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书

时间:2022-01-23 11:03:17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实用的合同协议书3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到底应如何拟定协议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协议书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的合同协议书3篇

合同协议书 篇1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合同协议书 篇2

  合同编号:字第 号

  本着相互信任、长期合作的精神。甲乙双方依据下列条款,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供需双方:

  工程名称: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电话: 第二条 合同标和价格: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

  第三条 支付方式:

  结算方式: 付款(每月日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月 日到日的材料清单)。甲方核对后,于下月 号前付清上月所有款项给乙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按合同在约定地点核实货物数量、质量,并向乙方出具收货凭证。 2.有权对合同清单所列货物的质量进行抽检,如发现不合格则退货给乙方。 3.甲方应按期将货款汇入乙方帐户,如逾期未支付,乙方可拒绝继续供货。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有责任按供货清单所规定的`货物数量、质量、时间和交货地点向甲方提供货物。

  2.按甲方要求提供发票和具体供货清单,并提供货物的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及质保书等。

  3.如经甲方抽检发现货物不符合乙方所提供的技术要求,乙方应无条件给甲方办理退货手续,并负责更换合格的产品。

  第六条 交货方式及其运输:

  1.交货时间:订单下达之日至日内。

  2行议定)

  第七条 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

  三方,合同一 方将其合同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本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额的10%违约金。无论任何原因而形成的废止、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 其它事项

  第九条1、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

  决或者履行约定,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

  甲方:(签字并盖公章)乙方:(签字并盖公章) 法人代表人:法人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签定地点: 授权代表人:签定日期: 年3

  月 日

合同协议书 篇3

  (总承包价―分期付款)

  ________年__月__日

  ________(签署地)(以下称公司) (以

  下称打捞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双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打捞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船舶。

  1. 船舶

  船名船籍

  注册地 总长/型宽/型深 设计吃水 总吨/净吨/载重吨 货物详情和性质船舶位置、状态及作业工地情况 本合同中术语“船舶”应包括任何性质的船舶、艇筏、财产或其部件,包括装载于其中或其上的任何物品,诸如但不限于本条描述的货物和燃料。

  2.服务

  打捞方同意在履行合同时做到应有的谨慎,并尽量在第10条规定的地点交付或处置船舶。在与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性质不起冲突的前提下,打捞方要以应有的谨慎防止和减小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打捞方应提供本合同附件1所载明的人员、船艇、设备,这些人员、船艇,设备应当是打捞方根据船舶状况、位置以及工地情况认为在服务过程中所必须使用的。打捞方的作业方法应按照附件2的约定,并且应当使用附件1中列明的'人员,船艇和设备。

  3.价格和支付条款

  3.1 打捞总承包价(大小写):

  3. 2 延误费率: 元/天

  3.3 支付方式: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3.4 所有向打捞方支付的款项应按照以下约定的银行帐户和货币进行支付:开户行:开户名:帐号: 货币 :

  3. 5总承包价的每期付款都应按本合同约定,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并不可撤销地由打捞方取得。

  本合同下所有应向打捞方支付的费用,应该没有任何折扣、扣除、抵销、留置、索赔或者反索赔。

  3. 6根据本合同支付的所有款项,打捞方应尽快给公司开具发票。如果打捞方在合同约定期限的3个银行工作日内未收到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则该款项应按年息 %记取利息。

  3. 7如果公司在约定期限7日内未支付合同应付款项,或者应打捞方的要求,

  根据第12条需要的担保未在5个银行工作日内提供,打捞方可以在以后的任何时间,在不损害本方已得费用及所享有的进一步对公司的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终止本合同。但是打捞方对其行使救济权利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公司。

  4.公司代表

  在作业过程中应打捞方的合理要求,应当有一名公司全权代表随时在场。公司应尽可能向打捞方提供所要求的一切信息。

  另外,公司应在自己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提供足够的高级船员或同等资质人员,这些人员应熟悉货物体系和船舶布置情况,并在作业过程中应打捞方的合理要求在现场,以便为打捞方提供作业建议。

  5.作业方法 和(或)人员、船艇和设备的调整

  5.1 如果在履行合同前或履行期间,由于以下原因,需要对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人员、船艇、以及设备进行实质性的调整,则打捞方应该书面通知公司,并告知其为完成服务而估计增加的额外费用(这种调整非因打捞方的过失):

  5.1.1由于公司的疏忽,打捞方在作业时所依据的材料或数据错误;

  5.1.2船舶或者作业工地的位置情况有重大变化。

  5.2 双方应不延迟地对承包价上增加的额外费用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如果在打捞方提供额外费用的5天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商,那么在不损害第5.1.1条打捞方索赔权利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合同下的服务,但是必须征得主管当局的同意。此情况下,打捞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终止时取得全部应得费用。

  如果主管当局不同意终止合同,公司应随时按照第3条规定的延误费率向打捞方支付费用。公司有责任向打捞方支付持续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5.3就额外费用的合理性和金额,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也可以协商将此提交仲裁,以取得仲裁员的裁决(仅在17.1条被选用时适用)。

  在提交仲裁的过程中,打捞方应继续提供本合同下的服务,同时保留其对额外费用的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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