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细则

时间:2023-10-26 11:59:55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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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细则

  第一条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所有物品。

  第二条实验室设财产保管员或由专人负责,按学校统一的帐本登记入帐,帐物相符。低值耐用品借用,必须有借用手续。

  第三条对低值耐用品每年至少清点一次,物资管理部门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四条调离学校或校内调动的教职工,由其保管或使用的低值耐用品需及时转帐,待其所在单位的财产保管人员签字后,系、部、处方可办理离校离岗手续。

  第五条要自觉地管好、用好低值耐用物品,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要进行考核。对随意损坏、丢失低值耐用品者,应按学校有关赔偿制度赔偿。严禁将公物变相占为己有。

  第六条低值易耗品、材料的范围:凡不属于我校固定资产规定标准的物品、正常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下的仪器设备;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但不能独立使用的元器件,及其它材料、化学药品等。

  第七条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低值易耗品、材料的管理。

  第八条各实验项目专用的配套工具等,一般不可借走。因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应予赔偿。

  (1)财产损失在100元以下,由实验室主任审批,报设备科备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实验室提出处理意见,设备科审批;500元以上,实验室报设备科,设备科提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以上赔偿人先到设备科办理财产损失登记,再到计财处办理交款手续;常用工具、量具、小型仪器、电子元件,即低值耐用品损坏、丢失,则照价赔偿。

  (2)赔偿应根据仪器设备损坏程度,不同情况和责任者的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任者检讨深刻,能在出事后认真分析原因,积极动手补救,经领导批准,可减免赔偿;责任者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应加重处理。

  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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