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幼儿教育网 | 活动教案 | 科目教案 | 评语范文 | 计划总结 | 幼儿保育 | 常用资料 | 专题研究 | 经验论文
相关文章
·幼儿园管理条例
·免检制管理——一种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
·幼儿园(班)安全管理制度
·建构0—3岁教育管理运行机制
·爸妈都不在了,姑妈也能监护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儿童权利公约
·中华人民gong和国教育法
幼教推荐
·免检制管理—一种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
·教育部关于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大纲(试行)(3岁-
·北京市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大纲 (试行)(3岁
·中华人民gong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园内伤害:教具铁钉生锈伤人,老师隐瞒违反规
·烟台市幼儿园评估标准
·防火安全教育系列活动[省直机关幼儿园魏文萍]
幼教分类
幼儿园教职员工管理
幼儿园教育管理经验
幼儿园学期目标质量
幼儿园保育管理制度
幼儿园安全卫生管理
幼儿园幼儿发展评价
幼儿园行政总务管理
幼儿园相关法规制度
幼儿园教育工作评价
幼儿教育纲要及解读
幼儿园风险管理
幼儿园岗位职责
幼儿园管理案例
幼儿园管理模式
幼儿园合同和协议
幼儿园家长制度
幼儿园品牌建设
幼儿园人力资源制度
幼儿园示范评级评类
幼儿园相关法规文件
幼儿园业务教研管理
幼儿园园本课程
幼儿园园长计划总结
幼儿园园长园地
幼儿园园所环境
幼儿园其它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幼儿教育 >管理制度 >幼儿园相关法规制度 > 正文
浅谈幼儿园在意外事故中的责任
发布时间:05-24   收藏本页
浅谈幼儿园在意外事故中的责任
 
  幼儿园出了意外事故,幼儿园有没有责任?要不要承担赔偿?这是长期困扰着园长、老师的一个老问题。最近,学术界对这些问题有不少探讨,本文试图从实际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出发,对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些相关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一、案情介绍
  
  2000年某日上午,某公立幼儿园老师组织中班小朋友在教室外搞分区活动,5个小朋友组成一组,活动场所的地板铺的是防滑钢砖。当时有两个老师正在甲某小朋友所在的组里看着小朋友们活动。突然,甲某一跳,摔倒了。老师马上将他送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论断,甲某的右手尺、桡骨双骨折,共花了医药费380多元。事后,甲某的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理由是:虽然孩子摔倒属于意外,但毕竟事情发生在幼儿园内,幼儿园理应承担医药费、营养费及家长误工费的赔偿。幼儿园不同意家长的赔偿要求。家长将此事反映到当地有关报社,后来在报社编辑的协调下,家长和园方就此事进行了协商
  
  并达成协议,幼儿园同意支付给甲某医药费、营养费及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多元。
  
  事情发生后,当地报纸予以了报道,报道中采用了当地某些律师的观点:第一,从民事侵权角度看,幼儿园应具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幼儿园发生被伤害或幼儿伤害他人事件时,一般应推定为幼儿园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幼儿园事故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意外事故不是必然的免责事由。第二,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与幼儿园之间构成了合同关系,幼儿园对幼儿的安全负有特别的约定义务,其纠纷适用于《合同法》。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合同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幼儿在幼儿园一旦发生受侵害事件,说明幼儿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幼儿园能证明是不可抗逆事件造成的除外。第三,由于幼儿受侵害的事故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重叠,所以幼儿的法定监护人面临两个请求权的选择,他们有权选择任何一种处理的方式。总之,他们认为,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幼儿园对孩子在园内的活动负有全部责任。
  
  报纸报道后,在当地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一些幼儿园的园长纷纷向教育局阐述自己的看法,认为如果连这样的意外事故幼儿园都得赔1万多元,那么幼儿园将是永远的被告,幼儿园也难以再办下去。而社会上的个别人看了报道后,甚至到幼儿园或教育局闹事,认为以前他们的孩子也出现过类似的事故,却没有予以赔偿,要求幼儿园或教育局给予类似的赔偿。当地教育局对此感到为难、被动。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上一篇:幼儿园使用高低床应当注意安全
下一篇:《儿童权利公约》:别为了安全,限制孩子的活动
发表文章】 【评论】 【回顶部】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