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30 08:51:1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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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便携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便携管理制度

便携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确保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使用管理顺利进行,真正发挥报警仪的功效,做到群检群防,杜绝井下瓦斯事故,各矿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督查执行情况,并协调统一安排。

  第二条 各矿要按下井应携带仪器的最多人数考虑便携式甲烷检测

  报警仪数量的配备(备用量不低于35%在用数量),配足仪器数量,保证正常需要。

  第三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各矿通风工区统一管理,建立账卡,编号入账,对每台仪器的使用、调校、返修等情况均要登记备案,并专人管理。

  第四条 各矿必须设置单独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室,确定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收发专用窗口。

  第五条 发放室设专职收发员负责仪器日常的收发、保管、充电和日常维护。收发员负责按牌号发放和收取仪器;上井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进入气孔和外部的`煤尘,保持仪器的清洁、美观;下井时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保证下井仪器电量充足,仪器完好、准确、可靠。

  第六条 每班必须设置专职校验人员,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每7天用新鲜空气和校准气样对仪器进行调校,确保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精度。

  第七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各工种上岗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工作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操作,专职校验人员需取得国家安全计量站颁发的计量鉴定证书。

  第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进行一次报警试验,确保仪器正常使用。

  第九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鉴定仪器应放在通风干燥处存放,避免与h2s等有害气体接触,仪器校验完成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保持仪器的清洁完好。

  第十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充电室应通风良好,并远离矿灯充电房和h2s等到有害气体,充电架应采用绝缘材料制作,充电器的底部要加垫绝缘胶皮。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将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人员造册报通风工区,经仪器管理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仪器牌(包括配套设施),统一造册登记,同时各使用单位必须留有花名册,做到专人专号。

  第十二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人员,凭牌领取仪器,要求仪器所有人员当班使用完后,要立即交回仪器房;使用人员要妥善保管仪器牌,如丢失或损坏要及时到仪器房挂失、补发,以防仪器流失;发现当班不交,查明原因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领取、收取双方必须当面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不合格不准发放,领取仪器后损坏则根据损坏程度双方确认,作好记录,方可收取。

  第十四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使用人员必须经通风工区培训,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通风知识和仪器的使用方法,方可使用仪器。

  第十五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井下使用人要爱护仪器,避免猛烈撞击、挤压和进水,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正确使用,有故障时要及时交回,严禁随便拆开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者调校仪器。

  第十六条 使用人不再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由使用人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连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牌一起交回通风工区仪器房,办理退牌手续。

  第十七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计量认证部门强制检验,每年一次。

  第十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修后,必须达到出厂的技术规格,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所有队级以上干部、集团公司以及上级的各级领导、外单位来矿人员、生产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全检查工、安全监控工、钻机工、回风流工作的绞车操作工等几类人员在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通风人员佩带光学瓦斯检查仪的可不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条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一条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二条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三条 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便携管理制度2

  1、监控仪器仪表检测人员由通风科管理。

  2、便携式瓦检仪实行固定发放、集中进行充电、放电工作。

  3、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仪器有故障时班后及时向仪器发放人员反映,必须及时调校。

  4、通风科每月对风仪器的使用维修发放校正情况进行一次抽检,抽检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详细记录。

  5、便携式瓦检仪每天下井前用1%标准气样验示值报警点零位,每7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报警仪进行标准气体校验并按规定填写记录,其误差超出规定时严禁发放。

  6、便携式瓦检仪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每年一次的检定工作,不合格的仪器及时反馈厂家。

  7、校验人员每月必须将便携式报警仪甲烷传感器的`使用情况、校验情况及时反映到主管单位。

  8、通风科根据各种仪器仪表进行检查后,针对存在问题作出相关的处理意见。

便携管理制度3

  第一条 为确保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使用管理顺利进行,真正发挥报警仪的功效,做到群检群防,杜绝井下瓦斯事故,各矿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督查执行情况,并协调统一安排。

  第二条 各矿要按下井应携带仪器的最多人数考虑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数量的配备(备用量不低于35%在用数量),配足仪器数量,保证正常需要。

  第三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各矿通风工区统一管理,建立账卡,编号入账,对每台仪器的使用、调校、返修等情况均要登记备案,并专人管理。

  第四条 各矿必须设置单独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室,确定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收发专用窗口。

  第五条 发放室设专职收发员负责仪器日常的收发、保管、充电和日常维护。收发员负责按牌号发放和收取仪器;上井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进入气孔和外部的煤尘,保持仪器的清洁、美观;下井时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保证下井仪器电量充足,仪器完好、准确、可靠。

  第六条 每班必须设置专职校验人员,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每7天用新鲜空气和校准气样对仪器进行调校,确保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精度。

  第七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各工种上岗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工作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操作,专职校验人员需取得国家安全计量站颁发的计量鉴定证书。

  第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进行一次报警试验,确保仪器正常使用。

  第九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鉴定仪器应放在通风干燥处存放,避免与h2s等有害气体接触,仪器校验完成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保持仪器的'清洁完好。

  第十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充电室应通风良好,并远离矿灯充电房和h2s等到有害气体,充电架应采用绝缘材料制作,充电器的底部要加垫绝缘胶皮。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将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人员造册报通风工区,经仪器管理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仪器牌(包括配套设施),统一造册登记,同时各使用单位必须留有花名册,做到专人专号。

  第十二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人员,凭牌领取仪器,要求仪器所有人员当班使用完后,要立即交回仪器房;使用人员要妥善保管仪器牌,如丢失或损坏要及时到仪器房挂失、补发,以防仪器流失;发现当班不交,查明原因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领取、收取双方必须当面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不合格不准发放,领取仪器后损坏则根据损坏程度双方确认,作好记录,方可收取。

  第十四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使用人员必须经通风工区培训,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通风知识和仪器的使用方法,方可使用仪器。

  第十五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井下使用人要爱护仪器,避免猛烈撞击、挤压和进水,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正确使用,有故障时要及时交回,严禁随便拆开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者调校仪器。

  第十六条 使用人不再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由使用人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连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牌一起交回通风工区仪器房,办理退牌手续。

  第十七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计量认证部门强制检验,每年一次。

  第十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修后,必须达到出厂的技术规格,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所有队级以上干部、集团公司以及上级的各级领导、外单位来矿人员、生产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全检查工、安全监控工、钻机工、回风流工作的绞车操作工等几类人员在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通风人员佩带光学瓦斯检查仪的可不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条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一条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二条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三条 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便携管理制度4

  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以及采煤面应安设瓦斯断电报警仪。

  2、安装断电报警仪所需电缆等物品由采掘监区(外委工程由外委队)负责提供,并运送到安装地点进行安装。对于采煤监区,断电报警仪的瓦斯探头应安设在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10米内、距巷道顶、帮各0.3米且无淋水处;对于掘进监区,瓦斯探头应安设在巷道无风筒一帮上部,距顶、帮各0.3米,距迎头不大于5米,且无淋水处(放炮时随人员撤出,喷浆时注意保护)。安装完毕,由通防监区负责调试,调试正常后交采掘监区使用保护。

  3、断电报警仪使用期间,采掘监区设专人负责看护,防止破坏和被盗,并严禁私自拆卸,否则照价赔偿。

  4、通防监区负责校验和维修。断电报警仪使用完毕,采掘监区应及时拆除并送通防监区。

  5、对仪器安装及时、使用正常、管理到位的监区,每月进行考评分适当给以奖励,造成损坏不能使用,照价赔偿。

  6、无故不安装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出发。

  7、便携式瓦检仪的配备人员为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总工,副总工,生技科、机电科正、副科长,调度室正、副主任,通防监区副区长、生产助理员及技术员,安全科所有下井人员,采掘监区生产副监区长、放炮员。

  外委工程队便携仪的`配备人员为正、副经理,区队长。

  8、便携仪的收发、充电由五监区负责,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收发做到及时。

  9、便携仪收发员对仪器作外观检测和保洁,并及时做好收发记录、充放电记录等,当班放电后再进行充电,充电时仪器电源开关处于“关”位置,避免假充、反充、过充电。因充、放电不及时而致仪器损坏的,照价赔偿。长期不使用的仪器,每月要进行一次充放电,在正常充电情况下,电池输出的电容量低于额定量的60%时,应及时更换电池。

  10、所有配带者下井时须到收发室领取,上井后及时交回,无故不佩带或不及时交回的发现一次扣50元。正确携带和使用仪器,严禁碰撞、拆卸或混装在工具包中,否则造成仪器损坏,照价赔偿;对领取后不开机或少开机者,发现一次扣50元。

  11、入井前打开仪器电源开关,井下发现瓦斯浓度超限报警,须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如“电气设备停电”、“撤出人员”等措施,同时迅速汇报调度室。

  12、采煤监区放炮员应将便携仪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对气体进行连续监测,掘进监区放炮员应将便携仪悬挂在巷道无风筒一帮上部,距顶、帮各0.3米,距迎头不大于5米,且无淋水处(放炮时随人员撤出,喷浆时注意保护)。

  13、便携仪连续工作时间一般在8小时以上,超过12小时应关机。

  14、通防监区负责对便携仪每7-10天进行一次零度、精度和报警点的调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根据周检计划,分期分批送至指定的矿山安全计量站进行计量检定,送检率不低于95%。

  15、各单位仪器使用情况由通防监区负责逐月考核。

便携管理制度5

  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以及采煤面应安设瓦斯断电报警仪。

  2、安装断电报警仪所需电缆等物品由采掘监区(外委工程由外委队)负责提供,并运送到安装地点进行安装。对于采煤监区,断电报警仪的瓦斯探头应安设在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10米内、距巷道顶、帮各0.3米且无淋水处;对于掘进监区,瓦斯探头应安设在巷道无风筒一帮上部,距顶、帮各0.3米,距迎头不大于5米,且无淋水处(放炮时随人员撤出,喷浆时注意保护)。安装完毕,由通防监区负责调试,调试正常后交采掘监区使用保护。

  3、断电报警仪使用期间,采掘监区设专人负责看护,防止破坏和被盗,并严禁私自拆卸,否则照价赔偿。

  4、通防监区负责校验和维修。断电报警仪使用完毕,采掘监区应及时拆除并送通防监区。

  5、对仪器安装及时、使用正常、管理到位的监区,每月进行考评分适当给以奖励,造成损坏不能使用,照价赔偿。

  6、无故不安装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出发。

  7、便携式瓦检仪的配备人员为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总工,副总工,生技科、机电科正、副科长,调度室正、副主任,通防监区副区长、生产助理员及技术员,安全科所有下井人员,采掘监区生产副监区长、放炮员。

  外委工程队便携仪的配备人员为正、副经理,区队长。

  8、便携仪的收发、充电由五监区负责,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收发做到及时。

  9、便携仪收发员对仪器作外观检测和保洁,并及时做好收发记录、充放电记录等,当班放电后再进行充电,充电时仪器电源开关处于"关"位置,避免假充、反充、过充电。因充、放电不及时而致仪器损坏的,照价赔偿。长期不使用的仪器,每月要进行一次充放电,在正常充电情况下,电池输出的电容量低于额定量的.60%时,应及时更换电池。

  10、所有配带者下井时须到收发室领取,上井后及时交回,无故不佩带或不及时交回的发现一次扣50元。正确携带和使用仪器,严禁碰撞、拆卸或混装在工具包中,否则造成仪器损坏,照价赔偿;对领取后不开机或少开机者,发现一次扣50元。

  11、入井前打开仪器电源开关,井下发现瓦斯浓度超限报警,须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如"电气设备停电"、"撤出人员"等措施,同时迅速汇报调度室。

  12、采煤监区放炮员应将便携仪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对气体进行连续监测,掘进监区放炮员应将便携仪悬挂在巷道无风筒一帮上部,距顶、帮各0.3米,距迎头不大于5米,且无淋水处(放炮时随人员撤出,喷浆时注意保护)。

  13、便携仪连续工作时间一般在8小时以上,超过12小时应关机。

  14、通防监区负责对便携仪每7-10天进行一次零度、精度和报警点的调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根据周检计划,分期分批送至指定的矿山安全计量站进行计量检定,送检率不低于95%。

  15、各单位仪器使用情况由通防监区负责逐月考核。

便携管理制度6

  进一步加强瓦斯管理,杜绝瓦斯事故,对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配备和使用规定如下:

  一、所有配带便携式报警仪人员必须到安通科值班室领取。

  二、领取仪器时认真检查,保证灵敏可靠、精度准确,否则不得携带入井。

  三、通风员、瓦检员、工程技术人员、电工,班组长等都必须携带。

  四、发放使用前,要仔细查看零点是否准确,数显是否正常,电源指示灯是否有亮,电压是否充足,外壳有无破损等。发现故障不准发放。

  五、仪器携带使用中,严禁随便拆开仪器,更不准取下过滤器和催化元件,以免发生失爆。

  六、仪器在使用中,严禁撞击,压挤,注意节约用电。严禁旋动电位器,严禁任意改变机内程序。

  七、对仪器的零点、测试精度和报警点,每半月定期调校一次,合理进行充放电,以保仪器的正常工作。

  八、及时清洗仪器外壳(只准用刷子)和通风罩部分等,确保气路的畅通和仪器的.清洁美观。

  九、发现仪器的工作电压低于3.6v时,禁止发放,并及时充电。

  十、对每台仪器的正常使用、调校、故障处理等情况,做好台账记录。发现仪器损坏,及时向值班汇报,并追究责任。

  十一、所有仪器必须编号并按牌号领取,出班后及时交回通风科充电。

  十二、仪器携带入井如有遗失、损坏,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并处以一至三倍以上罚款。

  十三、发现未按规定配带便携仪入井人员,必须严肃处理,并处以每人50元/次罚款。

便携管理制度7

  第一条 为确保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使用管理顺利进行,真正发挥报警仪的功效,做到群检群防,杜绝井下瓦斯事故,各矿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督查执行情况,并协调统一安排。

  第二条 各矿要按下井应携带仪器的最多人数考虑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数量的配备(备用量不低于35%在用数量),配足仪器数量,保证正常需要。

  第三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各矿通风工区统一管理,建立账卡,编号入账,对每台仪器的使用、调校、返修等情况均要登记备案,并专人管理。

  第四条 各矿必须设置单独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室,确定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收发专用窗口。

  第五条 发放室设专职收发员负责仪器日常的收发、保管、充电和日常维护。收发员负责按牌号发放和收取仪器;上井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进入气孔和外部的煤尘,保持仪器的清洁、美观;下井时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保证下井仪器电量充足,仪器完好、准确、可靠。

  第六条 每班必须设置专职校验人员,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每7天用新鲜空气和校准气样对仪器进行调校,确保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精度。

  第七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各工种上岗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工作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操作,专职校验人员需取得国家安全计量站颁发的计量鉴定证书。

  第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进行一次报警试验,确保仪器正常使用。

  第九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鉴定仪器应放在通风干燥处存放,避免与h2s等有害气体接触,仪器校验完成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保持仪器的清洁完好。

  第十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充电室应通风良好,并远离矿灯充电房和h2s等到有害气体,充电架应采用绝缘材料制作,充电器的底部要加垫绝缘胶皮。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将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人员造册报通风工区,经仪器管理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仪器牌(包括配套设施),统一造册登记,同时各使用单位必须留有花名册,做到专人专号。

  第十二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人员,凭牌领取仪器,要求仪器所有人员当班使用完后,要立即交回仪器房;使用人员要妥善保管仪器牌,如丢失或损坏要及时到仪器房挂失、补发,以防仪器流失;发现当班不交,查明原因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领取、收取双方必须当面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不合格不准发放,领取仪器后损坏则根据损坏程度双方确认,作好记录,方可收取。

  第十四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使用人员必须经通风工区培训,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通风知识和仪器的使用方法,方可使用仪器。

  第十五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井下使用人要爱护仪器,避免猛烈撞击、挤压和进水,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正确使用,有故障时要及时交回,严禁随便拆开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者调校仪器。

  第十六条 使用人不再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由使用人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连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牌一起交回通风工区仪器房,办理退牌手续。

  第十七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计量认证部门强制检验,每年一次。 第十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修后,必须达到出厂的技术规格,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所有队级以上干部、集团公司以及上级的各级领导、外单位来矿人员、生产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全检查工、安全监控工、钻机工、回风流工作的绞车操作工等几类人员在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通风人员佩带光学瓦斯检查仪的可不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条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一条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二条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三条 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便携管理制度8

  (一)项目部经理(矿长)、项目部(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安监员和兼职安全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简称便携仪)。

  项目部(矿)应按照上述人员的在册数量进行装备便携仪,并有不少于20%的备用量。

  (二)项目部(矿)应有便携仪充电、发放、维修调校等工作场所,集中管理,统一发放。并配备足够的维修调校和发放人员。

  (三)维修、收发和充电必须符合《规程》第165条的规定。

  (四)不得与释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其它物品、设备等混放。 (五)因损坏无修理价值或经计量检定后认为应报废的仪器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如因报废使装备数量减少,应及时进行补充。 第二条维修与调校

  (一)维修调校人员每隔10天应使用标准气样对仪器的'零点、精度和报警点进行调校,使之在说明书规定的误差范围内。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进行修理,有故障的仪器不得使用。 (二)项目部(矿)应按煤矿安全计量检定的相关规定送检仪器,否则不准继续使用。

便携管理制度9

  1、便携仪当班使用,下班交回充电,当班不交罚款10元,三天不交,视为丢失。使用一年以内丢失的赔偿800元,使用一年以上丢失的'赔偿400元。

  2、不准在井下私自打开、调试便携仪。否则,罚款30元。

  3、各采掘队跟班队长、班长凭牌领取便携仪下井,并检查其完好情况,有故障的仪器禁止下井使用。否则对发放单位和使用单位各罚款50元。

  4、便携仪领取牌丢失,应立即联系挂失,补充新牌。否则,仪器

  丢失,照价赔偿。

便携管理制度10

  为了规范井下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悬挂标准和及时监测各地点的瓦斯浓度,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甲烷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2)采煤工作面(里侧)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处。

  (3)采煤工作面回风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处。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进风口以里10m~15m处。 (5)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8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2)在掘进巷道距工作面≤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在视频范围之内)。

  (3)在掘进工作面口以里10~15m处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4)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设置在距局部通风机进风侧3m~5m处 。

  (5)掘进工作面长度超过8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3、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4、甲烷传感器没有及时设置,每处罚监控室100元。

  5、甲烷传感器设置后,没有按以上标准悬挂每处罚100元(属地管理);人为移动后不符合标准的,罚责任人100元。

  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1、采煤队班长下井后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工作面无人工作除外),并处于常开状态。

  2、掘进工作面班组长下井后,必须把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掘进工作面最里一棚上(工作面无人工作除外),并处于常开状态。

  3、井下每一处维修地点(除清巷道和剁底落道地点)必须悬挂瓦斯报警仪,并处于常开状态。

  4、放顶地点也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距放顶地点不超过3米。

  5、如果以上地点没有班组长时,应由班组长指定一名负责人悬挂。

  6、以上地点没有及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每次每处罚班长100元。

  7、采、掘机司机下井后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否则每次罚采掘机司机100元。

  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否则每次罚款50元。

  三、监督检查

  以上要求有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共同监督,如有监督不到位的,每人罚款100元。

便携管理制度11

  为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临床使用,降低医疗器械导致医源性感染的'潜在风险,减少交叉感染机会,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临床使用管理规范。

  一、严格遵循无菌技术原则,遵守临床采血操作规程,加强采血过程中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确保医疗安全。

  1、手指一定要在干燥状态下取血。酒精消毒后要等酒精完全挥发后再用采血笔刺破手指,保证测量的准确,不宜采用含碘消毒剂(如碘伏、碘酒)消毒皮肤。

  2、取血点选在手指偏侧面,取血后用棉棒按压手指10秒钟至不出血为止。

  3、必须严格按无菌技术操作,防止采血部位感染,避免交叉感染。

  4、必须每人每次一枚采血针,用过的采血针应丢弃在“锐器废物容器内”,并严格按照医院感染要求进行废物处置。

  5、便携式血糖检测仪使用后表面应进行常规清洁,以避免残留血液。

  二、必须使用合法企业生产的具有合法资质的采血笔和采血针,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实施操作。

  三、可重复使用的采血笔只限于一名患者专人专用,严禁用于多名患者。

  四、对不同患者进行监测血糖采血操作时,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装置,使用后的一次性采血装置不得重复使用。

便携管理制度12

  第一条 为确保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使用管理顺利进行,真正发挥报警仪的功效,做到群检群防,杜绝井下瓦斯事故,各矿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督查执行情况,并协调统一安排。 第二条 各矿要按下井应携带仪器的最多人数考虑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数量的配备(备用量不低于35%在用数量),配足仪器数量,保证正常需要。

  第三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各矿通风工区统一管理,建立账卡,编号入账,对每台仪器的使用、调校、返修等情况均要登记备案,并专人管理。

  第四条 各矿必须设置单独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室,确定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收发专用窗口。 第五条 发放室设专职收发员负责仪器日常的收发、保管、充电和日常维护。收发员负责按牌号发放和收取仪器;上井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进入气孔和外部的煤尘,保持仪器的清洁、美观;下井时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保证下井仪器电量充足,仪器完好、准确、可靠。

  第六条 每班必须设置专职校验人员,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每7天用新鲜空气和校准气样对仪器进行调校,确保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精度。 第七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各工种上岗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工作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操作,专职校验人员需取得国家安全计量站颁发的计量鉴定证书。 第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进行一次报警试验,确保仪器正常使用。

  第九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鉴定仪器应放在通风干燥处存放,避免与h2s等有害气体接触,仪器校验完成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保持仪器的清洁完好。

  第十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充电室应通风良好,并远离矿灯充电房和h2s等到有害气体,充电架应采用绝缘材料制作,充电器的底部要加垫绝缘胶皮。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将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人员造册报通风工区,经仪器管理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仪器牌(包括配套设施),统一造册登记,同时各使用单位必须留有花名册,做到专人专号。

  第十二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人员,凭牌领取仪器,要求仪器所有人员当班使用完后,要立即交回仪器房;使用人员要妥善保管仪器牌,如丢失或损坏要及时到仪器房挂失、补发,以防仪器流失;发现当班不交,查明原因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领取、收取双方必须当面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不合格不准发放,领取仪器后损坏则根据损坏程度双方确认,作好记录,方可收取。 第十四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使用人员必须经通风工区培训,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通风知识和仪器的使用方法,方可使用仪器。

  第十五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井下使用人要爱护仪器,避免猛烈撞击、挤压和进水,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正确使用,有故障时要及时交回,严禁随便拆开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者调校仪器。

  第十六条 使用人不再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由使用人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连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牌一起交回通风工区仪器房,办理退牌手续。

  第十七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计量认证部门强制检验,每年一次。

  第十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修后,必须达到出厂的技术规格,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所有队级以上干部、集团公司以及上级的各级领导、外单位来矿人员、生产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全检查工、安全监控工、钻机工、回风流工作的绞车操作工等几类人员在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通风人员佩带光学瓦斯检查仪的可不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条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一条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二条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三条 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便携管理制度13

  1、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放室,“装置”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仪器必须统一编号,建帐建卡,集中管理,发放,凭牌领取。

  2、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3、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固定专人使用,使用 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违者进行罚款。

  4、仪器使用前必须先充电,充电时间不小于7小时,每天使用时间不超过10小时。

  5、仪器零点调节。开机预热15分钟,在新鲜空气中观察显示值是否为零,若有偏差,用小螺丝刀缓慢调节调零电位器,使其为零。

  6、仪器精度校准。各矿井应配备足够的标准气瓶、流量计、减压器等标校维修,都应作好记录并存档。

  7、非维修调试人员严禁随意拆开仪器或调整电位器。严禁使用中猛烈摔打、矿业撞。当欠压指示灯亮时或当甲烷深度和硫化氢含量超过规定值后仪器应停止使用。

  8、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9、便携式仪器的维修人员按在籍台数每100台配1人;便携式仪器的专职收发人员应不少于4人。

  10、仪器到货后,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通风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发现与订货品种不符,有损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及同装箱清单不一致时,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暂不使用的“装置”,必须妥善维护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 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1、便携式仪器,必须每年送集团公司安全仪器仪表计量站进行计量检定。仪器更换主要元器件、经过非正常振动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随时送检。

  12对于丢失或无故损坏要按仪器价格进行加倍罚款。

便携管理制度14

  为了规范井下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悬挂标准和及时监测各地点的瓦斯浓度,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甲烷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2)采煤工作面(里侧)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处。

  (3)采煤工作面回风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处。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进风口以里10m~15m处。 (5)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8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2)在掘进巷道距工作面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在视频范围之内)。

  (3)在掘进工作面口以里10~15m处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4)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设置在距局部通风机进风侧3m~5m处 。

  (5)掘进工作面长度超过8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3、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4、甲烷传感器没有及时设置,每处罚监控室100元。

  5、甲烷传感器设置后,没有按以上标准悬挂每处罚100元(属地管理);人为移动后不符合标准的,罚责任人100元。

  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1、采煤队班长下井后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工作面无人工作除外),并处于常开状态。

  2、掘进工作面班组长下井后,必须把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掘进工作面最里一棚上(工作面无人工作除外),并处于常开状态。

  3、井下每一处维修地点(除清巷道和剁底落道地点)必须悬挂瓦斯报警仪,并处于常开状态。

  4、放顶地点也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距放顶地点不超过3米。

  5、如果以上地点没有班组长时,应由班组长指定一名负责人悬挂。

  6、以上地点没有及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每次每处罚班长100元。

  7、采、掘机司机下井后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否则每次罚采掘机司机100元。

  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否则每次罚款50元。

  三、监督检查

  以上要求有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共同监督,如有监督不到位的,每人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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