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时间:2023-10-07 10:59:29 申请书 我要投稿

(集合)有关强制执行申请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申请书与我们不再陌生,不同的使用场景有不同的申请书。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强制执行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集合)有关强制执行申请书

有关强制执行申请书1

  申 请 人:杨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南通市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

  被申请人:中国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____号,负责人:杨____,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根据:

  (20____)开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标的:

  一、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中国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计人民币40959元;

  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____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计付);

  三、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执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由贵院于20____年11月1日作出(20____)开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申请人于20____年11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计人民币40959元。前述履行期间届满后,被申请人并未依约向申请人履行给付款项的'义务,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早日执行完毕!

此致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强制执行申请书2

  申请人:____________男 汉族1952年11月生。农民。现住北林区________村。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______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____________)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____________)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____________)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______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______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____________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____________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________)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____________)撤诉,原告(____________)不申请执行(______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____________)不申请执行(______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____________)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______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申请人(____________)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____________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____________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____________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____________)。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____________)不申请执行______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____________)不申请执行______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____________)不申请执行______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

  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________)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_______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原告(____________)与申请人(____________)签定的协议,原告(____________)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强制执行申请书3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____】沈民(1)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____年6月15日至____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____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____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____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____)皇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

  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____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____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____】沈民(1)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强制执行申请书4

  申请人:杭州______,住址:杭州市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联系电话:______

  被申请人:___(身份证:_________),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安徽省人,杭州市____路___号___理发店理发师,现住杭州市____地下库,联系电话,13________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84689.88元(租金35024.65元+滞纳金46631.23元+诉讼费3034元)。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__年9月2日作出(____)上民三初字第___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__年_月_日

  申请人签章:

有关强制执行申请书5

  申请执行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__

  被申请执行人: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

  __________申请复议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___决定。根据《x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现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申请执行人印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有关强制执行申请书6

  执行申请人:xxxxx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董事长。

  被申请人: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

  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强制执行(20xx)海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即:

  1、被申请人向执行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xx年1月31日作出(20xx)海民初字第3333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执行申请人违约金人民币七百万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有关强制执行申请书7

  申请执行人: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

  负责人:xxx

  职务:

  经理电话:xxx

  被执行人:x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XX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XX年七月一日至XX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XX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XX年七月一日至XX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XX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北京分公司

  年 月 日

有关强制执行申请书8

  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省xx市xx县xx乡xx村x组村民,住xx市xx区xx村292号,电话:xxxxx

  被执行人:曹xx,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xx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带班班长,住xx市xx区xx村xxx号,身份证号xxxxx,电话: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xx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职务:总经理电话:xxxxx

  住所地:xx市xx区xx南路xx号xxxx室

  申请请求:

  1、请求强制执行(20xx)西民二终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77130。99元,承担诉讼费8290元人民币,共计185420。99元人民币;

  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调查:

  1。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①被执行人曹xx在案件执行期间在老家安徽修建新房并购买了房产(被执行人陕西xx装饰公司的法律顾问向法官提供的)。②被执行人陕西xx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仍在正常营业,并没有申请倒闭,在陕西省政务大厅得到证实。

  2。被执行人收入情况:①20xx年3月8日,被执行人陕西xx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千秋置业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陕西xx装饰公司所得工程款100000元人民币。

  ②20xx年3月,被执行人曹xx受雇于陕西力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xx年4月到6中旬被执行人曹xx承包室内装修位于xx区长丰园附近,执行法官到过现场。

  3、被执行人曹xx与其妻子长期承包个人家装的私活。

  从上述情况来看,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应该不会有什么困难,法院可以拍卖住房,也可以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然而,从未央法院执行庭执行法官乔小明负责执行此案后,案件并没有被重视,执行法官以忙没时间为由消极执行,我已无数次向法院执行局局长李局、副院长杨院长反映,请求督促执行,该法官却一拖再拖,至今快两年了仍是消极执行,使得案件错过执行时机,执行也毫无进展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31日,由于被执行人拒绝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判定的义务,我依据20xx年5月29日生效的'(20xx)西民二终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向xx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决定立案执行,案号为。

  截至今日,未央区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已经超过6个月,被执行人陕西力扬装饰公司支付二期手术费40000万元外,案件被搁置,在我无数次的催促下,该法院仍消极执行鉴于此,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执行。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有关强制执行申请书9

  申请人:____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湖滨北路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中止____民事判决的执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____生效民事判决,责成丁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暂计至__年1月11日为66666.66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____号。案件执行过程中,20__年9月9日,丁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88888元未还。

  丁提出了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同意并就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1、贷款余额的贷款年利率为__%,丁应于每月的21日偿还本息元,至20__年2月还清。

  2、丁拖欠其中任一期本息的,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按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

  3、申请人主张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有权申请恢复本次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处置址在厦门市新宝成花园单元的抵押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丁口头表示认可申请人的安排并承诺按期还款。

  基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借款的,申请人再请贵院继续执行本案,请贵院核准。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特别授权代理人:

  20__年9月19日

有关强制执行申请书10

  申请执行人:刘__________,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_____组村民,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村292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曹__________,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__________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带班班长,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陕西__________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__________职务:总经理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南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室

  申请请求:

  1、请求强制执行(20__________)西民二终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77130.99元,承担诉讼费8290元人民币,共计185420.99元人民币;

  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调查:

  1。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①被执行人曹__________在案件执行期间在老家安徽修建新房并购买了房产(被执行人陕西__________装饰公司的法律顾问向法官提供的.)。②被执行人陕西__________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仍在正常营业,并没有申请倒闭,在陕西省政务大厅得到证实。

  2。被执行人收入情况:①20__________年3月8日,被执行人陕西__________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千秋置业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陕西__________装饰公司所得工程款100000元人民币。

  ②20__________年3月,被执行人曹__________受雇于陕西力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__________年4月到6中旬被执行人曹__________承包室内装修位于__________区长丰园附近,执行法官到过现场。

  3、被执行人曹__________与其妻子长期承包个人家装的私活。

  从上述情况来看,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应该不会有什么困难,法院可以拍卖住房,也可以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然而,从未央法院执行庭执行法官乔小明负责执行此案后,案件并没有被重视,执行法官以忙没时间为由消极执行,我已无数次向法院执行局局长李局、副院长杨院长反映,请求督促执行,该法官却一拖再拖,至今快两年了仍是消极执行,使得案件错过执行时机,执行也毫无进展

  事实和理由:

  20__________年7月31日,由于被执行人拒绝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判定的义务,我依据20__________年5月29日生效的(20__________)西民二终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向__________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决定立案执行,案号为。

  截至今日,未央区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已经超过6个月,被执行人陕西力扬装饰公司支付二期手术费40000万元外,案件被搁置,在我无数次的催促下,该法院仍消极执行鉴于此,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执行。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关强制执行申请书11

  申请人:王____,男,1980年5月11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____公司职工,住北京市____区____街道____楼____单元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北京市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______街道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李____职务:董事长电话:________________邮编:1000____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____诉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__________]__法民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____日内赔偿给王____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______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归还的____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强制执行申请书12

  申请执行人:_____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______

  负责人:___职务:经理电话:________被执行人:______

  住所地: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__)顺民初字第67__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__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__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__)顺民初字第67__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__年七月一日至二o__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__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__法院

  申请人:

  ______北京分公司

  __年__月__日

有关强制执行申请书13

  申请人:曹_,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_县_镇__组。

  委托代理人:_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程凌。

  被申请人:伍__,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_县_镇_路3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__)_民一初字第_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_省_县人民法院(20__)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__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__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__)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_

  二O__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有关强制执行申请书14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写明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等)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有关强制执行申请书15

  申请执行人:依玛士(上海)标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6号天建大厦1015-1016室

  负责人:屈晶

  职务:经理

  电话:xxx

  被执行人:北京绿顿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宏大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陶友谊

  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20xx)顺民初字第6797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xx)顺民初字第6797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依玛士(上海)

  标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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