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3-07-30 14:27:42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房屋租赁合同(锦集10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租赁合同(锦集10篇)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租赁用途为 ,租赁面积为(□全部/ □部分)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租赁部位为 。

  2.2、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约定居住人数为 人,且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个月。

  3.2、租赁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3.3、租期届满后,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于租期届满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

  4.1、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

  4.2、乙方应按(□月/ □季/ □半年/ □年)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第一次支付租金时间为 年 月 日;以后乙方应在本次租金到期日的 日前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支付方式为 □现金/ □转账/ □ 。

  4.3、甲方应于收到租金 日内向乙方出具租金发票。

  4.4、租赁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提高租金标准。

  第五条 押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约定

  5.1、房屋租赁押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房屋交付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5.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可抵扣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甲方应在房屋返还时如数返还给乙方。

  5.3、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燃气费;(6)物业管理费; (7)垃圾费;(8)上网费;(9)车位费;(10)室内设施维修费;(11) 。

  5.4、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交付和返还

  6.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验收。房屋装修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使用等情况需经双方确认后,在本合同附件中列明。

  6.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在 日内返还房屋。甲乙双方应对房屋装修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6.3、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房屋内。

  第七条 房屋维护和维修

  7.1、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使用和物业管理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地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

  7.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均应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履行维修义务致使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安全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丢失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①擅自变更房屋租赁用途;②更改水电气管线设施;③占用消防通道;④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等有害危化物品;□添加大功率电气设备;□使用罐装液化气; □ 。

  违反约定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人身安全伤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需要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租赁期届满,乙方所增加的设施和装修的剩余价值按下列约定处理:

  □ 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 维持现状,增加的附属设施、装修的剩余价值归甲方所有;

  □ 。

  第八条 转租和转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给他人。

  第九条 合同解除

  9.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9.2、因房屋征用或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9.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3)装修材料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限量规定严重影响乙方身心健康的。

  (4)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5)

  9.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 日的。

  (2)欠缴其他相关费用累计超过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

  (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5)制造治安、消防安全隐患,且拒不改正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第三人的。

  (7)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2.2款约定,擅自增加居住人数的。

  (8)

  9.5、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 登记备案

  10.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由 □甲乙双方共同/ □甲方/ □乙方通过网上登记备案系统或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登记备案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0.2、租赁期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合同的,应由甲乙双方在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2、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3、乙方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4、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导致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5、租赁期内,非本合同约定情况,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应与乙方协商一致,退还乙方预付租金,并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1.6、租赁期内,非本合同约定情况,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1.7、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造成他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1.8、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备案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人)签章: 乙方(承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属于特种租赁,按其公有和私有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其中私房租赁又可以分为农村私房租赁和城镇私房租赁。由于国家没有对农村私房租赁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农村私房租赁主要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这里所讲的主要是城镇私房租赁。

  (l)关于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订立。为了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因此,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仅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为了防止单位挤占私有住房,私房的承租人一般仅限于公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能租赁私有房屋。这些单位只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有特殊需要,才可租赁私房,否则私房租赁合同无效。

  (2)关于城镇私房租赁的租金。当事人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协商确定私房租赁的租金。当地没有规定标准的,当事人按照当地实际水平协商确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随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同时,承租人必须按时交付租金,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仅可以要求承租人补交所欠租金,还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3)关于房屋的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第234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4)关于房屋的修缮义务。出租人应承担房屋的修缮义务,如果出租人怠于修缮给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出租人无力修缮的,承租人可以予以修缮,费用从租金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5)关于租赁合同的终止。租赁合同除依约定终止外,出租人还可以依承租人的以下行为终止房屋租赁:第一,承租人私自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第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第三,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付租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承租人死亡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出租人的协议。

  房屋为重要的不动产,它既可以作为生产资料,又可以作为生活资料。作为生活资料,房屋是满足公民“住”这一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条件,从而住房租赁也就成为解决公民居住条件的重要法律手段。“住”一般是以户为单位的,所以,虽然承租人为一人,也会有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因此在调整租赁关系时,不能不考虑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在住房租赁中,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权,原则上其承租权不得继承。承租人死亡后,生前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如果确需继续租用住房的,享有优先承租权,可以与出租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在租赁期间,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有在租赁的房屋内居住的权利,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死亡后,生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原住房,但应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后无共同居住之人的,租赁关系终止。原共同居住之人另有住房的,也可以终止租赁关系。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租赁的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第二,它是承租人所享有的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人。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债权,不是直接对物享有权利

  ,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优先权行使前不影响出卖人与其他人进行协商。第三,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转移至他人。第四,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3.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这说明承租人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就要求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该房屋的时间。只要承租人未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表示,出租人不得在这个期限内将该房屋卖给他人。如果出租人违反了该项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不能生效。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最常见合同,但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xx年9月1日起实施生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有了更加明确司法解释依据。根据解释的精神整理出以下问题类型,以供在解决此类纠纷时有所参考。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①口头房屋租赁合同风险较大。

  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发生争议时要有其他证据证明。

  ②法律对长期房屋租赁合同(6个月以上)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口头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2、什么是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

  (2)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3、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①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4、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②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C、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房屋出租人承担维修出租房屋义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以租赁期间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为前提条件;

  ②以出租房屋有维修必要、维修可能为基本条件;

  ③租赁房屋毁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当事人没有约定出租人不承担出租房屋维修义务。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①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①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范围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瑕疵,且为承租人不知情的权利瑕疵。

  ②出租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权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权利瑕疵,则不构成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方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可采取以下补救办法:

  根据合同法,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承租人享有减付、不付租金的权利;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4)、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违反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产生承租人绝对解除权,该解除权不因任何事由受到影响。

  6、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义务?

  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标准有两个:

  ①约定使用方法(首要标准):

  A、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

  B、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

  C、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

  ②出租房屋性质确定使用方法(次要标准):只有没有约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确定使用方法。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已尽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第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转租存在两个房屋租赁合同:

  A、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次房屋租赁合同: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需要对次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行为负责。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出租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后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6)、房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义务。

  ①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③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a、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b、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有以下补救办法: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

  ①出租人以延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必须给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说,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非2年。

  因拖延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有以下救济权利: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权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辩权的限制。

  7、承租人、次承租人返还房屋租赁物的义务各有哪些?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

  A。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腾房;

  B。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8、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消防法》第11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出租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违反《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0条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不论是合同法还是《解释》均未将此种情形规定为合同无效情形。因此,不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①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②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但是,《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城镇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审批的依法有效。

  9、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农村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农村房屋是指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建设、验收方面的规定,至今适用的仍然是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116号令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居民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均缺少具体和严格的标准。

  因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农村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10、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非法的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除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批准有效以外,均为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11、房屋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有效?

  《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是法定有效要件,而是约定生效要件。

  1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不得请求支付租金;但是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13、“一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

  《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房数租”占有人优先→登记备案人优先→先成立合同优先。

  14、因房屋租赁而发生的装饰装修处理办法:

  (1)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租赁期间届满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综上述,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赔偿装饰装修费用。

  (3)、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B、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C、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D、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15、什么是共同租赁权?

  (1)共同居住户的共同租赁权(共同居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9条第一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2)共同经营人的共同租赁权。

  《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共同租赁权限于共同居住户、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人或者个人合伙其他合伙人。

  16、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受到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买卖不破租赁”受当事人另有约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权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买卖不破租赁”受到事先抵押权、事前查封和当事人约定的限制。

  17、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①在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②“合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只有《解释》第23条“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规定;《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前3个月通知”已作废。

  18、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更高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均不得请求优先购买权。

  19、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能否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已经作废,“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1)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

  (2)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废止,承租人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违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上述规定仍是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的有效意见。

  (1)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陕机司社区二区7号楼6单元7楼110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二、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元/月(大写 元/月),先付后用,本次收取,下次收款日为 。甲方另收取乙方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 元),租赁期满,乙方无违约、欠费,则甲方应全额无息返还该保证金。

  三、该房屋租赁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租赁期满若甲方继续出租, 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如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则乙方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并如期将房屋归还并付清相关费用。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对室内设施进行清点,如有短缺,则可据实自行向乙方索赔。

  四、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仅作居住使用。乙方在租赁使用期内发生的水、电、气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时交纳至相关收费部门。合同签订时:水表,气,电表。并转交乙方钥匙把、电卡壹张、气卡壹张,合同结束时交回。

  五、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损坏内部设施或从事违法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租赁期内如乙方使用不当而损坏房屋及其设施的,则乙方负责修复原状或予以经济赔偿,若由此发生人身伤亡,则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兹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下列房屋租赁条约,供共同遵守:

  一、房屋座落:

  房型:

  房屋面积:

  房屋附属设施:

  房屋证号:

  二、租赁期限

  由二零 年 月 日至二零 年 月 日。租金支付方式 .支付下次租金须提前 天。如逾期 天不支付,则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房屋。

  1、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2、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 元作为水、电、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的抵押金。乙方租赁期满后,在结清相关费用时,甲方须退还给乙方此项押金。

  3、如须向有关部门登记,则登记费由 方支付。

  三、乙方须爱护房屋及设施,有任何结构改动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房屋及设施如因自然原因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缮或赔偿。从乙方入住之日起,乙方即对房屋安全负责,除因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其它因水、电、火、煤气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从乙方入住之日起,由乙方负责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前期费用由甲方负责。水表止码 ;电表止码 ;煤气表止码 .

  五、如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必须提前 天通知对方,并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解约赔偿。

  六、在租赁期内,如甲方要出售此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不愿购买,则购买的第三方自然成为本合同的甲方,承担甲方义务,行使甲方权利。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在此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此房屋,并保留索赔的.权利。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售此房屋。

  八、争议与仲裁: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租赁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中介方应及时协调,协调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事项:

  1、

  2、

  3、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方、乙方、中介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 (签章)

  承租方: (签章)

  二零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6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们于 省 市 街 号 楼

  第三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使用面积约为

  第四条 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身份证;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并同意甲方留存复印件或者摄影图像用作本合同备查;

  第五条 乙方同意支付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按年租金 元,支付日期为每年期满前一星期将会。

  第六条 甲方收取乙方房屋使用押金人民币 元,待租赁期满验房后,无损坏以及房屋使用无欠费的情况下全额返还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个月。合同期为房租不变,逾期后房租根据市场情况双方商讨而定。

  第八条 乙方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房屋,非人为损坏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人为损坏由乙方维修(恢复原状),维修后乙方自行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第九条 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由乙方缴纳,

  第十条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可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相互免责。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因特殊原因或建设拆迁原因,甲乙双方可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甲方返还乙方未使用月份的房租,其中产生的装修费、搬迁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三条 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鉴定新的租赁合同。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提前告知甲方同意,并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如逾期交还房屋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日双倍支付租金。

  第十五条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 个月租金。

  第十六条 执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并且由乙方支付押金及首笔租金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7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市 区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个月。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半年结算。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房租共计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__元整)。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水、电、煤气、室内物品等押金共计__________元(大写: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__元整)。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网费由乙方负担小区供暖费、物业费由甲方承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电表数: 水表数: 煤气表:租房用途: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_____________使用。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私自拆改房屋。

  2、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发生任何后果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负。

  3、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或欲将房屋出售,乙方都享有优先权。

  4、乙方有义务保管好室内用具及设施,如因乙方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甲方房屋损失与乙方无关。

  5、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漏水、漏电、失火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6、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及时实施维修和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的(尤其水、电路等安全隐患)。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甲方维修。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及时维修,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7、乙方声明已实地看过此房屋,并对此房屋现状无异议。

  8、乙方不再租赁此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于3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验收。

  四、合同实施时,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六、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乙方未按合同缴纳租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1%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拖欠累计达10天,经甲方催要,仍不缴纳房租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房屋。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3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如租期未满,乙方无违约行为情况下,甲方提出终止合同,乙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如租期未满,甲方无违约行为情况下,乙方提出终止合同,乙方需向甲方赔偿一个月的房租。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室内物品清单

  其他物品还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8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邮码: 电话: 第一部分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 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该房屋所占地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币)__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币)__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__个月的_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____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修理费用由____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5.

  6.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2.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

  3.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4.无正当理由闲置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

  7.

  8.

  9.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

  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按年度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按( )项解决.

  (1)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页,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 篇9

  出租方:张三

  承租方:李四

  房屋所在在地:水西门大街20号

  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代表:__________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__________联系电话

  xx市房产管理局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结构混合设备情况简装、无家具、无家电用途住宅租期壹年

  正房2间附属房间建筑面积60平方米

  租金每平方米0。5元每月900元每年10800元付款方式半年一付现金支付

  附记

  甲方(出租)张三

  立约人乙方(承租)李四

  双方按有关政策规定精神,协商议定事项如下:

  一、乙方应依约按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不得拒交或拖欠。

  二、甲方在租期内,除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加租,并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

  三、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以及在本系统内调剂使用或以房入股。联营牟利。也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四、甲方负责维修保养房屋,确保住用安全。甲方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另签协议书进行和修,乙方付出的修缮费用可报抵房租(甲方须到房管机关纳税费)或由甲方分期偿还。

  五、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因业务或其他原因需要拆改、添建或改装门面、室内装饰等,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议定今后处理办法,并另签协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房管部门备案)。

  六、甲乙双方如共同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照顾公共利益。

  七、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一方如因特殊情况中止合同时,应提前三个月征得对方同意,并商定补偿损失之费用。

  八、租期届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有优先权,但须另订租赁合同,方能生效。

  九、房地产各项税金由甲方负责。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十、乙方于退租前,必须结清应缴水电费及房租,并将装修及附属设备向甲方点清,如有短少或人为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

  十一、退租时甲乙双方应会同至区房管机关缴销租赁合同。

  十二、如双方因租赁问题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应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十三、其它议定补充事项。

  1、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半年房租¥5400元整。

  2、乙方同意于20xx年6月15日前支付下半年房租¥5400元整。

  3、乙方同意支付甲方租房押金500元整,此款将于租赁期满后由甲方返回乙方。

  出租人(甲方)张三承租人(乙方)李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定时间年月日

  房管机关审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10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18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实践中存在的分歧]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因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纠纷,当事人往往提出两种不同的诉讼请求:1、有的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2、有的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与出租人之间形成新的买卖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两种不同的观点]

  多数意见认为:承租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对于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出卖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

  少数意见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理解为优先缔约权,考察其内容,应当包含优先买到的权利,否则优先购买权没有意义,实质上体现不了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另外,承租人主张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不需要判决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是变更所有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主体,这种裁判方法和判决的执行都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xx年第1集第168—169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

  二、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20xx)民一他字第2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的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经研究认为:目前处理此类案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第一,从房屋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

  使用功能可相对独立的,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如果承租人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体性较明显的,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从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则其对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宜认定其对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请你院结合以上因素,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房屋出租人整体转让建筑物,不能独立于该建筑的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不应予以支持。

  房屋出租人委托拍卖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45条的规定,在拍卖七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参加拍卖竞拍的方式实现。

  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由实际租用房屋的承租人享有。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应予以支持。

  三、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应为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而不是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5期

  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对于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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