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23-10-28 15:17:28 管理 我要投稿

(精品)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篇1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严格执行《深圳市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龙岗区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学校设立专门的'学籍资料管理人员和学籍资料电脑管理员,负责处理学籍资料的整理、归类和输入电脑,进行数据处理。

  三、学校设立一个独立的学籍资料档案室,该档案室是贮存各种学籍资料文件、各年级学生学籍档案的重要场所,任何人未经教导处领导或学籍资料管理员允许,不得翻阅各种文件和资料,以确保文件和资料的保密性。

  四、所有学籍管理文件、资料的入档、保管、借出由管理人员负责,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整理,以确保文件资料的系统、完整。

  五、各种学籍管理文件、资料和学生档案资料原则不外借阅;需要借阅的文件、资料,应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六、各类学籍管理文件、资料应按类合理放置,做到整齐、易查找。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并补回。

  七、加强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虫等安全工作。

  八、做好重要文件的xx。

  学籍管理规定 篇2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学校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现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加强学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休学、复学

  1、休学

  学生休学须持有市(县)医院证明、病历表、医药费发票,由家长申请,班主任和学校审核,报教育局审批。经教育局批准的休学生由本人或家长到校办理手续,学校发给休学证书,方可休学,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的,学校不予承认,作自动退学论处。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给予保留。

  2、复学休学期满,经市(县)医院证明,学校审批后可复学,有关材料存放学生档案。

  3、退学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退学。

  (1)同一年级留级两次,继续学习有困难者;

  (2)修业期间累计留级三次,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

  (3)休学期满而无正当理由仍未复学者;

  (4)有正当理由,学生及家长主动申请,经学校核准者;

  (5)在一学期中,学生无故旷课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经反复动员仍不到校者;

  (6)在实施义务教育法以后,对于辍学者应追查家长的`责任,并不办理退学手续。

  二、转学与借读

  1、转学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

  (1)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

  (2)市内户口家庭住址迁移后不能就近入学的初中生。转学生的具体手续按相关文件精神办。

  2、借读

  我校原则上不接收学生借读,如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需经校长批准。借读生在我校表现不好者立即责令其回原校就读。学校不接收没有学籍的学生和往届毕业生、修业生、肆业生插班重读。

  三、毕业、修业和肆业

  学生修业期满,部颁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全部及格(包括补考及格),操行符合毕业标准者,准予毕业,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各门课程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学生修业期满,考试科目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如补考仍不及格,或操行不符合毕业标准者,不予毕业,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修业证书。

  学生因病或因故中途退学,如本人要求,可发给肆业证书。毕业、修业、肆业证书由教导处报校长室,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指定专人签发,学校留存根入档备查。

  四、学籍档案管理

  新生录取后即由学校建立统一的学籍档案,以后逐学期填写。

  学生受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均根据政教处的有关材料,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表。

  学校变动学生学籍,颁发学历证件的审批手续均入档备查。往届毕业生毕业证书遗失,由学校查毕业生档案表,经严格审核确认后,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学历证明。

  学籍管理规定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未请假而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体检由湘潭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对被发现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六条每学期,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网上注册手续。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前(含第二周),按规定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审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三年;也可以延期毕业,但最长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或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提前毕业、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或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考核、成绩评定与学分

  第九条学生每学期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所修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不参加课程学习者(获准免听者除外),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的组织和管理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执行,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个学分,各专业学生毕业应取得的学分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成绩成绩等级绩点

  90-100优a4.0

  85-89a-3.7

  82-84良b+3.3

  78-81b3.0

  75-77b-2.7

  72-74中c+2.3

  68-71c2.0

  64-67c-1.5

  60-63及格d1.0

  60以下不及格f0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2、一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五章多修、辅修、重修、补修、免听与缓考

  第十三条学校按专业教学计划确定各专业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标准学分数。学生如需超标准多修学分,应按《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辅修专业修读制度,鼓励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另一个专业。辅修专业的管理按《湘潭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均应重修。选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改修其他课程,重修或改修按《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应补修转入专业已经开设但本人尚未修读的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多修、辅修、重修、改修或补修,均应按规定缴纳修读费。

  第十八条学生经学校同意,可在与学校有协议的其他高等院校及科学研究机构修读课程,学校根据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认定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对已选定修读的课程,可按程序申请免听。获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程的学生,体育教学部可依据校医院的证明,为其另行安排适当的体育教学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故无法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可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申请缓考,并按重修办理选课手续。学生无故不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作旷考论,旷考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重修或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学生可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

  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教务部门咨询或上网查询重修、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可允许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考虑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

  3、艺术类等学科专业通过面试考核接收的学生;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5、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考虑到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学院同意转出或接收的转专业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入学注册人数的15%,外语类专业应控制在10%以内。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专业按以下办法办理: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于每学期第一周前交至相关学院审批,学生所在学院及接收学院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意见;

  2、接收学院应于每学期第一周将拟接收学生的申请表汇总并交教务处,逾期教务处不予受理;

  3、学校在每学期第二周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批,被批准者,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4、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录在其成绩总表中,转专业学生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校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转出和转入)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申请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申请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七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强烈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相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学生通过学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对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病休学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章试读、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未达到30个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生书面警示。

  第三十九条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15个学分者,由学校编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一学年。在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达到或超过20个学分者,自动解除试读,可在试读班级继续学习。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20个学分的;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达到结业条件的;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的;

  8、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则视为送交。

  第四十三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

  1、因违法、违规、违纪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2、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的;

  3、学生死亡的;

  4、其他原因,按规定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的。

  第四十五条学生被取消学籍后,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前学满一年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可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办理肄业证书,否则,学校不再出具任何证明或证书;

  3、取消学籍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予以毕业注册。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未取得的各类学分累计在14个学分以内(含14学分)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予以结业注册。

  第四十八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经重修后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者,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毕业当年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专科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国际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经XX年7月17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发布的《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湘大教发[XX]5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籍管理规定 篇4

  一、中学生学籍档案工作是由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年级组、班主任和学科教师互相协作,才能搞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学籍档案管理员应依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执行保密原则,不得泄密或依个人名义让学生或其他人员翻阅档案资料,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每届新生报到结束后两个月内,学籍管理员应组织有关人员如实填写学籍表、录取卡等表格内容,完成学生建档工作。

  四、在学籍管理员指导下,每学期放假前,各班主任老师应如实填写学生操行评语和操行等级,班主任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学生自填或互填。

  五、《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和《身体素质测验登记表》均由体育教师每年测验、填写一次。

  六、学生毕业时,年级组、班主任或负责的科任教师应如实填写《中学生社会实践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等表格,并加盖学校印章。

  七、学籍档案中的各种表格必须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或修补,同时学籍管理员应及时填写学生受奖励或处分等情况,并附上有关证明或证件。

  八、每次填写学籍档案时,年级组、班主任或科任教师应及时签名登记,并按时收交,确保学生档案册完整无损。

  九、凡需留级、休学、转入的`学生,必须持个人申请,区(县)医院证明以及区(县)级、市级招办等证明手续,方可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学籍管理规定 篇5

  第一条、新生报到入学时间以录取通知书规定为准。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义务教育学段(初中)完成证书、户口簿等证件按时报到入学。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报批准录取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学校应当在9月30日前报批准录取的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学校在9月20日前,通过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完成新生学籍注册上报工作。

  新生经学校采集学籍信息后直接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四条、学籍信息采集、审核、审批的任何环节发现新生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应当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在二周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学校应及时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第五条、户籍不在本市的外地学校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学生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

  (二)户口簿;

  (三)义务教育学段(初中)完成证书;

  (四)中考准考证及成绩单;

  (五)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

  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外来借读学生、外出借读学生的名单汇总并填写《肥合市普通高级中学接收借读学生花名册》、《肥合市普通高级中学外出借读学生花名册》,报市教育局备案。不得接收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借读。不得接收市区和四县一市的普通高中学生借读;四县一市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相互接收学生借读。

  第六条、班级学额不得超过50人。

  第七条、同城区内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学生法定监护人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允许转学。

  转学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转学申请表;

  (二)户口簿;

  (三)学籍档案材料(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学生中考录取大表、高中学生学籍表,其中课改年级学生还应附学分记录和综合素质评定记录等材料)。

  审批机关根据学生当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本市有关学校录取分数线及班级学额情况,按照“同级同类方可转入”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如本人要求转入的示范高中班级学额已满,应转到其他班级学额未满的一般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获得批准后,学校应当及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转学流程操作。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转学应当由市教育局批准。学生从省外学校转入本市,应当经市教育局批准。本市高中学生要求转往外地就读的,按照转入学校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医药费发票和诊断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查,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高中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就读。

  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并报相应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复学后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表彰、奖励或者处分学生,应当坚持原则,把握标准,慎重决定,及时存档。学校应当在每学期结束前将受到奖励、处分的学生信息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学生评先评优活动,应当查看并参考有关学生的奖惩信息。

  第十条、本市采用16位字符作为学籍号,学籍号延用小学一年级入学学籍号,并作为学生的终身识别号,由学籍系统自动生成全省统一编号。学生转出、休学、退学后的原学籍号不得重新启用。

  学籍管理系统中学生基本信息编码的16位主号编码规则以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信息审核和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教秘基〔2xxxx〕82号)为准,15位副号编码规则以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实行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基本信息编码管理的通知》(教基〔2xxxx〕7号)为准。

  第十一条、每月的第一个工作周,市教育局集中办理学籍变更的审批手续。办理学籍变更时,学校应当填写《肥合市普通高中学籍变更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市区普通高中(含高校附中)学籍变更直接上报市教育局批准,四县一市普通高中报所在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补发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的,应当由学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中相关证明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学校查验证书存根后,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学生持经市教育主管部门验证签章的《安徽省普通高中相关证明书申请表》、证书存根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设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的省教育厅窗口办理。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省教育厅打印相关证明书后,再逐层办理照片粘贴和加盖校长签字章、学校公章、钢印等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通过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要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每学期录入和更新学生课程学习记录、学分认定结果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水平测试结束后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完整准确。

  学校应当设置学籍管理专柜,有条件的学校还应当设立学籍档案室。学校应当及时、认真填写学生学籍档案,并应当将学生学籍表、学籍光盘(含每届学生学籍信息)、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学生变更情况登记表、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存根及学生奖惩材料等学籍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学生生病、出国、外出考试、外出学习要办理请假手续,班主任可以批准一天假期,级部可以批准一周假期,请假一周以上须报学校批准,请假获批准以后方可离校,擅自离校按旷课处理,旷课一个月取消学籍。

  第十五条、学校原则上不同意任何学生外出借读,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外出借读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和家长写申请,并提供对方学校的接收证明,报请学校批准后,方可离校,擅自离校按旷课处理,旷课达一个月,将取消其学籍。

  第十六条、未经学校同意,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擅自离校或出国的,按旷课处理,旷课达一个月,将取消其学籍。

  第十七条、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学生,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到我校借读,必须先到教务处登记核查,符合条件的参加学校考核,考核合格后经学校研究方可办理进校手续。

  任何教师、班主任或部门不得擅自作主,违反规定,学校将严肃处理。

  学籍管理规定 篇6

  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管理

  我校每届新初一招生必须按照区教体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小学生档案及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班主任留用(班主任变动时,学生花名册要移交),一份学校存档,上报区教体局教育一份。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式三份义务教育学籍卡,分别由学校、区教体局教育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一式两份,一份学校政教处留存,另一份报区教体局教育股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学生档案管理

  1、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小学毕业生登记卡和入学通知书;

  (2)初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区教体局学籍章);

  (3)初中学生卡片;

  (4)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5)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6)学生体格检查表;

  (7)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区教体局学籍章);

  (8)初中档案中所有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转学与借读管理

  1、转入

  凡符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体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教体局教育股申请转学,经教体局教育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政教处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面试转入学生的着妆打扮,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应勒令改正后再入学。

  (3)考试与录取。学期初开学两天内安排申请转入的学生参加入学考试。根据考试成绩认定能够跟上教学进度适应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录取为试读生。

  (4)试读考察期。新生入学后,设置1个月的试读考察期。在这段时间内,如学生感觉不适应我校的学习,可申请转出,如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可劝退。

  (5)办理学籍。新生顺利通过试读考察期后,将转学手续交到主管校长处,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籍。

  (6)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手续不全或没有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2、转出

  (1)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审请,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政教主任、主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学手续的'办理。经学校研究同意转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学生到拟转入的学校联系加盖回执,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回执提取学籍档案,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转学回执由学校备案存档。

  (3)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转回本校,极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回转学生只能回原班级,坚决不允许留级或跳班。

  3、借读

  (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我校不收借读生。凡符合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正式入学的学生(包括农民工子弟)都为在校在籍学生,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临时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并负责向该生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已入学的证明。

  (3)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四、休学、复学、辍学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体局和市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原因,当地教育部门联合派出所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管理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个别学生确实需要留级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严格控制人数。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体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管理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少年,经考察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教体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七、请假管理

  1、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政教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2、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临时请假的必须写请假条,班主任要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告知详情,班主任在假条上签署意见,门卫检验假条并登记后方可让学生离校。

  八、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试行月考制——二月初和四月初为小考竞赛,考试部分学科,部分学生参与;期中、期末为大考,全部学生参加考试所有科目。

  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初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和证书。

  5、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学科类奖励的由教务处主任审核,教学校长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由政教处审核,德育校长批准;属于活动类奖励的,由团委审核,德育校长批准。

  九、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学籍管理规定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六条学校实行大类招生,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通过转专业、专业分流等方式确定修读专业。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活动等;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个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被山东大学录取的新生应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罹患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确已康复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合格者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要求按期注册超过两个周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未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章修课与学分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生选课自主负责制。学生应按教学计划选课,每学期选修最高不超过35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可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十五条学生选修相关课程,参与考核并获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可获得该课程对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学校允许学生自修部分课程。学生须在开课两周内申请办理自修手续。申请自修的学生,应按要求参加日常考核和期末考试,以获得相应的成绩评价。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必修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七条课程和学分的互认和置换。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转学、转专业和国内外校际交流的学生可申请课程置换。课程置换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的要求进行,须在每学期成绩登录前完成。

  第十八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同意,参加“保健体育课”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九条学生所选教学计划内必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时必须重修;任选课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时,考核不合格课程可免于重修。重修可采取插班重修和自学重修等方式。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学分绩点管理。课程成绩记录和学分绩点的计算按照山东大学学分制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由日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组成,具体成绩组成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并预先告知学生。

  第二十二条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除申请自学重修的课程外,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各教学环节。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三分之一以上学时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缓考随期末考试进行,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本科生院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参加考试但不上交试卷的,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成绩不合格或不理想的课程进行重修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成绩不合格或学分绩点低于70分的课程进行重修时,首次重修免费,二次及以上重修时,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

  第二十六条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记零分。学校将依据《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校生的中英文成绩单由成绩自助打印机打印,显示最高成绩。离校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时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由本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跨省转学者应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入山东大学学习: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三年级及以上的;

  (二)非教育部所属重点高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者委托培养的;

  (四)受所在学校纪律处分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在读一、二年级的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成绩要求,或通过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或因特殊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经学生申请并得到接收学院同意的,可转入新的专业学习。

  第七章学籍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籍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成绩警示、留级、休学、复学、退学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对于平均每学期所修教学计划内规定不足15学分的学生,学校给予成绩警示。

  第三十三条学生必修、限选课程不合格达到25学分时,须降入下一年级修读。

  第三十四条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申请休学时应提交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和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休学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学校准予其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70分及以上,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无重大学术违纪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跨专业或者跨学科门类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达到辅修要求的,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其第二学位。

  第四十一条已选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修业年限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时,学校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馆经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或者出现重大学术违规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利。对于已经发放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有权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从20xx级学生开始实行,20xx级以上学生的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大教字〔20xx〕68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山东大学本科生院。

  学籍管理规定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籍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学风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新生入学

  第二条学校严格根据当年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组织新生招生。

  第三条新生入学前,必须持中考准考证及中考成绩单在规定时间内到我校报名、缴费,并领取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注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开学一周内申述理由,并持病因等证明到校办理准假手续,无故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到校后四周内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检验合格的,取得正式学籍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一月内,教务室按规定凭新生录取名册到市教育局建立学籍,取得相应省编学号及学号卡片,否则不承认其学籍。学号一经确定,应保持不变,直到学生毕业。

  第六条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名顶替,或其它不符合入学条件等情况者,应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章转学和借读

  第七条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居、户口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转学,应持有接收和转出学校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接收和转出证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一般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联系办理,对于学期中途转学的要从严控制。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时,应持家长单位证明、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等资料。

  第八条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学号随转;外省转入的普高学生,在确认该生为正式在籍的普高学生后,其学号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省下达的机动学号中解决。

  第九条正常转学的学生,由户口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读学校,学生只能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不得随意升、留、降级。

  第十条学校应从严控制接收借读学生。如确属学生父母双方因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支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其子女在户口所在地就读有困难,需在其亲属所在地借读或在其临时工作地借读者,可持家长单位证明和原学校证明,经双方学校同意,办理借读手续。外市因特殊情况借读,需经市教育局审查批准。

  借读学生修业期满后,借读学校须出具学业成绩证明。原就读学校在核查借读学校所出具的学业证明无误后,须将借读生所有档案资料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确认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借读生一般只限于同类学校借读。借读生的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借读生有关档案记载借读学校要协助整理。

  第十二条普通高中新生,未取得正式学籍者,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学校不得接收非正常转学、借读生插班就读。

  第四章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三条学生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病假达三个月以上者,经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提出意见,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准予休学。

  第十四条休学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最低期限不得少于10个月。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凭医院证明可继续休学一年,休学期从批准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经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向原学校申请复学,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学生在休学期间坚持自学,经考试、考核达到同年级升学条件者,可在原班级升级就读。

  休学学生不得随意提前复学或降级就读。如休学期间病情恢复很快,经医院证明可提前者,可适当提前,但休学期不得低于一学期。

  第十六条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定,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批准,准予退学。

  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2、家庭有特殊困难,无法坚持学习者;

  3、连续休学两年后,仍不能复学者;

  4、累计留级二次者;

  5、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者;

  6、学校给予退学处分者。

  学生退学时,修业期在一年以上者(含一年),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书,并标明修业年限;修业期不满一年者,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学生退学后,其学号应即注销。

  休学、复学、转学、借读学生,教务室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异动表”上报市教育局。

  第五章升级、留级、毕业

  第十七条学生升级、留级每学年一次。升留级按学生的学年总评成绩而定。各学科学年总评成绩及格者应准予升级。学生凡学年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均应补考,如补考后仍不及格准予留级。留级学生应从严控制,毕业年级不得留级。

  第十八条学生修业期满,思想品德考查合格,学科成绩合格,体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应准予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校长签字盖章,骑缝加盖学校公章;毕业证书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验印。

  对修业期满两年以上而未满三学年的`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章学生考勤

  第十九条学生上课、自习及参加学校规定的其它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学生值日生应如实填写《班务日志》,认真做好考勤记载。班主任应一天一查《班务日志》,全面掌握班级情况。

  第二十条学生因故不能来校者,须事先请假。不事先请假或未准假以及超假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作旷课处理。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者,三天以上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年级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分管副校长或校长批准。遇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按时到校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迟到或早退三次计旷课一节;未请假而迟到或早退达三十分钟者,计旷课一节。

  第二十三条全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以上、五十节以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累计达五十节及其以上者,学校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一学期不迟到、不早退、不请假、不旷课的学生,算满勤。对满勤的学生应予书面表扬。

  第二十五条学生考勤情况应作为学生操作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章学生考绩

  第二十六条学校必须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操行)、文化课程及体育锻炼认真进行考核。所有考核项目及内容,均须量化处理或进行等级评估。评估等级分为优等、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等。

  第二十七条思想品德(操行)考核由政教室统一组织实施。考核时间一般集中在每学期期末。“不合格”操行等级的评定,须经政教室主任或分管副校长审查批准。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操行等级一律评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文化课程考核由教务室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分为期中、期末两次。考核科目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考查科目有:体育、音乐、美术、计算机、劳动技术。

  凡考试科目的学期成绩评定,按“期中考试成绩40%+期末考试60%”计算,凡考查科目的学期成绩评定,按“平时成绩40%+期末成绩60%”计算。学期成绩评估的各等级的人数,分别按年级学生数的“20%”、“40%”与“10%”的比例掌握。

  所有科目(含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的学年总评成绩,一律按“上学期成绩40%+下学期成绩60%”计算。学年总评成绩的各等级的人数,分别按年级学生数的“20%”、“40”、“30%”与“10%”的比例掌握。学年总评成绩系决定学生是否补考和升留级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体育锻炼的考核由体育教研组统一组织实施。其成绩计算与等级的评定,可参照文化课程中的“考查”科目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每学期结束后,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文化课程考核、体育锻炼考核及考勤情况,对每位学生进行全面客观的总评。总评草稿须经各年级主任审查通过后,方可誊写在学生素质报告单和其它学籍档案上。

  第三十一条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写出毕业鉴定。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凡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经班级评定、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校长批准,可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凡在期中、期末文化课程考试中,成绩优异或进步突出者,经班级评定、学校批准,可授予“学习标兵”或“进步典型”等荣誉称号;凡在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或其它课业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经学校有关部门审定、学校批准,可授予“优秀特长生”荣誉称号;凡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可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均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要与家庭配合进行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学生处罚严格按《宜都市二中学生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给学生处分,需经学校批准。其中,留校察看处分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予备案。记大过以上处分应记入学生档案。对受处分的学生,如确已改正,进步明显,经批准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亦应记入档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死亡应即注销学籍,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注销。其中,非正常死亡,应附有书面材料同时逐级上报。

  第三十七条凡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

  第九章学生档案及管理

  第三十八条新生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后,要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的省编学号编排到人,实行编号管理。学生升级、留级、转学、毕业等,其学号要随转。凡无省编学号的普通高中学生,不能承认其学籍,不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也不能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

  第三十九条所有学生应按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档案,必须从学生入学并具备学籍起开始建档,档案包括:毕业登记表、学籍表、体质测试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证明、社会实践表等。

  第四十条学生档案应实行专人管理,分头填写的办法,及时记载,分年归档。学校应为学生转学或升学或就业提供完整的档案。要杜绝档案记载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突击填写等现象。

  第四十一条学校要认真搞好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要建立以学籍为准的高中毕业考绩管理,要建立考绩服从学籍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学籍管理规定 篇9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结合我院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档案是指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在受教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字材料。它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成绩和毕(结)业等情况的重要凭证。

  第三条学籍档案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学籍管理人员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学籍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交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四条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录取名册、学生学籍表、成绩表、毕(结)业证、学位证审核表、签领表以及与学生本人学籍有关的档案材料等。

  第五条学籍档案归学校所有,由学院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提供利用。

  第六条学籍档案内含个人隐私,他人不得随意查阅、复制和扩散。

  第七条毕(结)业生需要利用本人学籍档案,凭本人毕(结)业证证明办理。

  第八条毕(结)业生委托他人利用其学籍档案,必须有毕(结)业生的书面委托证明,并附毕(结)业生的毕(结)业证证明。同时,代办者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第九条补办毕(结)业证明者,应携带就读时所在学院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方可利用学籍档案。

  第十条学籍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利用。特殊情况下,院外单位需出具单位证明并说明用途,方可利用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原则上不受理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查阅学籍档案的具体内容。

  学籍管理规定 篇10

  为全面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市教体局学籍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全镇学籍管理工作,杜绝学生乱转学现象,有效地控制学生流失,提高学生在校巩固率,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做以下规定: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校要成立学籍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学籍管理员任副组长,级部主任、班主任等有关人员为组员。学籍管理员要挑选熟悉学生情况、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同志担任。

  二、做好新生建档工作。学年初,各校必须按镇教办要求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不得漏建、重建,不得出现“黑学生”现象。

  三、强化学籍档案管理。学生信息卡由教办统一保管,学籍卡和中学生 登记表等档案暂由学校妥善保管。每学期末学籍管理员将学籍档案分发到班级,由各班主任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操行评语公正、准确地记入档案,然后由学籍管理员收集存放。保证做到有案必备、有案必清,无残缺丢失现象。档案保管质量和填写质量将纳入镇教办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考评内容。

  四、规范转入转出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一把手主管学籍工作制度,把住学生出入关,对各种转学手续要严格审查,凡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者一律不予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1、本镇范围内原则上不准转学,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学生家长要持转出学校证明和接收学校证明到教办办理转学手续。若未经转出方同意,私自接收学生,则追究接收方校长责任。

  2、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住址或户口变迁等跨县市、乡镇转学者,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转学手续:(1)学生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2)持转出学校的`证明,到转入地(县市或乡镇)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证明;(3)持转出证明和转入证明到镇教办办理转学手续;(4)持镇教办的转出证明和转入地的转入证明到市教体局基教科办理转学手续;(5)然后将转入证明和转出证明存根交回镇教办。

  3、外地转入本镇的学生,需持接收学校的证明到镇教办申请出具同意转入证明,入学时持转出地学籍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和学籍档案(本市内含学生信息卡)到镇教办办理入学手续。任何学校不得私自接收外地学生。

  4、因病需休学治疗者,小学生持镇级以上医院、中学生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到镇教办办理休学手续。

  5、复学学生的学籍不得直接建在档内,应上报教办办理复学手续;对辍学生返校的要欢迎和支持,并及时上报教办恢复学籍。

  五、实行学生流动情况月报制度。各校均要建立学生流动情况档案,学生流动原因,学籍管理员必须清楚。每月23号至25号由学籍管理员填报当月学生流动情况,转入 、转出、休学、流失要注明原因,对瞒报、漏报的学籍管理员通报批评。

  六、控制学生流失情况与教学成绩挂钩。统考成绩参评人数的计算以原始建档人数为基数,减去转出休学死亡人数,加上转入人数即为该次考试参评人数。

  七、学生巩固率与学校工作、校长政绩挂钩。小学巩固率达到百分之百,中学巩固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九。小学年辍学率超过千分之一,中学年辍学率超过百分之二,则在年终工作评估中按权重扣除相应的分数,小学年辍学率超过千分之二、中学年辍学率超过百分之三的,则校长要向教办递交书面检查,取消学校和校长该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八、强化督导检查。控制学生流失是学籍管理的重点、难点,镇教办将不定期对各校的制辍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学校不得挤压、歧视、体罚学生,更不得挖空心思迫使差生退学,确保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九、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各校要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本规定,确保我镇学籍管理工作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年终,镇教办对学籍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学籍管理规定 篇11

  为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保证教学秩序,特就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 休学

  学生因病休学,须持市级以上医院有效病历证明,学生家长提出书面报告,学生本人签字,班主任签字、年级组长签字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患严重的传染病,经医务室检查确定,学校责令休学,学生休学后,按省教委有关学籍管理规定,须休学满一年期限后,持休学手续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 转出

  学生办理转出手续,须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持对方学校接受证,提出转学报告并签字,再由年级组长、班主任签字后到教务处办理。

  三、 转入

  学校原则上不转入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办理者,须经校长室同意后,持寄读证到教务处先办理寄读手续,观察一个学期以上视其学习成绩、品德表现再到教务处办理正式转学手续,办理时要求学生成绩较好,品德鉴定要班主任、年级组长签名同意转入方可。

  学籍管理规定 篇12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

  第八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

  第十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十二条学生升学后,学校应为其保留电子或纸质学籍档案备份。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四、转学

  第十三条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

  (一)家庭户籍跨当年招生区域、且实际居住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二)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三)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

  (四)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第十四条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省辖市范围内,且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一年级学生,且只能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专业,并应补学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的缺修课程。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第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

  (二)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三)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四)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

  (五)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六)在休学期间的。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十六条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再向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转交学籍档案,完成转学手续。跨省或跨省辖市转学,需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十七条学生转学应自行联系转入学校,如确有困难的,也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转学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八条在籍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开始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

  五、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定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第二十条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期间至多可休学三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高考报名等特殊情况未到复学时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六、退学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退学:

  (一)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二)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三)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四)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三年以上者;

  (五)出国(境)定居者;

  (六)其他不能正常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上述情况准予退学,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后,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一年之内或刑满释放后,如属未成年人,本人要求重新回校学习,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准予回校学习,并重新恢复学籍。

  第二十九条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七、评价奖惩

  第三十条学校教育评价应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在确保课程计划和选修制度正常执行基础上,突出评价的过程性与发展性,重点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制管理工作,务求内容全面、客观、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规范,满足学生主动、个性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

  个别学生学业水平优异,实际已经达到高一年级水平的,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跳级。跳级视同修满教育年限,并获得相应学分。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在原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核实后,可予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章或奖品)、授予荣誉称号、发给奖学金的,需经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并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家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结论应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本人及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并及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和申诉人。

  第三十六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如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如仍无悔改表现,但尚属未成年人,学校应适当延长留校察看时间;如已属成年人,学校可开除其学籍。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在籍学生三年修业期满,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

  (一)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应有学分;

  (二)三年内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综合实践活动23个学分);

  (三)获得28个选修学分(其中选修Ⅱ至少获得6个学分);

  (四)总学分不少于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达到要求。

  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认定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应认定为结业。学生中途退学者(不含开除学籍者),应认定为肄业。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7月底之前。

  第三十九条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填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各类证书均须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门学历证书审验章。学校同时须将学生毕业情况记入学生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条各类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往届毕业生需要学历证明时,可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第四十一条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如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九、保障监督

  第四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配备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电子学籍系统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第四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接收已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就读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全省学籍管理涉及到的有关表、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

  十、附则

  第四十八条在本省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1992年颁布的《江苏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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