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时间:2024-02-10 08:20:51 证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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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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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若羌红枣的生产、经营,提高红枣质量,维护和提高若羌红枣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若羌红枣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若羌红枣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若羌红枣原产地证明商标注册人是若羌红枣管理协会,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若羌红枣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若羌红枣管理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若羌红枣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若羌红枣证明商标的产品种植地域范围:若羌县铁干里克乡、吾塔木乡、瓦石峡镇(包括塔什萨依开发区)、农二师36团。

  第六条使用若羌红枣证明商标的产品特征:若羌红枣(主要指灰枣),若羌独特的气候条件即光照时间长、有效积温高、昼夜温差大,造就了若羌红枣独特的产品品质,其特征是:皮薄核小、肉厚质实、浓香甘甜,各种营养成分含量高。如:钙(mg/100g)109,锌(mg/kg)5.0、铁(mg/kg)1.24、维生素C(mg/100g)31.9、可溶性糖(%)74.88。

  第七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商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若羌红枣证明商标。

  第三章若羌红枣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申请使用若羌红枣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若羌红枣管理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若羌红枣管理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3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若羌红枣管理协会安排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委托有关部门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符合若羌红枣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和证明商标标识;

  3、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若羌红枣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十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若羌红枣管理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若羌红枣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内向若羌红枣管理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委托或指定检测机构

  第十三条:若羌红枣管理协会委托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若羌红枣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第五章若羌红枣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若羌红枣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若羌红枣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若羌红枣管理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其他权利(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五条若羌红枣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若羌红枣证明商标所指定产品的特有品质、质量,维护市场声誉;

  2、接受若羌红枣管理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若羌红枣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若羌红枣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若羌红枣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若羌红枣证明商标;

  4、其他义务(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六章若羌红枣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若羌红枣管理协会是若羌红枣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若羌红枣管理协会与若羌红枣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十八条若羌红枣管理协会为保证若羌红枣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若羌红枣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七章若羌红枣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若羌红枣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若羌红枣管理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未经若羌红枣管理协会许可,擅自在红枣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与若羌红枣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若羌红枣管理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若羌红枣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八章若羌红枣证明商标的监督检验指定

  第二十二条若羌红枣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对证明商标质量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在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质量标准,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2、不得在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3、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地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证明商标。

  第二十三条产(商)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及含量,需要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应当在包装上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

  第二十四条对使用若羌红枣证明商标的商品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的样品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商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使用若羌红枣证明商标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六条使用若羌红枣证明商标的商品应当符合《质量包装商品质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使用若羌红枣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若羌红枣管理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若羌红枣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若羌红枣证明商标商品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