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2-05-04 14:18:17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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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世界已开始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国际经济竞争已由传统的以货物贸易竞争为主转化为以技术竞争为主。作为规范市场有序竞争的重要规则和市场经济必然产物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今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改革开放20余年来,特别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以来,知识产权事业有了极为迅速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知识产权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而尽管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世人瞩目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正确认识和分析这些问题,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才能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

  一、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十几年以来,虽然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毕竟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时间不长,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还十分薄弱,知识产权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知识产权的管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和要求。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不适应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

  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专利、商标、版权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由于专利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关和著作权管理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所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致使三个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各自只考虑自身管理的那一片,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观念,各自为政。这既不利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也很不利于政府全面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行为,使得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和新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研究和解决。

  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方面,除了商标管理工作体系相对健全以外,著作权和专利行政管理机关都显得比较薄弱。目前,我国省一级的专利管理机关,除极少数省、自治区的专利管理机关为行政正局级或行政副局级外,大部分专利管理机关为事业单位,甚至有的现在还是省科委管理的处级单位。在副省级城市,除了个别市的专利管理机关为行政正局级以外,绝大部分是处级事业单位。目前在区、县一级,大部分没有成立独立的专利管理机关,专利管理一般由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兼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均为兼职人员,并且机构人员经常进行变动。版权的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不健全。一是全国绝大多数省属地市还没有建立版权局,县级建立版权局更是凤毛麟角,地县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基本上是空的;二是相当一部分省份已经建立的版权局大多数与新闻出版局、文化局合署办公,只挂了牌子,没有自己的编制、不能独自行使自己职能,名不符实;三是绝大多数已经建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在编制、经费、办公设备等方面困难重重,很难开展工作;四是中央、省、市、县级版权局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尤其是地市县级版权局的职能不明确,与版权管理工作脱节、十分被动。

  2.知识产权管理中的行政执法力度、执法手段不适应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普遍存在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薄弱的问题。在专利行政执法方面,随着专利申请量的大幅度增长,专利纠纷不断上升,冒充专利行为层出不穷。但从专利管理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技术设施、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执法条件来看,都处于落后状态。在对侵权处理方面,由于专利管理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且赔偿力度不够,致使有些专利侵权者未得到应有的制裁,侵权现象屡禁不止。

  从商标管理的行政执法情况来看,也同样存在着力度不够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中对被侵权人的经济赔偿不够。如西安市1998年查处的31个商标侵权案件中,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仅仅有4件,占12.9%,赔偿金额也只有3.7万元。其次,就是查处经销侵权商标商品案件时,由于种种原因,却难以追究到侵权商品的制造者和侵权商标标识的印制者责任。

  从版权保护行政执法来看,日前还处于无序状态。一是严重存在着多种执法主体的问题。现在,各省市“扫黄”办、广电、文化、公安、工商、“消协”都可以并大量处罚著作权盗版侵权案件,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著作权法》和《著权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的国家版权局和各省版权局是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唯一合法执法和处罚主体条款。二是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查办盗版侵权大要案件重点不明,成效不大。三是有的地区还没有形成经常性的规范的执法检查制度;有的地区还没有研究和重视预防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不适应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

  一方面政府在支持与推动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构上相对滞后,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对已经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不够,特别是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缺乏必要的前置审查和监督,对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专利技术中介行为缺乏必要的资格审查和监督。对专利技术展览、展示活动缺乏必要的审查和管理,致使冒充专利行为时有发生。这些冒充专利行为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专利技术的信誉。  4.企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管理不重视

  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单位的领导只重视有形资产而忽视无形资产管理。而政府在这方面又没有制定相应的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专利工作为例,我国仅国有大中企业就有10万多个,再加上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总共有3 500万个。而每年企业的专利申请只有1万件上下,按最高的年份1996年计算,也只有20 301件。企业专利申请量只占全国专利申请总量的五分之一左右。

  5.专利、商标审查能力仍不适应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

  发明专利申请周期太长,尤其是在医药方面的发明专利五六年还批不下来,严重挫伤了发明人的积极性。复审与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积压情况仍然严重,致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商标注册同样存在着这样的问题,每件商标从申请到领到注册证需要一二年的时间,使企业感到极为不便。另外,专利、商标重复授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立法工作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

  虽然我国先后于1982年、1984年和1990年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但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这些法律己不太适应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近几年,虽对以上法律进行了部分修改,并颁布了D些相关法律法规,但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与国际标准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我国现有的几个知识产权法,一方面分散杂乱,管辖对象重叠,规范冲突;另D方面对有些问题管辖则又出现空白。另外,由于分立的几部知识产权法律施行的时间不同,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和力度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例如,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无权对侵权人处以罚款及没收侵权制品等行政处罚,即只有行政调处权,而无处罚权。商标行政管理机关除了有行政调处权外,还有行政处罚权。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则仅享有行政处罚权,而无行政调处权。再者,几部知识产权法在解决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着交叉保护的问题。例如,在商标侵权诉讼案中,被诉侵权人以自己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可以进行抗辩,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对这类案件不得不中止审理。而在处理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中,无效请求人往往以使用在先的与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商标作为证据,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大大削弱了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管理执法力度。

  2.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意识主要包括产权意识、信息资源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当前我国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特别是有些政府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意识仍然比较淡薄,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核心问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致使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l)产权意识淡薄。当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的领导者和企业负责人只重视有形资产,而忽略了知识产权这个无形资产,未能从无形财富的角度去认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将其看成可有可无的“附属品”。有些单位往往对一些合作投资项目成果完成后的知识产权问题理不清也疏于管理,甚至干脆不申请专利,也不进行技术秘密保护。一些科技人员受传统做法的影响及眼前利益驱动,往往存在“先要职称,后要产权”的心态。即先发表论文、申请科技成果奖,后报专利,结果导致研究成果丧失新颖性而无法获得专利权,甚至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还有部分企事业单位虽然申请专利、注册商标,但管理混乱,无专人负责,造成本单位已申请的专利因不缴年费而失效、注册的商标到期不续展而丧失,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2)信息资源意识淡薄。对于知识产权的信息功能认识不足。一方面知识产权信息传播缺乏通畅的渠道,而一些政府部门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专利信息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很难得到发挥;另一方面,很多企事业单位在科研开发工作中没有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存在着低水平重复研究现象,使本来就很有限的科技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造成了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甚至引起侵权纠纷。

  3)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申请专利和商标就是为了取得保护,实现较大的经济效益,也避免了那种盲目仿制、重复研究、浪费资源现象的发生,同时防止有人非法窃取他人的技术成果、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发生。一些单位,在本单位技术失窃时,才后悔当初没有申请专利;还有些单位尽管申请了专利,但是一旦发生侵权时,主动出击不够,因而未达到良好的保护效果。在一部分科研人员中只把专利作为一种荣誉和宣传广告,而不是把专利作为保护智力成果的有力武器。由于不重视运用专利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一些本该占领国内国际市场的先进技术,丧失了市场竞争优势。此外,对著作权的保护意识也十分淡薄。

  3.一些旧的管理体制影响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成果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带来的后果是使我国对科技成果管理比对专利管理力度大,因而,重科技成果轻专利的意识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仅有l万多件,而这1万多件专利申请还并不都是来自于这3万多项重大科技成果。就算这1万多件专利申请全部是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那么我国每年仍有2万多项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没有取得专利保护。著名的“863”计划,1997年时仅在生物、信息、能源等5个领域就取得科技成果1 250项,发表论文2万多篇,而当时申请专利的仅有247项。论文与专利比为81∶1,鉴定成果与专利比为5∶1,获奖成果与专利比为2.3∶1.这种科研工作脱离经济工作的现象,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

  三、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对策

  1.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是在20世纪80年代制订的,在当时的环境条件下,对保护、扶持刚刚起步的知识产权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不断快速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新情况越来越多,上述三部知识产权法律无论在管辖范围、执法权限和力度以及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理等方面存在许多缺陷,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要求。因此,抓紧时间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需要,是做好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工作一项十分紧迫而又重要的工作。

  一是尽快修改现有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使之适应现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使之相互之间的保护手段和水平协调平衡。

  二是根据高新技术出现的新领域和所带来的新问题,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当前随着知识和信息生产量的增加、扩散速度的加快,高新技术不断涌现。有的高新技术已经超出了原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涵盖的范围。比如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版权保护问题、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含有计算机程序发明的专利保护问题、生物工程技术产生的新成果(如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等等,都迫切需要我们积极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保护。

  三是抓紧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都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都具有很多共同的特征,如无形性、排他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任何人为地造成专利、商标、著作权管理与保护的割裂,都是不利于知识产权事业顺利发展的。为了解决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三部法律共性内容重复现象,使法律条款更加严密,更便于公众认识和理解,使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变得更加明确;为了解决现有三部知识产权法律由于法律施行的时间不同,从而带来的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和力度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和机构更好地得到统一,更好地解决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的交叉问题。因此,我国抓紧建立一部涵盖知识产权工作全部内容、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机构、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的《知识产权基本法》,是做好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与国际知识产权工作接轨的必然要求,应该引起我国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2.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

  1)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设置方面,专利、商标、著作权分别属于三个政府机构主管。虽然在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并赋予知识产权局对全国知识产权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的职能,但目前仍不能对商标和版权进行管理。这种不统一、不协调的管理体制严重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和整体保护。而据我们对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设置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后发现,全世界有70%的国家对工业产权实行统一管理,有24.5%的国家对专利、商标和版权实行一个机构管理,只有5.5%的国家将专利、商标、版权分开管理,而我国则属于这5.5%的少数国家之一。知识产权是一个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归于一个统一体才能最有效地发挥其职能,这也被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的历史所证明。因此,我们必须尽快改变这种机构分设的现状,按照国外大多数国家做法和形势要求,把目前分成三个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合并在一起,进行统一管理,这是做好当前知识产权工作的紧迫要求。

  2)积极构建全社会知识产权大管理新体制。知识产权工作内涵丰富,涉及面广,与政府大多数部门工作紧密相连。因此,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不仅是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工作,也是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切实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重视、支持和参与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合力,是做好新时期知识产权工作的客观要求。为此,科技、文化、经济、商贸、法制、司法、公安、口岸、海关等有关政府机构应当切实提高对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性认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为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积极创造条件。

  3)强化政府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执法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就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侵权和非法占有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坚决制止和严厉制裁。只有做到充分保护知识创造者、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狠狠打击侵权者,才能有效发挥产权制度的保障功能,使更多的创新技术问世,才能使知识和技术有序地扩散和使用,降低交易费用,让更多的知识产权去占领市场。

  4)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范中介组织行为。知识产权配套服务工作,包括知识产权事务管理、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事务代理、专利文献查新检索、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服务、无形资产评估、专利信息传播交流、专利技术市场和技术中介服务等。一是激励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同时加快国有服务机构的体制改革,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二是加强服务机构的管理。各地专利事务所的设立,必须要按《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执行。三是建立专利技术交易市场,规范专利交易行为,打击假冒专利技术交易等不法行为。专利科技贸易、开发机构,要注重提高人员素质,严格遵守《专利法》,切实做到守法经营,规范服务。四是建立无形资产评估服务机构,规范知识产权评估行为。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为产权人提供合法、公正、准确的评估服务。五是加强对专利信息的管理。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对有关服务机构进行专利文献服务的资格进行认定,对专利文献利用工作进行管理。专利文献服务机构要确保专利文献检索服务的全面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3.制定适应全球经济竞争的知识产权战略

  首先政府要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为目标,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大力普及知识产权法和有关知识。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各新闻单位围绕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扩大宣传效果。要加强对政府机关公务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要把知识产权知识列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从而为我国实现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坚实的基础。其次,发挥政府行政职能优势,站在全球经济竞争的高度,加紧制定国家、行业、企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并使其成为总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各行各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管理人员研究国家级知识产权战略。主要从国家利益出发,结合国际惯例,在专利、商标、版权领域指导国家有关部门构筑“知识产权保护墙”,并对若干个高新技术领域、商品领域、版权贸易领域构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网,努力在全球经济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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