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破产后员工应该怎么办

时间:2022-05-07 01:23:29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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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破产后员工应该怎么办

  公司倒闭员工怎么办

私企破产后员工应该怎么办

  公司破产倒闭后,经过清算程序就会消灭法人资格,此时公司已经不复存在,那么公司的员工该何去何从呢?关于公司倒闭后员工该怎么办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大家所关注的热点,下面小编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您具体介绍相关内容。

  当自己所在的企业遭遇破产,职工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

  1、坦然面对劳动合同被提前终止的事实,努力重新就业。

  2、对被拖欠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拓展: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现代企业的员工跟以往比较有很大的不同,他们的素质相对比较较高,知识性强。具有以下特点:

  1、创造性强。他们主要依靠自己对新知识的探索和领悟,从而产生对新事物创造的欲望,推动生产的发展、技术的更新,产品的换代,从而使知识资本增值。

  2、独立性强。由于知识型员工掌握企业生产发展所必须的知识,具有某种特殊技能,因此他们更愿意在一个独立的工作环境中工作,不愿意接受其他事物或人员的牵制。

  3、成就欲强。他们不仅想获得一定的物质报酬,更想获得社会的尊重、上级的器重、个人的声望。

  4、自我完善欲望强。知识型员工对知识不断学习、更新,对新技术不断探索追求,以期促进自我完善的意识和自觉性。

  5、流动意愿强。

  公司倒闭破产后肯定也无力再为员工安排什么,此时最多也就是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员工来讲,光靠经济补偿金肯定是不行的,还需要自己积极的就业,这样才能够保障自己及家人的基本生活水平。更多公司倒闭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你到网站进行了解。

  

  破产程序的前三个阶段包含哪些内容

  破产程序一般情况下分为五个阶段,其中前三个阶段是:开始程序、宣告程序和进行程序。这三个阶段包含了哪些内容呢?本文将详细介绍解破产程序的前三个阶段的内容。

  破产程序的前三个阶段包含哪些内容

  开始程序

  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

  宣告程序

  破产由法院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审理后,确认具备以下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①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②债权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权利;③债务人具有破产的能力。

  宣告破产要使用书面裁定。破产裁定书必须记明宣告破产的具体时间,确定呈报债权时间,确定调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宣布扣押命令,采取保全措施。

  进行程序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报明破产债权,应当遵守法院规定的期限,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的,不能成为破产债权,不得以破产人的财产受偿。报明破产债权的方式,是向法院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债权数额和形成债权的原因,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法院对于报明的债权,必须进行调查。参加调查的主要人员是破产管理人,另外还有破产人和已经报明债权的破产债权人。对于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由法院审理确定。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已经消除的债权,即可确定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持有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破产人财产的分配。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志的组织,由所有登记的破产债权人组成,由法院召集和主持。

  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清算和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叫做破产财团。在破产宣告时和破产程序进行中,一切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以及将来可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都属于破产财团。破产财团由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变价和分配。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公司破产是一件不幸的事,在破产中需要对公司的债务进行清偿,但是因为破产的公司都是资不抵债的,所以在清偿债务的时候就有先后顺序,那么这些顺序是怎么样的呢?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

  

  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 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 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 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对外投资的清算

  企业的对外投资一般有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

  (一)、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首先,应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文件、破产企业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该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接着,应委托评估师对该项目及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得到相应的参考依据后,清算组对该项目投资进行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清算或将投资权益有偿转让。

  (二)、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1. 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

  2. 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3. 该项投资的现状,

  4. 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

  由于证券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

  (三)、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一般而言,企业的股权投资有与他人合资设立新公司和设立独资子公司二种方式,对前者,应了解被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其他股东投资的情况和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由于股权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不能采取一般的变卖或拍卖的形式,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对于后者,除了对其的登记注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推荐阅读:

  对子公司的资产是否和如何并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决定。

  对外债权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一是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一)、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理的程序和步骤。

  由清算组会计师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并编制成册。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该应收款帐册,通过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谈话,了解每笔应收帐款的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据,起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提交法院。

  (二)、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讨的程序和步骤。

  1. 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2. 对未知债务人进行调查。

  3. 对已知债务人,核定数额,列明清单,并向法院申请《偿还财物通知书》。

  4. 向债务人送达《偿还财物通知书》。

  5. 做好追讨债务工作的登记工作。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也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称之为破产债权的清理,由于破产债权主要是法律问题,故律师在这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该项工作主要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报,清算组的工作不多。

  (二)、破产债权的审核

  清算组在破产债权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对其进行审核。主要对申报期限、诉讼时效、债权凭证、数额等进行审核,并编制破产债权申报一览表。

  对担保债权的审核,全部审核完毕后,出具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和破产债权确认报告。

  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

  首先对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然后由清算组决定对破产企业已经签定并生效的合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由清算组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破产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和破产企业为原告的案件。

  公司破产程序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资不抵债了,要申请破产对公司在资产进行清算,清偿债务,那么公司破产的程序要怎么进行呢?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破产受理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第一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裁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破产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破产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五、破产复议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六、破产重整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七、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八、破产终结

  管理人应当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九、派生程序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对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的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宣告破产的情形

  企业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被宣告破产,那么这些情形在法律中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企业宣告破产是由谁申请呢?小编将在下文详细为您介绍。

  《破产法》部分条文: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公司的所有财产都会成为破产财产,但是有些财产确实公司占有却不属于公公司的,所以不能成为破产财产,那么哪些财产不能成为破产财产呢?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不属于破产财产主要有:

  1、债务人占有但所有权由他人享有的财产。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这类财产的真正所有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行使取回权,而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这类财产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基于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担保物及担保物的代位物。

  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被设立了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那么这些财产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就不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后剩余部分的担保物,仍然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权具有代位性,所以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仍然属于担保财产,担保权人对于这部分财产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破产宣告时如果担保物灭失后得到了补偿,那么这部分补偿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3、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法定优先权依法产生,而不能依约定产生。法定优先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相似,所以参照破产法关于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也不应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比如,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对所建工程享有的工程款优先权。由于法定优先权所保障的债权额通常均低于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的价值,所以实践中通常的作法是,通过拍卖方式将财产变现后分割价款,优先清偿法定优先权所保障的债权,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4、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或者应当向他人转移所有权的财产。

  一般说来,特定物买卖合同中,物之所有权通常在合同订立后就发生转移,相对人取得所有权从而享有取回权。但如果买方没有支付对价,则卖方可以行使抗辩权,所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强调以相对人支付全部对价为条件,即只有在相对人完全支付对价时,相对人才有取回权,该财产也才不列入破产财产。

  另一种情况下,一些须经过产权登记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财产,虽然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这类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5、因所有权保留约定而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实际上发生了所有权和占有的分离,并将这种分离作为对买方履约的担保。在买方破产时,卖方基于保留的所有权享有对标的物的取回权,对买方已经支付的款项,由卖方结算后将剩余的返还买方;买方的破产清算组如果愿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支付剩余款项的,可以用实际支付余款来对抗卖方的取回权。这一规则逆向适用则可以应用于卖方破产的情形下,买方对抗卖方清算组行使取回权。

  6、其他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在以上五种财产之外,《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规定: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和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处理。前者如国有划拨土地,后者仅限于企业内工会和其他党群组织拥有明确所有权的财产,而其占用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仍应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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