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工伤事故处理制度

时间:2023-02-07 08:20:07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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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伤事故处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12工伤事故处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2工伤事故处理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保证工人的人生财产安全,有效地进行落实“安全笫-、预防为主” 的方针、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1、项目成立~故领导小组,如发生工伤~故,应立即奔赴现场并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并立即拨打120送医院进行抢救。

  2、项目负责人立即向有关上级领导汇报~故情况,带领~故领导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找出~故起因,总结经验教训,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搞好善后工作的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行和现身说法,让它们时时注意安全,杜绝故发生,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笫一位。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地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类事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

  4、事故报告规定

  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3)发生火灾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和打电话119报警,同时采取急救措施。

  4)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火灾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没到现场前,企业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确因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般按以下要求进行:

  1) 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调查处理。 2)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 死亡事故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 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应组织学习吸取教训,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5)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工伤认定及上报

  事故企业填报《伤亡事故报告单》后,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填写材料上报企业领导,由企业领导上报审批。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启动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上报时间和报告范围:

  1、一般损失事故:以项目经理为首,12小时内书面上报公司总工办,总工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较大事故:由项目部在2小时内书面(或者电话、口头)上报总工办,由公司总工办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特殊情况由公司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3、重、特大事故:由项目部在第一时间(不超过1小时)内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同时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管辖区域的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四、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发生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书。

  五、如一次事故牵涉到二个单位,并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仲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七、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责任事故的,由总公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伤者或死亡家属做好慰问抚恤工作。

  十、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十一、事故级划分:

  1、一般损失事故:轻伤或一次性损失1万元以下;

  2、较大损失事故:重伤或一次性损失1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

  3、重大损失事故: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以下或一次性损失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

  4、特大损失事故:三人以上或一次性损失100万元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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