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托管资金的现状

时间:2022-03-19 00:53:22 理财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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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资金的现状

  狭义的资产托管业务主要包含如下品种:公募基金、基金公司专户、(基金、券商、保险)资管计划、银行理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等。那么资产托管业务现状怎么样呢?下面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没有到期期限,具有一次营销,永久托管的特点。与国外不同,国外的主要销售渠道主要依赖于投资顾问,国内目前仍然主要依赖于5大国有银行,根据万得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10月底,基金行业的资产管理规模数据如下,其中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占了公募基金托管规模的67%,农行托管规模与交行托管规模相当,均为7%左右。公募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的拓展与基金代销渠道紧密相关,5大行凭借其销售网络数量的优势,所以在资产托管业务一直处于垄断地位。2015年新发基金800多只,募资超1.6万亿元,2015年底市场存量公募基金数量为2683只。但是从最近一年的托管数据来看,新增公募基金托管中,5大行的托管数量所占比例仅为53%。

  截止2016年1月数据,目前基金销售机构共有220家,其中商业银行为65家,商业银行仍然是基金的主要销售渠道。公募基金从销售宣传、募集成立、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各个环节均比较规范,托管风险相对较小。

  公募基金每日计提的费用,除了管理费、托管费之外,还要计提销售服务费给代销机构。此外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部分,需要要作为尾随佣金支付给代销机构,支付的比率取决于管理人与代销机构之间的议价能力,40%-60%不等。

  (二)、资管计划

  进行标准化化股票债券投资的资管计划,如果需要每日估值对账,托管费率基本上比照公募基金的托管费率收取。如果是非标类投资的资管计划,托管费率已经很低,通常在万五以下。

  资管计划托管业务对于托管银行来说,主要风险是操作风险以及资管计划不能兑付时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托管银行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控制风险:

  1、资管合同中约定,托管银行只对划款指令和投资协议的表面一致性审核。管理人负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办理核保,基金管理人对投资协议的真实性负责,托管人不对上述情况进行监督。

  2、托管合作前,对资管计划的募集销售渠道做尽职调查。如:某基金子公司通过第三方销售机构销售资管计划,销售服务费为2%,资管计划存续期为2年,销售服务费在基金成立时一次性从资管计划中扣除2%*2=4%。考虑到风险较大,未与该基金子公司开展该笔托管业务合作。

  3、基金公司股东背景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如:某信托系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投资的项目到期后未能按时支付本息,该信托最终寻找资金进行接盘,确保该资管计划按时兑付。

  (三)、银行理财

  虽然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托管行应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户”,但是目前在实际运作中并未按照该条执行。托管行通常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签订一个总对总的托管协议,所有银行理财产品都是共用一个托管户。

  银行理财产品与基金公司资管计划相比主要由如下不同:

  1、资管计划主要由资管合同进行规范,托管人的职责在资管合同中体现;而银行理财产品只有产品说明书,再加上理财产品发行银行和托管行之间签订的总对总的托管协议,没有就每只理财产品设立单独的托管协议。

  2、资管计划的托管,托管行需要审核划款指令及相关投资证明文件。理财产品的托管,托管行只需要根据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划款操作,不需要审查资金用途。

  3、资管计划的托管,每只产品均有独立的托管账户,而在同一家托管银行托管的某个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则共用一个托管户。

  (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券商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具有先天的优势,此时银行仅仅只是作为开户银行: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较小,通常采用券商结算模式,如果采用银行结算模式,需要向券商租用交易席位,此外估值和交易数据需要开户的券商向托管人提供,所以通过券商进行托管比较便利。

  2、很多券商具有行政管理人资格,可以提供估值及登记结算服务外包。

  3、券商掌握高端客户资源,具有销售渠道优势。

  从产品设计、发行销售、估值清算,券商基本上能够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一条龙服务。所以目前此类业务银行托管的较少。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由于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采取备案制,私募投资基金获得牌照的成本比较低,道德风险比较高,很多私募投资基金基本上没有任何内部控制措施。很多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我们没办法判断其初衷是真心实意为了做好项目、还是为了卷款跑路、还是为了骗取管理费。因此建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准入机制非常重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这些情况都由可能引发托管人的声誉风险。

  1、违规销售的风险。委托第三方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将产品卖给非合格投资者。一直以来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账户,开立的是一般结算账户,没有与银行签署任何监管协议,基金募集期间资金是否会被挪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通常基金募集户与基金托管户,不是开立在一家银行,私募基金如何进行宣传销售,基金托管人无法控制。

  2、暗箱操作违规使用托管账户的资金。投资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协议对投资标的约定模糊,对外进行投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有限合伙人对投资项目不知情。对外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不肯提供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

  2015年12月16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6年2月1日下发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月4日下发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月5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其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上述条款基本杜绝了由个人作为管理人发起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

  第十二条【募集专用账户开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第十三条【对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为防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对于兼营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互联网金融、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开立联名账户,可以有效规避私募基金份额分拆销售的情况。基金募集环节如果能够引入银行监管,将可以避免募集阶段资金挪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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