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5-04-30 09:36:55 制度

信用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信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信用管理制度

信用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以客户赊销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工作,加快应收账款周转速度,控制企业经营风险,提高资金运营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管理控制环节主要包括:信用资料收集与管理、赊销关系的确立、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核定、客户信用执行监控、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商账追收、责任考核等。

  第三条释义

  本制度信用管理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和发出商品业务。

  应收账款是指对外(包括关联方)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其他原因,应向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或其他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收销售款和应收票据。

  发出商品业务,指已办理出库单,货已发出,但当月未开具正式发票的业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国药集团承德药材有限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制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负责,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部经理协助信用管理工作。

  公司信用管理工作由公司财务部牵头,经营部门需参与配合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职责

  财务部是公司信用管理的职能部门,基本职责是:

  一、信用管理职责

  (一)制定、修订公司信用政策;

  (二)搜集、整理和分析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三)客户评级及授信管理;

  (四)客户信用履行情况监控及分析;

  (五)跟踪催收措施的落实和销售回款情况;

  (六)协助经营部门,对违约赊销客户采取法律手段追讨账款;

  (七)提供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建议;

  (八)为销售人员及相关部门进行信用管理知识培训等。

  二、财务管理职责

  (一)为计算客户的基础授信额度提供前期的交易情况及回款记录;

  (二)负责公司整体应收账款的登记、核实与统计;

  (三)每月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并提供给信用管理人员;

  (四)定期出具客户应收账款对账单,通过业务人员与客户核对。

  第七条经营部门职责

  (一)收集客户基础资料,填制、归档《客户资信档案申请表》(附表1);

  (二)提出赊销客户信用申请,填制《客户信用额度/信用期限核定表》(附表2);

  (三)定期更新客户信息资料,必要时申请修订客户信用政策;

  (四)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并负责催收,将应收账款差异和客户经营变更情况及时提供给信用管理人员,对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告知有关人员。

  第三章管理规定

  第八条信用预算管理

  针对不同客户类型、不同经营业态,在信用评估标准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相关指标,实行信用风险总体额度管控。

  每年年初,财务部结合预算指标,会同经营部门共同商定各经营部门本年度总体信用额度,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赊销客户分别确定信用额度总额,作为本年度信用政策核定和调整的参考基础。

  第九条赊销客户分类

  赊销客户依据客户类型分为医疗客户、商业客户、工业客户、零售客户、其他客户;

  如有赊销客户出现类别交叉认定的情况,需与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结合确定客户分类及对应客户授信政策。

  第十条信用期限管理

  信用期限,也称信用天数,是指公司给予客户的最长赊销期限。

  赊销客户信用期限依据客户类型和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客户所属业态特点及公司下达经营部门的相关预算指标,综合评定客户信用情况,确定客户的信用期限。

  第十一条信用额度管理

  信用额度,也称授信额度,是公司给予客户的`最高赊销限额。

  (一)授予客户的信用额度总额应依据公司下达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销售收入、应收账款余额等的预算指标和具体情况确定。

  (二)对商业客户信用额度的控制应严格参考客户的注册资本、经营规模、协议执行情况及经营风险等情况制定。

  (三)首次发生业务的客户(非营利性医院除外),建议采取款到发货形式。如需授予客户信用额度,需压批(一批次)回款,且首次发货额度不得大于50万元。

  对于首次发货需大于50万元的销售业务,需经营部门在《客户信用额度/信用期限核定表》(附表2)备注中重点说明原因,通过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信用管理涵盖发出商品的跟踪管理

  发出商品发生之日起90天内应开具正式销售发票。对于超过90天期限仍未开具正式发票的发出商品销售业务,由经营部门提交《发出商品未按时开具发票说明表》(附表5)审核申请,说明未开具正式发票的原因及预计开具发票时间,并由财务部审核风险,如已超过客户信用期限,依据超信用审批流程处理。

  第四章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客户信用档案

  收集客户信用资料进行客户管理是进行信用管理的工作基础。客户信用资料档案由三部分组成——客户基础资料、客户授信资料和客户财务资料。客户信用资料档案必须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一)客户基础资料的收集和建档

  经营部门销售人员负责收集销售客户的基础资料,并提交给财务部。客户基础资料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电话、邮编、隶属关系、法人代表、税号、开户行、账号、证照情况、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成立时间、付款方式等。

  (二)客户授信资料的收集和建档

  财务部负责收集和管理客户的授信资料,客户授信资料包括客户信用额度、信用期限的申请和批准文件。

  经营部门销售人员负责提交销售客户的授信资料申请。

  (三)客户财务资料的收集和建档

  财务部应收账款管理人员负责每月账务处理客户的销售金额、回款情况,并提供应收账款账龄、预收账款、发出商品等数据。

  财务部负责对超期应收账款表单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归集。

  第十四条 客户信用核定

  经营部门申请授信的客户,必须经过公司首营客户合法资格审核。

  经营部门应据实填写《客户资信档案表》(附表1)和《客户信用额度/信用期限核定表》(附表2)全部信息,经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审核,财务部人员依据公司客户赊销信用标准,结合公司整体信用额度指标、客户资质具体情况和销售客户外部资料等,审核信用额度及信用期限,报送总经理审批。

  未经信用核定的客户,不允许发生赊销业务。

  第十五条 客户信用调整

  信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客户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需根据实际销售、货款回笼情况和客户的最近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回顾,每年至少集中调整一次。

  经营部门可根据客户实际经营情况,随时申请调整赊销客户信用政策,但应在赊销客户未出现超过信用的情况之前提出。经营部门据实填写《客户信用额度/信用期限调整表》(附表4),经部门经理和分管领导审批,财务部结合评级结果及客户实际情况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调整执行。

  当客户出现异常应收账款、严重拖欠货款等情况,则需随时调整信用额度、信用期限。

  第十六条 客户超信用审批

  赊销客户在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内可以销售,对超过信用额度或信用期限且未办理超信用审批手续的客户,经营部门要控制或停止发货。

  需申请客户超信用额度/信用期限审批的,由经营部门填写《客户超信用额度/信用期限审批表》(附表3),阐明超限原因,经部门经理和分管领导审批,财务部根据该客户以往回款周期及信用政策相关规定,审核超信用理由,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针对超信用部分给予临时信用政策,由信用管理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对该客户解锁,方可继续销售。

  业务人员对所负责的赊销客户应逐笔跟踪回款,对接近回款期限的销售单据,应尽快催收,避免出现超信用情况。

  如由于特殊原因对客户拖欠货款未及时跟踪,在业务系统中开具销售小票当日出现超信用情况,将依据超信用审批流程执行,对于审批中涉及的相关领导无法审批的情况,财务部认可电话请示确认方式,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销售。

  受药材业务经营市场性质影响,对于药材销售中存在的验收时间较长的问题,给予三个月缓冲考核期,销售出库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单据,三个月内不考核信用期限。经营部门应尽量缩短药材验收时间,避免产生应收风险。

  在药材业务总额控制范围内,一批次发货额度较大,且在回款周期内需多次发货的情况,需提前提交《客户超信用额度/信用期限审批表》(附表3),在备注中说明特殊处理原因,并取得业务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信用执行监控

  (一)信用日常监控

  财务部根据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实时监控授信客户的合同签订和发货,对于超过信用额度或信用期限的客户进行分析,通知业务人员;对违规行为及时提醒,必要时报告相关领导。

  经营部门和财务部应设信用监控职能或专人负责客户的信用管理工作,于每月末就应收款项余额进行对账,并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对近信用期限或信用额度的用户,由经营部门依据账龄分析表预计超信用情况,及时通知收款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降低回款风险。

  (二)信用定期监控

  财务部应牵头组织各经营部门召开应收账款清收会议,对逾期应收账款逐客户落实清收措施和回收时间。

  财务部每月月初出具上月赊销客户信用执行情况表,供经营部门及时了解客户回款情况,关注并跟踪异常回款,及时处理。每季度发布公司赊销客户信用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对上一季度客户销售回款情况、信用额度执行情况、超信用期限情况等进行分析,供经营部门全面掌握客户经营情况,并上报公司相关领导。

  财务部应根据客户销售量大小及回款情况等因素,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重点客户每半年填制往来询证函,交由经营部门发往客户进行函证,并负责限期催收回函。如有不符,财务部配合经营部门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经营部门每月应与赊销客户核对应收账款余额,如发生应收账款余额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通知财务部,连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差异。

  第十八条风险预警

  经营部门应及时收集客户信息,向财务部快速反馈,并与财务部共同对客户实行跟踪管理,识别风险客户。如果出现不利因素,应立即开展调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不良后果的出现。

  风险客户定义:

  公司内部收集到的信息反映:共有客户同时出现拖欠状况;无正常理由突然大量要货;客户应收账款严重超期,货款回笼不正常等。

  公司外部收集到的信息反映:客户管理层重要岗位的领导者或员工集中离职;客户持续或集中大批量解雇员工;外部负面报道或客户内部的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负面评价增多;与客户企业往来的最重要客户产生重大诉讼或法律纠纷;客户的合伙人或股东之间产生极大的矛盾或争议;客户的主要经营者出现负面信息(如经济或健康出现较大问题)等。

  第十九条合同风险控制

  经营部门对客户的信用管理要求应在合同中体现,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拟订合同条款,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回款期限、回款奖惩和支付方式;发货时,应尽快取得客户确认,采用送货销售的业务应取得客户签收的收货回执,并妥善保管,必要时作为催收货款或法律诉讼依据。

  第二十条人员交接风险控制

  出现销售人员调离情况时,销售人员应对客户信息、应收账款对账情况、已销售药品客户库存情况等信息全面交接,经营部门需及时书面通知财务部和财务部调整催收责任人,并将新销售人员对应客户情况提供财务部更新系统信息。

  销售人员离职需首先填制《销售人员离职交接表》(附表6),供经营部门归档备查,然后依据人力资源部相关制度及《员工离职交接单》内容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销售人员离职交接内容:

  (一)销售人员离职时,除要配合接任者熟悉、开展工作外,必须将其经管客户联系资料、应收账款、已销售品种客户库存情况与接任者交接清楚,签署《销售人员离职交接表》(附表6),方可办理其他离职手续。《销售人员离职交接表》(附表6)由交接双方、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参与确认。

  (二)经营部门经理会同离职业务人员和接手业务人员拜访客户,将应收账款(含发出商品)确认函和更换业务人员的通知交予客户,及时更新收账信息。如通过对账发现客户应付我公司金额与我公司应收金额不符,或由于单据问题等原因造成应收款不能核销等情况时,离职人员、接手人和部门经理应会同财务人员核查原因,明确差异原因后,需确认差异解决办法及责任人,并书面报告业务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和财务部复核确认。

  (三)经营部门经理提交客户和业务人员对应关系调整情况,包含客户名称、原业务人员名称及所属部门、现业务人员名称及所属部门,书面通知财务部调整客户人员对应关系,同时通知财务部根据对应管理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应收账款责任人员。

  (四)离职人员将所负责客户的应收账款确认函全部收回,并出具已销售品种客户库存明细后,离职人员填制、签署《销售人员离职交接表》(附表6),经财务部复核,接收业务人员签字确认,经部门经理监交,分管领导签字,《销售人员离职交接表》和所附单据一式三份,离职人和接手人各一份,另一份经营部门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远期应收账款控制

  (一)对延迟付款的客户,财务部应对可能导致客户违约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信用等级的降级处理;对恶意拖欠货款的客户授信额度调整至零,对其采用即时清结的方式或列入黑名单,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追款或运用法律手段讨回欠款。

  (二)对于销售量下降的客户和回款期延长的客户,经营部门应及时缩紧信用政策,以免过多占用本部门资金额度。

  (三)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营部门应提供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公司领导审批,财务部做相应账务处理后,继续保留追索权,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经营部门连同财务部对于拖欠时间较长的应收账款(包括发出商品),应取得书面催收函证,并保存记录,避免超出诉讼时效期限;对难以催收的账款,应及时连同法务管理部门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减少经济损失。

  第六章责任考核

  第二十二条实行销售收款责任制。经营部门经理对货款催收有管理责任,销售人员为货款催收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应收账款相关考核依据公司各经营部门绩效考核办法执行;经营部门、财务部的工作流程时限及收集、填写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用管理制度2

  一、目的

  为规范往来客户的信用评级授信及其后续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商品销售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减少应收账款的呆坏账,加快资金周转,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具体目标包括以下内容:

  (1)对客户进行信用分析、信用等级评定,确定客户的信用额度;

  (2)迅速从客户群中识别出存在信用风险、可能无力偿还货款的客户;

  (3)财务部和销售部紧急合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尽可能在扩大销售额的同时避免信用风险。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往来客户的信用评级授信业务及其后续管理工作,是该项业务操作的基本依据。

  三、职责分工

  销售部负责客户评级授信的操作及其后续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对该项业务的初审和监督,总经办对该项业务进行终审。

  四、内容

  4.1.信用期限

  信用期限是公司允许客户从购货到付款之间的时间。根据行业特点,信用期限为1-30天不等。对于利润高的产品,能给予较长的信用期限;对于利润低的产品,给予的信用期限较短甚至采用现款现货。

  4.2.新客户的评级与授信

  包括首次交易的客户授信,不适用临时额度申请的客户。销售业务主管对于客户进行首次往来交易时,必须进行资信调查,填写新客户信用等级、信用额度、信用期限申请表(见附件表1)

  4.3.老客户的评级与授信

  包括有历史交易但尚未授信过的客户授信;以及授信过客户的重新授信;不适用临时额度申请的客户。销售业务主管需填写老客户信用等级、信用额度、信

  用期限申请表(见附表2)

  4.4.临时额度申请

  包括各种特殊情况下的额度临时额度调整如超额度发货特批等,销售业务主管需填写临时额度申请表(详见附表3)

  4.5.信用等级共设定AAA、AA、A、B、C五个等级,等级标准如下:

  AAA级:超优级客户,得分90分以上,且对本公司到期货款偿还状况、在本公司的采购状况二项指标得分分别在35分及27分以上,有一项不达标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

  AA级:优良客户,得分80~89分,且对本公司到期货款偿还状况、在本公司的采购状况二项指标得分分别在30分和24分以上,有一项不达标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

  A级:基础客户,得分70~79分,且对本公司到期货款偿还状况、在本公司的采购状况二项指标得分分别在25分和21分以上,有一项不达标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

  B级:一般客户,得分60~69分,且对本公司到期货款偿还状况、在本公司的采购状况二项指标得分分别在20分和18分以上,有一项不达标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

  C级:存在风险客户,合作价值小,得分59分以下;

  (1)出现以下任何情况的客户,应评为信用C级:

  ①过往2年内与我方合作曾发生过不良欠款、欠货或者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对于本条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客户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付款的原因是本公司出现了某些不符合合同的事项:例如产品质量客诉、交货不及时,引起客户不满,此种情况排除在外)

  ②经常不兑现承诺;

  ③出现不良债务纠纷,或严重的转移资产行为;

  ④资金实力不足,偿债能力较差;

  ⑤经营状况不良,严重亏损,或营业额持续多月下滑;

  ⑥最近对方产品销售出现连续严重下滑现象,或有不公正行为(例如以质量客诉唯为由,拖欠正常无客诉货款);

  ⑦开具空头支票给本公司

  ⑧出现国家机关责令停业、整改情况

  ⑨客户已被其他供应商就货款问题提起诉讼

  ⑩对于出口业务,为保证货款的安全性,对客户的信用额度定为C级,即通常采用货到付款的形式;

  (2)原则上新开发客户或关键资料不全的客户不应列入信用AA(含)以上,除了少数行业内声誉较高的客户首次交易可列入信用AA(含)以上,需要经过特批。

  4.6.授信原则

  (1)新客户授信额度=客户预计月平均销售额×信用期限×风险修正系数

  老客户授信额度=客户历史月平均销售额(按照实际有发货月份的销售额)×信用期限×风险修正系数

  AAA级客户:信用状况相当良好,极具合作前景,信用额度需要考虑战略合作协议等因素;

  AA级客户:形象良好,信用度高;

  A级客户: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一般;

  B级客户:存在风险,授信额度从严控制;

  C级客户:风险很大,不能给予授信,业务往来采取预付定金或款到发货方式进行;

  风险修正系数的规定:

  (2)原则上信用等级越高,给定的授信额度越大,具体按客户的`实际情况确定。

  (3)对于首次交易的客户,通常不进行授信(除了行业内实力较强的新客户可以给予授信);对零散客户和交易量少的客户通常不进行授信,交易采取现款现货等方式进行。

  (4)对于新客户的信用额度逐步放大,采取如客户按时付款则逐步增加信用额度,对于新客户给予3个月的考察期,随着与客户往来的增多,客户能够证明他们可以支付更大的金额,则可以提高其信用额度。

  (5)如客户支付能力不足,财务部将维持现有额度以限制客户的购买,甚至降低额度。

  (6)授信时,应实施以下控制措施:

  ①公司对实施授信总额控制,原则上授信总额不能超过最近一个月月末合并财务报表流动资产总额的40%。

  ②公司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实施区别授信,确定不同的信用额度。

  ③对信用额度在10万元以上或信用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客户,销售主管每季度应不少于走访一次;信用额度在20万元,信用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除销售业务主管每季度应不少于走访一次外,销售经理(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每年必须走访一次以上。在客户走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期限、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的合理性并结合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4.7.评级与授信后的业务运作

  信用等级、信用额度及信用期限的复测原则上每季度全面更新一次;期间如果需要对个别客户进行紧急调整,应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补充修改。

  4.8.责任的划分

  (1)信用等级、信用额度及信用期限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的销售部和财务部,财务部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销售部负责客户的联系、资料调查和款项催收、财务部和销售部共同负责客户信用等级、信用额度及信用期限的确定。

  (2)销售业务主管负责进行客户资信前期调查,保证所收集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认真填写《客户信用等级、信用额度、信用期限申请表》,经销售业务主管复核后,由销售部文员输入用友系统,财务总监审批。填表人应对《客户信用等级、信用额度、信用期限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信用额度申请审批流程图如下:

  销售业务主管填写信用额度申请表→销售文员输入用友→财务总监审批。超信用额度申请审批流程图如下:

  销售业务主管填写信用额度申请表→销售文员输入用友→财务总监审批销售部经理和财务总监具体承担对销售部授信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职责。

  4.9.注意事项

  (1)信用额度审批的起点,是在做销售单之前,进行信用额度的审批;如客户信用额度超额,业务员将无法做销售单;

  (2)单个客户的信用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3)超过信用额度的客户订单需要审批,见附表3,临时额度申请表;

  (4)所有货物的发出需经过财务部审批;如客户应收账款余额超过信用额度,客户仍未回款,财务部有权停止发货;

  (5)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发货,财务部审批人员必须在填写并完成《临时额度申请表》的审批程序或是得到上级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书后,方可放行发货。如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上报;

  (6)对于款到发货销售的发货指令由财务部发出,财务部确认收到款项,销售部才能发出货物;

  (7)收到客户远期支票,将不会恢复客户的信用额度,只有当远期支票到期后,才能恢复信用额度;

  5.0.资料存档

  客户的客户信用等级、信用额度、信用期限申请表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人员须妥慎保管,确保不得遗失,如因公司部分岗位人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的,责任自负。在完成客户的信用等级、信用额度、信用期限审批后,《信用等级、信用额度、信用期限申请表》由销售部和财务部各备份一份。

  5.1.相关表单

  5.1.1新客户的评级与授信表

  5.1.2老客户的评级与授信表

  5.1.3临时额度申请表样表

  (1)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财务部,财务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改本制度。

  (2)单个客户的信用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3)超过信用额度的客户订单需要审批,见附表3,临时额度申请表;

  (4)所有货物的发出需经过财务部审批;如客户应收账款余额超过信用额度,客户仍未回款,财务部有权停止发货;

  (5)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发货,财务部审批人员必须在填写并完成《临时额度申请表》的审批程序或是得到上级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书后,方可放行发货。如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上报;

  (6)对于款到发货销售的发货指令由财务部发出,财务部确认收到款项,销售部才能发出货物;

  (7)收到客户远期支票,将不会恢复客户的信用额度,只有当远期支票到期后,才能恢复信用额度;

信用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增强信贷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使命感和提高贷款营销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贷款授信、发放、管理、收回与信贷人员(主要包括各级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的人员,含信用社主任、主管信贷的副主任)的经济利益挂钩的“四包一挂”制度,即包授信、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相关信贷资产的质量、数量挂钩。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中“四包一挂”的考核范围是:信贷人员主张办理的客户授信、发放贷款业务。

  第四条包授信。信贷人员要对辖内优质客户进行主动营销,挖掘优质客户资源,帮助客户完善授信资料,使其纳入农村信用社客户评级授信范围内。联社应根据本辖经营实际情况对信贷人员制定授信客户数量、质量最低任务等指标考核,并且制定具体办法进行量化考核。

  第五条包发放。

  (一)在农村信用社上级规定的贷款范围内,信贷人员在经过对客户情况的详细调查研究后,可根据情况发放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类等形式的贷款。

  (二)本着提高贷款营销效率的原则,对信贷人员提出的授信业务及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相关人员要及时审核并且提交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三)信用社主任对信贷人员主张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四)县联社应根据本辖农村信用社实际经营情况对信贷人员包发放的贷款数量给予最低任务指标考核,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

  第六条包管理。信贷人员对其主张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负有贷后管理的责任,应及时对客户经营、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了解回访,按期进行贷后检查,如发现影响贷款按期偿还的风险因素,要及时向社主任和上级管理机关汇报,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联社要制定相关的管理考核办法,确定具体的量化指标,考核信贷人员的管理质量。

  第七条包收回。贷款责任人对其主张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的本息负有按期全额收回的责任。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期收回本息的2按所欠本金和利息的一定比例对信贷人员处以罚金,并签订限期清收责任书,到期仍不能收回的,按照不良贷款责任清收的办法实行责任清收。

  第八条绩效挂钩。

  (一)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以信贷资产盈利水平、资产质量和人均利润为核心进行考核,信贷人员收入水平与其担负的职责、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挂钩。

  (二)信贷人员绩效薪酬冀奖励:

  1、对信贷人员主张发放管理的贷款本金、利息收回率达到任务要求、并达到规定的收回比例以后,联社根据实际情况返还绩效工资。收回率达到100%的,除全额返还本人的绩效工资,并提高绩效的工资档次,给予鼓励,连续两年既能超额完成任务又能全部收回本息的.,可评为优秀信贷员,享受提高0.2系数绩效工资的待遇;本息收回率在98%以上的,返还本人全额绩效工资,但未收回部分要实行责任清收;本息收回率低于98%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发本人的绩效工资,并实行未收回部分的责任清收。

  2、根据信贷人员完成“四包”任务的情况确定对信贷人员个人专项奖励。对超额完成县级联核定年度或季度“四包”任务的,按照客户资源、利润等其对信用社的贡献度对信贷人员进行专项奖励。如信贷人员所发放的贷款产生不良后又在时限内清收回的,可视清收情况适当降低奖励比例。信贷人员专项奖励基本同清非压户专项奖励、揽储专项奖励基本一样,由县级联社从工资总额中统一提取、按月考核、按季兑付。

  3、对没有完成核定“四包”任务的信贷人员,根据县级联社制定的办法给予处罚或调离信贷人员队伍。

  第九条免责贷款。对“四包一挂”贷款出现以下情形的,经信贷人员申请、联社审计稽核部门认定、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核准后,不予追究责任:

  (一)有充足理由证明因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不良贷款;

  (二)责任人已经调离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或已经死亡的;

  (三)存在其他省联社规定的免责情况,且经上一级责任认定机构认可的。

  (四)各联社对信贷人员形成的免责贷款要逐笔说明情况,并附有关资料上报办事处。信贷人员按规定免除责任追究后,仍对“四包一挂”贷款负有清收管理责任。

  第十条各联社薪酬管理委员会或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对信贷人员进行考核,按半年将考核结果报市办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本意见由河北省联社__办事处负责解4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各联社根据本辖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办事处备案后施行。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信用管理制度4

  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6、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按时间顺序及时建立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台帐。

信用管理制度5

  为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特制定如下信用管理制度:

  一、信用评审管理制度

  合同签订前实行评审制度。

  (一)、评审内容

  1、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严格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3、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4、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

  二、企业授信评价管理制度

  1、信用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信用信息,对客户实行分级管理,将客户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制订不同信用等级所对应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信用折扣。

  2、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每位客户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电话、信用标准(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信用等级内容的表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3、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信函等表格;受理客户信用申请;采用对客户进行走访、调查、向有关部门收集客户资信状况资料等方式掌握客户信息,填写客户调查表,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回复客户。

  4、对客户实行跟踪管理,补充客户信用信息,每年末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的年审评价报告,并根据年审报告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与授信额度。

  5、对延迟付清款物的客户,视情节轻重给予信用等级的降级处理;对恶意拖欠款物的客户授信额度为0,要求采用即时清结的方式或列入黑名单,拒绝业务往来。

  6、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收集客户信息并向信用管理机构反馈;信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将客户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反馈公司各相关部门。

  三、失信违法行为追究制度

  1、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可采取下列措施:

  取消赊销条件;停止供货;

  取消供货资格;诉诸法律。

  2、本企业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与纠正措施:

  表现形式:

  个人擅自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产品合格率未达标;拖欠货款;其他。

  纠正措施:及时书面告知对方,说明原由;依法赔偿对方损失;撤消过错当事人的`职务、开除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1、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信用管理员。

  信用管理员对合同档案资料核实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2、建立完整的客户信用资料,包括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函、客户信用表单、授信资料、年审评价报告等,并附客户概况、付款习惯、财务状况、商账追讨记录、往来银行、经营状况等调查原始资料。

  3、客户信用档案的查阅需填写查阅申请单标明查阅人、查阅客户名称、查阅用途,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借阅时间、归还日期。信用档案的缺失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泄漏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信用管理制度6

  一、营业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坚持双人临柜,监守工作岗位,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营业人员到岗后,要检查营业场所周围环境及室内有无不安全迹象,自卫器材、消防器材是否放置到位,报警器、闭路监控设备是否开启,将营业大厅大门开启后要反锁固定,关好后门(侧门)。

  三、营业人员要熟悉相关业务,熟悉安全制度、报警电话和各种防范应急措施,时刻保持警惕,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不得放外人进入营业柜台内(特殊情况的.如电路维修、机器设备维修、联动门维修等,但必须登记营业间外来人员登记簿,并由行长批准后方能进入)。营业人员进出后门时,要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即开即锁,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内。

  四、营业人员要增强防范意识,不得接受外来人员赠送的药物、香烟、食品、饭菜等食用品。

  五、营业人员要保管好办公桌(柜)钥匙,随时锁好存放现金的业务保险柜。营业终了按安全规程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业务印章、编压机、压数机、电脑盘入库保管。

  六、在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时,全体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沉着机智地按照应急防范预案处置各种情况,确保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

信用管理制度7

  1目的

  为了更好加强公司供应商及客户信用资料的收集与管理,提供公司信用管理的水平。

  2范围

  股份公司及所属控投子公司。

  3职责

  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用管理方针和目标的制定与实施。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实施。

  4程序

  4.1建立完整的信用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4.1.1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种资质证书复印件、各种许可证书复印件、各种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4.1.2反映客户信用申请和相关调查的资料,包括信用申请表、现场调查表、客户相关方调查表、资信调查报告或信用分析结论等;

  4.1.3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4.1.4批准资料,包括每次授予额度后的授信额度表及通知函;

  4.1.5赊销后的管理资料,包括与客户的通话记录、催账电话记录、对账单、付款承诺等;

  4.1.6客户其它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宣传材料、网页资料、名片等公开资料。

  4.2公司所有客户档案都必须按部门编号。信用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和保存信用管理台帐和相关材料。

  4.3根据本公司业务的具体情况,当年和去年的信用管理档案保存在各市场部门,前年的'信用档案必须移交到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对信用档案资料核实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4.4建立完整的客户信用资料,包括客户基本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种资质证书、许可证书、荣誉证书复印件)、客户信用申请表、现场调查表、资信调查报告、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授信额度批准表、客户通话记录、对账单、付款承诺、其他客户资料。

  4.5移交到档案室归档的客户信用档案的查阅需填写《档案查询单》标明查阅人、查阅客户名称、查阅用途,由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查询。信用档案的缺失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泄漏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4.6配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数据库检索服务的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专(兼)职档案管理员。

  4.7档案管理员必须经过企业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发布、执行

信用管理制度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显效,落实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记录、考核、整合和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 (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为采用政府采购招标购买服务,委托it企业按照本办法开发信用行为评价系统软件,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和信用档案手册。将采集、录入、确认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评优创先等按照本办法,公示期满后,自动综合计算并生成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同时自动链接到“防城港市工程招标造价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公开发布。

  第四条 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互联互通,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行为信息分类

  第五条 信用行为信息分为基本信用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用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有关从业人员情况,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以及有效期等,按照“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信息,本办法不重复建设。

  2.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对防城港市作出的建筑业产值贡献。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管理文件等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三章 信用行为信息采集

  第六条 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的产值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获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应在获奖后28天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告知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20xx年1月1日;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第四章 信用行为信息公布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良好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授予文件文号、授予部门和授予时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处罚或处理文件文号、行政处罚或处理机关和执行时间。

  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中,自信息确认之日起,“评价系统”自动链接到信息网进行公示,即为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为3日,公示期内该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

  第五章 信用行为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实行实时量化评分制,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汇总计算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

  信用行为的有效期自该行为信息参与评价综合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除特别注明外,有效期一年,即公布期限为1年。信用行为信息在公布期限内,参与实时评价计分;公布期限届满后转入“评价系统”后台长期保存,不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基本信用分,鼓励建筑企业申请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就建筑业产值信息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年度建筑业产值10亿元以上的,加1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5亿元——10亿元(含本数)的,加0.8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亿元——5亿元(含本数)的,加0.6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6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的,加0.4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3000万元——6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3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3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2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1分;

  未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或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以下的,不加分不扣分。

  第十三条 良好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一)积极响应防城港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等任务,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通报表扬加0.5分。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或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最高质量奖、结构杯、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绿色工地和主席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等表彰的,加1分。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2分;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3分;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5分。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县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1分,市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3分,自治区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5分,国家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6分。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扣分标准

  (一)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总扣分值直接提取计算,在防城港市动态扣分值10分以上2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2分,20分以上3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4分,30分以上4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6分,40分以上5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分,50分以上6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5分,动态扣分值60分以上的扣2分。

  (二)参与或介入违法违章建筑建设(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每个项目扣0.3分。

  (三)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清欠协调会和项目约谈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每次扣0.1分。

  (四)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清欠、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1分。

  (五)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做好“扬尘整治”,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3分。

  (六)在日常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0.1分;拒不停工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0.3分。

  (七)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0.2分。

  (八)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2分。

  (九)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诚信库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5分。

  (十)企业因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违法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给他人等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十一)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个项目扣0.3分。

  (十二)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施工导致市政配套管网及其他市政设施遭到严重损坏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3分。

  (十三)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扣1分;造成2人死亡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3分。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一般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第二起责任事故扣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10分。

  (十四)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十五)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妥善处理因工程款纠纷引发农民工集聚讨薪,有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行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3分;有围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5分;经相关部门协调,未能妥善处理并导致农民工多次集聚讨薪,影响恶劣被通报批评的,扣1分。

  (十六)因违法违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每次扣1分;未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次再扣0.5分。

  (十七)被各城建项目业主诚信履约年度考评定为不合格的,扣0.5分。有具体考评办法的,按具体考评办法确定扣分分值。

  第十五条 诚信评价等级

  年度综合评价,每年的1月至12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系统”根据评价周期内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总和与项目数量计算算术平均值所得,按照平均值高低自动形成建筑市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优秀: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前10%(含10%);

  良好: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10%-50%(含50%);

  一般: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50%-90%(含90%);

  较差: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后10%。

  第六章 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运用到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招标文件评标评分办法中加入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行为得分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进行计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在原招标文件范本中评标评分办法构成(技术标、商务标、企业信誉)基础上,增加企业信用行为得分(直接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开标前1工作日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作为投标企业的信用行为得分进行计取)。投标人汇总得分(满分100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得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

  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三年内无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用行为信息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暂按0分计入。

  (二)其他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是否参照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年度综合诚信评价等级和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优良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不按时采集录入信用行为信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全市通报;造成严重信用行为信息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认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书面陈述申辩。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信用行为信息记录不中断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信用管理制度9

  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1、各有关部门的'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2、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刻制的数量、要求和样章草图,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后统一办理。

  3、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

  4、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

  5、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6、凡遇合同专用章变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请程序与手续与新申请相同,原合同专用章交还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信用管理制度10

  一个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应包括信用管理部门、信用管理职能、信用管理政策、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等。

  1、信用管理部门

  一个良好的信用管理部门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信用管理部门在利益上能独立于销售业绩奖惩而提供自己的意见;信用经理在权责上能协调销售经理与财务经理在管理理念上的冲突,信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能提供专业化的观点和方法,信用管理部门的操作能被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所接受。

  目前,国内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大多分散在财务或销售部门,或直接由财务部门负责,或直接由销售部门负责,因而缺少明确的信用管理目标和职能界定。为了强化信用管理工作,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从事专门的信用管理工作,并协调财务和销售部门之间的关系。信用管理部门应由独立的信用经理负责,同时企业还应设立一个由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信用监控委员会,负责领导和考核信用经理。此外,企业还应相应制定信用监控委员会、信用经理和信用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以明确各自的职责。在实务中,可以考虑将信用管理部门设在销售部门办公,因为销售人员和信用管理工作联系非常密切,这样做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2、信用管理职能

  设立了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就要明确其管理职能。信用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客户信息管理职能。即全面收集并定期更新客户的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和交易记录;建立和维护能按多种方式检索的客户数据库,并向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以及财务和销售等部门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和分析服务。

  ②客户信用分析职能。即定期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信用额度做出科学的分析、评估和决策。

  ③应收账款监控职能。即以账龄分析为基础,多角度分析欠款记录跟踪整体的欠款规模和各客户的动态欠款水平,并以此为据调控企业整体的信用政策。

  ④拖欠账款追收职能,即通过债务分析技术对逾期账款进行原因诊断和收款策略调整,以有效处理拖欠账款。

  3、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具体表现为客户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客户资信管理制度通过系统地建立客户考核档案,充分发挥信用管理人员的专业才能,使企业对客户的.信用管理逐步趋于科学化规范化,达到既从与客户的交易中获得最大收益,又将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的目的。

  4、信用管理政策

  赊销是市场经济中企业为加强竞争扩大销售,开拓市场而选择的一种商业信用,而信用管理政策是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选择信用管理政策时,一般需要考虑应收账款占用水平,市场竞争程度,产品销售状况、信用管理能力及客户的信用等级。信用管理政策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

  ①信用标准政策。信用标准即评价、证实和判断客户信用状况的标准,一般包括客户的品质、偿债能力、财务能力、提供的担保品和经济情况等五方面内容。

  ②信用条件政策,包括确定合理的信用期限政策和合理的现金折扣政策。

  ③收账政策。企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宽严适度的收账政策。

  5、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很多企业对应收账款管理只注重事后的强行收账,而缺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以科学手段防范交易风险,规范赊销管理,控制应收账款规模,加快资金周转,提高市场竞争力。

  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账龄管理、跟踪管理和考核管理等内容。其中应收账款的考核管理是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销售人员制定一套应收账款考核指标,如平均收账期、应收账款回收率、坏账与销售额的比率等,并对每项指标制定一个考核标准,依据考核标准确定不同的奖罚比率,进而确定对各个销售人员的奖罚额度。

信用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用意识,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单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工作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用信息档案,根据信用等级标准划分信用等级,并按照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五条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可根据辖区内的行业协会组织建设情况,发挥其在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交流

  第六条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登记注册信息: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企业类型、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的具体品种、注册资金、生产经营期限以及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照编号等。

  (二)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日常监管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在开发、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权限采集和记录相关信用信息,并建立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的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通知、专项通知书等形式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按照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工作分工,及时告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具体操作人员必须认真细致核对相关内容。

  第三章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级。

  第十二条确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的原则为:

  (一)以是否有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

  (二)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辅助标准。

  第十三条守信等级:正常运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在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警示等级: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被责令改正的;

  (二)因《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受到处罚的。

  第十五条失信等级:

  (一)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连续警告、公告两次以上的;

  (二)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被撤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第十六条严重失信等级:

  (一)连续被撤销两个以上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二)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生产(经营)许可证、暂扣营业执照的;

  (三)药品企事业单位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四)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十七条药品安全信用等级采用动态认定的方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对已经达到某一信用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作出相应的认定。

  第十八条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守信等级。

  第十九条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警示等级。

  第二十条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失信等级。

  第四章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认定为守信等级的,给予政策支持;对被认定为警示、失信或者严重失信等级的,采取防范、提示、加强日常和专项监管等措施予警

  戒。

  第二十二条被认定为守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一)除专项检查和举报检查之外,适当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

  (二)定期公告其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

  (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手续。

  第二十三条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公示违法记录。

  第二十四条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三)公示违法记录。

  第二十五条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

  (三)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四)公示违法记录。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监督管理手段,建立并实施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推动、规范、监督、服务作用。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采集、记录、公示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故意将虚假信息记入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用管理制度12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1)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3)对企业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4)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2)制定企业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4)制止企业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5)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

  7)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8)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3、信用(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2)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4)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5)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

  6)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7)定期向信用(合同)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8)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

  9)参与商账追收。

  10)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信用(合同)管理员通报。

  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6)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7)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5、财务、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3)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

  4)依法签订、变更、解决技术合同。

  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和归档工作。

  6)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信用管理制度13

  一个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应包括信用管理部门、信用管理职能、信用管理政策、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等。

  1、信用管理部门一个良好的信用管理部门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信用管理部门在利益上能独立于销售业绩奖惩而提供自己的意见;信用经理在权责上能协调销售经理与财务经理在管理理念上的冲突,信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能提供专业化的观点和方法,信用管理部门的操作能被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所接受。

  目前,国内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大多分散在财务或销售部门,或直接由财务部门负责,或直接由销售部门负责,因而缺少明确的信用管理目标和职能界定。为了强化信用管理工作,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从事专门的信用管理工作,并协调财务和销售部门之间的关系。信用管理部门应由独立的信用经理负责,同时企业还应设立一个由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信用监控委员会,负责领导和考核信用经理。此外,企业还应相应制定信用监控委员会、信用经理和信用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以明确各自的职责。在实务中,可以考虑将信用管理部门设在销售部门办公,因为销售人员和信用管理工作联系非常密切,这样做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2、信用管理职能设立了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就要明确其管理职能。信用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客户信息管理职能。即全面收集并定期更新客户的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和交易记录;建立和维护能按多种方式检索的客户数据库,并向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以及财务和销售等部门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和分析服务。②客户信用分析职能。即定期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信用额度做出科学的分析、评估和决策,③应收账款监控职能。即以账龄分析为基础,多角度分析欠款记录跟踪整体的欠款规模和各客户的动态欠款水平,并以此为据调控企业整体的信用政策。④拖欠账款追收职能,即通过债务分析技术对逾期账款进行原因诊断和收款策略调整,以有效处理拖欠账款。

  3、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具体表现为客户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客户资信管理制度通过系统地建立客户考核档案,充分发挥信用管理人员的专业才能,使企业对客户的信用管理逐步趋于科学化规范化,达到既从与客户的交易中获得最大收益,又将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的目的。

  4、信用管理政策

  赊销是市场经济中企业为加强竞争扩大销售,开拓市场而选择的一种商业信用,而信用管理政策是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选择信用管理政策时,一般需要考虑应收账款占用水平,市场竞争程度,产品销售状况、信用管理能力及客户的信用等级。信用管理政策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①信用标准政策。信用标准即评价、证实和判断客户信用状况的标准,一般包括客户的品质、偿债能力、财务能力、提供的担保品和经济情况等五方面内容。②信用条件政策,包括确定合理的信用期限政策和合理的`现金折扣政策。③收账政策。企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宽严适度的收账政策。

  5、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很多企业对应收账款管理只注重事后的强行收账,而缺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以科学手段防范交易风险,规范赊销管理,控制应收账款规模,加快资金周转,提高市场竞争力。

  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账龄管理、跟踪管理和考核管理等内容。其中应收账款的考核管理是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销售人员制定一套应收账款考核指标,如平均收账期、应收账款回收率、坏账与销售额的比率等,并对每项指标制定一个考核标准,依据考核标准确定不同的奖罚比率,进而确定对各个销售人员的奖罚额度。

信用管理制度14

  为增强公司员工的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公司信用文化,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信用管理体系。要从加强内部信用建设入手,通过加快公司改革步伐,增强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强化公司外部的资信管理,通过建立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来规范公司信用,构筑公司信用基础。

  第二条抓好公司质量信用建设,逐步建立推广标准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开展争创名牌企业活动,全面推进我公司的质量信用建设。

  第三条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企业的纳税信用。

  第四条以增强信用意识为重点,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宣传以诚实守信为行为准则的诚信理念和道德情操,倡导“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为公司的`健全发展营造和谐信任的环境,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建立“四不”承诺公约,把“不逃避债务、不违反合同、不逃税骗税、不做假帐伪帐”作为公司基本的经营守则。

  第六条建立公司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全程信用管理模式。从建立公司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入手,通过强化事前管理——客户资信控制,事中管理——合同管理与客户投诉管理,以及事后管理——应收帐款及售后服务监控,从而全过程地控制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会员信用的收集与记录:从政府公报、奖惩公告、媒体报道、会员反馈等渠道,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包括会员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商业信誉信息等,按行业分类记录整理。

  第八条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我们将优先选为推荐企业,帮助其宣传并促成很多贸易机会。

  第九条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客户投诉管理、信守合同、依法足额纳税。

  第十条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建立信用管理的内部机制,使其涵盖公司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使信用道德、理念渗透到公司的各个方面。

  第十二条在全面推行质量管理的基础上,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

  第十三条遵守信息安全行业法律、法规,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向客户提供规范化、人性化的服务,信守服务承诺。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嵊州市信息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信用管理制度15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信誉、资信状况,规范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工作,避免销售活动中因客户信用问题给企业带来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企业所有客户的信用管理。

  第3条 财务部负责拟定企业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标准,销售部需提供建议及企业客户的有关资料作为政策制定的参考。

  第4条 企业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标准经有关领导审批通过后执行,财务部监督各单位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2章 客户信用政策及等级

  第5条 根据对客户的信用调查结果及业务往来过程中的客户的表现,可将客户分为四类,具体如下表所示。

  第6条销售业务员在销售谈判时,应按照不同的客户等级给予不同的销售政策。

  1.对A级信用较好的客户,可以有一定的赊销额度和回款期限,但赊销额度以不超过一次进货为限,回款以不超过一个进货周期为限。

  2.对B级客户,一般要求现款现货。可先设定一个额度,再根据信用状况逐渐放宽。

  3.对C级客户,要求现款现货,应当仔细审查,对于符合企业信用政策的,给予少量信用额度。

  4.对D级客户,不给予任何信用交易,坚决要求现款现货或先款后货。

  第7条 同一客户的信用限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应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有所改变。销售业务员所负责的客户要超过规定的信用限度时,须向销售经理乃至总裁汇报。

  第8条 财务部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对客户销售政策的调整建议,经销售经理、营销总监审批后,由销售业务员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9条 销售部应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及产品销售、市场情况等,及时提出对客户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进行调整的建议,财务部应及时修订此制度,并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3章 客户信用调查管理

  第10条 客户信用调查渠道。

  销售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财务部可选择以下途径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

  1.通过金融机构(银行)调查。

  2.通过客户或行业组织进行调查。

  3.内部调查。询问同事或委托同事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或从本企业派生机构、资讯报道中获取客户的有关信用情况。

  4.销售业务员实地调查。即销售部业务员在与客户的'接洽过程中负责调查、收集客户信息,将相关信息提供给财务部,财务部分析、评估客户企业的信用状况。销售业务员调查、收集的客户信息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如下表所示。

  销售业务员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用收集的客户信息列表

  第11条 信用调查结果的处理。

  1.调查完成后应编写客户信用调查报告。

  (1)客户信用调查完毕,财务部有关人员应编制客户信用调查报告,及时报告给销售经理。销售业务员平时还要进行口头的日常报告和紧急报告。

  (2)定期报告的时间要求依不同类型的客户而有所区别。

  ①A类客户每半年一次即可。

  ②B类客户每三个月一次。

  ③C类、D类客户要求每月一次。

  (3)调查报告应按企业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写,切忌主观臆断,不能过多地罗列数字,要以资料和事实说话,调查项目应保证明确全面。

  2.信用状况突变情况下的处理。

  (1)销售业务员如果发现自己所负责的客户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直接向上级主管报告,按“紧急报告”处理。采取对策必须有上级主管的明确指示,不得擅自处理。

  (2)对于信用状况恶化的客户,原则上可采取如下对策:要求客户提供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增加信用保证金;交易合同取得公证;减少供货量或实行发货限制;接受代位偿债和代物偿债,有担保人的,向担保人追债,有抵押物担保的,接受抵押物还债。

  第12条 销售业务员自己在工作中应建立客户信息资料卡,以确保销售业务的顺利开展,及时掌握客户的变化以及信用状况。客户资料卡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资料:客户的姓名、电话、住址、交易联系人及订购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

  2.业务资料:客户的付款态度、付款时间、银行往来情况、财务实权掌管人、付款方式、往来数据等。

  第4章 交易开始与中止时的信用处理

  第13条 交易开始。

  1.销售业务员应制订详细的客户访问计划,如某一客户已访问5次以上而无实效,则应从访问计划表中删除。

  2.交易开始时,应先填制客户交易卡。客户交易卡由企业统一印制,一式两份,有关事项交由客户填写。

  3.无论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都可依据信用调查结果设定不同的附加条件,如交换合同书、提供个人担保、提供连带担保或提供抵押担保。

  第14条 中止交易。

  1.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发现客户存在问题和异常点应及时报告上级,作为应急处理业务可以暂时停止供货。

  2.当票据或支票被拒付或延期支付时,销售业务员应向上级详细报告,并尽一切可能收回货款,将损失降至最低点。销售业务员根据上级主管的批示,通知客户中止双方交易。

  第5章 附则

  第15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财务部。

  第16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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