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时间:2023-05-31 17:57:4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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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在现在社会,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安全生产巡查制度1

  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避免事故发生,及时了解和控制危险因素,使安全生产有序、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每天由专职安全员对本本单位进行巡查。

  第三条安全员每日由各部门负责人轮换兼任

  第四条巡查内容依据不同季节、不同部门进行专门的针对性巡查。

  第五条安全员对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填写安全日记,对巡查出的问题和不安全状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报告上级领导,请求领导解决。对巡查中的安全紧急情况,应当场解决。不在能力范围内的,应立即报告领导解决。

  第六条

  专职安全员对救助站范围内的不安全情况有权下发安全整改通知书;有权拒绝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发现险情,有权先停工处理后汇报;安全问题,有权越级报告。

  第七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巡查的安全员,相关领导有权责令整改和处罚。

安全生产巡查制度2

  段纯镇安全巡查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镇安委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区有关领导带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前和“安全生产月”期间均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也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参加开展大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对下属单位或辖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做到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二、全镇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和专项安全整治活动检查由镇政府或镇安委会统一部署,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街道、镇辖区企业和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完成。全镇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计划、方案、总结等相关文字材料由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专项整治活动计划、方案、总结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报镇安委会办公室汇总。

  三、各村委、镇辖区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危险程度,对辖内企业进行分类检查,并督促企业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检查应深入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场所要重点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严格检查。

  四、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各行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本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场所要重点防范,加强监督检查。

  五、各专项整治责任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交通、消防、危险化学品、建筑工地等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管理,按规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六、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确保落实到位。加强自身的安全检查,加强对各类设备设施的保养、维护工作,确保各类设备设施不带病运行。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并制定相应的事故防范预案和组织开展演练。

  七、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各村委、镇辖区企业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定计划、定措施、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或企业,应立即责令其排除,不能立即排除或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超出管理或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或镇政府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查处,检查中要有完整的检查记录、隐患整改措施和隐患整改的记录。

安全生产巡查制度3

  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促进项目部安全生产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项目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状态,潜在危险等,以便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为了保证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项目经理是安全检查的组织人,负责督促本项目安全检查。

  2安全员是检查制度的责任人,负责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二、检查依据

  本工程安全检查的主要标准:

  ⑴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⑵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GJG—46—20xx)

  ⑷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xx)

  ⑸建筑施工碗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xx)

  ⑹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xx)

  ⑺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xx)

  ⑻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076—95)

  三、具体措施

  (1)项目副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健全完善安全检查制度,按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

  (2)对安全防护用品要按照安全保证计划的规定以及合同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杜绝不合格的安全用品进场。

  (3)对中、小型机械、脚手架、安全网等安全设施要按照安全保证计划的规定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后挂牌使用。

  (4)大型机械设备要按照经过审批的安装方案进行基础验收。

  (5)脚手架要按照安全保证计划中指定的搭设方案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施工用电按照临时施工用电规范JGJ46—20xx要求和临时施工用电方案进行检查验收。

  (7)对工地防火按照安全保证计划进行检查验收。

  (8)对环境卫生、劳动保护、文明施工要求按照安全保证计划中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9)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查,严禁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与违章作业。

  (10)对职工遵章守纪的情况进行检查,有违章严肃处理。

  (11)工地每天检查,工程项目部每月20—25日检查一次,发现隐患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

  四、安全检查问题处理

  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当时能够解决的应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报告领导解决,或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队伍必须定人员、定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项目安全员和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个别故意违章行为可签发“罚款通知书”,对违章者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屡次违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处理。

安全生产巡查制度4

  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避免事故发生,及时了解和控制危险因素,使安全生产有序、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每天由专职安全员对本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巡查。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负责为项目专职安全员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四条巡查内容依据季节不同、专项施工不同进行专门的'针对性巡查。

  第五条安全员对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填写安全日记,对巡查出的问题和不安全状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报告上级领导,请求领导解决。对巡查中的安全紧急情况,应当场解决。不在能力范围内的,应立即报告领导解决。

  第六条专职安全员对施工范围内的不安全情况有权下发安全整改通知书;有权进行罚款;有权拒绝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发现险情,有权先停工处理后汇报;安全问题,有权越级报告。

  第七条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巡查的安全员,相关领导有权责令整改和处罚。

安全生产巡查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库区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库区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单位(有货车的)、库区内负责管理叉车的单位应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义务,爱护铁路道口设施,对危害道口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对维护铁路道口安全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主要职责:检查库区内铁路道口安全设施;督促库区相关企业搞好员工铁路道口安全培训;负责分析道口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

  第三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六条道口两侧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1,2站台道口设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上端设置叉形符号。)

  第七条有人看守道口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

  第八条道口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4站台道口警示标志设在两侧道口标志的下方。

  第九条道口附近备有必要的防火设备。

  第四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内,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碍了望视线的建筑物或种植妨碍了望视线的树木等。

  第十一条1,2站台道口为xxx与xxx两个单位共同看守的`铁路道口,双方单位须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二条道口铺面的维修和管理,以铁路外股钢轨以外2米为界。2米以外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2米以内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专用线有调车作业的道口必须设置铁路道口自动信号并派人看守。

  第十四条每年开展一次库区内的道口安全大检查活动,检查铁路道口设置状况,同时深入、广泛地宣传铁路道口安全法规。

  第五章铁 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六条严禁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内超车、掉头、熄火和空挡滑行。

  第十七条机动车不准在铁路道口内停留。一旦在道口内发生故障,立即设法将其移出钢轨外股2米以外。

  第十八条特别笨重、巨大和公路回砂器等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铁路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第十九条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行。

  第二十条载重机动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一条当有火车进入库区取送车作业时,其他车辆禁止通行。道口附近从事其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第六章 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交通事故,铁路、xxx门仍按照无人看守道口的规定处理。道口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由综合库当日上报铁路、xxx门。道口发生伤亡或中断行车两小时以上交通事故应及时上报铁路、xxx门。

  第二十三条因违章通行发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负责。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干扰道口看守人员的正常作业、打骂道口看守人员(监护员)者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据《xxx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干扰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施,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不服从看守人员指挥者,强行通过道口,未造成事故的,给予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

  (二)对在铁路道口违章行车或停车的驾驶员,罚款200元;

  (三)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责任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驾驶员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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