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精选10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 1
为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关键特殊岗位的退休人员丰富的经验优势和“传、帮、带”作用,依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返聘原则
因工作需要,本单位退休的、身体健康且具有独特专业技术及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返聘。
二、返聘条件
(一)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
(二)身体健康且经体检合格。
(三)男性年龄一般在60至65岁、女性年龄一般在50至60岁之间,超过本范围的,不再返聘。
三、返聘期限
返聘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分为定期和临时返聘两种。定期聘用一年一聘;临时聘用是针对项目技术、科研攻关等特殊岗位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一事一聘,聘期不超过6个月。
四、返聘程序
1、定期返聘:由返聘人员所在部门或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返聘部门签字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签署返聘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签订聘用协议书。
2、临时返聘:由需要聘用退休人员的`单位或部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返聘的理由和返聘的起止时间等。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审核后并征得拟返聘人员本人同意后,签署返聘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签订聘用协议书。
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五、返聘人员待遇
(一)因返聘人员已失去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在返聘期内与公司建立的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故不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二)定期返聘人员待遇:根据返聘人员从事的具体工作,分别与本人商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三)临时返聘人员待遇,根据返聘人员的作用、工作任务的重要程度和经费状况,给予一次性酬金或劳务费,具体由人力资源部、返聘部门和与返聘人员共同商榷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四)定期和临时返聘人员的待遇不得重复发放。
六、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解除返聘:
(一)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违法乱纪而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
(二)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因个人责任给公司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三)返聘人员因意外伤害或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因生病、意外伤害医疗期在一个月以上的;
七、公司可为返聘人员办理人身保险,返聘人员应当配合。
八、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 2
一、退休人员与企业建立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
我国法定退休年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退休员工与企业建立用工关系的为劳务关系,不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和规范,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休假制度等基于劳动关系才产生的待遇。显然,企业所承载的负担和压力要轻于劳动关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与退休人员建立用工关系没有法律风险,若企业疏于管理和预案设计的话,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多潜在问题。比如,商业秘密保护事项、工伤事项等。
二、企业合理管理退休人员,防范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管理退休人员是一件相对复杂的工作,特别是退休人员的甄别、建立聘用关系、退休人员的管理、薪酬待遇设计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结等事项,企业尤其应当予以重视。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退休人员的聘用。企业在有意聘用退休人员时,在招聘环节应注意审查相关证明,如退休证明、身份证信息等。防止非退休人员被错误认定为劳务关系主体,导致此后的法律风险。
(二)与退休人员签订书面的协议。由于退休人员与企业建立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双方不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和规范,双方的关系受民事合同的约束。双方可以通过聘用合同灵活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合同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约定:薪资待遇、解除和终止合同情形、商业秘密的要求与保密协议的订立、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三)对意外情形事先做好预防方案和应对策略。如工伤、商业秘密保护事项等,企业和退休人员可以通过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预防性处理。一旦此种问题发生,首先可以优先适用双方合同约定。
(四)购买商业保险做补充。对于返聘退休人员的企业,商业保险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风险规避渠道。不仅可以拉近企业与返聘员工之间的距离,体现各公司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可以在返聘员工受到意外伤害时,将高额的医疗费用可以转嫁给商业保险公司,为公司和员工提供最直接的保障,进而降低企业在聘用离退休员工时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
退休人员返聘暂行办法
一、返聘原则
聘员工之间的距离,体现各公司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可以在返聘员工受到意外伤害时,将高额的医疗费用可以转嫁给商业保险公司,为公司和员工提供最直接的保障,进而降低企业在聘用离退休员工时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
退休人员返聘暂行办法
一、返聘原则
1.按需返聘原则。根据用人单位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实施返聘。若现有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则严格控制,不进行人员返聘;
2.岗位管理原则。坚持人力资源总量与结构控制、岗位管理原则,返聘单位用工人数未达到学院现行编制数,方可返聘退休人员。返聘岗位一般为教学训练一线的专业技术岗位,返聘人员一般为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 二、返聘条件
1.返聘人员具备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等条件; 2.返聘人员本人自愿,并向单位提交申请; 3.返聘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男性一般不超过65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岁。
三、返聘程序
1.个人申请。由本人于退休前两个月内填写《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对拟聘人员返聘期间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合理性以及完成工作任务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核并签署意见,将《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事部门; 3.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组织或人事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批;
4.学院审批。由学院分管领导和主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下发返聘通知;
5.签订返聘协议。学院授权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民航飞行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协议》一式三份,组织或人事部门、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四、返聘人员的待遇
1.国家待遇部分按退休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2.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享受学院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外,按在职时职务(职称)级别对应执行下述返聘待遇标准(双肩挑人员的返聘待遇就高执行):
3.返聘教师在享受上述返聘待遇外,其课时费按照现行课时费标准执行;
4.飞行人员的返聘待遇由学院与其协商确定。 五、返聘人员的管理
1.返聘人员每次聘期不超过一年,聘期满后因工作需要重新报批同意后可以续聘;
2.返聘人员由返聘单位按在职人员管理,需完成本单位在职同职级同类人员相应的工作量,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3.返聘人员占用返聘单位的编制和岗位职数; 4.对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学院有权解聘; 5.若在返聘期间本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返聘单位申请;经返聘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办理终止返聘手续,终止返聘工作,并从次月起停发相应的返聘待遇。 六、附则
1.本办法执行前已办理了返聘手续的人员,按学院原有办法执行至已批准的返聘截止日期。期满需继续返聘的,按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20__年8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与学院原有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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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因工作需要,可聘用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本院退休人员继续工作,返聘对象一般为我院医疗、医技岗位专家。
一、返聘原则
1、按需返聘原则。根据医院工作的实际需要实施返聘,若现有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则严格控制,不进行人员返聘。
2、岗位管理原则。坚持人力资源总量与结构控制、岗位管理原则,返聘科室人数未达到医院指定的编制数,方可返聘退休人员。返聘岗位一般为我院医疗、医技岗位专家或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二、返聘条件
1、返聘人员具备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等条件。 2、返聘人员本人自愿,并向单位提交申请。 3、返聘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全日制工作。 4、男性一般不超过65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岁。 5、未在院外其他单位兼职。
三、返聘人员管理
1、返聘人员要从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与在院职工同样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返聘人员未经医院审批同意,不得到外单位会诊、手术或查房等,不得自行联系外出会诊。
3、返聘人员由返聘科室按在职人员管理,需完成本科室在职同职级同类人员相应的工作量,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4、返聘人员每次聘期不超过一年,聘期满后因工作需要重新报批同意后可以续聘。
5、返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聘期一般为一年。个人自愿辞职者,应提前一月向科室申请。
6、返聘人员违反医院相关规定的,医院有权解聘。四、返聘人员待遇
1、返聘人员按国家政策享受退休工资。
2、医院按返聘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发放返聘工资:中级职称2000元/月,副高级职称2500元/月,正高级职称3000元/月。
3、返聘人员返聘期间享受所在科室绩效工资。
4、其他福利待遇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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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医院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优势,调动退休人员参与医院发展建设的积极性,规范医院对退休人员的返聘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并结合医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返聘条件
1、具有副高以上职称,退休职工(执业医师);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专家;
3、身体健康,且能保证工作时间。
4、因科室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返聘人员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返聘人员待遇
1、本院退休职工返聘工资待遇: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照同级同类在职人员工资待遇执行;未参加全日制工作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执行。
2、外院退休职工返聘工资待遇:
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照同级同类在职人员工资待遇执行;每周上4-6个半天门诊的正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4000元(副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30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实际接诊人数考核后计算;每周上2-3个半天门诊的正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2000元(副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10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实际接诊人数考核后计算。
3、所有返聘人员有关福利待遇按照医院返聘职工标准执行。
三、职责与要求
1、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医院原则上不安排其任何行政职务,亦不负责其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
2、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防差错,杜绝事故;
3、返聘人员到外出会诊,要按照医教科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自行联系外出;
4、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相关规定;
四、返聘、续聘
1、符合返聘条件人员写出书面申请,拟聘科室负责人结合科室工作岗位需要,签署返聘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返聘手续。
2、经批准返聘人员,由医院与其签定聘用协议,明确聘期中的任务和要求。
3、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
4、返聘协议一年一签。根据科室需求以及返聘者的工作、身体等状况,每年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以决定是否返聘和续聘。
五、解聘条件
1、返聘期满,即行终止聘用。
2、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聘用。
3、双方任何一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解除聘用协议。
4、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立即解聘:
(1)不符合医院的返聘条件和要求的;
(2)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工作的',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向医院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6)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相关规定
1、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聘用,需提前一月通知对方。如不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则需向对方赔偿违约金计一个月薪酬。
2、正常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及任何补偿金。
3、聘用期间,返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费用由返聘人员自理。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返聘人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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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本院退休专家及退休技术骨干的作用,加强和规范医院聘用人员的工作,以技术提升为重点工作目标,落实医院品牌服务的战略,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医院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医院卫生人才资源的目的,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
所有返聘人员应按照人事分配制度岗位管理设置进行返聘。根据不同的反聘条件,申请相应的反聘岗位,并经办公会讨论同意后聘用。
二、聘用办法
1.专家(管理)人员返聘实行院科两级返聘
1.1.返聘条件:
院级专家(管理)返聘:
在本院工作年限≥15年,长期从事卫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均属医院院级退休返聘选择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医院有需求时可予以院级返聘: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具有医院5年以上院级领导任职经历。
科级专家(管理)返聘:
在本院工作年限≥15年,长期从事卫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均属医院科级退休返聘选择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予以科级返聘: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具有医院8年以上中层干部任职经历。
3.硕士生导师组成人员,有带教任务者。
4.未结题的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5.南京市级重点学科及特殊专业的学科带头人。
1.2.返聘年龄:
返聘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正高≤70周岁,副高≤68周岁。
返聘管理人员年龄: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1.3.返聘程序:
院级返聘:实行一年一聘,由院部聘用。由院部及相关部门与返聘人员签定目标责任书,应严格遵守本人岗位职责,程序如下:
根据医院岗位设置,由个人提出申请,必须在距法定退休年龄前1个月将书面返聘申请,经相关科主任同意,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议合格后,报送医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被聘任者签定双向选聘协议书。
科级返聘:实行一年一聘,由科室聘用。科级返聘人员须经院部、科室主任及本人共同签定协议书后方可返聘录用,严格遵守本人岗位职责,满编或超编科室不得返聘,程序如下:根据医院岗位设置,由个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将退休通知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科室,个人提出返聘申请,经相关科主任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后,报送办公会讨决定,人力资源部将讨结果通知科室及本人,人力资源部、科室主任及本人共同签定双向选聘协议书。
1.4.返聘后考核与分配:
院级返聘:
1.返聘人员自返聘之日起,按在岗期间工资待遇发放。工作量等指标由院部考核,奖金等由院部分配。
2.返聘人员不再担任行政职务,并应服从院部安排,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返聘期间法定假必须在返聘当年休完,逾期作废。
科级返聘:
1.返聘人员自返聘之日起,其退休待遇不变,并按规定补足工资。返聘人员占所在科室的编制,享受在职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纳入科室成本核算。
2.返聘人员不再担任科室负责人,并应服从科室安排,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返聘期间法定假必须在返聘当年休完,逾期作废。
1.5.返聘后管理:
1.返聘人员应服从医院和聘用科室的领导,聘用科室应加强返聘人员的管理。
2.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和护士等专业的相关规定。
3.返聘人员应参加医院绩效考核。返聘人员为医院作出显著成绩,可按在职职工一样,参加院级评选先进个人,医院给予表彰奖励。
4.返聘人员按在职职工同样进行考勤、考核、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社会活动,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的参考依据。
1.6.续聘与解聘:
1.返聘人员聘期满后,如需要继续返聘的且符合返聘条件与年龄者,按本规定办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一个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
2.医院和聘用科室有权对返聘违规人员和因病因事不能胜任工作者实行解聘。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有权解聘:
(1)不履行协议者。
(2)不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者(如收受“红包”、“回扣”、“三单提成”、违规外转病人等)。
(3)返聘期间在民营、私立医院挂牌、工作。
(4)未经医院同意到院外从事医疗活动者。
(5)聘任期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
2.其他人员聘用: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确因科室需要,个人向科室提出申请,科室可根据岗位设置许可,由科室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作为临时性用工聘用,经医院岗位聘用管理委员会票决是否聘用。待遇按相应岗位的临时用工规定发放,一切费用纳入科室成本核算,年龄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3.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退休人员一律不返聘。
三、备注:
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退休人员。
2.本办法解释权属县人民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
3.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人事聘用管理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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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校退休返聘人员聘任、管理等流程,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方法。
一、退休返聘的基本条件
返聘人员可以是本校或外校退休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日常工作。年龄要求为:女性,不超过62周岁,男性,不超过65周岁。督导岗位,年龄可放宽至女性65周岁,男性70周岁。
2、热爱所聘岗位工作,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3、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能为人师表。
二、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办法
返聘人员的聘任、考核及课时津贴发放由组织人事处、教务科研处及聘任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聘期为一年一聘,每年根据人员缺编情况,由工作小组审核提出拟返聘人员名单,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认定。返聘人员审核工作小组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分管人事副校长、教务处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科研规划处负责人及四系(印刷、设备、出版、艺术)系主任。
1、返聘办法及手续
需要返聘人员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并填写《聘用外来(退休)人员申请表》,提供可证明拟返聘者身份证明的材料,报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工作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进行聘任。
2、考核方法
返聘人员由聘任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对于不能胜任本岗工作的,应及时中止聘任。
3、返聘待遇
返聘人员的待遇以上海市规定工资标准。每周30个工作小时,享受寒暑假。
三、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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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医院发展需要,充分发挥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医师的培养,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返聘原则
1、医院及科室工作需要。
2、本人申请,科室与个人双向选择。
3、具有良好的医德,为人师表。
4、返聘以医疗临床一线为主,药、护、技及管理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予返聘。
二、返聘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水平较高,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确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职称可以适当放宽。
2、身体健康,特别是能够坚持全日制正常工作。
3、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4、在院外无其他个人收入的兼职工作。
三、返聘人员职责
1、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履行同样本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中的各项规定。
2、返聘期间不得再受聘于外单位或个人,如需外出会诊、手术或查房应按院内有关规定办理。
3、服从科室工作安排,对青年医师言传身教起表率作用。
四、返聘待遇
1、返聘期内执行同级在编职工工资标准(补足原工资)。
2、享受同级人员奖金及院内其他福利。
3、仍由所在工作科室管理和考勤。
五、返聘办法
1、本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陈述返聘的理由、所承担的工作报院办公室。
2、根据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聘期为一年,根据返聘情况可以进行续聘。
六、解聘
返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出现重大差错和过失而损害医院利益。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中的规定,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4、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日常工作,次年不再返聘。
5、违反医院规定在外单位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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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后能继续发挥其特长,同时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和学科建设,确保我院延、返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粤组通[1999]47号、校人发[1997]64号文、中大人事[2002]22号文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返聘作如下规定:
一、延、返聘对象
1.本人自愿;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服从工作安排的医教研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3.受院长委托,负责某项特殊工作的人员。
二、延、返聘条件:
(一)延聘条件:博士生导师
(二)返聘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研究生的导师;
2.由上级有关单位和学校指定的重要学术着作、教材主持人;
3.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的高级医疗保健专家;
4.科室需要或受医院委托负责某项特殊教、医、研及管理工作者。
三、延、返聘期限
1. 博士导师可延聘到65周岁。
2. 博士导师,可返聘至70周岁;
3. 非博士导师正高,可返聘至65周岁;副高返聘至63周岁;
4. 每期返聘时间1-2年,原则上连续返聘时间副高不超过3年,正高不超过5年。
5. 愿意前往黄埔院区工作者,不受上述限制具体聘期由医院决定。
6. 接受院长委托承担特殊任务暂不受限制。
四、工作要求:
延、返聘人员按在职人员的要求上全班,参加医院医教研工作。原则上,非手术科室65周岁以下返聘者,返聘期间每周教授门诊时间不少于3单元;手术科室返聘期内累计门诊时间不少于四分之一,具体由科室安排,没有开设门诊的科室,依此安排相关工作。
五、延、返聘程序
1.首次参加延、返聘者,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医院提出申请,经人事科核实情况,报请院长书记会审批,获准后通知相关科室,并填写相关表格。
2.延、返聘到期者,由人事科提前1个月通知相关科室,作好工作交接班准备。凡需继续延、返聘者,人事科按第1条程序报批。
3.因故提前终止延、返聘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室同意后上报人事科备案。
六、延、返聘待遇按医院现行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医院其它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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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合理配置公司人力资源,继续发挥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专长与经验,依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在职员工已达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有意愿在公司继续工作的,可提交申请交董事长审批。
三、退休返聘一般分为两种:行管人员返聘和技术人员返聘。
四、因退休返聘人员已失去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在返聘期内与公司建立的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故不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五、退休返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实行协商制。行管人员的返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补贴两部分组成(无职务工资、职称工资),福利待遇、奖金按在职员工的50%发放。技术人员返聘工资参照当时市场行情,协商制定。退休返聘员工不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六、退休返聘期限 :确定退休返聘的员工,需签订《退休员工返聘协议》,聘用期限为1年。协议期满后视其工作业绩与身体健康状况决定是否续签,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七、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解除返聘:
(一)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违法乱纪而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
(二)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因个人责任给公司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三)返聘人员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因生病医疗期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向公司提交虚假资料,隐瞒重大疾病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七、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 10
为加强退休人员返聘工作,规范返聘人员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返聘人员必须在医院工作需要、岗位允许、个人自愿的条件下返聘。
二、返聘范围及条件
1.返聘以临床一线科室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原则上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市级专业学会主任委员优先返聘。
2.从严掌握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返聘,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再返聘,特殊工作岗位需要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4.返聘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自觉维护医院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5.返聘年龄男70周岁以下,女65周岁以下,超过返聘年龄者医院不再返聘。
三、返聘时间
1.返聘人员实行聘期制,每聘期2年,统一办理返聘手续,发放聘书。
2.聘期期满后,如需要继续返聘的,医院提前通知本人,听取本人意见。如未接到续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不再另行通知。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医院申请。
四、返聘待遇
1.返聘人员自返聘之日起执行返聘待遇。
2.返聘人员工资调整按照退休人员执行。
3.返聘人员月工资补差,即按退休当月工资标准补足执行,参照执行在职同类岗位人员绩效奖金及有关福利待遇。
4.返聘人员不再担任行政职务,确因工作需要者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可以短期聘任。
五、返聘人员职责
1.返聘期间不得再受聘于外单位。
2.返聘人员同在职职工一样管理,应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考勤、考核、政治学习和各项活动。
3.返聘人员为医院作出显著成绩,可按在职职工一样,参加评先评优。
4.返聘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保持专业技术先进性。
六、返聘程序
1.科室申请返聘岗位,提交院部研究确定。
2.确定返聘岗位后,人力资源部组织对意向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科室民主测评同意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3.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返聘人员或拟续聘人员。
4.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返聘手续,发放聘书。
七、返聘人员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随时解聘:
1.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或过失并严重损害医院利益的;
2.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的;
3.不服从医院和科室工作安排的;
4.因医德医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问题,经调查属实,且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5.未经批准外出进行医疗活动的;
6.在一个聘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7.聘期考核不合格者;
8.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八、本规定自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返聘人员,按本文规定统一办理返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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