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管理制度

时间:2022-09-16 13:25:09 制度 我要投稿

节能管理制度(精选20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节能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节能管理制度(精选20篇)

  节能管理制度 篇1

  为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节约空调用电。改进空调温度控制方式,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风,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除会议室外,上班不得提前开空调,下班前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力争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开空调时不开窗户,定期清洗空调,提高空调能效。

  三、节约照明用电。机关办公楼内外使用节能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确需开灯时,如间隔开灯能保证照明时不全部开。会议室一律使用节能灯具。办公区道路、院落照明、厕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下班、夜晚加班最后一个人离开办公室要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四、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开水茶炉在下班、双休及节假日期间断电停用,锁闭房门。计算机、打印机、

  节能管理制度 篇2

  为了使车间节能降耗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根据废钢处领导关于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深入开展的指示精神,我车间充分认识到节能降耗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要求全车间职工,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细化各项管理制度,无论在工作或生活中都要注意节能降耗,从点滴做起,培养职工的节约意识,增强自觉节能的责任感,按照废钢处对节能降耗工作的要求,结合我车间实际,为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1、各班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处领导对节能降耗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把节能降耗工作落到实处。

  2、标牌印刷工在印刷时要注意马口铁翘起的边角,以减少印刷漏板的破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标牌剪板工下料时,精力要集中,不能出现斜剪、压线剪切等现象,废料不能超过规定比例。

  4、车间范围内要做到人走灯灭,机器停、电要停,节约每一度电,如发现停工不停电或无故亮照明灯现象时,扣罚当事人50元。

  5、标牌冲床工及冲眼工在操作时要对正眼孔,方可进行操作,以避免出现标牌歪斜造成废料现象。

  6、挂钩组下料工操作时,长短要达到规定要求,减少短尺料现象,缠扰挂钩时应一丝不苟、精力集中,按照规定动作要求进行操作。

  7、热电偶组组装工操作时,要对正矩眼,保持滑道清洁,热电偶的结合点要紧固牢靠、不易脱落,防止出现废料。

  8、热电偶组灌浆工拌料加料时要适量,应放正吕帽,不能因工作失误出现任何废品废料。

  9、车间内严禁使用电热得快,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50元。

  10、工作时间不准洗除工作服外的任何衣物,如有发现按件扣罚50元。

  11、严禁出现长流水现象,发现一次扣罚责任班组100元。

  12、发现故意损坏或浪费丢弃原材物料、备品备件的`扣罚当事人200元。

  13、以上违规处罚,班组长应负连带责任。

  金属车间节能降耗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不定期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节能原则的现象要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以便推动我车间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节能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分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强化节能管理,努力降低能耗,提机组经济运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工业节能技术监督规定》、《电力节能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原能源部《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节能管理规定(试行)》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节能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分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监督细则。

  第二条 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及先进、成熟、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降低发电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加强企业计量工作,以适应节能管理的需要。火电厂的能源计量配备应符合原能源部《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的要求,各计量表计划分责任单位、责任人。

  第四条 节能技术监督是电力工业节能工作的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电力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并实行节能监督责任制。节能技术监督,即对影响发电、供电设备经济运行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和评价。

  第五条 节能技术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各级领导要把它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与协调,各部门要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搞好节能技术监督工作。

  第六条 通过对发电能耗设备及系统的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阶段的节能技术监督,使其电、煤、油、汽、水消耗达到最佳水平。

  第七条 节能技术监督指标实行考核制度。

  第八条 加强节能工作的宣传,提高全分公司员工的节能意识。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分公司成立由总工程师领导的节能技术监督领导组,并在发电运行部设立厂节能技术监督办公室和节能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负责日常的节能技术监督工作。

  (一)分公司节能领导组的职责

  1.领导分公司的节能工作,实施分公司能源管理的基本任务,统筹、协调、管理分公司的.各项节能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制定管理细则、节能目标和管理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运用行政、技术、经济手段,实现本企业合理使用能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率。

  4.组织制定并实施分公司节能规划、节能技术改造,以及年度节能措施计划。

  5.建立系统化的节能综合管理体系,广泛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技术。

  6.审定各部门能耗指标定额。

  7.审定分公司节能评比和重大奖罚规定。

  8.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本分公司节能管理工作。

  (二)节能专职工程师的职责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公司节能日常工作。

  2.编制分公司节能规划、年度节能措施计划及各级能耗指标定额,定期检查节能规划的执行情况。

  3.开展分公司的能源利用普查,能量平衡测试。

  4.参与审查分公司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内容中有明确的节能指导思想,正确选用节能设备、材料、工艺,协助工程管理部门抓好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和效果鉴定工作。

  5.组织开发、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总结交流节能技术和经验,组织广大职工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

  6.负责对分公司各部门的用能进行计量监督、统计监督、标准监督和节约能源的巡回检查。

  7.按月、季、年做好能耗分析,编写节能工作总结和各种节能报表,建立节能管理技术档案。

  8.制定节能奖罚制度、审核分公司内各部门的节能奖惩报告,表彰和奖励对节能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节能奖金分配方案。有权对各部门中出现的不利于节能降耗现象提出考核意见,监督节能奖惩办法的执行。

  9.协助分公司宣传、培教部门组织节能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节能意识和技术素质。

  10.组织建立能耗基础资料及能源统计资料管理台帐,建立历年煤耗率、厂用电率、煤耗量及各项小指标完成值台帐。

  11.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节能技术监督分析例会,总结交流监督经验,分析节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12.对严重影响锅炉、汽机节能指标的重大缺陷和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司总部,并抄送上级电力行业归口技术监督部门。

  13.负责对分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14.完成分公司及上级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 节能技术监督实行由分公司、各部门、班组三级管理体系。各部门设立兼职节能技术监督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并建立本部门的节能技术监督网,班组设立兼职的节能技术监督员。

  第十一条 部门节能技术监督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及分公司的节能技术监督规定,并监督、检查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

  (二)对本部门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效果的测算、评定和效益评估,进行节能技术监督,并将监督报告报分公司及总部节能技术监督办公室。

  (三)对影响发电机组节能指标完成的缺陷和问题督促解决,并上报分公司、总部节能技术监督办公室。

  (四)每月召开一次本部门的节能技术监督分析会,总结交流经验,分析节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会后写出报告报厂节能技术监督办公室。

  (五)将分公司下达的节能技术监督项目及具体工作、监督指标分解落实到班组和岗位,负责监督、实施和完成。

  (六) 建立健全节能技术监督有关的记录、技术改进等方面的技术资料档案,做好节能台帐记录。

  (七)对本部门所辖范围内的所有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对其准确性负责。

  (八)制定本部门节能技术监督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

  (九)负责向分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办公室报送本部门节能技术监督工作规划、计划、总结及报表。

  (十)完成分公司下达的其它任务。

  (十一)燃料管理部除执行上述条例外,还应执行以下两条

  1.加强燃料管理,力争按锅炉设计煤质订货进货,入厂煤尽可能按煤种堆放,上煤时搀配均匀,及时进行入厂煤的工业分析和监督。

  2.对入厂煤的轨道衡,汽车衡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校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班组节能技术监督员职责

  (一)对本班组的节能技术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写出报告报本部门节能技术监督员。

  (二)每月召开本班组的节能技术监督分析会,总结经验,分析节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写出报告报部门节能技术监督员。

  (三)建立健全节能技术监督方面的有关运行记录、技术改进资料,做好节能台帐记录。

  (四)完成上级下达给本班组的节能技术监督项目及指标。

  (五)做好本班组所管辖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做到严格管理、精心操作、文明生产,降低消耗,使各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六)完成本部门及分公司下达的其它任务。

  节能管理制度 篇4

  1.总则

  为实现公司“最低成本”的管理理念,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节约成本,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过程中各种能源消耗控制。

  公司节能考核种类:

  2.1电力(生产用电,办公用电,施工用电)

  2.2冷/热、循环水(生产用水,生活用水)

  2.3蒸汽(生产用汽,取暖用汽)

  2.4压缩空气

  2.5煤气

  2.6生产过程中的跑料、冒料

  3.节能检查的目标

  无泄漏、无长明灯、无人空调、电扇 、无空载设备、长流水、无跑料、冒料。

  4.机构及职责

  4.1技术部为公司能源管理考核执行部门。

  4.2负责组织对公司能源利用状况(水、电、汽、气)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3各单位职责

  4.3.1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节能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下设节能员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能源使用状况。对能源浪费及违反能源管理制度的现象及时进行纠正整改处理。

  4.3.2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能源管理技术措施”,上报技术部备案。

  4.3.3各单位节能员负责本单位能源消耗统计,并按旬度对本单位色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分析,对超常情况要拿出详细整改处理方案。

  5.节能管理要求

  5.1各单位在制定“能源管理技术措施”时应结合实际认真编写,便于操作。

  5.2 加强岗位操作,杜绝跑冒滴漏。

  5.3加强节能培训,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

  5.4各单位建立系统详尽的激励机制,通过组织节能活动、节能意识培训和能源绩效考核等形式,纠正员工不规范的操作行为,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将节能工作落实到生产管理和日常操作中。

  5.5提高员工意识在能源控制中的意义:

  空调( 制热/ 制冷, 通风)

  照明(公共设施办公室及车间,电力照明的管理应由责任单位安排责任到人。杜绝长明灯。)

  合理用水(热水/ 冷水/循环水)

  合理使用公用工程(除盐水,低温水,压缩空气,蒸汽等)

  坚持按工艺指导操作,消除流程中的'跑料、冒料现象。

  5.5各单位节能员应不定时对跑、冒、滴、漏现象进行检查,并拿出处罚整改防范措施。

  5.6开展节约能源合理化建议活动。

  6.节能检查的要求

  6.1合理用电:

  6.1.1 电力是生产的主要能源,各单位要做到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6.1.2凡使用电炉的地方要经安环部同意,否则一律没收。

  6.1.3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拉电闸,做到“四不点”即光线好不点,大灯泡不点,无人灯不点,长明灯不点。

  6.1.4禁止无故空开设备。

  6.1.4厂区照明按国家照明标准,尽量采用新光源。办公室单灯照明60w以下,车间严禁使用500w以上的白炽灯泡。

  6.1.5电气值班员要控制用电负荷,在允许范围内使用,遇有超负荷情况有权采取措施,保证变压器安全,并及时向总调报告。

  6.1.6施工单位用电要申报机动部,加装电度表。

  6.1.7不得未经电气车间许可,私拉电源使用。

  6.2合理用水

  6.2.1对施工用水要装水表考核,发现浪费行为立即制止。

  6.2.2车间要勤查漏水地点,杜绝长流水现象。

  6.2.3防止机封水等循环用水漏水,禁止非生产用水进流程。

  6.2.4未经总调许可,不得在生产管道、消防水管道上私自开口接管。

  6.2.5禁止向地面、路面及非生产区域地坪上直接排水。

  6.3合理用蒸汽

  6.3.1杜绝漏气现象。

  6.3.2施工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用气。

  6.3.3未经总调许可不得私自用气。

  6.3.4蒸汽的疏放水不得直接排入地面。

  6.4合理使用压缩空气

  6.4.1无漏风现象。

  6.4.2未经许可不得私用风。

  6.4.3压缩空气气包排水,不得直接排入地面。

  6.4.4仪表风不得用于非仪表专业。

  6.4.5用气须向总调申请,同时上报将用气时间及用气量。

  6.5合理使用煤气

  煤气要按要求进行疏水,疏水不得排入地面。

  6.6杜绝流程中的跑料冒料现象

  7.奖励与处罚

  7.1技术部和相关部门实行月检查对综合能耗节约的单位以及工作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在200元-500元。

  7.2对在节能方面开展小改小革合理化建议取得成效的个人,公司按合理化建议规定给予奖励。

  7.3节能检查的处罚按节能检查扣发暂行规定执行。

  8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9本办法解释权归技术部。

  节能管理制度 篇5

  为了更好地做好公司的各项节能减耗工作,公司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尹湘平

  组员:徐哲、王鹏、周海林、蔺胜光、潘卫光、王悦、张筱伟、杨志刚

  一、节能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节能领导小组在组长组织下,领导企业的节能工作,实施企业能源管理的基本任务,统筹、综合、协调、管理企业的各项节能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制定节能管理细则、节能目标和各种有关管理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规划,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计划及年度节能计划。

  5、组织审定企业年度各类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指标。

  6、审定企业的重大节能成果和重大奖惩事宜。

  7、检查企业的各项节能工作。

  8、组织召开节能工作例会,进行节能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二、节能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节能主管部门为企业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是企业节约能源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在企业节能领导小组、主管能源领导下,负责做好企业节能任务的综合和协调管理,督促、检查企业的各项节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企业节能领导小组的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具体开展企业的能源利用普查、能量平衡测试和能量审计。

  4、具体组织编制企业节能规划、节能技改计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汇总入全厂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

  5、参与审查企业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内容具有明确和正确的节能评估,合理选用节能工艺、设备和材料,并协助工程管理部门,抓好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和效果鉴定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发、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总结交流节能技术和经验。组织广大职工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

  7、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用能进行计量监督、统计监督和能源节约的巡回检查。

  8、按月、季、年汇总各单位能源消耗报表并做好能耗分析,编写节能简报,节能工作总结和各种能源报表,建立节能管理技术档案。

  9、根据企业节能奖惩制度,审核公司内各部门节能奖惩的依据,提出节能奖惩方案,报节能领导小组后实施。

  10、协助人力资源部,组织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节能管理和技术素质。

  三、班组节能员的主要职责。

  1、组织各岗位正确使用能源,维护好耗能设备、器具、保温隔热设施和能源计量仪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映到机动或计量部门,尽快消除隐患或故障。

  2、组织各岗位及时准确地填写有关能源的原始记录和指示图表。

  3、对违反能源管理制度和合理用能标准等现象,要及时制止,登记或向上级反映。

  4、协助节能领导小组进行节能教育,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应用节能经验。

  节能管理制度 篇6

  一、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园长:XX

  工会主席:XX

  后勤组全体成员

  教研组及各班教师

  二、节能节材管理制度

  节能工作是关系到人类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更应引起每一位国民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我们注意到,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我们的水、电、气等各种资源、能源消费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日趋突出,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作为浙江省的一所示范型幼儿园,应当积极争做节能工作的排头兵和促进者。因此,为了创建节约型校园,我园制定和落实了节能、节材措施。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1、为切实抓好节能工作,成立幼儿园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园长负全责,后勤具体负责,年级组长和班级老师分头抓的管理操作网络。

  2、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园节能管理制度、指标的制定和落实工作,负责园日常水电使用管理检查工作、园节能改造措施的实施工作等。

  3、确立园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做到了分层管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持之以恒,使我园能够创造性地开展节能工作,并且在改革实践工作中形成一套经验做法,确保节能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二)宣传到位,措施落实

  强化教师、幼儿的节约意识,增强厉行节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监督各种浪费现象和问题,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风气。自觉养成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的节约习惯。

  1、宣传发动,营造积极的氛围十分重要。通过幼儿园网站、广播、家园联系窗等多种渠道,宣传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营造人人崇尚节约的氛围。

  2、变废为宝。全园教师、幼儿、家长一起收集各种废旧物品,用来布置幼儿园环境、制作教玩具、充实活动区材料等。

  3、开展“我是节约小天使”实践活动。倡议幼儿不吃零食,节约一分钱、一滴水、一张纸、一根油画棒。评选节约小天使。并用孩子们喜闻乐见的`形式面向家长、面向社会进行节能宣传。坚持从点滴做起,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促进我园健康协调发展。

  (三)后勤管理

  1、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根据本园实际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用纸等,努力做到检查落实到位。

  2、制定了《基建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等,明确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维修人员紧紧围绕“保障、节约堵漏、技改、及时、周到、热情、高效、低耗”的要求,使“供、用、计、收、修”一体化,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确保水路、电路、气路等路路畅通,维修及时,节能无阻。维修人员每天上班后首先必须对幼儿园巡视一遍,以便主动、及时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接到报修单后,必须及时解决问题,不能解决的须立即向总务主任汇报,从而从制度层面杜绝了因设备损坏而造成的各种能源浪费现象。

  3、提出了“校园是我家,节能靠大家”的响亮口号,要求教职工重点做到“三随手”,即随手关电灯、随手关流水、随手捡杂物;要求教职工重点做到“四节约”,即空调用电节约、食堂用气节约、生活用水节约、教学用纸节约。做到节约水电有规定,保护绿化有检查。

  4、作为一所示范型幼儿园,我园的教职工用纸量巨大,为节约用纸,我园作了严格规定:对于可打印可不打印的文字材料尽量不受理;可正反印的决不能单面印;每学期对用纸情况进行认真核算,增强教师节约用纸意识。

  5、在所有用水、用电处都贴上“请节约用水”、“请节约用电”、“水——生命之源”、“当世界还剩下一滴时,那滴水就是你的眼泪”等标语,提醒使用者注意节约;在校园各个绿化地带插上各种小小提示牌,时刻教育小朋友们爱护一草一木,保护绿色环境资源。

  6、幼儿园创设可利用和不可利用的垃圾箱,合理管理垃圾。

  7、幼儿园灯管换成节能灯和感应灯。

  (四)落实行动,从身边做起。

  1、节约用水。

  珍惜水资源,洗涮不用“长流水”,合理循环使用自来水;爱护节水设施,关紧水龙头。自觉做到爱水、惜水、节水,严格做到人走水断流;随身带走未饮用完的瓶装矿泉水,减少浪费。

  2、节约用电。

  尽量多采用自然光;人走灯灭,离室关电,避免“白昼灯”、“长明灯”;使用完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设备后,及时断电,减少待机损耗。

  3、节约用纸。

  办公用纸尽量双面使用,提高利用率;提倡网络办公,减少宣传用纸的数量,采用网络、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提倡使用电子邮件进行书信来往,推行无纸化办公;各类材料的草稿、打印清样、复印纸和信封要再利用;尽量少用一次性纸杯、筷子,提倡自带水杯。

  4、节约办公用品。

  合理采购,减少开支,并尽量重复使用;爱护办公设备,提倡修旧利废,对易耗物品实行以旧换新,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

  5、节约粮食

  不挑食、不随便丢弃剩菜剩饭,倡导餐桌文明之风,不追求奢华。

  6、合理使用空调

  春秋正常天气下不开空调;冬夏季开空调时要关闭门窗,提倡下班前半小时关闭空调,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严禁室内无人时开机空耗。

  7、废弃物品不乱扔,易拉罐、空瓶等再利用,变废为宝。

  8、培养幼儿环保的意识,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习惯。利用儿歌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三、财产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上级文件,规范物品的审批、采购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及财产分类帐。

  2、勤俭持园,坚持园内“购物申请”制度,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作用。

  3、保管人员每学期对园内所有资产进行清理、归放,做好记录。

  4、科学管理物品,做好物品的调配,定期整理储藏室,发挥各类物品的最大使用效率。配合园内开展的各项活动,及时提供所需材料。

  5、保管人员与安全检查小组配合,定期对大型玩教具、生活用品等设备检查维修,确保安全。

  6、财产保管只有保管和使用权,没有处置和外借权。

  7、低值易耗品必须有购入物品明细帐,由保管人员定期制订购物计划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购入并按规定手续入帐,清点结算,做到帐物相符。

  四、室外器材管理制度

  1、定期请专人负责检查户外大型活动器具。

  2、定期整理和检修体育用品房器材,保证体育器械的安全性。

  3、定期对食堂煤气用具、煤气管、电器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修理。

  4、定期检查各班级和走廊、大厅及办公场所的家具、门、窗、室内照明线路、电器设备等,发现问题立即维修。

  5、弱电系统及其它设施,发现问题及时记载、维修和保养,延长设备的使用期限。

  6、经常巡视园内的大环境、小环境,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7、园内新增设施、设备要加强督促、管理。

  五、节能、节材措施

  节约是一种美德,节约是一种智慧,节约更应该成为一种习惯和风气。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共同行动,找回失去的节约意识,从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度电,节约一张纸,节约一粒米开始,持之以恒,制定节能、节材制度如下,使节能意识落实到行动中去。

  (一)用电管理

  1、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节假日或少数人加班时不开空调;严格执行空调运行规定,夏季环境温度低于28℃、冬季环境温度高于1℃时停止使用空调。办公场所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关闭门窗。

  2、减少照明设备电耗,办公场所内自然光度足够时不再开灯,按需求开启照明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降低瓦数。

  3、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长时间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以减少待机消耗。下班前关闭电源开关(包括饮水机)。

  4、优先采用环保型、节能型电器和设备,逐步淘汰高能耗、低能效设备。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型新产品、新技术。

  5、禁止使用移动式采暖设备。

  (二)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教职工做生活中的有心人,发现破损及时上报,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做到随手关闭水笼头。

  2、教育幼儿根据实际需要装灌适量开水饮用,避免浪费。

  3、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洗茶具洗手,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浇灌花木。

  (三)办公用品管理

  1、加强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严格依据需要配备办公用品,严格配备标准,尽量选择能耗小、环保、质优、价廉的办公设备,不购买高档办公用品。

  2、文件、材料的起草、修改和传阅尽量在电子媒介上进行,减少纸质文件印发和使用传真的频率,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

  3、文件及有关资料要严格核定印发的份数,尽量避免多印。提倡双面印刷。

  4、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数量;一次性签字笔尽量做到换芯不换壳。

  5、尽量减少电话的通话时间,尽量长话短说,禁止电话聊天,以节约电话费。

  6、笔记本要双面记录,禁止单面记录。

  7、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节约使用各种生活用品:如肥皂、卫生纸、餐巾纸等等,杜绝浪费。

  8、在日常活动中引导幼儿保护好幼儿园的各种设施、设备,延长它们的使用寿命。

  9、节约粮食。食堂员工要强化节约意识,在食品制作过程中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尽量避免剩饭剩菜,珍惜粮食。

  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不但能节约资源,环保效益巨大,而且能帮助幼儿从小树立节能环保意识,养成珍惜能源、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全园师生积极行动起来,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贡献自己的一片力量。

  六、节能奖罚制度

  1、严格执行节能制度,发现违反制度的一次扣10元,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一次扣20元。

  2、一学期没有违反节能制度者,一次性奖励200元。

  节能管理制度 篇7

  一、岗位责任

  第1条参加机电设备检查,并协助机电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管理。

  第2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机电安全工作的重点进行技术把关,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的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3条负责全矿地面所有特种设备(行车、锅炉、电梯、场内车辆、压力容器等)的建档管理。

  第4条负责编制地面所有特种设备、仪表的检验检测计划,并跟踪试验检测,及时将试验报告的收集整理。

  第5条负责制定所有特种设备的大修计划并监督落实实施。负责编制全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6条负责全矿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编制全年节能目标,制定各单位节能指标的分解并落实考核。负责收集、分析、编制全矿日、月、季、年度节能统计报表。

  第7条负责机电科各种记录、报表、报告、制度等资料的审查、收集、整理、归档。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分管业务范围内安装、检修工程、工作的现场专盯指导。

  第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解聘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机电科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节能管理制度 篇8

  “节能减排学校行动”是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开展节能减排不仅是为了实际的开源节流,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环境意识、行为习惯,从而培养出对社会、经济、环境和发展负责任的'公民。通过在我校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系列活动,宣传环保节约的理念,培养我校学生节能减排意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园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发挥其在环境保护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我校“节能减排学校”的建设,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特制定学校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一)宣传教育

  1、加强对全校师生的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培养良好的节能习惯,共同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从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着眼,厉行节约,努力打造一个资源节约型学校。

  2、公共部位张贴各种节能降耗指示标识 。

  3、 班主任和财产老师要加强对各班管理员的培训和教育,督促他们管好教室的电器设备和带领全班学生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节能降耗行动之中。

  (二)用电管理

  1、减少照明设备电耗,教室内全部采用节能灯具,按需求开启照明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要降低瓦数。

  2、严格执行空调运行规定,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关闭门窗。

  3、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办公设备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长时间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以减少待机消耗。下班前关闭电源开关(包括饮水机)。

  4、优先采用环保型、节能型电器和设备,逐步淘汰高能耗、低能效设备。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型新产品、新技术。

  5、禁止使用移动式取暖设备。

  (三)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做到随手关闭水笼头。

  2、办公室人员每天要根据需要装灌适量开水,合理使用瓶装矿泉水。

  3、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洗茶具洗手,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浇灌花木。

  4、节假日、双休日和晚间,值班人员要勤于巡逻,发现渗水、流水等现象及时联系维修人员处理。

  5、冬季要及时做好水管道的防冬工作。

  (四)办公用品管理

  1、加强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严格依据需要配备办公用品,严格配备标准,尽量选择能耗小、环保、质优、价廉的办公设备,不购买高档办公用品。

  2、各组室、教研组、拓展课、各类校际活动等所需办公用品按学校《物品请购、审批、验收、领用及报销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3、领用、借用物品,做好登记签领手续。损坏公物按价赔偿。

  4、合理控制教学和办公用纸,要在合乎公文要求的前提下使用双面。

  5、倡导无纸化办公。

  (五)用车管理

  1、公务用车严格按照公车的出车制度使用车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2、在集体活动中合乘公务用车,非紧急情况下外出尽量乘坐公交车,距离较近时不使用车辆,校办公室严格把握出车制度。

  3、车辆实行统一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期保养,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定额, 努力降低油耗,减少车辆维修费用支出。

  4、科学、规范驾驶,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

  5、禁止私用公车和无正当理由出借公车。

  节能管理制度 篇9

  1、经常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增强全体学生的节约用水意识。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教育和带领学生自觉爱护用水设施与设备,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

  2、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做到“随手关水”、“人走水关”,防止发生“常流水”的现象,禁止浪费水资源,发现漏水及时报修,杜绝安全隐患。

  3、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责任制,各科室、车间领导为节约用水责任人,负责落实各项节水工作制度,加强对节水工作的奖惩考核。

  4、建立节水用水监督机制,加强节水用水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严肃处理破坏、损坏节水设施、设备的行为。

  5、加强节约用水检查工作,各学校负责人要每日检查、节假日放假前要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把节约用水工作列入交接班记录。

  6、要定期做好用水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节能管理制度 篇10

  1、目的

  对华鲁运行分场节能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和控制,提高能源利用水平,降低发电成本。

  2、组织:

  建立健全节能网,负责:贯彻执行公司主管部门的节能要求。每季度向公司上报节能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原因分析、改进建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及下季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

  3、节能管理人员的职责:

  (a)负责华鲁运行分场节能管理日常工作;

  (b)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检查,总结经验,针对能源消耗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c)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运行人员的节能意识。组织实施节能培训,对节能相关工作进行指导;d)提出节能奖励分配方案。

  3.3节能日常管理

  4、指标管理

  运行分场应定期对以下指标进行检测,同设计值、历史最好水平及国内外同类型机组最好水平(计划值)进行比较,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分析和调整,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加以改进,保证指标的全面完成:

  (a)综合指标:发电量、供热量、供电标准煤耗率、厂用电率等;注:上报的煤耗应真实。具备条件的'火电厂的供电标准煤耗率应按正平衡法计算,反平衡校验,盘煤校核。

  (b)锅炉:效率、过热蒸汽汽温、汽压、炉烟含氧量、锅炉漏风率、排烟温度、飞灰和灰渣可燃物、风机单耗、点火用油等;

  (c)汽轮机:热耗、真空度、凝汽器端差、给水温度、给水泵耗电率、循环水泵耗电率、高压加热器投入率等;

  (d)热网:供热回水率;

  (e)燃料:配煤合格率入炉燃料量及低位发热量等;

  (f)化学:自用水率、补充水率;

  (g)热工:热工仪表、热工保护和热工自动的投入率和动作正确率。

  5、运行管理

  5.1要按公司要求,确定机组运行方式,进行电、热负荷的合理分配,组织运行分场的经济运行,使各项运行参数达到额定值。

  5.2由于燃烧非单一煤种的火电厂,根据不同煤种及锅炉设备特性,研究确定掺烧方式和掺烧配比,并组织有关岗位认真执行。

  5.3锅炉司炉应掌握入炉煤的变化,根据煤种煤质分析报告及炉膛燃烧工况,及时调整燃烧,经常检查各项参数与额定值是否符合,如有偏差应分析原因,及时解决。凡影响燃烧调整的设备缺陷,应及时通知检修人员消除。应按照规程规定及时做好锅炉的工作,保证锅炉在最佳工况下运行。

  5.4改善操作技术,节约点火用油,实施燃烧优化调整,制定耗油定额,加强管理。

  5.5应保持高压加热器的投入率在一定比例以上。应规定和控制高压加热器启停中的温度变化速率,防止温度急剧变化。维持正常运行水位,保持高压加热器旁路阀门的严密性,使给水温度达到相应值。应注意各级加热器的端差和相应抽汽的充分利用,使回热系统处于最经济的运行方式。

  5.6加强化学监督,做好水处理工作。应严格执行锅炉定期排污制度,防止锅炉、凝汽器、加热器等的受热面以及汽轮机通流部分发生腐蚀、结垢和积盐。

  5.7应按规定做好冷水塔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结合检修进行彻底清理和整修。

  5.8应加强对各种运行仪表的管理,做到装设齐全,准确可靠。有DCS装置的自动仪表投入率应达到95%,没有DCS装置的自动仪表投入率应达到85%

  5.9积极开展小指标竞赛活动,以小指标保证大指标的完成。监视分析机组的主要经济指标,及时进行调整,不断降低机组热耗。

  5.10及时发现并联系检修人员消除设备缺陷,使设备保持最佳状态。结合设备检修,定期对锅炉受热面、汽轮机通流部分、凝汽器和加热器等设备进行彻底清洗,以提高热效率。

  5.11通过检修消除八漏(漏汽、漏气、漏水、漏油、漏风、漏灰、漏煤、漏粉),建立查漏堵漏制度。

  5.12加强热力试验工作,应进行机炉检修后的热效率试验及各种特殊项目的试验,作为设备改进和检修的依据和评价

  5.13定期进行能量平衡测试工作。能量平衡测试时,单元制锅炉及汽轮发电机组应同时进行测试,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能量平衡测试工作,内容包括燃料、汽水、电量、热量平衡等,并进行煤耗率、厂用电率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5.14锅炉应进行优化燃烧调整试验,制定出针对常用炉前煤种在各种负荷下的优化运行方案。

  6、水管理

  6.1加强用水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节约用水

  6.2应减少各种汽、水损失,合理降低排污率。做好机、炉等热力设备的疏水、排污及启、停时的排汽和放水回收工作。严格控制非生产用汽和做好凝结水回收措施。

  节能管理制度 篇11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节能技改项目管理,有效推进节能技改工作,顺利实现公司的节能降耗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各部门节能技改措施、节能技改项目的管理。

  3、定义

  节能技改是指以提高生产工序和设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能源节约为目的的技术改造。

  4、职责

  节能降耗工作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技改工作。生产管理部是公司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技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也是节能小组的工作归口部门,负责各部门能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监控、考核与协调,对节能技改项目的审核和汇总上报,项目批准后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督促、考核、协调,项目完工后的验收、评估、考核和推广,与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等管理工作。

  5、内容

  1.1.节能技改的目标和项目选择原则

  1.1.1.节能小组应根据公司下达的节能降耗目标和要求,借鉴行业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结合自身生产性、非生产性活动的运行情况和财务承受能力,每年制定节能降耗目标,恰当的选择节能技改项目,编制节能技改项目计划,报厂长审核,组织可行性论证并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1.1.2.节能技改项目的选择原则

  1.1.2.1.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1.1.2.2.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1.1.2.3.鼓励选择技术先进、可靠、投资少效果好的短平快项目。鼓励选择投资收益好的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鼓励选择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改进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对公司效益有较大贡献度的节能技改项目。

  1.2.节能技改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1.2.1.年度节能技改计划由子节能小组制订,组长审核同意后报公司厂长批准。

  1.2.2.批准后的年度节能技改计划节能小组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方案。

  1.2.3.节能技改项目实行分级论证审批。

  1.2.3.1.估算投资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的,作为中小型节能技改措施,由管理者代表批准,生产管理部、财务部备案并进行监控。

  1.2.3.2.估算投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项目,作为中大型节能技改项目,由节能小组组织可行性论证,生产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论证通过后由生产管理部汇总后报厂长批准实施。

  1.2.3.3.重大节能技改项目(估算投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按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报批和管理。

  1.2.3.4.对中、大型节能技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除组织公司内部的专业人才和财务人员参加外,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论证或专访征询意见。务必保证项目论证的质量,防止项目决策失误。

  1.3.节能技改项目的实施和考核

  1.3.1.节能技改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并经批准后,由所在部门组织实施。各生产部门提供支持和服务,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采购部、各生产部门等,生产管理部为组织牵头单位。

  1.3.2.当年未能完成的跨年度项目,可办理未完项目结转。项目进度考核可分阶段进行,待项目完工时进行验收评估和对项目责任人进行综合考核。

  1.3.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由于种种原因确需变更甚至停止实施的,项目所在部门应及时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报设备动力部,经厂长批准后才能变更或停止。

  1.4.节能技改项目的评估和推广

  1.4.1.节能技改项目完成后都应该组织验收评估并对项目责任人进行综合考核。具体的验收评估办法由生产管理部拟订,经厂长批准后实施。

  1.4.2.生产管理部负责将项目验收评估情况、对项目责任人的综合考核结果和奖惩方案汇总报厂长批准后进行奖惩。

  1.4.3.对成效突出、管理精细的节能技改项目和项目责任人,应进行宣传表彰。有推广价值的节能技改措施和项目,应组织推广,包括向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必要时,公司可建立节能技改措施和项目的数据库。如果发现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影响项目正常进行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4.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节能技改措施和项目的管理活动,包括节能减排项目的管理。

  1.4.5.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如果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节能技改项目的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1.4.6.本办法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和提出修订。

  1.4.7.本办法经厂长领导批准后试行。

  节能管理制度 篇12

  为进一步倡导低碳生活,增强学校办公室节约和安全意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用电管理

  1.严格执行空调运行规定。夏季环境温度低于28℃、冬季环境温度高于16℃时停止使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关闭门窗。

  2.减少照明设备电耗,办公场所内自然光度足够时不再开灯,按需求开启照明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3.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长时间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以减少待机消耗。优先采用节能型电器和设备,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杜绝安全隐患。

  4.下班前关闭办公室等一切工作场所可关闭电源,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管理与维护,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发现有漏水现象,在无法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须马上向总务处反映。

  2.用完水后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

  三、办公用品管理

  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文件、材料的起草、修改和传阅尽量在电子媒介上进行,减少纸质文件印发的使用频率,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

  2.发放文件要严格核定印发的份数,尽量避免多印。提倡双面印刷。

  节能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学校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落实我校节能减排工作,规范和指导有序开展节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能源,是指学校使用的水、电、煤常规能源。凡使用学校能源的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必须遵守此规定。

  第三条学校开展节能工作坚持依法节能、合理用能和师生共同参与的原则。学校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合理、适应学校发展的节能计划,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节能型校园。

  第二章节能管理组织

  第四条学校成立的节能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管理全校的节能工作。学校节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总务处负责人、年级组长和后勤水电工组成。全校教职员工必须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学校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推广方面有显著成绩的老师和学生予以奖励。

  第五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学校节能领导小组在组长组织下,领导学校的节能工作,实施学校能源管理的基本任务,统筹、综合、协调、管理学校的各项节能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制定节能管理细则、节能目标和各种有关管理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规划,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计划及年度节能计划。

  5、组织审定学校年度各类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指标。

  6、审定学校的重大节能成果和重大奖惩事宜。

  7、检查学校的各项节能工作。

  8、组织召开节能工作例会,进行节能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第六条学校节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处,以下简称“节能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节能工作,负责节能技术改造,对全校水、电、煤及相关的能源使用进行宏观调控,对全校日常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第七条节能办公室为学校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学校节约能源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在学校节能领导小组、主管能源领导下,负责做好学校节能任务的综合和协调管理,督促、检查学校的各项节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学校节能领导小组的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具体开展学校的能源利用普查、能量平衡测试和能量审计。

  4、具体组织编制学校节能规划、节能技改计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汇总入全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

  5、参与审查学校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内容具有明确和正确的节能评估,合理选用节能工艺、设备和材料,并协助工程管理部门,抓好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和效果鉴定工作。

  6、组织广大师生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

  7、负责对学校各科室用能进行计量监督、统计监督和能源节约的巡回检查。

  8、按月、季、年汇总各单位能源消耗报表并做好能耗分析,编写节能简报,节能工作总结和各种能源报表,建立节能管理技术档案。

  9、根据学校节能奖惩制度,审核校内各单位节能奖惩的依据,提出节能奖惩方案,报节能领导小组后实施。

  10、协助学校宣教部门,组织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师生的节能意识。

  第三章节能目标责任制度

  第八条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确定的节能目标计划,为本责任制定落实和完成的目标。

  第九条各有关科室的负责人为本部门节能管理工作的最终责任人。

  第十条学校逐步推行水电计量管理机制,进行节能目标责任制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科室要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配备节能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将节能目标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予以实施,严格执行和完成学校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第四章节能指标分解

  第十二条学校参照上级和本地区的用能、用水定额标准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制定合理的校园用能、用水定额及节能指标。

  第十三条各科室负责将学校下达的节能目标做进一步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到位,明确责任,逐级考核,保证完成。

  第五章节能措施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倡导以下节能措施。各科室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更多样、更广泛的节能措施;

  1、学校用电实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原则。对违反用电原则的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2、学校用水按照年度水指标进行使用,并贯彻执行“节流与开源”的节水原则。

  3、整个校园的用水用电,逐步纳入计量管理。新建和改造的建筑物,必须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加强目标管理。

  4、公共区域卫生间使用节水延时阀水龙头。

  5、教室照明使用节能灯。

  6、夜间灯使用节能灯或声、光控灯。

  7、校区绿化、冲厕节约用水。

  8、实施室内温度节能设定,夏季室内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第六章节能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节能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的.节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各科室负责本部门内部的节能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根据学校目前的管理体制,节能办公室对学校进行节能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因水电超指标的办公室,及时予以警示。

  第十八条学校每年召开一次节能表彰大会,对有效节能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节能指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学校能源用以满足教育教学、办公为主,非学校办学、生活用能学校不予解决。

  第二十条学校领导要重视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强调搞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提倡搞好节能工作是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做好节能工作目的是更好地保证学校教学、生活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认真搞好节能宣传教育,做好每年9份月新生入学后的节能教育;评选“绿色班级”及环保小卫士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在学生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设立学生义务节能宣传员岗位,办好节能宣传网站。

  第二十三条学校逐步对非节约能源的设备、设施、器具进行改造、更新。同时对改造后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节能技术改造计划须按项作出可行性报告(包括措施的针对性、先进性、质量、节能效益等),上报校节能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章能耗的统计和公示

  第二十四条能耗统计和抄表计量每月一次同时进行(寒暑假两个月一次)。但实验室和有关单位要对大功率用电设备做好用电台帐记录和统计。

  第二十五条每个季度负责对全校水电计量数据进行一次汇总统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节能办公室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在完成水电计量、统计工作的同时,还要负责水电计量报表、数据资料和统计台帐等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八章专项节能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教学办公区的节能工作,纳入学校专项节能管理。进行专项节能目标、专项能耗经费等重点监控和管理。其节能目标和能耗经费按上年水电实际消耗量为基数进行核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

  节能管理制度 篇14

  公司管理手册:节能降耗管理程序

  1、目的

  为最大程度的保护环境、降低消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办公生活经营的全过程活动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宣传贯彻节能降耗意识,制定奖惩办法;

  3.2生产部负责车间用电、原材料指标的制定和考核。

  3.3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4、程序

  4.1办公用纸张必须本着节约节省的原则,非正式文件尽量使用纸的背面。纸张严禁私用。

  4.2办公人员用电要求随走随关闭电灯、空调、电脑等电器,禁止长明灯或白天亮灯。控制空调的使用时间,夏季空调调整在26℃以上,冬季空调调整在15度以下,夏季调整室内温度的方法依次为通风换气、风扇降温、空调调整。

  4.3节约用水,提高效率,坚决杜绝跑水、冒水、滴水、漏水现象;探讨洗衣水冲厕所、擦拭地面;采用太阳能加热水洗澡、取暖等节能措施。

  4.4产品包装要采用简洁有效材料,以有效防护为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包装桶尽量回收重复使用。

  4.5、车间应按操作要求操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原料的消耗,减少不合格品的产生,操作者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生产设备严禁空运转。

  4.6、公司车辆及时维护保养,降低油耗,执行《车辆管理制度》

  4.7、车间负责用电、原料的控制,做到设备不得空运转,设备正常检修,不得带病运转。

  4.8、生产部负责对单位产品材料消耗指标进行考核监控,统计单位产品材料消耗。

  5、相关文件

  5.1《车辆管理制度》

  5.2《清洁生产法》

  6、相关记录

  6.1《办公用品领用记录》

  6.2《领料单》

  节能管理制度 篇15

  建筑工程节能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建立安全责任制,进入现场前,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工作。对施工机械操作进行培训,安全员作好安全检查工作。

  2)严格遵守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3)阳台周边、无防护的屋面周边设置1.2m 高的两道护身栏杆,并设置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档脚板。

  4)当临边的外侧为通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密目安全网或其它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5)分层施工的楼梯口、梯段边及休息平台处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6)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7)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8)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9)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0)坚持电气专业人员持证上岗,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准进行任何电气部件的更换或维修。

  11)应保持配电线路及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电缆、导线对地绝缘良好,不得有破损、硬伤、带电体裸露、电线受挤压、腐蚀、漏电等隐患,以防突然出事。

  12)工地所有配电箱都要标明箱的名称、所控制的各线路称谓、编号、用途等。

  13)配电箱要做到'六有',在现场施工,当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14)检查和操作人员必需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必需使用电工专用绝缘工具。

  15)进入施工现场并在施工时,要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酒后施工。

  节能管理制度 篇16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3、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2、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3、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5、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

  6、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4、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节能管理制度 篇17

  为降低办公成本,节约能源,杜绝人为浪费,使员工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特对办公室节能降耗事宜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公司各公共区域的水电设施设备,须保持完好,物管部门应经常进行巡查,若因未及时修理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将依照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责任。

  二、为节约用水、用电,使员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规范使用水电责任区域及标准如下:

  1、各办公室的照明,上班期间由办公室人员负责,下班后由清洁工及夜巡员工负责,须做到人走灯灭,如发现常明灯的行为,对其负责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2、各办公室、会议室使用的空调、取暖器等高功率电器设备,必须随当时的气温情况确定是否开启,原则上28℃以上(含28℃)或低于12℃方可开启,如有违反,一次性扣发当事人100元工资。

  3、各部门办公室使用的饮水机、电脑、空调等用电设施,由各部门人员负责,须在下班后关闭,如有未关闭现象,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4、用完水后应随手关闭水龙头,如若发现常流水现象,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5、公司员工如发现水龙头应关闭而未关闭,应及时关闭,并立即通知使用部门,若不闻不问,事不关己,每次扣发当事人100元工资。

  6、如果再次违反以上规定,则双倍处罚;以此类推。

  三、节约用纸。打印、复印采用双面模式,草稿、公司内部资料尽量使用单面废纸打印。

  四、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节能管理制度 篇1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招标限额,在采用招标方式时,适用《招标投标法》。但采购预算编制、信息发布和招投标过程的监督、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

  第八条 本市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直属市人民政府领导。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三)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四)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

  (五)依法办理其他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根据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不得调整。采购人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报送采购计划的程序进行。不编制月度采购计划的项目,不予列入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施分散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供应商资格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审核,集中采购机构据此建立相应的供应商库。

  第十七条 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数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报意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苏州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专家库由财政部门按财政部、监察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需要使用专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当场记录备案。政府采购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对行业或产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本地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专家的,财政部门应当从上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如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客观、诚实和公正地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政府采购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一经订立,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将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家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供应商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和验收情况;

  (四)政府采购专家的使用情况;

  (五)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情况;

  (六)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实行采购项目负责人制度、人员轮岗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其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等有关情况在指定的媒体上如实公布。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相应的政府采购制度,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财政、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机关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向其支付预算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政部门应提请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政府采购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损害或继续履行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三)擅自委托未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四)应进行集中采购而擅自进行自行采购的。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而未邀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或在中标后不能按投标承诺履约的,给予其取消中标资格、限期整改、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第三十八条 验收方成员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常政发[1999]15号《常熟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节能管理制度 篇19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评估机构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未予备案或者超越备案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

  (三)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方案及材料评估;

  (四)建筑节水设计方案评估;

  (五)建筑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利用方案评估;

  (六)建筑用能设备系统设计方案评估;

  (七)建筑电气系统(含分项计量)设计方案评估;

  (八)建筑风环境设计方案评估;

  (九)建筑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及能源管理情况分析;

  (十)建筑节能效果分析和节能措施建议;

  (十一)评估结论。

  第九条节能评估文件应设专页由各专业编制人员签名(其中建筑和暖通等主要专业应当由相应国家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本机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成果专用章。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编制人员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对自行填写的节能登记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向民用建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审查申请材料送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其中,依法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其节能审查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确需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节能审查,但仍按本办法规定的总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和分级审查。

  第十三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审查申请;

  (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和其他重要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节能审查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由五名以上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国家注册建筑师、相应专业国家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设备、电气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重点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的围护保温隔热遮阳系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配电系统以及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和通风等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审查,对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政策的情况进行评价,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齐全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依据国家、省节能政策、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并对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核发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需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民用建筑项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通过审查的理由:

  (一)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的;

  (二)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

  (三)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用能产品和设备、工艺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

  不予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工程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后重新申报节能审查。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交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并重新申报节能审查。

  第十八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建设单位以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由核发该节能审查意见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八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准建筑规模以上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物能效进行测评;建筑物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能效测评结果。

  第二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民用建筑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节能评估机构在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括用于办公、商业、旅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邮政通信、交通运输(机场、港口、车站)、展览等活动的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一次出让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

  (四)基准建筑规模,办公建筑、民政建筑、司法建筑和宗教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商业建筑、娱乐建筑、体育建筑、文化建筑、交通建筑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旅馆(饭店)建筑、金融建筑、医疗卫生建筑、教育建筑、科学实验建筑、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局和电信局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

  对于同时具有不同类别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功能的商住楼或建筑综合体等民用建筑项目的基准建筑规模,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关系折算成相应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后,只要达到其中一类界限规模的,按该规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6日起施行。

  节能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要设立相应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章 公共机构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各公共机构应建立详细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联络员负责将本单位的年能源消费数据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条 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能源消费计量报告制度,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至少每年报送一次本年度能源消费统计表,同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日常节电管理:

  (一)减少空调用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空调。

  (二)减少照明用电。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除重大节日或有关部门通知外,夜间不允许开灯亮化办公区域的景观照明。

  (三)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电脑等办公设备应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复印机背面排气孔与墙面最少保持10公分距离,以利散热。停用办公设备1小时以上的,应关闭设备电源。每天下班时,应关闭办公用电设备的电源插线板总开关或拨下电源插头。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电情况应进行重点监测,实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四)减少电梯用电。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日常节水管理:

  (一)节约用水。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更换老化供水管线,安装或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杜绝水龙头跑冒滴漏造成的“长流水”现象。严禁使用高压自来

  水冲洗地面、设备、器具和车辆。各单位内部绿地养护应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情况,科学适时灌溉,提倡微灌、滴灌等方式。

  (二)提倡中水回收。鼓励建立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将雨水和城市污水、废水作净化处理后,成为达到国家标准的“中水”,并进行回用,减少用水量。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公务车辆节油管理:

  (一)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公务车辆保有数量,按规定标准配备用车,新购公务用车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型汽车。严格控制高油耗公务车辆的购置。

  (二)推行一车一卡制度。公务车辆统一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推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智能IC卡加油制度。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

  (三)规范驾驶。坚持科学、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减少公务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降低公务车辆维修费用支出。合理安排公务车辆出行线路和用车人员搭配,尽量减少公务车辆空驶里程。禁止非公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四)推进公务车服务社会化。加快机关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以国家节能清单所列节能产品、设备为主的政府集中采购名录库,优先采购以再生材料生产的产品和通过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

  第十三条 为公共机构服务的物业公司,每年应当明确提出具体节能管理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由业主单位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五条 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相应的节能改造措施和计划。建筑能源审计数据可从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中采集。

  能源审计内容包括公共机构节能负责人和节能岗位落实情况,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能耗定额完成情况,节能改造情况,公车配备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共同承担全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能耗监测任务,明确投资收益分析和节能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在适当范围内,逐步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鼓励公共机构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鼓励专业节能服务机构和企业参与政府机关的合同能源管理。第十八条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考核的具体办法,组织、协调公共机构节能的各项监督、检查、考评和公示工作,并纳入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建设、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节电、节水及公务用车节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年终节能考核采取单位自查、现场核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书面调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

  具体程序是:

  (一)自查申报:各单位先行年终自查,根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二)考核评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分项打分等方法,对年度节能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

  (三)汇总上报:由考核小组汇总初步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四)奖励处罚: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根据考核情况,核定各单位考核结果,并提出奖惩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节能考评结果经报请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应当予以公示或通报。

  对涉及重要工作机密或不宜公示结果的单位,可由本单位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申报予以免除公示或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对考核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受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经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核证后,在公示或通报媒体上进行更正。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设立节能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对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处理,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自愿实施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资助。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完成节能改造项目且正常运行一年后,项目年节约经费(财政资金安排部分)可作为奖励资金按每年20%的比例、连续3年返还给被改造单位,用于该单位节能减排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各单位在申请下一年度预算时一同申报,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作为该单位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出。

  第二十六条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阻碍节能检查、未按时报送能耗数据、提供虚假数据的公共机构,按《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节能不合格的单位,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由市财政部门按当年全市节能规划目标相应减少该单位下一年度的能耗核拨财政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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