳定的'专业必修课,原则上应建立试卷(题)库。其它课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建立试卷(题)库。

  第二十二条已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主讲教师应于考试日前十天报告教务处考试中心调用试题。如需补充、修改试卷(题)库,也应提前十天完成。

  第二十三条未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主讲教师应出两套份量和难度相当的试题(含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重复内容所占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0%,经学院、教学部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核签字后,在考试日前十天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二十四条同一学期由多名教师讲授且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应由开课学院、教学部统一命题。

  第二十五条笔试试卷在命题时应统一按照湘潭大学考试试卷标准格式打印。

  第二十六条考试试卷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印制。主考教师应于考试日的前一天到考试中心领取试卷,并对试卷管理的全过程负责。发现试卷错漏、印制不清或印数不够等情况时,应及时与考试中心联系并予纠正。

  第二十七条试卷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教师不得针对试题向学生指定考试范围和重点,不得暗示和泄露试题内容;考试中多余的试卷应如数交回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七章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统一命题的试卷由开课学院、教学部组织集中阅卷;其它试卷的阅卷方式由学院、教学部决定。

  第二十九条阅卷必须严肃、认真,使用红墨水钢笔或签字笔,评分要公正、合理、准确,不得随意加分或扣分。成绩评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更改者必须签名。

  第三十条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等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百分制以60分及以上视为合格,五级等分制以及格及以上视为合格。

  第三十一条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没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平时成绩不超过20%;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第三十二条教师评卷结束后应及时将考试有关材料(含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试试卷、学生考试成绩册、考试情况统计表、考场情况登记表、试卷分析信息表等)归档,交本单位教学秘书统一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两年,以备必要时查阅。学生考试成绩应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登录并打印纸质成绩单交教务处教务科。

  第三十三条各学院、教学部如需销毁考试试卷,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四条学生可以通过湘潭大学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分或查卷。

  第三十五条需要查卷的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查卷的课程应为上一学期所考试的课程),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组织统一查阅。查卷结果将在教务处网页上公布。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各学院、教学部每学期应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的考试试卷进行检查、抽样分析,将结果在本单位通报并上报教务处。学校每学期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公布结果。

  第八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湘潭大学考场规则》和有关考试纪律。

  第三十八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和扰乱考试工作秩序三种。学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受处分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该门课程的重考资格。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不服从监考员安排的;

  (二)拒绝出示考试有效证件的;

  (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四)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未经监考员允许借用他人考试工具的;

  (七)在考场及考场附近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但情节轻微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手势的;

  (九)他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未加拒绝或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十)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十一)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二)其他违纪行为。

  第四十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含把有关考试内容写在身上、桌椅上或考试时视力可及的其他地方)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流有关考试内容的;

  (四)传、接、拿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的;

  (六)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使用通讯设备的(开启视为使用);

  (八)由他人代的试或替他人考试的;

  (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策划组织作弊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教师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扭打、诽谤、诬陷教师、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第一至第七款之任一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第八至第九款之任一种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有第十至第十一款之任一种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有第十二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第四十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第一至第四款之任一种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有第五至第六款之任一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第七至第十款之任一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第十一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第四十一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第四十二条所列扰乱考试工作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学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或应受到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到或应受到三次记过处分的;

  (二)受到或应受到一次留校察看处分和一次记过处分的。

  (三)受到或应受到两次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校外违反考试纪律的,学校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九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四十九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认定及处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五十条监考员应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及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在《湘潭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在明确告知学生本人违规记录的内容后,连同试卷和其他物证材料及时由学校考场巡视组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必要时可附加补充说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巡视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员说明情况,由监考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应在《湘潭大学考试巡视汇报表》上如实记录并签名。

  第五十二条在其他情况下发现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调查。经调查核实,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五十三条教务处将违反考试纪律学生的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由学院对其进行教育并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材料(含违纪或作弊情节及思想认识)于3个工作日内交教务处考试中心。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形成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十四条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作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文件,送交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交。处分决定文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五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对在考试组织工作中有违纪、作弊或失职行为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学校将根据《湘潭大学教学事故及差错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湘潭大学兴湘学院考试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原《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xx]2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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