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发票制度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管理发票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管理发票制度1
为严格控制公司财务制度,杜绝财务漏洞;现对前台发票及单据传递及保存如下规定:
1.前台各种重控单据必须连号使用,存根联单独连号保存随时备查。
2.每份账单审核后须保证原始资料完整,收据存根齐全。
3.前台账务资料按日归类,每月汇总,由日审标示后存档封存。
4.前台账务资料封存后完整保存,需处理时由日审专人在前台主管的监督下进行。
5.前台人员必须保证客人账务资料的保密性,不得随意透露他人。
6.其它客人重要账务单据,如信用卡预授权单的保存须按照其业务单位运作特性制订保存周期。(信用卡授权单及签购单保存期为入账日起一年。)
7.每日收入报表由夜审完成并由次日上报店会,由日审于次日对其进行账务调整,并在次月初完成月收入的调整工作。
8.调整后的收入报表由日审保管至少两年,以便进行收入及营业分析及预算。
9.前台单据及收入报表由专人管理,严禁随意透露。
10.客人持本店收据要求补开发票或查询账目时,前台账务人员有义务帮助客人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当账务发生期超过半年时,以电脑资料为准并上报前台主管。
11.公司为客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在客人付清时按照客人要求为客人开具发票;发票金额要真实、准确,可以少于实际金额,但不得超过实际消费。
12.正确开具发票后,将发票存根联订在消费账单上备查;除前台外的各个收款点须将账单客人留存联收回并订在发票记账联后。(以上内容为手工开据的'发票适用—目前很多发票为机打发票,无发票记帐联的应将存根联订在消费账单上备查)
13.当工作中出现问题不能依靠本制度解决时,以国家相关会计制度为准则,并及时上报前台主管或其他财务部有关领导解决。
以上规定前台账务人员须严格执行,凡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影响本店声誉或使公司受到利益损失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并负责公司的经济损失;上报店级领导处理;公司保留对当事人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管理发票制度2
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管理制度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公司的'发票由专人负责领取、开具、保管及诸项业务,非发票管理人员不得代办有关发票业务。
二、开具发票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三、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拆开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四、填开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五、必须按规定妥善存放、保管专用发票,不得放置在不安全地方。
六、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
七、在使用发票过程中,如不慎丢失、损毁,应于丢失当日(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八、虚心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管理发票制度3
一、公司设有保险柜、防盗门、并设有专人看管,坚决做到发票不丢失。
二、公司指派专人购买发票,保管发票。
三、公司坚决做到发票不乱开,乱画。
四、开发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开,套开发票。
五、公司如有发票丢失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税务机关和公安报案
六、公司会计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发票进行检查,以免发生意外。
七、公司会计、出纳应及时学习发票管理法规。
八、公司会计、出纳应认真学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
管理发票制度4
1、开票原则:按照实际批销实洋开票
2、具体操作:
当需要开具发票时,业务员必须提供相应的开票依据,指本单位批销单。以及对方的开票准确信息,已经开具过的也要核对,若有变动应及时通知财务。
开票单据核对无误情况下可以开具,如需要按码洋开票的情况下必须备案,收款后超出实洋部分扣除5%税点返款。如有需要超出码洋开票情况,需要先申请,经领导批准后交财务备案方可开具,回款后超出实洋部分扣除5%税点,超出码洋部分扣税点13%给予返款。
3、不允许开票情况:
1、信息不准
2、错开、重开
3、虚开
4、将款项打至其它账户。
5、非公司客户,指不是我公司登记客户,一律不能开具,所以请将对方名称按正确的信息核对好登记。即使登记名字简写错写,也不能开具。请业务员在登记时认真对待。也就是说批销单客户名称要与发票时客户名称统一。
4、相关人责任:
提交开票人(业务员)对开票有提供准确信息,及开票后核对的义务。已经开具,不能退回。由此造成数据错误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处理办法:按相应的`票据额度给予5%-13%处罚或全额处罚财务,对于票据有保管,开具的义务,有审查开票信息的权力。有权否定不合理的开票要求。对于开票中出现的错误,也将受到5%——13%或全额的处罚。
另外开票时间一般在每月5-25日,在月末前必须将票寄到对方手中,确认无误。为减少税务风险和增加负担我公司实行当月开票当月抵扣。过期不退。
开票后,必须将款项全额打入我公司基本户内。
5、此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司开票制度及对加强公司往来款项的管理,减少公司的费用开支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性。请各位遵守,互相传达。
6、生效日期:发布之日起生效。
财务部
20xx年6月13日
管理发票制度5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善而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1、财务部设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管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保管和开具。
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要做到安全保险,加装必要的防盗门、窗、保险柜等。
3、发票专管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和缴销,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4、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发票丢失或被盗都将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因销售经营工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门,经办人要持业务单位的详细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完全责任。一般要有业务单位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邮编、联系人、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应根据经办人员及客户提供的开票信息认真开具,开具合格率要达到100%。
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应由业务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无误后,在发票第四联(记帐联)签字领用。
4、开具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时装订,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15年以上,到期由负责人监督处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
1、财务人员应及时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帐务处理,及时办理挂帐待收手续。
2、业务人员开具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交对方财务部有关部门办理发票挂帐待付手续,对无特殊情况下,对方客户两个月内挂帐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节相应作出处理。
3、因传递需要,须邮寄专用发票的,经办人要避开密码区折叠,并准确写明收件人住处,并保存好邮寄小票以备追查,对在邮寄过程中发生的专用发票丢失,业务人员及寄件人要承担责任。
4、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管理发票制度6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票领购、保管
1、领购发票时,必须由发票专管员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
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到财务部保险柜。
3、需开具时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时放到保险柜。
4、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及作废的,月末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5、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6、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和劳务业务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7、严禁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8、发票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9、发票专管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开具发票。
公司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条:专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准确无误。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7、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第四条: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提前或滞后。
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五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公司。将该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作废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公司,作为公司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
3、公司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要装订成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六条: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
第七条: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第八条: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九条: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不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发现,必须规定及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发票制度7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规文件,加强本校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上级规定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本校发票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购买、使用、回收、保管和检查工作,各发票使用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服从财务部的管理。
(二)本校所有使用、接触、保管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销货发票
(一)销货发票是公司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时向客户开具的发票。
(二)财务部票管员负责公司销售发票的购买、保管、发放以及报表填制和报送工作。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管员要及时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日记账”,月终填报“增值税发票购、用、存情况月报表”和“发票使用明细表”,分别于次月3日和10日内报送税务局。
(三)发票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发票事宜,并到财务部备案。人员调动变更时,必须到财务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发票使用部门领用空白发票时,须到财务部办理登记手续,每次领用的限量为一本;若采用按产品种类开具发票的办法时,经财务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准领用备用发票。使用完的发票存根要必须及时交财务部办理注销手续,并由财务部存档保管。计算机打印发票的领用限量为每次不超过十份。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六)销售部门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指定专人,设专用保险柜存放,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和被盗,应于丢失当日立即报财务部,并报税务机关和当地公安部门,并于三日内在报刊和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七)开具发票时,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1、按号码顺序填开;
2、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上、下联内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物价值、实收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按时限开具;
7、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限为: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九)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拆本渐页、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外出或邮寄空自发票z
(十)发票开具后,发现错误,应在各联1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原发票中按编号保存。
(十一)发票开具后,若发生退货冲票事宜,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如果销货方和购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应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回后,连同其存根联和记账联一起,按作废处理;若是部分退货,销货方收回原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不准索取退货证明单。
2、如果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应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以发票联作为抵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粘贴在存根联下方,以备审查。未收到购货方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销项税款。属于销货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在发票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交销货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或折让金额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货、转让证明单附在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后面,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款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进项税款中如实扣减。
销货方办理退款时,必须取得购货方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
(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如下:
1、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2、销售本公司外购的生产用材料、物资;
3、销售本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废料、废渣;
4、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十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
2、处理废旧设备等固定资产变价销售的;
3、处理在建工程物资的;
4、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十四)本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应于当月送交购货方,并督促其入账处理。本公司财务、物资管理部门也必须于当月将销货记账凭单、出库单及时人账,以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十五)已经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和作废发票的各联次及发票登记簿由票管员保存,保存期为五年。保存期满后,由税务机关查验批准,监督销毁。
三、购货发票
(一)购货发票是指本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接受劳务时,由销货单位出具给本公司的发票。
(二)所有部门和个人在为本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三)物资采购部门和费用支出部门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时,都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若对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与其发生业务。若本公司业务人员未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以普通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的,财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票面总金额5%的罚款。
(四)下列经济活动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
2、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
3、旅店、饮食服务业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务;
4、邮电费、保险费、娱乐活动费;
5、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纳税性服务收费;’
6、其他按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五)各业务部门向供货单位采购物资,发生的劳务、费用,一经发生,不管付款与否,都要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采购的物资应立即办理人库手续,费用支出办好签字手续,发票报销的各种手续齐全后,立即交财务部门办理人账。对不能立即付款的发票,财务部门要一式两份填制“应付款项转账单”,分别交经办人存查和登记应付款账。
(六)财会人员要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票有权拒绝付款:
1、未按本公司规定办理法定手续的发票;
2、应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收取了普通发票的发票;
3、项目不全、填写不清楚的发票;
4、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5、采购的物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发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发票。
(七)购货后,若遗失发票或抵扣联,应向原销货方索取有原销货方盖章的证明和记账联的复印件,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凭证和记账凭证。
四、附则
(一)公司收款部门为财务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向客户收款。
(二)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l 000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者,除责令写出检查外,每份空白发票罚款5 000~10000元;丢失已填开的专用发票者,每份罚款1000元。
(四)本制度如有与国家规定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发票制度8
一、发票的领购
1、发票使用完毕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2、发票领购后,开票员应及时将所购发票号码按序登记在《发票领用登记表》上,以便于后期领用登记。
二、发票开具和保管
1、财务人员开具发票应严格遵守国家最新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允许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销售人员根据业务要求,需提供销售发票的,须填写《开具发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转交财务部门开票员开具即可;不涉及货物的特殊情况开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须经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签批,方可开票,签批手续不完整的财务部门开票员应予以拒绝开票,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申请人及开票员共同承担。
3、对于新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次开票需要客户提供相关资料,资料如下: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因国家政策有所变动,新成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核发资格证书,但需注意其税务登记证上必须有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另需提供单位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等资料;对于新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首次开票需要客户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根据情况需提供至少客户全称一项信息。
4、开票员收到开票申请后,应按照申请资料及时开具相应发票,因客观原因(如税务装置本身出现问题、发票数量受限、发票已用完且在报税期并且尚未报税、其他原因)造成的不能及时开具发票的,开票员应及时将不能及时开票原因及延后期限转达申请人,做好信息传递工作,以便于申请人和客户做沟通工作。
5、发票开具后,开票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发票,并须经领取人登记《发票领用登记表》;杜绝领取人滞留发票,发票领取人应于当日及时送达客户或于当日邮寄客户,现场送达的须经客户签署《发票签收单》,并及时(规定当日交回,当日交回有实际困难的,应最迟于次日交回,次日逢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第一天应及时交回)交回财务部门开票员处;以邮寄方式送达客户的,须及时向财务部门开票员提供邮寄公司名称及邮寄单号。因领取人原因造成发票丢失的,由领取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税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原发票未退回的或者尚未收到对方国税机关提供的有效证明的,不得提前开具红字发票。
6、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按序订本保管,作废的发票应完整保存所有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
7、尚未开具使用的发票,应存放于保险柜中,确保发票安全。
管理发票制度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特制定本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一、购买
专用发票由公司财务部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核准的数量和版本统一购买。
二、发放
1、发票由财务部统一管理与存放,发放前必须加该“发票专用章”及开户行账号等相关章,不得漏页。
2、业务人员领取、开具发票须由部门主管审核同意签字。
3、航空、铁路票务业务不开具发票,特殊情况须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报财务部开具统一证明。
4、前台每日按照手续领取发票,发票由专人保管,晚下班前做好结算工作。
管理发票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促进发票直接、快速、合理的批报,规范发票报销标准和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苏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部的发票报销,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经办人员对客户填开的发票必须认真审核,保证所取得发票的完整性、有效性与合法性。
(一)发票必须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
购买商品较多时,可开商品统称发票,但必须附上盖有销售方印章的发票清单。
(二)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发票合计栏必须大小写俱全,大小写金额相符。
(三)发票上必须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套印的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以及开票单位或个人加盖的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收款收据视为白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并不得做为发票报销。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除外,但必须是套印财政监制章的收据,且该收据仅使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方为有效。特殊情况开具收款收据的,视金额大小要经过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同意。
(五)经办人员要取得相应行业的发票,拒绝接受客户用
第四条差旅费报销应严格遵守有关差旅费报销的规定,取得的费用发票应当真实有效。
(一)车票。计程车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确需搭乘的要注明起止地点和事由。公交车票单人连号不得报销,多人同行的连号票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公交车票要注明起止地点,不注明者不予报销。
(二)住宿。发票上必须写明时间、人数、单价、金额、公司名称,缺一不可。入住宾馆若有多项消费的,必须附上盖有宾馆印章的消费明细单,不得统开住宿费。
(三)报销。出差发票,该次出差的所有费用一次性报销,不得零散分次报销。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招待费的管理规定。招待费发票报销时,必须注明招待的事由、时间及人数。同时,应当写明招待对象的姓名或职务以及所在单位的名称。
第六条因公用车,应严格遵守有关车辆使用及费用报销的规定。加油费必须开具正规发票,报销时须附有车辆加油记录表。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因人为原因被罚款不予报销。车辆保养及修理必须在指定维修点,途中维修类费用必须注明费用发票的联系地点和电话。
第七条发票报销时,应填制封面。
(一)使用封面粘贴发票时,票面朝上,与封面一致,发票应贴左上角。票据多时,可补一张不超过封面大小的白纸,在其表面依次贴好,票据由大到小排列,力求美观。
(二)发票报销时每个经办人单独做封面,发票为多人共同发生的,可集中做封面。
(三)发票应按同类别做封面,比如办公费和招待费不要做在同一报销封面下。
(四)单张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粘贴使用明细封面,集中金额达500元以上时,填写汇总封面,每张明细封面用胶水贴牢后,再附上汇总封面一同报销。
第八条发票报销时,各部门主管及财务部必须认真审核。
(一)购买的物品、书籍、光盘等报销时必须附缴库单。签定合同或协议书的'工程项目,结算付款时必须附上发票和工程项目的验收单。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购买的书籍、光盘等必须到办公室进行登记,经办公室人员签字后方可给予报销。
(二)不符合财政部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的发票,不得做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
(三)财务人员对发票内容有疑问的,应当转交监事会进行调查,核实后按实际予以报销。经调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据《财务信用管理试行制度》对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发票批报程序及流程。
(一)发票和缴库单齐全后,经办人员必须及时整理填制报销封面,经证明人签字确认后,呈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核定报销金额后,呈交总经理审批。
(二)票据传递流程:经办人制单→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出纳处报销或冲抵借款。整个流程原则上在七天内结束。
管理发票制度11
1.总则:
为了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化运作优势,提高信息传递、处理效率,确保安全;节约公司的快递成本,规范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避免造成公司资料的丢失及浪费。
2.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均属之
3.定义:
3.1快递物品:指员工因工作需要,向外部寄送文件,资料,配件,样品以及其他货品等。(销售仪器和销售试剂的发货除外)
4.组织与职责:
4.1:值班门卫:负责公司邮件、零散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
4.2:物流部:负责公司邮件、快递物品的寄发管理。
4.3:各部门:递。
4.4: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快递费进行管控。
5.流程图:(略)
6.执行说明:
6.1快递的签收与发送寄件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寄件要求寄发快
6.1.1快递的接收
6.1.1.1值班门卫收到文件,资料,货物等快递物品时,要及时通知转交给相关部门人员。
6.1.1.2物品接收人要在《邮件快递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
6.1.1.3除特殊情况外,如货物中指定的接收人不在,电话通知本人是否接受,同意的可指定委托人代为签收。原则上各部门人员应代收。
6.1.2快递的寄发
6.1.2.1因工作需要,需向外部寄送文件,资料,货物及其他物品者必须到物流部填写《邮件快递寄发登记表》进行登记,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物流部,由物流部联系快递公司统一发送。各(需求部门于每日16:30前送至物流部)
6.1.2.2未经登记或需快递物品无部门负责人审批的,物流部可拒接受理,对于不合格的件退回发件人。
6.1.2.3快递公司的选择:选择的原则是合理、负责任、低成本;寄件人必须根据所寄物品的性质,合理、负责任的选择性价比高的快递公司,以低成本完成寄件。能以普通邮寄处理的不选择快递。
6.1.2.4各需求人员必须在《邮件快递寄发登记表》上详细注明收件人姓名,地址,所寄物品名称,以及快递承运单位及快递单号,以备查验核对,如资料登记不清或不完整者,物流部有权要求当事人将资料完善,对于无故拒不按要求填写,且物流要求无效者,物流部有权拒发该物品,并将情况报备部门负责人处理。
6.1.2.5填写快递单:用正楷字清晰填写收件方和寄件方详细资料(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邮编等)。
7.寄件相关规定:
7.1.1物件分类:A类:紧急件;B类:贵重件(如票据、证件、贵重配件或物品等)类:普通件(如资料、文件、普通配件等)类:;C;D普通信函、贺卡等。
7.1.2快递公司选择参照表序号12寄件类选择快递公司型AB发顺丰快递发EMS或顺丰快递34CD发一般的快递公司邮政(发平信)
(物流部将提供各快递公司的'优势特点及价格,供参考选择) 7.1.3普通物品、公司样本、普通资料类原则上均选一般的快递公司(非顺丰快递),若是特急件贵重配件或物品,方可选顺丰快递等邮寄方式。
7.1.4严禁公费寄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按该单快递费的10倍处罚。
7.1.5为便于寄回公司物品损坏时的索赔,外派人员必须选择有资质能出具发票的快递物流公司。
7.1.6寄回公司的物品,由寄件人直接付款,物流部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将不再支付快递公司到付付款,公司任何人不得选择到付付款方式,否则造成的耽误损失由经办人承担。
7.1.7如发生物流部提货寄回公司物品(含退换、返修仪器及试剂)产生的费用,动用到物流部备用金的,将归各业务部门费用核算。
8.执行时间:
凡以往发文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邮件快递收发管理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管理发票制度12
1、目的:为规范公司购销业务发票的取得、开具、作废、保管及费用类发票使用报销等各环节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公司购销业务中采购商品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非增值税发票),销售商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除购销业务外因公司正常经营需求所取得的其他费用类型发票都适用本管理制度。
3、职责:
3.1公司财务科负责严格按照国家《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做好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认证、保管;
3.2公司业务科负责实施本制度。
4、定义:无
5内容:
5.1增值税发票基本联次用途使用规定
5.1.1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规定为一式三联
5.1.1.1第一联为记账联,销售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5.1.1.2第二联为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5.1.1.3第三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5.1.2增值税普通发票统一规定为一式五联
5.1.2.1第一联为记账联,销售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5.1.2.2第二联发票联至第四联,购货方作付款凭证
5.1.2.3第五联为存根联,销售方留存备查
5.2采购发票管理
5.2.1商品采购取得发票原则
5.2.1.1采购商品时,采购员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商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5.2.1.2供货单位提供的发票和应税劳务清单与供货单位提供的随货同行单或我司的采购商品记录所载内容不相符时我司拒绝收取发票并退回,供货单位收到我司退回的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内容的发票交付我司;
5.2.1.3先款后货或预付货款时收到的发票供货单位信息与实际货款支付金额、流向不一致时,我司拒绝收取发票;
5.2.1.4先货后款时收到的发票供货单位信息与应付货款金额、流向不一致时,财务部冻结应付款、锁定商品出库直至查明原因;
5.2.1.5采购合同约定货款结算采取分批支付方式时,付款流向应与发票信息一致;
5.2.1.6原则上我公司商品采购只接受供货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2.1.7免税计生用品及我司已申请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生物制品品种可接受供货方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除上述两类商品外,一律只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5.2.1.8除上述两类商品外,供货方提供增值税普票或通用机打发票的,我公司将做拒收处理;若存在特殊情况的,采购员须提报公司业务科、财务科审批。
5.2.2采购发票取得时限
5.2.2.1采购业务发票的`取得时间依据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5.2.2.2因客观原因不能当期取得采购发票的,采购员负责定期催收,采购发票的取得最迟不得超过商品入库后的二个月(≤二个月);
5.2.2.3公司业务科按月度汇总统计欠缺的采购发票,按月度对欠缺采购发票的采购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并在该采购员当月薪酬中予以体现;
5.2.2.4商品入库后一个月后经采购人员催缴仍不能取得采购发票的,财务部提报,由质管科锁定商品出库、财务科停止应付款项,必要时终止业务,联系供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强制性取得发票。
5.2.3发生采购退出或采购折让处理
5.2.3.1我公司未付货款未作账务处理情形
5.2.3.1.1我公司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随同商品一并退还供货方,供货方作废发票或作废后重新出具发票。
5.2.3.1.2属于销售折让的,供货方按折让后的货款金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我司。
5.2.3.2我司已付货款或未付货款但已作账务处理情形。
5.2.3.2.1我司已付货款或未付货款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税款抵扣联无法退还供货方的情形,我司需在取得供货方盖章确认的退货协议或折让证明单后向我司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交付供货方开出红字发票。
5.2.3.2.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通知单”及红字发票一并作为凭证附件作为我司核销往来账款的凭据。
5.2.3.2.3财务部收到采购退出或折让证明单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3销售发票管理
5.3.1增值税发票开具规范要求
5.3.1.1字迹清楚;
5.3.1.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客户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5.3.1.3项目填写齐全;
5.3.1.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3.1.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5.3.1.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5.3.1.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5.3.1.8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5.3.1.9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5.3.1.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5.3.2销售商品开具发票原则
5.3.2.1销售商品时,根据销售合同、销售记录据实开具增值税发票,且商品出库数量记录与商品实物需相符、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货款需相符、货款实际流向与采购客户信息需相符,确保票、账、货、款的一致性;
5.3.2.2销售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医疗机构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3.2.3销售客户为一般纳税人时可依据客户需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5.3.3销售商品开具发票要求
5.3.3.1客户持销售清单做为换开增值税票凭据;开具《增值税票》后,在此《销售清单》加盖“税票已开”。《销售清单》有更改或涂抹的,不予开票。
5.3.3.2客户丢失销售清单要求开具增值税票,客户至公司财务科复印销售清单(记账联)后,由税票开票员在系统中查询该销售清单是否开票,如确属未开票,由客户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后开具增值税票。
5.3.3.3《销售清单》有更改或涂抹的,需经业务科核实原因,复印销售清单(记账联)后,由税票开票员在系统中查询该销售清单是否开票,如确属未开票,由客户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后开具增值税票。
5.3.3.4同一客户单位单日销售汇总合并开具发票;
5.3.4月度发票份数实行预算管理、按需分配;
5.3.4.1销售发票开具时限
5.3.4.2销售业务发票的开具时间依据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但不得超过销售当月。
5.3.4.3销售至医疗机构的商品不区分交易方式,一律在商品出库时开具增值税票,票货同行。
5.3.5客户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换开增值税票而超期开票时,税票开票员对持销售清单换票联人员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持票人与公司备案的采购人一
致,信息核对查验一致时,不得拒绝开具发票,不一致时,税票开票员可拒绝开票。
5.3.5.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5.3.5.2销售免税(计生用品)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3.5.3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3.5.4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3.5.5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3.5.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5.3.6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处理
5.3.6.1客户方未付货款未作账务处理情形
5.3.6.1.1客户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我司,税票开票员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存根联、记账联所有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5.3.6.1.2未收到客户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税票开票员不得直接在税控系统作废发票,财务核算时不得在当期扣减销项税额;5.3.6.1.3属于销售折让的,我司按折让后的货款金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客户。
5.3.6.2客户已付货款或未付货款但已作账务处理情形
5.3.6.2.1客户已付货款或未付货款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税款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形,客户在取得我司盖章确认的退货协议或折让证明单后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交付我司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5.3.6.2.2税票开票员收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税控系统开出红字发票后将抵扣联、发票联交付客户。
5.3.6.2.3未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前,税票开票员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3.7开票信息错误处理
5.3.7.1当月开票信息错误的,在发票所有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税控开票系统作废该发票。
5.3.7.2跨月开票信息错误的,财务部在发票认证期限内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与由客户出具的“拒收证明”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5.3.8发票丢失处理
5.3.8.1采购发票丢失
5.3.8.1.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3.8.1.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及时与供货方联系,取得加盖供货方公章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及供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税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我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5.3.8.1.3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时与供货方联系取得加盖供货方公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凭证,并在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该发票。
5.3.8.2销售发票丢失
5.3.8.2.1客户丢失我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如果是专用发票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索取加盖我司公章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3.8.2.2客户丢失我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财务部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丢失税票已报税证明单》后,随同加盖我司公章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交由客户进行认证。
5.3.9客户开票信息变更处理
5.3.9.1客户因经营需求需改变原增值税开票信息的,须持加盖有公司公章的“开票信息变更资料”原件至我司税票开票员处进行开票信息变更。
5.3.9.2客户持复印件要求变更开票信息的,税票开票人员将不予以办理。
5.3.10发票保管要求
5.3.10.1购买发票时需将当次领购发票的实际份数与发票领购簿上的起始份数进行核对,确保发票份数无误;
5.3.10.2领购后未开具的发票由税票开票员保管、单独存放,确保发票份数完整。
5.3.10.3每月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第五联)的按发票号码顺序整理装订保管;
5.3.10.4当月作废发票明细与税控系统核对后,将作废发票整理,按年度装订,确保作废发票联次的完整。
5.3.8.5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发票保管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票保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后列入该岗位当月工作绩效考核。
5.4费用发票
不符合国家税法相关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个人和单位有权要求重新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或拒收。例如:假票、套票等,具体规定要求参见公司《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6、附录:无
管理发票制度13
为规范员工操作,对发票进行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发票开据情况,特制定以下发票管理制度,望前台员工严格执行。
一、发票备用
1、前台发票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即前台发票每日标准额度为10000元。
2、该金额已足够平日散客开据发票,团队退房应由前台通知财务提前准备发票,由财务处直接给团队开据发票。
二、发票开据登记
1、客人在前台办理退房手续时主动提及开据发票,接待员按客人在本酒店的实际消费金额给客人开据发票。
2、在结账单备注栏上注明(已开票,客人签字)字样,并邀请客人签字。若客人未开据发票,则在结账单备注栏上注明(未开票)字样,则不用客人签字。
3、结账单上会显示本次消费金额,及应退款金额等消费信息,应再次邀请客人签字确认。
4、若客人开据发票,则结账单上会有客人的两个签字,若客人不开据发票则结账单上只会有客人的一个签字。
5、前台接待应将开了发票和不开发票的结账单分开存放,以便财务核对。
6、在发票开据登记表上登记房号、客户姓名、消费金额、开票金额及经手人。
三、发票金额核对
每日收银箱内剩余的发票金额加上发票开据登记表上的金额应必须等于10000元。
四、发票补充
1、财务部每日早上应派专人到前台对发票进行核对和补充。
2、清点收银箱剩余发票的金额,然后加上发票开据登记表上的`金额是否为10000元。
3、把已开据发票的结账单拿出来再次核对金额。
4、将已开据发票的总金额补给前台。
5、将已补充发票的结账单和未开票的结账单带回财务部。
五、任何人若将酒店发票据为已有,处以xx年元罚款,并开除。
本制度自通知之日立即执行。
管理发票制度1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 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 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 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条 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条 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八条 公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1、 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0元。
2、 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50元。
3、 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50元。
4、 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500元。
5、 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拓展内容】
电子发票管理
1、企业为什么要用电子发票?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电子发票作为信息时代发票形态及服务管理方式变革的新产物,必将取代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是储存信息系统的电子记录信息,是全新的无纸化发票形式,是信息时代发票形态及服务管理方式变革的新产物。
电子发票作为一种新的事物,突破了传统纸质发票的概念,利用电子签章等数字认证技术记录双方交易信息,具有不可篡改、成本低廉、易交互、易存储等多方面的优势。
2、企业为什么要选择专业的电子发票平台?
电子发票对于企业来说,只是实现财务、税务互联网化的重要一环,电子发票的物尽其用还需要与更多的电商平台对接,并与企业内部已有的管理系统相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
作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仅能够对接第三方电商平台及微信企业号,支持企业从多种平台上取得电子发票,通过报销和采购模块进入到企业内部入账。对于使用ERP产品的企业客户,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提供系统无缝对接,实现企业商业数据以电子发票为媒介,通过销售、采购、报销、入账等企业经营流程,在企业与企业间的自由流转。
3、U8+电子发票解决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用友U8 + 电子发票方案,与电商、零售、销售、采购、报销、入账等各环节业务无缝对接,实现电子发票在企业间的自由流转。支持电商、零售以及销售系统的电子发票开具,网上报销系统的电子发票报销,采购进项发票认证预警,增值税税负平衡测算,还可以对电子发票进行验真、查重以及查阅。
4、U8+电子发票面向的客户群体有哪些? 购买电子发票的企业在发票管理方面有什么特征? 分别推荐什么应用?
根据市场需求与企业类型,大致分为四类客户群体
第1类目标客户: 有电商业务的企业(U8老客户)
企业特征:开票量大且客户小而散
推荐方案:U8+发票管理+电商订单中心+销售+财务核算 (预算费控和数据看板、移动审批可选)
第2类目标客户: 服务业( U8新老客户)
企业特征:企业电子发票开票量较大;有的企业收到电子发票量较大,报销业务量大,查重任务重。
推荐方案:U8发票管理+预算+网报+财务核算(移动审批可选)
第3类目标客户: 制造业(U8老客户)
企业特征:一般纳税人企业性质的较多,有ERP基础,增值税税负平衡和进项税预警功能最需要,也有一定的收电子票报销业务,需查重。
推荐方案:U8发票管理+财务+供应链 (预算网报、数据看板、移动审批,可选)
第4类目标客户: 分销零售企业( U8新老客户)
企业特征:特别是工业用品、电子消费品、耐用消费品的分销零售企业,电子发票开票量较大。
推荐方案:U8发票管理+分销零售+进销存+财务核算(预算网报、数据看板和移动审批可选)
5、U8+电子发票方案适用哪个版本?
U8+V12.5版本。低于该版本的产品无电子发票功能。
6、U8+电子发票方案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吗?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发票业务,国家目前还没有放开。U8+满足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电子发票业务处理。
7、企业如何申请开具电子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84号)中规定,选择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与现有的纳税人登记、票种核定等流程一致。
具体开具流程如下:
8、电子发票如何报销入账?
《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明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虽然政策上规定打印的电子发票可以入账,但实际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是电子文件,因此电子发票真正意义上的入账应与企业会计信息化核算软件相对接。
如何入账包括以下几个流程:
(一)获取电子发票。企业报销或采购入账的电子发票可能通过多种渠道获取,如直接在电商网站上下载,通过邮件接收或是通过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来归集。
(二)报销审批。企业员工可通过报销系统填写报销审批单,通过主管人员审批进入会计记账和支付环节。
(三)发票入账。财务人员可通过报销系统查看附带的电子发票,并在验证后进入记账,电子发票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进行保存了。
管理发票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制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的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的发票、发票监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出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三十二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出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的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xx年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xx年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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