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

时间:2022-03-12 11:17:34 证明 我要投稿

出生医学证明15篇

  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要用到证明的地方还是很多的,证明是用可靠的证据证明有关人员或事实的真实情况的凭证。大家知道证明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出生医学证明,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出生医学证明15篇

出生医学证明1

  我院实行专人专机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差不多三年了,非常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的打印和管理工作。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的出、入登记制度,报废登记制度,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专用章应分别设在办公室和财务室两个科室,严格使用手续,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按法定式样由签发单位刻制,印模式样已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工作统一由县保健院负责。

  定期召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和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小组会议,总结每一季度的工作情况,提出不足和建议,督促落实和完善。所以今年因打印证件时操作或机械故障等原因导致项目不准确或错误的问题减少了。

  20xx年度,我卫生院的接生活产人数是1121人,实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1200个,已发放《出生医学证明》1031个,其中有历年出生20xx年发放的115本,今年出生今年发放的916本;作废《出生医学证明》有3本;还剩余空白《出生医学证明》312本。我院今年度的发证率是81.7%。

  因今年医改,各项工作比较多,且现在打证和发证都是我一个人负责,所以今年不能及时按时打印,给我们妇产科和办公室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明年希望有新的人员来拉接手打证和发证工作,这样打印和发放工作才能逐渐恢复正常。

出生医学证明2

  根据20xx年妇幼卫生年报质控工作安排,11月组织专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年报质量控制,按照质控工作要求,重点对生命指标及保健指标漏报情况进行了质量控制调查。质控小组认真组织实施,整理汇总相关资料,结果汇总如下:

  一、调查样本和调查方法

  在我区16个乡镇随机抽取4个乡镇每个乡镇抽取4个村进行质量监测和漏报调查。本次调查主要是回顾性总结,查漏补缺,通过多部门、多渠道搜集、核查,确保监测数据来源准确、真实。质控内容详见附表。

  二、质量控制结果

  结果:本次质控调查中,活产上报155漏报10例多报5例,漏报率为6.20%、儿童死亡漏上报2例漏报0例,漏报率为0% 。孕产妇系统管理上报155例漏报10例多报5例漏报率为6.2%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上报708例,漏报10例,多报8例,漏报率为1.4% 、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上报1412例漏报13例多报7例漏报率为0.9%、分析:主要原因是在统计上报中统计时限不以致、信息反馈不及时,导致多报或漏报。

  三、存在问题原因

  1、20xx年妇幼卫生年报质量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医疗卫生单位对妇幼卫生统计工作不够重视,主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数据收集整理把关不严,以致报表中存在漏报问题。

  2、由于基层妇幼人员更换频繁,妇幼卫生统计工作培训不连续,有脱节现象,影响了报表质量。

  3、部分妇幼卫生统计人员业务知识缺乏,不注重自身学习,工作能力不强

  4、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大统计工作难度加大。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妇幼保健人员培训学习,尤其是妇幼卫生统计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妇幼卫生年报质量,并定期做好查漏质控工作。

  2、各医疗单位应制定流动人口管理措施,使其享有基本的保健管理,把流动人口纳入本辖区内日常保健服务工作中,并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

  3、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确保数据来源准确真实。

  4、加强乡、村级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人员培训,保证其工作时间,努力提高妇幼卫生统计工作质量。

出生医学证明3

  《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事流程 从19XX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出生医学证明书。

  《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19XX年10月2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于19XX年6月1日开始施行,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书》。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XX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四、原卫生、公安、民政三部联合签发的卫统发(19XX)第1号文通知中,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书》的规定不再生效。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它卡、册或纪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经济负担。

  六、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卫生、公安两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式样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

出生医学证明4

  20××年,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有关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启用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将20××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情况

  按照省卫计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县区相关管理人员,参加了省举办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培训班,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对全市启用新证工作进行了部署。同时,加强与市公安部门的沟通工作,对县区公安户籍管理人员进行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题业务培训,保证工作的协同性,发挥户政部门监督作用。各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市于20××年1月1日起顺利启用新证,完成了对旧证的清理登记、回收和集中销毁工作,建立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信息上传省网的接口。

  二、20××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质量控制情况

  20××年,经各地各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主要质量指标有所改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率较高。省通报显示,全省平均废证率为0.7%,我市在13个省辖市中排名第二。根据妇幼保健综合管理平台数据统计,废证率由高到低排序为:开发区33.3%、原海州区1.2%、灌云县1.1%、连云区1.1%、原新浦区1.0%、赣榆区0.6%、灌南县0.5%、东海县0.4%。

  全市共有接产发证机构94家,其中43家废证率达到或超过1%,超标率为45.7%。从统计数据分析来看,公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管理较好,民营医疗机构管理较薄弱。

  2.《出生医学证明》换证率较高。省通报显示,我市换证率全省最高,为全省平均换证率0.6%两倍以上。换证率由高到低排序为:原海州区4.9%、原新浦区2.2%、东海县1.7%、灌云县1.0%、连云区0.9%、灌南县0.9%、赣榆区0.8%。

  3.《出生医学证明》补证率较高。省通报显示,全省补证率为0.8%,我市补证率达到了1.4%(含特殊签发)。补证率由高到低排序为:灌南县2.4%、东海县1.8%、灌云县1.7%、连云区1.7%、赣榆区1.4%、原海州区0.8%、原新浦区0.1%。

  4.违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医学证明》上传省网过程中,发现某县妇幼保健所违规发放4枚没有母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通过省网审核,造成同期全市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上传省网。

  5.《出生医学证明》网上签发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在对20××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与平台系统审核比对时发现,东海县:有5枚网上未废但已交纸质版废证,另有2枚网上已废但未交纸质版废证;灌云县:有9枚网上未废但已交纸质版废证;灌南县:有10枚网上未废但已交纸质版废证,另有1枚网上已废但未交纸质版废证;赣榆区:有9枚网上未废但已交纸质版废证,另有1枚网上已废但未交纸质版废证;原新浦区:有6枚网上未废但已交纸质版废证,另有3枚网上已废但未交纸质版废证。

  三、整改要求

  1.完善管理制度。各县区卫计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提高管理水平。有针对性地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对证件毁损、丢失、制假、用假、贩假事件的监察能力,防止失职渎职事件的发生。

  3.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督促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签发证件。建立责任追究制,在证件签发和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按规定处理。

  4.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专项整治行动,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并限期整改,清除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市适时组织全市专项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出生医学证明5

  母亲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父亲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孩子姓名: 性别: 于XX年XX月XX日出生在XX医院,并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由于(某种原因),特申请为孩子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6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XXX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受托人姓名:XXX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与委托人关系:XXX

  委托人于20xx年XX月XX日在XXXXXX医院分娩,特授权委托XXX(受委托人姓名)办理XXX(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按手印: 受托人签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7

  一、 《出生医学证明》由保健科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负责从财务科领取、填写、盖章,统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三、因我院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我院申请换发。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保健科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

  四、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证、章分开,专人分管。

  五、若新生儿家属不慎将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持单位(村委会)或公安机关未上户证明、原接生单位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以及遗失证明到保健科进行补办。

  六、妇产科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材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旦查实,予严肃处理。

出生医学证明8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 (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办理 (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签名:

  年 月日

出生医学证明9

  委托人:妈妈的名字 性别:女 出生年月:妈妈的生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妈妈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爸爸名字 性别:男 出生年月:爸爸的生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爸爸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上地医院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爸爸的名字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宝宝的名字的? 出生医学证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妈妈的名字 受托人签名:爸爸的名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10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其领取、发放、登记等工作,我院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的具体要求,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培训,逐步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步入了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现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组织

  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我院成立了以院支部书记为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专门科室、专管人员具体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等日常工作。确保了《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1、规范领取程序:要求专管人员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必须将领取人员的姓名、领取的数量在院办公室进行登记,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后方可领取。

  2、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领取机构必须是具有《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资质的医疗或计划生育机构,且领取人员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方可领取。

  3、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妥善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存根。

  三、本年度申领及发放情况

  20xx年元月至今我院共申领《出生医学证明》4400份,去年库存470份,合计4870份,现已办理4870份:其中20xx年出生新生儿办理2638份,20xx年及以前出生者办理2175份,作废57份。

  总之,我院20xx年在《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方面,能严格执行卫生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使《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逐步得到了规范。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更加规范。

出生医学证明11

  委托人:-性别:女 出生年月:20xx年xx月xx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性别:男 出生年月:20xx年xx月xx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妇幼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事宜,特委

  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的 出生医学证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12

亲爱的新爸爸,新妈妈们,

你们好!

  恭喜你们添了一位新宝宝,《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也是每个新生儿的第一份人生档案。当你们在为宝宝准备一切生活必备品时,请别忘了为宝宝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填报准备。

  一、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前必须给新生儿起名,填写要字迹工整,婴儿可以随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必须准确,如需用冷僻字,须事先去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咨询。《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一个月内可产妇自行领取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因特殊原因,超出一个月需产妇本人领取, 三、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认真核对,如发现有打印错误,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擅自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四、《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五、领证时需提交材料:

  (一)新生儿母亲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二)其他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材料:

  1、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办理出生证所需证件:带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结婚证或准生证原件,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3、授权委托领出生医学证明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每周一下午,周三、四、五 早上9 : 30 ~ 11 : 10,下午2 : 00~ 4 : 30 办理地址:门诊大楼6楼624室。

  联系电话:88070361

  温州市中心医院出生证

  20xx.10.16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授委托人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温州市中心医院分娩。特授权委托 (授委托人姓名)办理 (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授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受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签字: 授委托人签字:

出生医学证明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并统一编号。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托安徽省妇幼保健所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与任务,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规范服务。

  第七条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登记造册,确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如有变动,应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刻制印章,配发至签发机构,并将印章式样抄送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公安机关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九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各签发机构应当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数量、编号及时上报上级委托管理机构并申明作废。必要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控制废证率,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或加盖作废章,定期逐级回收,由省妇幼保健所统一销毁。

  第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受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投诉、举报,并组织对《出生医学证明》真伪的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协调各签发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协作机制,相互配合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与孕产妇保健管理和儿童保健管理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建立签发管理制度,严格签发程序,专人负责;设专人分别管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出具虚假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加快《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化进程,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与公安等部门共享机制。各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定期将辖区内签发机构名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号段、废证编号逐级报送至省妇幼保健所。实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的地区还应定期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个案信息逐级报送省妇幼保健所,再由省妇幼保健所统一将相关信息通报省级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各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以及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均应按档案管理要求,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三章申领

  第十六条实行按属地逐级申领制度。各签发机构向辖区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向所在市委托管理机构,各市委托管理机构向省妇幼保健所逐级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严禁向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严禁跨地区、跨机构出借、转让《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八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下级单位申领时,应查验单位介绍信、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申领数量及编号并填写登记本。

  第十九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对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并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时间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和管理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首次签发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由该助产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婴儿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各签发机构应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助产机构接生人员负责规范填写分娩信息;签发人员负责查验新生儿父母、领证人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规范打印或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碳素笔一次填写,所有项目要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各助产机构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应核对分娩产妇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复印件。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目处填写"/"。

  第二十五条各签发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合理设计签发流程,方便群众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申领和使用规定,指导孕产妇做好新生儿姓名、相关证明材料的准备。

  新生儿父母应在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出院前未申领的,须在出生一个月之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对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出生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在本办法下发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

  3、亲子(母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参照医疗机构外分娩申领。

  第二十七条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发放登记,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免费签发,严禁收费和搭车收费。

  第五章换发

  第三十条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或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第三十一条签发机构不得为当事人以变更新生儿姓名为理由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二条签发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已入户的)或正副页(未入户的);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原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

  第六章补发

  第三十五条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丧失《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页或副页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三十六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第三十七条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补发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告;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6、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给予情况属实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未办理出生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出生登记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第七章责任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于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管理机构、签发机构或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妇秘〔20xx〕650号)作废。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亲子鉴定证明指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第四十五条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14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的沟通协作和资源共享,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强大合力,建立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确保《出生医学证明》依法发放、管理规范。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1.定期例会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每半年召开1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例会,通报工作信息,培训更新管理知识,研究探讨工作难题,共享基层工作经验,增进部门业务交流。

  2.建立联络员制度区县、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明确一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联络员,负责总体协调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工作沟通、协调、业务往来等。联络员一年一定,因工作需要岗位异动后,应及时重新明确联络员并告知对应部门。

  3.专项督查制度结合省工作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联合专项整治与督导检查,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4.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积极推动两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查询核对,探索实现信息联网和共享,杜绝伪*证件的使用。

  (二)协作管理重点内容

  1.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要求,对符合签发条件的新生儿依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为确保一名新生儿只有一份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因丢失申请补办或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补发机构或管理机构以及同级公安部门应及时信息互通,通过《新生儿入户情况核查联系表》联系并反馈意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符合补发条件或签发条件的不得补发或签发。

  2.严格《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签发证件的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先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因新生儿姓名不符合出生登记而要求变更《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的,户口登记机关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建议书》,原签发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换发。

  3.积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公安部门办理出生登记时,发现《出生医学证明》真实性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按规定予以扣留,暂缓办理出生登记,并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证件载体作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市妇幼保健院进行鉴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受理真伪鉴定时,如发现伪*证件,应将证件复印件和《〈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复印件报送至市妇幼保健院备案。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处理。

  4.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使用督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各级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户口登记机关应加强培训,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伪鉴定方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追究申领人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公安分局要围绕工作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区县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制度,共同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二)强化沟通交流。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日常工作交流,依托双方工作联络员搭建联系桥梁,通过电话、QQ等方式逐步建立信息交流沟通平台,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传递国家卫计、公安系统最新工作要求和动态,促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三)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是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区县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规定为群众服务。不得违规设置前置条件作为不予签发或暂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同时注意将依法行政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出生登记过程中,经办人员务必提高责任心,热情细致告知注意事项和办理要求,主动解决群众难题,避免群众走弯路。

  (四)鼓励探索创新。

  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创新管理方法和工作措施,及时将工作中好的经验或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卫生计生委和市公安局。

出生医学证明15

  兹我镇____村(社区)组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日与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结婚,于____年____月日(顺、剖)生一____(姓名:____),属政策内生育。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生医学证明15篇】相关文章:

出生医学证明02-11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03-04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02-12

出生的证明02-11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01-10

出生的证明15篇02-23

出生证明模板01-20

出生证明办理流程09-22

怎么办理出生证明07-27

马年出生的宝宝性格探析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