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管理

时间:2023-06-24 14:33:34 管理 我要投稿

办事处管理

办事处管理1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人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制定XX街道办事处机关人事管理制度。

  一、培训制度

  (一)适用范围:在职工作人员。

  (二)培训形式及内容:由上级部门举办的专门业务、知识更新、岗前培训等和社会机构举办的技能、学历学位培训。

  (三)目的: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激励自我增值,从而提高工作效能。

  (四)培训经费:

  1.由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类型专门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等的学习及生活费用开支,由政府全额报销。

  2.公务员参加社会机构举办的与自身工作有关的各项技能培训或学历学位教育培训,必须征得办公室主任、主管领导同意,并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的,可报销80%的`学费

  二、人员招聘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新招聘的工作人员。

  (二)主旨与原则:坚持凡进必考、公开招聘的原则。除极个别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由街道办事处班子研究决定外,政府空缺的岗位必须由组监办统一公开招考,经街道办事处领导研究决定后择优录用。

  (三)操作程序:

  1.各办公室因工作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组监办。

  2.组监办根据各办公室工作人员配置的比例,核定确需增加人员的,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统一公开招考。

  (四)其它:

  1各办公室要根据办公室工作及人员配置的情况,做好规划上报,以便安排好年度招聘计划。

  2.新录用的员工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才能上岗,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予以办理转正手续并套入相应的工资级别。

  3.政府聘用的人员由组监办以政府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

  三、考勤、纪律制度

  (一)适用范围:在职工作人员。

  (二)工作时间:

  1.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单位执行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

  2.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三)工作纪律

  1.必须准时上下班,不准无故迟到、早退,不准无故旷工,如有事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上班期间必须佩戴统一的工作证,自觉接受监督。

  3.上班时间不准串岗、溜岗、聊天、做私事,禁止酒后上班。

  4.下班后,不准参与、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利用职权收取下级单位和个人的钱物,不得以接待之名大吃大喝、醉酒闹事。

  (四)假期安排

  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星期六、日休息,法定假日由党政办按上级要求统一安排休假时间。

  (五)加班费标准:

  1.计发对象:除公务员外所有工作人员。

  2.加班费标准:节假日加班费统一为30元/天。

  3.计发手续:如节假日确需加班的,必须写明加班原因,提前报主管领导同意后送组监办备案。

  四、请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假的类别和期限:

  1.年假(只适用于公务员):工龄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2.病假:凡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工作人员,可以请病假。

  3.事假: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4.婚假:5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奖励10天。

  5.探亲假(只适用于公务员,在同一年中与年假只能选其一):

  (1)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6.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为5天。

  7.产假:

  (1)妇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属晚育者(24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可增加15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5天,难产多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胎儿增加15天。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10天看护假。

  (2)其他计划生育假按计划生育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假期时间的计算办法:

  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算起。病假、探亲假和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年假、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五)请假、销假手续:

  1.工作人员请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请病假超过两天以上的须提供医保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3.凡请假均须填写请假申请表,说明请假理由,并附上有关材料,经领导签批方可准假。

  4.假期结束后,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六)请假批准权限:

  一般不得越级请假,即科员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股级的由分管领导审批,班子副职由班子正职审批,班子正职交叉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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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办事处 财务管理 控制节点 舞弊防范

  随着销售网络的扩张,许多公司不可避免四处增设办事处(分公司、直营店),以下一并简称办事处,办事处的功能是为了拓展某区域的销售并为母公司创造业绩。为了开展业务,办事处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自,涉及到财权、物权、人权,防范办事处财产损失,是许多财务管理者必须思考的问题,如何抓住财务管控的关键节点,如何平衡业绩和风险,浅思一二。

  一、对关键节点进行梳理

  一般认为办事处存在一些普遍性的控制节点:为开展销售业务、及时交货必然会在办事处存放一些样品样机及正品库存,存货安全必须考虑。销售过程中会涉及应收款项、资金回笼,必须保证货款安全。办事处的存在还会涉及到费用报销等,要求设置一定的制度来规范费用报销。对办事处人员的绩效考核会涉及办事处的财务核算方法。是否需要在办事处设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与办事处经理(主管)的关系,是否母公司委派等。销售价格的管控。销售(促销)政策的审批。薪酬制度设计。单据的领用保管制度设计。以办事处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协议的审批制度。办事处印章的管理制度。办事处人员备用金及借款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

  二、理清出关键控制节点,制定相应的流程制度来规范并执行

  (一)保证存货安全并防范舞弊风险

  首先,制定合理的存货调拨制度。办事处既不能因为缺货影响销售,也不能因为避免缺货而闲置大量的存货,所以必须根据销售预测、历史经验、在途时间、最低安全库存制定日常存货调拨计划,安全库存的设定也需要经常修正,但不能频繁修正,除非发生异常销售情况,一般情况下3个月、半年以上才修正一次。销售预测的数据应该直接来自于终端导购,销售网点,并经财务人员经过综合分析由办事处主管做最后判断。办事处必须有一份每天保持更新的下辖所有销售网点的存货进销存汇总报表,以便及时做出调拨计划,调拨可以在办事处与母公司之间,办事处与办事处之间,办事处仓库及下辖销售网点之间进行,目的`就是减少缺货或者避免存货长时间闲置。

  其次,每天及时汇总一份准确的经销存报表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如果销售网点数量巨大,完全依赖人工传递单据并当天处理完所有单据非常困难。现在主流的技术手段就是将ERP配置到销售终端,扫描枪等。最新的技术手段是利用移动通信技术开发出来的数据库,即终端销售人员只要用手机扫描或用固定格式发短信,就能形成数据报表。随着4G网络的逐渐普及,技术手段会变的越来越丰富,手机将能够完成移动PC所有的功能。如果终端没有PC机,也没有智能手机,但是工作还是要做,必须要用人对人的短信方式收发,收到短信人员进行汇总统计。

  第三,必须建立一套综合性的盘点制度。产品数量50种以下计量方式简单(可探讨)的办事处终端销售人员及导购必须每天盘点自行对账;每周终端销售人员必须书面签字盘点单交财务人员;每月必须进行一次由财务人员主导的全面盘点;终端存货管理人员交接必须在存货盘点清单经双方人员签名确认;每月由办事处财务人员编写一份存货盘点报告经办事处主管签字确认后邮寄回母公司财务部。盘点制度一经确认,办事处任何人员不得以销售忙等借口对抗盘点制度,对盘点工作的工作人员要严厉处罚。

  第四,涉及存货的主要舞弊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人员借走某种存货长期不还;以假品代替正品;销售人员从本公司经销商及其他渠道获得本公司产品进行售卖并从中牟利;销货以后未及时销账,盘点弄虚作假,不办理正常离职手续就离开工作岗位;存货管理人员将存货挪用、侵占,最后逃跑。

  第五,所有制度流程无法全部规避舞弊行为,但是制度仍然不可缺少。针对上述舞弊第一种情况直接规定办事处的存货任何人不得借用,擅自借用一经发现对保管人进行几倍以上的处罚;第二种情况目前比较可行的就是对所有的产品贴上可验证的防伪标签,有的产品不适合贴防伪标签,公司客服人员对客户的回访就会显得比较重要,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此类情况,对公司的质量形象会产生极大的影响;第三种从本质上来说与第二种舞弊行为有异曲同工之妙,也不好发现,很难规避,或许能依靠财务分析从中找出一些异常。常年不拿提成的终端销售人员,干的非常稳定;业绩经常忽高忽低的销售网点;这两种人员和网点都需要重点监控。我们可以假设第一种工作人员有舞弊行为直接淘汰。对于业绩忽高忽低的销售人员或者销售网点要加强巡店的力度,严重怀疑的网点可以直接进行钓鱼执法。第四、五种舞弊行为其实偷盗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而在实际发生过程中,用人单位在法庭上却很难提供有力的证据,导致追索失败,及时盘点和抽盘能提早发现异常情况,人品不好什么制度都会完全失效,不定期的临时检查能保持一定的高压态势,能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

  (二)保证销售货款的安全

  1、保证销售货款安全

  首先,可以根据业务、行业特点决定是否可以给办事处信用授权。从货款安全角度出发,一般不对办事处进行信用授权,消费品、服务业行业办事处只限于现货交易,大宗商品行业办事处信用授权应格外谨慎,先收钱再发货应该是企业管理者重要理念,或者把风险转嫁给中介机构。

  其次,终端实现的现金销售必须让现金汇款快速上交到办事处财务人员中,办事处财务人员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款项全数打回母公司账户。为了减少现金传递的麻烦,可以大力推广免费试用的商业银行的POS机,可以绑定私人账户的POS机、手机刷卡器等则要杜绝使用,办事处不得私设账户,每周五之前财务人员必须把所有货款打回母公司,每天下班前高于多少钱(可探讨)必须全数打回母公司。销售人员收到的现金上交财务人员的间隔不能超过两天。第三,可以设置现金回款指标考核办事处人员。第四,严禁将货款用于费用报销、个人借款等事项

  2、制度和技术手段是防范舞弊最好的办法

  首先,针对少报销售额的舞弊行为。没有议价空间的商品几乎是不存在的,所以在可能的情况下,业务往来单据尽可能采用机打,特别是涉及到多联次的单据,机打显得尤为重要。单据应该是企业委托外单位自制的,不能随意购买市场上的通用单据,要派人随时检查销售网点除公司规定的单据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私自购买使用的单据。任何一次销售过程完成以后,都必须留下客户的联系号码,如果没有留下要给予当事人、主管严厉处罚,客服人员或每月指定人员对客户回访必须有一定次数的价格数量及质量沟通确认事项,给舞弊行为造成心理压力。货款检查的重点是不需要开发票的客户,财务分析同样适用,针对不需要开票的交易行为,如果价格又明显偏低,可以仔细查找是否经常相同的业务人员出现在这样的交易中,并按出现的概率进行排名,连续几个月稳定排在前面的销售人员需要重点关注,如果整体业绩不好的可以直接开除,其他可以采用安装摄像头,调查易等来进行取证。

  其次,针对挪用侵占货款的舞弊行为。这类行为销售人员、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都有可能发生,除了及时对账保持心理压力外,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保持人员之间的制衡,此类行为如果是单独人员的行为,及时对账盘点应很容易被发现,几个人员的联合舞弊就比较难以发现,而且能采用的技术手段非常有限,唯一能做的就是用制度来规范货款在办事处的停留时间,以减少舞弊的客观条件。

  (三)办事处费用控制规范

  1、制定办事处费用核销内控流程

  (1)常用的办事处内控流程

  办事处报销人员办事处财务人员稽核办事处经理(主管)审核母公司财务(经理)稽核母公司总经理审批。

  (2)费用报销的最终审批权在母公司

  为应付紧急日常支付事项,可以设置备用金管理制度,在备用金额度内可以在办事处经理单独授权的情况下预先支付,如果后续在母公司核销过程中得不到母公司批准,所有损失由办事处经理承担或可制定所有费用预付款都需要得到母公司审批;对重要的日常性的费用控制可以直接进行额度控制,如可以规定业务招待费每月控制在多少金额;建立预算管理制度。

  2、涉及费用的主要舞弊行为

  虚构经济业务事项。报销事项用于个人用途。超标准、超审批权限,用办事处货款或备用金报销取现。

  3、防范舞弊的措施

  首先,针对虚构经济业务事项,所有费用报销必须凭票报销,现金付讫的要对方开据加盖财务章的收据,非日常性的费用支出需事先母公司报批经核准后才能发生;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对超过一定额度的费用支出必须签订协议。其次,针对重复发生公私较难辨别的费用事项可以进行总额控制。主要针对通讯费、汽油费、业务招待费等。第三,针对第三种舞弊事项,母公司必须建立财务巡查制度或定期审计制度,或针对费用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四)建立根据自身特的管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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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要统筹预算内外财力,并考虑经济发展总公司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各项支出,做到以收定支,确保街道办事处收支平衡。

  (二)坚持统筹兼顾,确保运转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要统筹兼顾各项工作,合理安排经济发展和社区建设的各项事业经费,确保街道办事处的正常运转。

  (三)坚持深化改革,规范操作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要不断探索预算安排和预算管理的新办法,规范预算支出的标准和程序,确保街道办事处预算管理上新的台阶。

  二、编制口径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街道应把对应于部门预算支出的一切收入,不管预算内外和来源渠道,一律全额反映,实行预算内外统筹安排。

  1、财政补助收入:主要包括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内核定的基本支出和完成区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目标任务应得的工作奖励及其他通过预算内安排的经费。

  2、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主要包括各条线下拨的专项经费,如计划生育、老龄事务、残疾人事业、“参与式”预算项目收入等专项经费。

  3、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如停车费收入、消杀费收入、利息收入等。所有非税收入都应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为支持街道办事处事业发展,缴入财政专户的收入全额返还。

  4、转移支付收入:按照支出预算与街道财政管理体制中核定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非税收入合计数的差额确定。转移支付收入原则上由总公司每月初5日前按1/12缴存区财政指定专户。一季度由于支出比较集中,可以适当增加转移支付比例。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其他支出。

  1、基本支出:指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按照各项政策规定填报,商品和服务支出视资金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经费。

  (1)工资福利支出:核算各项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等,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含离岗退养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以核定编制70人和领导实有人数为依据,按各类编制进行经费测算。临时聘用人员按不超过上年人数,其工资原则上不超过区有关文件规定标准。

  (2)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核算国家、省市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补贴等。

  (3)商品和服务支出(事业经费支出):事业经费支出按照区规定的项目、市或区有关标准结合街道办事处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编制。

  (4)商品服务支出(公用经费支出):指维持街道办事处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定额经费和车辆定额经费。

  人员定额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维修费及其他如工会费、党团活动费、绿化费、环境卫生费等。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前二年实际支出情况,并考虑变动因素确定人年均标准编制。预算编制中凡涉及政府采购的,均须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实行政府采购,确须采购的.,应按规定程序追加办理。

  车辆定额经费根据实有的公务用车按小汽车3.1万元/年的标准进行编制。实行公车改革的交通补贴按区公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编制。

  2、项目支出。包括日常专项支出和重要项目支出。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和重点项目以及自身的发展需要,按照优先次序,确定年度项目。招商引企及协护税工作经费和业务招待费列入日常专项支出管理。

  专项支出编制时,由各部门提出日常专项经费预算数,经领导审核作为年初预算数,年初安排时原则上作为预留经费。

  三、编制程序

  预算编制的总体程序为各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编制,经济发展总公司认可,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报区财政审核,区政府核准。在编制过程中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以保证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具体要求如下:

  (一)20xx年10月10日前,区财政完成部门预算编制的布置和培训工作。

  (二)20xx年11月15日前,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财政收支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本街道办事处的预算草案。各街道办事处编制的预算草案要与经济发展总公司进行衔接,尤其是转移支付的额度要通过经济发展总公司认可。经认定的街道办事处的预算草案报经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同意。

  (三)20xx年11月25日前,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的街道办事处的预算草案,报区财政审核、区政府批准。20xx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的街道办事处的预算下达到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发展总公司。

  四、编制要求

  各街道办事处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收支平衡和保证重点支出的关系。严格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坚持预算内外财力“总量控制,收支平衡”。通过核定基本支出补助,合理安排项目支出,确保重点项目的实施。

  (二)财政投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关系。各街道办事处编制预算时应从实际出发,把财政资金安排到最需要资金的地方,使其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

  (三)预算编制和执行监督管理的关系。预算编制部门要认真监督预算的执行,收集整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完善部门预算编制积累经验,促进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执行要求

  (一)建立收入征管机制。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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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有非常重要的政治意义,它关乎党群关系,关乎政府形象。街道办事处是本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它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专门管理街道工作,是当地的经济社会管理机构等,街道办事处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是行政村,和当地居民关系较为紧密。因此,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会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它是居民判断党和政府是否廉政、勤政的重要参照,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关注度需要提升到战略高度,特别是街道办事处的财务工作。

  其次,街道办事处加强财务管理有利于街道办事处自身的发展。目前,街道办事处的财务管理还有很多问题,在建设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历史机遇中,街道办事处更是要抓好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将其作为街道办事处规范自身工作的切入点和提升点。这样有利于提升街道办存在的现实意义,使街道办可以做好自身服务角色的转变,提升其服务职能和公共职能,使其得到群众的认可。

  再次,街道办事处加强财务管理有非常重要的经济意义。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基层组织,它的财务管理能够让政府知晓基层经济发展,知晓基层的经济数据,有利于提升社会资源分配的合理性,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另外,在金融危机影响到财政收支的现状下,在建设节约型、和谐社会的历史号召下,街道办事处的财务管理能够让街道办事处的行为更加科学,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资金支出等,最终也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现存的主要问题

  第一,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一般街道办事处的财务会计人员较少,很多街道办事处难以招聘到合适的财务会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很多是随意搭配的,他们的专业水平较差,不能够按照专业的规范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造成账务处理很不标准。另外,街道办事处的财会人员调动较为频繁,财务类岗位也没有办法互相协调和监督,工作的交接较差。

  第二,财务基础薄弱。目前,街道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制度仍然比较落后,没有完善的相关制度设计和执行,这造成了财务管理的无序。很多街道办事处没有相应的预算、决算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这就导致了街道办事处的经费支出、办公开支等没有有效的监控,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也没有计划,审批混乱,资金安全性差,运营效率差。

  第三,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不完善。首先,在核算上由于技术素质不够,很多会计人员并没有分清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造成很多不符合固定资产的项目入账,而有些应入账项目却没有入账。其次,在管理上简单粗放,容易产生账实不符的现象。例如,有些固定资产并没有定期盘点,没有及时对调入、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记账;有时候街道办事处无偿使用所属社区购置并入账的办公设备等并没有开具调拨单等。

  第四,财务核算不真实。很多街道办事处按照其内设部门分别设账,向财政部门提供也不是合并报表,而是行政经费账的报表,这就会导致报表难以全面反映街道办的总体财务,影响了政府部门分配社会资源,也不利于廉政建设。街道办容易出现财务核算不实,决算不准的现象,如街道办将收取的道路改造配合劳务费计入暂存款科目,就导致收支不准确等现象。

  第五,重大事项履行不规范。首先,很多街道办在工程管理上不严格,如有些街道办在办公楼装修中并未将该工程单独核算,完工也没有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表等,这就缺乏对工程质量、竣工及结算的管理。其次,有些街道办事处的大额支出没有相应的合同,有时有些街道办在做宣传、广告等支出并没有和设计公司及其他供货单位签订合同,结算也没有签字验收等;另外,有些街道办事处并没有通过政府采购系统进行采购,而是自行购买一些设备。

  三、街道办事处现存财务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街道办事处定位不明确、职权不匹配。在我国目前“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下,街道办事处作为同级政府的派出机构,除了有大量的行政管理事务外,还有事业、经济、城管等职能,职能迅速膨胀,大量的行政、执法、街道经济发展等任务压力导致街道办的工作重心容易发生偏离,经济职能压力大,容易导致政企不分,这就会让街道办难以集中精力搞好自身的财务工作。

  第二,领导不重视,法制意识不强。街道办领导对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很多领导并没有理解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仅仅将财务管理的规范性认定为财务人员不贪污、数据准确即可。为了各种目的街道办领导也会大力进行投资等,财经纪律性不足,在财经法律意识的认识上较为薄弱。而有些街道办的领导在接待费等的开支也没有限制,对公款的使用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甚至用公款搞个人娱乐,本位主义思想严重,没有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权力滥用现象严重。

  第三,财务管理体制并不健全。目前很多当地政府仍然没有对街道办进行有效的管理,很多市区级政府并没有对街道办、乡镇等进行有效系统的财务监督,没有设立专职的.机构,也没有配置专职的人员进行该项工作,主要还是靠财政部门的会计科人员兼任,这就容易导致当地政府无法直接了解到街道办的财务水平和资产分布情况,也没有正确地将这些单位的财务预算纳入正常统一的预算内,街道办财务人员碰上相应的问题也难以向上级专业人员进行咨询等,容易出现问题,无法及时准确地传递单位的经济信息等。

  四、街道办事处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街道办事处职能,集中精力做好社区服务和公共服务

  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过于膨胀导致其精力分散,无法做好本职工作。政府要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转变自身的职能,作为基层政府组织的街道办事处,它需要剥离职能中的“非政府”因素,将其职能范围收缩至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将原本属于社会和市场的职能交由市场和社会来承担,以利于其他组织作用的发挥,并充分发挥企业、市场对街道经济的带动效应。这样街道办事处才能够有精力和时间集中于提升自身社区和公共服务职能,这才能逐步提升其财务管理水平。

  这种职能的收缩可以参考上海市的社区建设改革方案,它的方案主要是对社区职能的重新划分。对于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能要区分工作内容,只有对社区街道内的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工作内容才是以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进行;对于监督专业管理的职能,如公安、工商、税务等,由专业部门承担,街道办事处则只是起到监督、督促和配合的作用;对于组织公共服务职能的改革,街道办事处也只是承担和当地群众关系密切的服务事项;对社区自治指导工作,街道办事处主要是指导、帮助、服务当地社区内的自治组织和自治制度的建立等。这样的改革能够为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进行剥离,利于街道办事处自身职能的体现。

  (二)领导重视,加强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完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当地政府要高度重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将其财务管理、街务公开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大事情抓好抓牢,将该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人员考核和责任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街道办事处领导的年终政绩考核内容。审计部门也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抓紧这项工作,可以进行任期事中的审计,加强对这些领导干部的经济监督和审计。

  同时,当地市区政府还需要建立专职的部门,配置专职的人员加强对街道办和乡镇政府等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对街道办事处等宣传最新的财经法规和政策,并提供相应的咨询和辅导等,市区政府也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服务。街道办事处需要定期向是区政府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的报表,由区政府进行审核以查错防弊,并发现其主要的问题予以有针对性地教育和提升。

  (三)建立财务核算中心,完善人员配置,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财务核算中心,以集中反映街道办和其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整个街道办的财务状况,可以在街道办及其所属部门内成为财务核算中心,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将所属单位的资金和财务活动纳入街道办的财务中心管理,进行统一的资金核算和会计核算。对人员的招聘要加强对人员专业素质的考核和评估,进行公开的招聘,在招聘中对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门槛限制,减少关系户的影响;在招聘后要加强岗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等制度,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动态考核和提升,通过形式多样的考核和培训等加强财务人员的自我提升和相互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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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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