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时间:2023-11-07 16:56:25 管理 我要投稿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集合(3篇)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务车辆的管理,保证公务车安全有序的运行,节省用车费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集合(3篇)

  第二条、学校公务车是学校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车辆的使用由学校办公室主任调度,未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学校公务车一律不得外出,外出办事车辆在完成公务后应及时返回学校车库。除经校长或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的特殊任务外,学校公务车晚上一律停放在校内车库,严禁任何公车私用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公务车辆主要用于学校校级领导公务活动、学校行政中层干部市区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及经校长室批准的有关迎送活动。

  第四条、学校公务车由校长室聘任的专职驾驶员专人驾驶和维护。驾驶员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和节约意识,确保安全驾驶,精心维护,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被盗,严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公车。学校公务车应在定点单位保险、维护保养,车辆保险和每月车辆使用、维护保养、加油情况应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登记。

  第五条、驾驶人员如有违反第四条规定,则酌情按月扣除工资、奖金。

  第六条、学校公务车万一被盗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有关人员应迅速向公安、保险公司和交管部门报案,积极配合善后处理;并即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七条、驾车人员因责任心不强、违章驾驶、操作不当,或未经批准擅自出车、私自将车辆转借给他人驾驶,而导致损坏或丢失车辆,当事人须根据事故的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驾驶人员必须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状态良好。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维修,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2

  为了严格镇政府机关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镇政府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一、车辆管理的原则、范围

  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及上级公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厉行节约、保障正常工作开展”的原则,实施本制度。

  2、车辆管理的范围:凡属镇政府机关、计生站、企业站所属的车辆,均纳入本制度管理的范围。

  二、车辆的管理和调度

  1、公车使用实行“统一调控、领导签批、用车登记、专职司机出车”的管理制度。

  2、车辆使用的范围是公务用车,其它私人事务一律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3、镇机关所有车辆由镇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如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车的,必须上报党政办公室,经领导签批后由专职司机凭签批意见出车。

  4、镇机关所有车辆,在晚上和公休日必须停放在镇政府院子内指定地点,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5、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日用车的,需事先向镇主要领导请示,经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进行登记后方可用车。

  二、车辆的使用

  1、车辆由指定专职司机负责开车,其它人员一律不准私自驾驶。

  2、公务车不得借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如将车辆私自借给他人或不用专职司机私自出车,由此造成的后果的,不论所办的事为公事或私事,均由违反规定的个人负责。

  3、车辆驾驶员必须具备车辆驾驶资格,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超载、酒后开车、疲劳驾驶和违反操作程序驾驶,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驾驶者负责。

  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

  5、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其它私用。

  6、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7、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的,应先向镇党政办公室申请,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8、公车私用时若受到违规处罚或发生事故、损毁、失窃的.,在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借用者负担。

  三、车辆的保养

  1、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车辆保养,车辆的维修养护由专职司机负责,有问题及时维修,不开带病车;

  2、车辆需要维修的,由驾驶员事先向主要领导提出申请,待主要领导同意后,到镇政府指定地点进行修理,否则修护费一律不予报销。可自行修理者,可凭购买材料零件费用凭证报销。

  3、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的,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XX元时,应与车管专人联系请求批示。

  4、如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镇政府与驾驶员或车管专人负担。

  四、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受到的处罚,由驾驶人负担。

  3、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交警部门及镇党政办公室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党政办公室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镇政府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镇政府各负担一半。

  五、费用报销

  1、严格控制车辆用油管理和维修费用,车辆用油及维修费凭正式发票或有效凭证实报实销。

  2、私车公用凭实证报销。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3

  根据“机关效能年”和“节约型机关”创建要求,为保障镇机关公务活动正常开展,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现就镇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镇机关工作人员因以下事项可向机关事务办申请使用车辆:

  1、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

  2、突发性事件处置。

  3、上级及镇党委、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工作。

  4、其他经机关事务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同意用车的事项。

  除以上事项,原则上不安排用车。镇机关工作人员在本镇(港区)区域内执行公务,出行应乘坐公交车或自行解决,乘坐公交车费用凭票报销。执行镇党委、政府部署的重大中心工作,由机关事务办根据需要统一安排。

  1、车辆使用实行审批制度,由机关事务办统一调度、管理。机关公务用车以使用本机关车辆为主,特殊情况可临时租用社会营运车辆。

  2、临时租用社会营运车辆的,由镇机关事务办统一安排,固定若干车辆,并向车主明确相关收费标准及责任、义务。社会车辆使用完毕后,用车人员应认真填写出车证明(含用车时间、用车原因、前往地点),在车主按机关事务办核定的收费标准填写本次用车费用后,签名确认。

  1、机关驾驶员要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顾全大局,服从调度,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保持通讯畅通,按机关事务办安排出车。无出车任务的或完成出车任务的驾驶员,均需在驾驶员办公室待命,随时准备出车。节假日期间或有紧急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

  2、机关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有事需请假的,须报机关事务办同意。

  3、机关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文明驾驶。按要求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清洁,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4、车辆保修前须报机关事务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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