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对幼儿园教师的管理

时间:2022-04-22 10:39:11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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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对幼儿园教师的管理

  导语:幼儿教师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有着与其它社会群体不同的需要和心理特征。对教师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发展与价值体现。因此,幼儿园应在人本理念指导下,从律己率先垂范,注重情感投入,善用师之所长,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等方面对幼儿教师进行管理,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如何做好对幼儿园教师的管理

  如何做好对幼儿园教师的管理

  一、培养人才,促进教师成长

  1.科学的选才、用才,促进教师成长

  在幼儿园管理实践中,园长用人应尊重不同性格的教师,要以辩证的眼光看待每一位员工,用其之长,避其之短,尽可能提供条件,创造条件,为每一位教师提供施展才华、积极发挥作用的舞台。

  2.做好对新教师的培养

  为了使新教师快速健康成长,可以使经验丰富的老教师与新教师结成师徒关系,以老带新,让新教师在面对面的真实的教育教学情境中学教学、学作风、学人品、学会发展,成为幼儿园的教育教学骨干,促使青年教师迅速成长起来。有了一支强有力的青年教师队伍,幼儿园才能保持可持续的发展。

  3.提高用人的透明度

  幼儿园加强人本管理,在用人上要提高透明度,使用公开、公平与公正的用人策略,具体表现在聘用的公开性、任用的公平性、监督的公正性,提高用人的透明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加强管理工作的监督作用,促进教师与管理者的共同成长。

  二、营造宽松氛围,创设良好人际关系

  在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中,建立一个互相理解、彼此尊重、团结友爱的氛围是幼儿园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园长和教师的角色,决定了彼此间的上下级关系,因而在平常的交往中,教师难免会有一些紧张感。时间长了,无形中或多或少地让教师心中对园长有了一分敬畏感。作为园长,要了解教师的这种心理,工作上放下架子,主动接近他们、关心他们,与他们保持亲密的关系,平等自然地与他们相处。而对于那些积极进取又似乎自傲的教师,园长应表现出宽容,给予爱护,营造宽松氛围,创设良好人际关系,促进教师的成长。

  在工作中,园长应主动关心教师,经常用欣赏的眼光、赞美的话语与他们交流,夸一夸她们设计的家园栏,制作的主题互动墙等。要尽量满足教师心理需要,使他们有归属感,使园长与教师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营造一种和睦、宽松的工作环境。在真诚宽松的气氛中,促进教师的不断成长,使教育教学改革和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取得跨越式的发展。

  三、加强人文关怀,促进教师的成长

  幼儿园是由大多数女性组成的一个特殊群体,有其感情细腻、争强好胜、自尊心强等共性特点,这就需要园长在管理教师时讲究一个“情”字,以情动人,以爱换心,真心实意地去尊重每位教师,用情感手段激励他们热爱事业和幼儿,体贴、关心、帮助教师解决生活中的困难,用诚挚的语言给予教育教学上的指导,用商量的口吻安排工作,努力营造一种和谐的、有着人文关怀的环境氛围,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情绪,使教师得到更好的发展与成长。

  加强人文关怀,促进教师成长,要关注教师, 首先要关注教师的生活, 关注教师的成功, 关注教师的失败。要让她们在享受生活的同时, 体验成功的快乐, 并从失败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同时, 也应关注教师对知识的渴求, 如果有条件, 应尽量给她们提供学习的机会, 满足她们对知识渴求的愿望。我们除了关注教师的物质需要之外, 还要关注教师的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让她们感受到自己是受重视的, 其工作是有价值的, 其人生是有意义的,需要的满足往往会使教师体验到一种满足感, 一种成就感, 进而会更加热爱幼教事业。

  四、完善幼儿园管理制度, 为幼儿教师的成长提供制度保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是幼儿园的“法”,同时也是实施人本管理的基础之一。要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管理和考核来约束、规范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为教师的成长提供制度保障。但在管理中,不能用制度代替人的判断,针对执行制度中存在的弊端,要组织教师讨论研究,听取意见,对所制订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删除和调整一些束缚教师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的规章,保留有利于教师开展工作的部分,充分发挥教师的能动性,逐步让教师能够自律、自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的作用和创造力。

  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本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方面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社会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设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季节制等多种类型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方办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助兴办幼儿园。

  第六条 上海市教育局是本市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幼儿园设置的条件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设置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有幼儿活动室、厕所、盥洗室(或流动水洗手池)、保健室(橱)、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并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

  (三)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保证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四)幼儿园的教具和玩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

  第九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的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并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实践经验;

  (二)幼儿园的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三)幼儿园的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经过一年以上保健专业培训;

  (四)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管理制度《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凡患有慢性传染并精神病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三章 设置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登记注册:

  (一)在市区、县属镇、独立工业区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个月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在郊县乡(镇)、村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区(县)教育局、乡(镇)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的次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准予办理登记注册;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不予登记注册,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应当将准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区(县)教育局备案。区(县)教育局应当将准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幼儿园需要停办的,必须在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幼儿园必须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保育、教育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品德行为,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

  第十七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

  (一)定期为幼儿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卡;

  (二)每天早晨必须检查幼儿身体状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幼儿园应保证幼儿饮水,两餐间隔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半,对幼儿大、小便的次数和时间不得限制。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幼儿园的一日活动应动静交替,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非寄宿制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三小时。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保证幼儿合理膳食,编制幼儿营养平衡的食谱,定期进行营养素摄入量分析。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须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和隔离制度,按下列要求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空气畅通,厕所无异味;

  (二)幼儿餐具、玩具必须定期消毒;

  (三)对患传染病的幼儿必须及时隔离,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游戏中,必须使用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该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五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培训幼儿园教师,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每班人数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防护制度,教师与家长交接幼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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