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

时间:2023-07-22 16:40:28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分包合同[热]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分包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分包合同[热]

分包合同 篇1

  甲方: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 乙方单位全称

  为加快****(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施工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省**市建设局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工程名称:*****(路基土石方、桥涵工程全称、隧道工程全称、排水工程、防护工程…)

  2 工程地点及范围:****(必须明确施工地点或施工里程,即使是暂定里程也必须明确,并注明暂定。)

  3 承包内容

  3.1******(施工里程或施工地点)****(工程名称)全部主体及附属(若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注:路基工程应标明取弃土场的平整、复耕、绿化和防护工作)

  3.2******(施工里程或施工地点)****(工程名称)施工现场所需的“三通一平”的建设、维护及拆除;

  3.3******(施工里程或施工地点)****(工程名称)施工所需的生产性及生活性临时工程的建设、维护及拆除;

  3.4******(施工里程或施工地点)****(工程名称)施工现场的环保和文明施工工作;

  3.5******(施工里程或施工地点)****(工程名称)现场临时用地的复耕工作;

  3.6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承包内容:(根据工程性质对承包内容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3.7甲方有权因业主调整工期及乙方在工期、质量、安全未达到要求时,调整乙方的承包范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因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调整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要求甲方赔偿。

  4 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汇现金*******元(大写)(合同价的*%或甲乙方协商的绝对额度)到甲方帐户,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也可已进场机械进行抵押,但抵押必须要公证)。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后视乙方履约情况退付,不计息。(以自然人名义签订的合同,除履约保证金外,应让其用固定资产做抵押(或有信誉度的企业做担保),抵押额度为工程造价的10%)

  5 承包方式及承包单价:

  5.1根据本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本合同暂定总价*******元。乙方以固定单价的方式进行承包,在施工图范围内由乙方一次性包干使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工程验收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合同单价。明示及暗示的工作内容或费用已含在单价中,合同一旦签订单价不作调整。

  5.2本合同附件中所列工程数量及合同总价为名义数量和名义总价,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最终以乙方实际完成符合本合同质量约定等级的工程数量,经甲方工程部书面确认后,结合本合同附件中所列单价确定结算总价。

  5.3本合同附件所列单价中,已含有试验、检验费。(本条根据项目情况订立)

  5.4综合单价除包含了完成承包内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包含了施工队伍调遣、机械设备进退场、承包人装备险及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等为了本工程的顺利实施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5.5本合同单价中不含建筑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由甲方统一缴纳。其他税费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因地方规定必须由甲方缴纳的其他税费,应在本条中明确具体费率,并约定该费用由甲方代扣代缴,且费用已含在乙方承包单价中)

  6 计量及支付

  6.1计量规则(注:各项目根据承包内容按照法定计量办法,详细说明和约定计量规则,数量计算方法有争议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约定计算方式。如,虚桩、土石方的虚实、沟槽基坑的放坡比例等)。

  6.2执行甲方验工计价程序及规定。每月20日由甲乙双方现场收方,确定乙方当月完成的工程数量,工程数量以甲方总工最后审定签认的当月实际完成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数量为准,数量完成截止时间为每月20日。

  6.3依据甲方工程部最后签认的工程数量对乙方进行计量。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6.4待业主批准的计价款到甲方帐户3日内,甲方按照对乙方计价额的85%,并扣除合同规定的应扣款项后,通过银行转帐分次支付应付款。

  6.5本工程甲方不支付乙方预付款。

  6.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凭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签字的结算单和合同书进行结算。乙方办理结算退场手续后,甲方根据资金的实际情况一次或分期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

  6.7甲方因资金紧张造成的延期支付,乙方同意甲方不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

  7 工期

  7.1 开工日期:200* 年**月**日,竣工日期:200* 年**月**日。共计***日历天。(有节点工期的应注明)

  7.2 直至工程完工,施工里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以及工程量的变化不调整总工期。除下列原因经甲方书面同意,工期方可顺延外,乙方每拖延一天支付违约金**元(可根据工程大小、造价及重要程度确定违约金),乙方每提前一天奖励**元(可根据工程大小、造价及重要程度确定奖励额度和奖励办法)。

  7.2.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

  7.2.2业主同意的工期顺延。

  7.2.3如业主要求工期提前或缩短时,施工工期及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8 材料供应、结算

  8.1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经双方协商同意工程所用主要材料由甲方按合同约定限额供应乙方,具体材料种类、规格、单价、数量和额定损耗量见附件。(公司规定:钢材、商品混凝土、防水材料及结构件必须由甲方供应)。甲供材料款甲方根据乙方实际领取的数量,按合同附件中的单价从乙方的月度结算款中扣除。甲供材料交货地点为甲方工地料库,乙方依据材料计划及甲方材料管理程序办理领料手续。乙方使用甲供料超出额定消耗部分,按甲方采购期最高采购价加3-5%的采保费从乙方承包价款中扣除;因乙方精心组织施工,甲供料正常合理节余部分,权益归乙方所有。

  8.2甲方保留一切土石方调配的权利,乙方应无条件遵守。

  8.3除以上材料外,其他材料由乙方自购。若其他材料需甲方供应,甲方按材料实际到场价提取n%(根据实际情况或讨论确定业务提成比例,建议3~8%)的业务费,所有费用经双方签认,由甲方财务直接从当期计价款中扣除。若因市场原因,甲方无法组织供应,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4由乙方自行采购的构成工程本体的材料,必须遵守甲方材料采购的有关规定,符合甲方合格分供方的要求,并经甲方和监理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甲方视使用该材料的工程为不合格,乙方必须无偿返工。因乙方采购材料所引起施工质量、安全和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

  8.5 施工用水、施工用电

  8.5.1 施工用水甲方负责提供接驳口,水费及临时管路安装费用已包含在乙方承包单价中,水费按照乙方实际用量,经双方确认,按每吨水 元从乙方计价款中扣除。

  8.5.2 一、二级配电由甲方负责,三级配电费用和电费已包含在乙方承包单价中,电费按照乙方实际用量,经双方确认,按每度电 元从乙方计价款中扣除。

  8.6因天气、便道等原因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进入工地,乙方应积极派出人员、机械配合,保证材料到场,若乙方不配合造成材料短缺,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乙方自负。

  8.7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统一安排,自行从甲方工地料库提取甲供材料。

  8.8乙方每月20日以前向甲方物设部上报下月甲供材料的书面材料计划,若不及时上报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乙方自负。

  9 施工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的供应及结算 (若涉及施工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

  9.1 本工程甲方提供的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详见附件二《甲方供应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一览表》。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使用费根据乙方使用的台班和周转材料数量,按照合同附件二约定单价,从乙方月度计量款中扣除。(也可约定不收取费用,但必须双方确认价值,并且约定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9.2 除9.1条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外,本工程所用其他施工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均有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9.3 乙方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详见附件三《乙方投入设备及周转材料一览表》。

  9.4 甲、乙双方投入本工程的设备及周转材料,必须保证符合安全性能要求。

  9.5 乙方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进场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或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的安全性能和状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安全性能或状态不符合要求的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在鉴定后3日内清理出场。

  9.6 乙方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进场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的进场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进行现值评估,评估结果由双方签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9.7 乙方同意:若乙方中途退场,其进场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甲方需要继续使用时,按照9.6条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进场评估现值扣除施工期间折旧后转让给甲方,折旧标准执行“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管理规则》及周转材料摊销”的规定。

  10 临时设施

  10.1 本工程的临时设施除《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和合同条款特别说明外,均已包含在乙方承包单价中,由乙方负责实施、维护及拆除并承担费用。

  10.2 乙方临时设施的选址、规模、建设标准必须遵守甲方的统一规划方案。乙方临时设施完成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临时设施投入成本进行估价,经双方签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0.3 乙方同意:若乙方中途退场,包含在正式工程合同单价中的临时设施,甲方需要继续使用时,按照10.2条的临时设施成本估价和已完成价值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折旧后转让给甲方;单独计量或甲方无偿提供乙方使用的临时设施,由乙方无偿交还甲方,影响正常使用的损坏部分,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费用。

  10.4 临时设施由甲方提供,由乙方保管使用,使用费用为 元/m2

  11 工程质量

  11.1乙方必须按照****(项目名称)项目施工设计图及配套图纸、(铁路为:现行《铁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公路为:****(项目名称)招标文件《****(项目名称)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执行甲方制定的项目质量计划规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

  11.2甲方相信乙方是有经验的施工队伍,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工作指令负有复核的责任和义务,对甲方发出的错误要求和指令有拒绝权利,否则,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未达到上款约定的质量等级,均不免除乙方的责任。

  11.3乙方对未达到上款约定的质量等级的工程和有缺陷的工程进行无偿返工或修补,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如返工或修补后仍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乙方应按工程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不合格工程和有缺陷的工程进行返工或修补,其返工或修补费用由乙方承担。

  11.4因工程质量返工工期超过本合同工期第7条约定者,按本合同违约条款办理。

  12 隐蔽工程检查

  乙方检查工程师应严格对隐蔽工程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甲方质检工程师报检。甲方质检工程师应在24小时内,会同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在检查证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检查不合格,乙方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修整并重新报检。未经检查,乙方擅自隐蔽,甲方有权要求重检,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13 施工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

  13.1乙方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开工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乙方必须将岗前培训、安全教育记录以及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13.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教育、督促全体施工人员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措施和要求,特别是要遵守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的施工安全规定。

  13.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制定出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配置齐全安全防护用品,对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监控,加强对人员驻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各项措施和设施落实,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种事故,确保人员、设备、物资、工程的安全,费用已包含在承包单价中。乙方应承担因管理不善、防护设施不全以及违章操作等原因造成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非施工人员伤亡事故责任及费用。

  13.4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法规、法令、政策、职业健康及环保条例,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按施工操作规程文明施工;制定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做好现场的管理及布置,生活、建筑垃圾和废弃物要妥善处理,集中堆放,不得随意堆放。如果发生各种环境污染、人身伤亡、机械设备及其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甲方可以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连带责任。

  13.5职业病防治:乙方应按照国家、省地有关规定承担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预防和检查,并承担因从事本工程而引发职业病人员的治疗和康复,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3.6乙方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报甲方备案,并应服从甲方安全工程师指挥安排。(本条应根据项目大小和难易情况综合考虑)

  13.7安全、文明施工和职业健康措施费甲方已按合同价的1%单独列项,并计入乙方承包合同总价中,由乙方包干使用。

  14 双方权利与义务

  14.1 甲方

  14.1.1全面负责与设计单位、业主、监理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14.1.2负责该工程项目控制测量、复测、试验工作,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变更原因影响的除外),负责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书,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难题。

  14.1.3负责按合同约定供应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14.1.4负责土地征用、青苗补偿、建筑物拆迁及临时用地租用事宜。

  14.1.5负责依据业主、监理及上级管理单位和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并送达乙方。(必须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企业现状,项目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要求以及便于现场管理制定各自部门的各项管理办法,项目部在讨论合同文本时,一些细节无法在合同中规定的,可在各项管理办法中规定。)

  14.1.6向乙方派出工地代表,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本合同工地代表为: *** 。

  14.1.7向乙方派出质量监督员,监督乙方施工质量、现场管理、原材料使用。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或依据甲方的管理规定进行罚款。

  14.1.8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及施工图设计(含变更)、该项目规定使用的《技术规范》、甲方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对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兑现奖罚。

  14.1.9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支付。

  14.1.10甲方有权合理调动乙方现有机械进行有偿使用,乙方不得无理拒绝。

  14.2 乙方

  14.2.1复核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交底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并对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交底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提出改进意见,改进方案在实施前必须经甲方同意。负责日常施工测量、配合监控量测(仅限于隧道)及现场试验工作并及时上报资料,向甲方提供各工序的原始施工记录。(若乙方无技术人员,由项目部派技术人员负责以上工作,则项目部可与乙方协商由乙方承担项目部所派人员的费用。)完成超前地质预报(仅限于隧道)及安全预案准备和实施。严格执行甲方的施工计划和现场安排。

  14.2.2对甲方供应材料进行复检并办理签认手续。

  14.2.3必须提供构成工程本体的自购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

  14.2.4自行解决与施工场地内的“三通一平”、临设的施工、管理和维修,以及完工后拆除和复耕工作。

  14.2.5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劳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应与甲方同步。

  14.2.6乙方应将进场人员统计并在甲方备案,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制定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并定期将拟发放的工资表上报甲方,并将已发放工资单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14.2.7自主解决劳务人员居住和生活设施,临时房屋、工棚、场地的修建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或费用。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劳务人员办理保险,并将保险单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14.2.8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自行安排劳务人员节假日休息,承担相应的财务支出。

  14.2.9按乙方承诺条件及施工计划需要,组织自备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准时进场;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进场后,没有甲方的同意,不得擅自调离,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

  14.2.10自行解决、协调与当地政府和村民发生的纠纷和矛盾。

  14.2.11按照工程需要提供夜间或非夜间施工照明、看守、维护和警卫。

  14.2.12负责工程交工前的保护和看管。

  14.2.13作好临近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遵守国家、地方、业主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实施环保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14.2.14及时通知甲方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

  14.2.15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14.2.16承担因乙方原因业主对甲方的罚款以及甲方对乙方的罚款,罚款通知单下达后5日内,若乙方不及时交纳,则在乙方月度计价款中扣除。

  14.2.17遵照甲方各项管理办法的要求及规定,安排组织施工管理并上报资料。若对各项管理办法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否则必须无条件执行。

  14.2.18遵照甲方相关管理体系运行要求及规定,加强相应的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

  14.2.19负责对甲方技术人员提供的工作数据进行复核,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提供的错误数据和指令,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14.2.20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保护和维护施工道路和桥梁畅通的义务,因乙方原因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及桥梁,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2.21乙方撤离现场时,应清除并运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做到现场和工程整洁,达到甲方认可的使用状态。若甲方清理,则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4.2.22乙方大型设备、特种设备进场前应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5 不可抗力

  15.1在本工程的不可抗力指战争、入侵,核反应堆、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军事或非军事政变或内战,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或其它飞行物体所引起的压力波,烈度八度以上(含八度)的地震、龙卷风。

  15.2乙方在施工中遇到不可抗力,应尽快通知甲方,并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尽可能采取有关措施减少或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乙方对这部分扩大的损失应负责。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损失的,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16 变更

  16.1甲方有权根据业主和监理要求对本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必须认真执行,乙方不得因工程变更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要求甲方赔偿。

  16.2施工中乙方不得私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不当而引起的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3因变更导致新增工程项目、工程数量增加及合同价款增加,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新增项目中原合同有单价部分参照原合同单价执行,原合同无单价部分双方协商确定。

  17 索赔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论因何种因素影响,甲方均不接受乙方提出的任何调价索赔申请。

  18 奖罚规定

  18.1为确保安全、进度、质量、环保、文明施工,奖优罚劣,甲方将从乙方计价款中分月提取0.5~1%的费用,在甲方管段范围内按甲方制定的奖励办法按月度对乙方进行评比奖励。(建议由项目根据自身特点采纳)

  18.2出现一般质量事故,除令乙方停工返修外,对乙方处以XX元的罚款,连续两次出现不合格工程,甲方有权勒令乙方退场,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18.3乙方发生严重打架、斗殴、违法乱纪等行为并给甲方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一次性对乙方处以10000元罚款。

  18.4乙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全部费用外,每伤1人对乙方处以3000元罚款;每死亡1人对乙方处以100000元罚款。

  18.5乙方现场施工负责人不请假外出连续5天以上或累计15天以上不在工地的,每天罚款XX元。

  18.6以上奖罚款甲方向乙方出具通知单,罚款通知单下达后5日内,若乙方不及时签认,甲方财务部门直接在乙方计价款中扣除。

  19 违约责任

  19.1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乙方严重违约,除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外,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9.1.1工期严重滞后,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甲方施工计划,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9.1.2工程质量达不到第9.1条的约定。

  19.1.3乙方承诺和按现场施工实际需要进场的人员、设备,若乙方不能按时组织到位,则甲方有权根据施工的整体需要,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进入本合同所列工程范围内加快施工进度。

  19.1.4乙方不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调度指挥或不执行甲方的管理规定。

  19.1.5乙方出现偷工减料行为,屡教不改者,甲方有权将乙方驱逐出场。

  19.1.6乙方施工管理混乱,施工中出现严重的安全事故、质量事故、进度严重滞后受到业主的黄牌警告、通报或红牌,合同自动终止,乙方无条件自行撤出现场。

  19.1.7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9.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非甲方或业主原因造成的中途退场,甲方将不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的工程量,并按双方约定合同单价的90%进行结算。

  19.3乙方不论何时及何种原因提出退场,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在双方签订退场协议后,方可退场。

  20 工程保修

  20.1本工程自工程正式验交业主始,保修期为**年(以业主规定的保修期为准,一般为设计使用年限),缺陷责任期为**年(以业主规定的缺陷责任期为准。一般业主规定为两年),质保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业主款到甲方帐户后结算支付,不计息。

  20.2如缺陷责任期间发生保修事件,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及时维修。若乙方不及时到场维修,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甲方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1 合同解除

  21.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双方书面确认;

  21.2因不可抵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21.3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或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1.4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条款。

  21.5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2 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由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双方自愿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3 其他

  23.1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乙方人员、机械设备停窝工,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3.2一旦甲方有指令(基于乙方有违约事件发生的前提),乙方应按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乙方应妥善保护本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并保障其安全无损。因此而发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乙方无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23.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订补充协议。

  23.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结算完毕,除保修、争议的解决条款外,其余条款自动终止。保修条款待保修期满后自动终止。

  23.5本合同一式5份,其中甲方3份,乙方2份。

  甲 方: 乙 方:(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二○○*年 **月 **日

分包合同 篇2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阅本合同,并严格执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 劳务承包方式及内容

  承包方式: 承包内容: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 合同标准:

  五、 合同价款:

  单价: 合同金额(小写):¥ 元

  (大写): (人民币)

  六、 发包人责任与义务

  1、 提供施工所用的材料、机械和很必要的安全设施。

  2、 向乙方提供本工程所发包的`工程概况及内容、质量标准、进度安全方面的要求,并检查落实。

  3、 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额向乙方支付承包款。

  七、 承包人责任与义务

  1、 乙方进场后应按甲方对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方面所要求的标准,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

  2、进度责任:按时完成项目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

  3、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与法规,执行工地各项规章制度。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因一方责任而导致合同终止,责任方按合同价的30%赔付对方。

  2、如发生人员事故责任

  九、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甲方按每两层支付乙方工程款。

  2、完工后甲方付清工程款。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分包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室外保温合同

  施工总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书

  施工总承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单项工程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于我方 (以下简称为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双方就土建主体结构及装修工程劳务合同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XX 楼室外保温(外墙110mm厚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

  四、交工日期: 20xx年7月15日

  五、承包内容:

  5.1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外保温及装修涂料工程,包括外墙保温、聚苯防木椽、滴水条、滴水槽、窗边造型及聚苯线条、线脚等图纸上所标示的所有聚苯板装饰性线条的制作安装及其涂料。自开工到竣工验收结束的全部人工材料及辅助材料和小型机械(具)由乙方提供。(涂料工程只包人工费)

  5.2该施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及施工区的清理,垃圾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现场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至交到下道工序施工前的全部工作。

  5.3该工程施工现场正常施工范围内的标准化工地建设用工。

  5.4该单项工程所有复试检测费由乙方负责,涂料除外。

  六、主要工作内容:

  6.1外墙保温工程:提出保温材料用量的总计划,从外保温板的采购加工到安装、抗烈砂浆抹面、涂料墙及基层处理、涂料及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等全部施工工程。

  6.2涂料工程:包括墙面刮防水腻子、打磨清理所用的砂纸、所用小型机械(具)及手提工具等均由乙方自理;涂料、腻子粉、胶由甲方提供。

  6.3脚手架工程:本工程结构施工采用双排48×3.0钢管外双排脚手架,现已搭设好,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和人为破坏,严禁工人私自乱拆外架上的任何设施,上架前必须由安全员先检查有无瞎眼跳探头板,施工用脚手板的层间翻板应自行根据需要翻板施工,高空作业必须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并必须保证安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6.4油漆工程:材料场内运输:外墙体批腻子,刷涂料;外墙体涂料;搭拆施工脚手架(翻板),成品的保护与养护;清理工作。

  6.5保温板在安装过程中,各种门窗洞口标高、几何尺寸、线条、墙面平整度均在施工规范要求内;

  6.6标准化工地建设:包括施工过程中创建标准化工地的`全部用工。

  6.7其他工程:按规范及甲方的要求操作。

  七、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

  7.1本工程的质量标准:

  7.2甲方负责编制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对乙方交底至工班长。乙方负责实施,甲方督促检查乙方执行情况。乙方提供单项工程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核后方可施工。

  7.3施工过程控制由甲方专职质量员负责现场监控,发现问题责令乙方及时进行整改,如乙方不能及时整改,质量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处罚后仍不整改,责令其停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4甲方每月两次组织联合检查,时间由甲方定,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达不到合同标准,甲方将责令乙方返修至合同要求。否则,按当次面积2元/平方米从人工费中扣除。

  7.5若保温工程超过允许偏差需要剔除或洞口由于错、漏、偏移需要处理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6墙面洞口标高必须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严禁超高偏低,如超高偏低,其超高偏低部分材料费由乙方负责,其剔凿部分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

  7.7 乙方要努力控制通病,降低允许偏差。墙面平整垂直度一律不得超出规范规定标准。如有不按规范规定标准施工等现象,甲方组织乙方现场检查并责令乙方整改。

  7.8由乙方造成的所有质量问题必须在甲方要求的工期内完成,否则,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9质量验收程序:分项工程完成后,由乙方专职质检员组织检查,合格后报甲方验收。甲方技术负责人组织各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填写好报验资料呈报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7.10质量验收标准: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八、甲方责任

  8.1甲方所派工地管理层代表,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的有关问题,协助检查、监督乙方的各项工作,与建设单位和乙方保持经常联系。

  8.2为乙方提供正常运转的施工机械设备(按约定)。

  83按计划及时提供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

  8.4向乙方进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交底。

  8.5组织质量检查及工程交验手续。

  8.6审批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设备、劳动力用量计划。

  8.7乙方进场后,甲方应对其进行安全、计划生育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

  8.8向乙方提供临时设施。生活用水、电由甲方负责提供,乙方须合理使用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和要求,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甲方随时进行抽查,发现违规使用时给予乙方的一定处罚,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8.9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劳务费、周转材料费、`机具、架具租赁费。

  九、乙方责任

  9.1乙方必须具有和承接工程规模相应的劳务资源。乙方所派地管理层代表,负责乙方施工现场的全部工作,保持与甲方的日常联系,并向甲方提供全部现场施工人员的有关资料。

  9.2乙方负责做好测量,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和甲方给定的轴线及标高放样后进行施

分包合同 篇4

  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方: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GF-20xx-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柳州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括:承包方按设计施工图对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组织施工,具体承包范围如下:

  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含通风)、气体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系统(含应急广播系统)、防火卷帘门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消防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作(不限于招标清单内容)。

  1. 防排烟工程及水泵房、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的送风系统工程;

  2. 消火栓系统、水喷淋系统安装工程;

  3. 火灾事故广播、火警电铃和紧急电话系统工程;

  4. 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系统工程;

  5. 防火卷帘的采购和安装工程;

  6. 楼内手提灭火器采购和配置;

  7.发电机房灭火系统;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暂定20xx年开工报告为准)。

  2.竣工日期: 暂定 年月日,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承包方所有工作完成日期,包括了完成消防管理部门的验收合格的时间。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返工、维修的,竣工日期不顺延。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暂定 天,包括完成消防管理部门的验收合格的时间。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消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为合格工程。

  五、合同价款(包工包料)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

  六、组成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文件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

  3、承包方的安装工程预算书。

  4、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

  5、图纸

  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及费用。

  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由本合同及附件1组成。

  2、图纸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设计施工图纸叁份。

  3、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

  职责: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其他施工单位的配合,及对承包方进料、施工质量的监督。

  二、双方的责任

  1、发包方

  ①、办理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负责协调工地配合。

  ②、保证施工期间的供水、供电、满足施工要求。

  ③、提供各种应由发包方提供的报建材料,协助承包方报审报批。

  ④、提供施工现场的材料加工及堆放场地,仓库和办公室等临时设施。

  ⑤、在工程未竣工交付之前,须协助承包方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进行保护。如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已完工成品的损坏,发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若有新增加工程量.由发包方负责费用。

  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责任工期应相应顺延。

  2、承包方

  ①、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由于承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方承担及所发生的费用。

  ②、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承包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工程的成

  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属承包方原因的,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发包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③、要做好施工现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

  ④、作业时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承包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对发包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①、进度计划

  合同订立后7天内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确认时间: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后1周内。

  3、工期约定

  经双方协商决定:本工期为天(日历日)。

  四、质量与验收

  1、工程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承包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

  2、如达不到验收合格条件,承包方负责组织返工,直至达到验收合格条件为止。

  3、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经发包方签认,发包方承担返工的费用,工期桕应顺延。

  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和本工程监理单位。

  五、工程质量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l、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完成工作量的时间.

  2、工程付款方式

  经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①、承包方材料进场三日内,发包方支付承包方20%的工程款:当总工程量完成50%时,发包方再按进度支付承包方工程款,当工程量完成后,验收之前发包方再支付承包方至80%工程款;余款经工程验收合格后,扣除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外.余款一个月内一次性结清。

  ②、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财务部门要求的相应金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任何钱款,且不视作违约。

  六、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承包方式,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方进行采购。承包方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

  1、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发包方要求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联合验收。

  2、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现场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现场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由承包方进行无偿更换。

  4、现场工程师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书面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市场无拟采购的材料,其代用材料的增加费用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由于某种材料数量少,不予采购造成的材料代用,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为了保证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承包方在采购前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发包方报送3家以上承包方认为性价比较好的品牌,发包方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及承包方报送的'信息对各品牌与承包方共同进行考察,如承包方报送的品牌符合发包方要求,则选用承包方报送的品牌;如承包方报送的品牌经考察不符合要求,则发包方有权综合考虑其它品牌性能与价格因素,指定2~3家质量好的品牌供承包方选择,承包方选择后发包方确认。如承包方在采购前未报送甲方确认,每发生一次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将未报送确认且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退场并重新采购施工,责任和费用概由承包方负责。

  七、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①、调试: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消防工程的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待调试条件成熟后,请发包方工程师参加系统调试,调试通过,双方在调试报告上签字,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②、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收到竣工报告后1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2、竣工结算

  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1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对于承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1天内未按要求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的,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进行结算;对于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1天内,报送了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但结算资料不完整或部分结算资料未按规定经相关人员审批的,发包方有权拒绝对结算资料不完整或未按规定经相关人员审批的内容进行结算。

  ②、承包方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应派专人负责结算用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对于在承包方已报送结算资料且发包方开始结算审核工作后,承包方不得补交或补签结算资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③、承包方报送的任何资料,如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发包方有权对该部分内容不予进行结算,无论其是否已经监理和发包方现场工程师确认。

  ④、承包方应如实报送预算书和结算书等资料,对于承包方报送的任何预算书和结算书的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5%时,则承包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扣除该预算书或结算书审定金额的5%作为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的违约金。发包方人员应如实审核结算资料,不得故意刁难或拒审。

  ⑤、承包方竣工资料应随工程进度编制,报送一套至甲方备案,竣工资料由承包方自行整理归档。

  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报送审定部门部门审定后,发包方按约定通知相关部门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分包合同 篇5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工作人员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判断该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建设方的主要依据为,该工作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建设方并且是否以建设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二、案件来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xx)青民三(民)初字第224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31号

  三、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包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建厂房车间一的土建及水电,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900,000元。同年9月25日,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厂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计107,900,000元(包括前述合同金额)。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刘甲承接五天实业公司新园区水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5,897,554元,付款方式为保固期满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保固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等。20xx年1月9日,刘乙在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内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该表格上载明:“工程名称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总包单位为一冶上海分公司,承包单位为刘乙作业队,承包范围为土建及安装总体,对外结算金额为81,500,000元,提取固定管理费2,100,000元,内部结算金额(含税)为79,400,000元,财务部意见中写明扣除税费2,603,886元”。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基于以上事实,现对贵公司支付徐泾厂房项目工程款作如下确认:1、贵公司支付至我公司银行账户工程款51,000,000元,2、贵公司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68,500,000元经三方确认后即为截止20xx年1月31日贵公司支付给我公司徐泾新厂房项目的工程款,三方财务据此入账”。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 五天实业公司发包给一冶集团公司的上述工程分项最晚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 20xx年6月26日,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水电工程)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保修期一年从质检站竣工验收开始”。该汇总表上由刘甲的代表张仲青签字。20xx年1月19日,刘甲申请工程款20万元,由刘继平作为经办人在用款申请单上签字。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月20日电汇昆山兴达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该公司于20xx年9月16日出具证明,表明其代刘甲收取工程款)。刘甲确认截止至原审起诉前,其共计收到工程款4,770,000元。 刘乙于20xx年11月17日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人(刘乙施工队)承诺,本人以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于20xx年3月25日承接了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于20xx年9月23日承接了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徐泾新厂房工程,并承包该两个工程,因这两个工程而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对外欠款都由本人(刘乙施工队)承担还款责任。……5月本人(刘乙施工队)又承包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世天威K7—1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现承诺尽快办理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所做工程的结算,并对因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中所欠的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对外欠款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鉴于

  以上债务将给贵司带来诉讼风险,我愿将我本人全部财产(含股权)抵押给贵司,对以上债务的偿还提供还款担保,并配合贵司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包括我方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如贵司因以上债务导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将由我全部承担”。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 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0月19日工商注册成立,一冶上海第一分公司于20xx年10月24日工商注册成立。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冶集团公司曾用名。

  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所承建的涉案工程项目结算价经双方确认为6,400,000元。但对方只支付了工程款4,970,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故刘甲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xx年7月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审理中,刘甲表示坚持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不要求刘乙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结算,刘乙为项目经理,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且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表示第三人可确定工程款,因此刘乙可代表上述两公司确认工程款金额。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间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总共支付的工程款不会超过该金额,实际施工人领取的款项也计算入刘乙应得的款项,因此刘乙多结算给刘甲工程款有违常理。因此,刘甲应得工程款为640万元。至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与刘乙间的款项可另行处理。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支付143万元工程余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付款义务人逾期付款,理应承担利息损失。刘甲认为其承包的工程是在20xx年6月30日完工的,因此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次日起承担未付款之义务。因刘甲和刘乙就双方结算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因此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20xx年7月1日承担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系争工程最后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结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自20xx年12月29日开始承担利息损失。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甲工程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4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xx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就刘乙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因相关承诺只在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并不能对外约束刘甲,故一冶上海分公司以此拒绝承担工程余款的支付义务没有依据。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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