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时间:2022-06-26 20:24:07 委托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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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委托书应用范围愈来愈广泛,那么一般委托书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1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xx市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委托xx市xx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行政职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管辖范围:xx市xx镇行政区域

  二、委托权限: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察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的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四、委托期限: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三年。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xx市法制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2

  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__市市场和安全监管局委托__市__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行政权力。具体内容如下:

  一、管辖范围:__市__镇行政区域

  二、授权: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察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职权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受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2.受委托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四、委托期限:本授权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为三年。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一份,受委托单位一份,另一份报__市法制局备案。

  委托单位(章)_______________委托单位(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3

  委托机关: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组织:乡、(镇、管委会、办事处)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和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规范、规章的规定,委托机关将部分法定行政执法权委托受委托组织行使,为明确双方在委托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四)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期限

  从XXX年11月1日起至XXX年10月31日止

  三、委托机关的职责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二)定期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三)提供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

  (四)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执法关系。

  (五)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机关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受委托组织的职责

  受委托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三)实施委托执法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规范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四)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在当月的24日前,向委托机关报送本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五)应当将实施委托执法之中发现的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六)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

  (七)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五、其余事项

  (一)本委托书所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本委托书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进行修改。

  (二)本委托书所载委托执法权限,在委托期限内,除因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明文指令外,委托机关不得擅自收回或缩小范围。

  (三)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报送黑河市安监局和五大连池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受委托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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