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规定

时间:2023-06-23 15:41:47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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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规定

防火管理规定1

  一、职责

  全车间员工均有责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及有关规定,预防在先,防止事故发生。

  二、基本要求

  1、热电界区内禁止吸烟,也不得因吸烟而擅离岗位。进入生产区域禁带火种,尤其禁止携带火种进入加药间、油系统、炉膛、高温管道等危险场所。

  2、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工具或衣服等。

  4、油品、易燃药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品。

  5、使用搬运药桶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得抛掷、滚动或拖拉。

  6、在油系统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必须采取相应安全可靠的措施。

  7、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

  8、废气燃烧管道处气体浓度监测器必须完好。

  9、明火管理要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10、油系统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并应防止油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料保温。

  11、设备检修时,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2、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物资。未经批准,不准在生产区内随意搭设临时工棚或支架。

  19、全车间员工,必须经常学习防火防爆的安全知识,接受防火防爆安全教育,不断提高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能力。

  三、润滑油及柴油系统失火应急预案

  1、热电车间油系统危险源

  1.1、A/B发电汽轮机润滑油系统

  1.2、A/B高压电动泵油系统

  1.3、A/B汽动高压泵油系统

  1.4、A/B/C锅炉柴油系统

  2、失火的处理原则:

  2.1、油系统在运行时有漏油现象,应加强监视,班长及时汇报车间领导或值班员联系处理以防事故扩大发生。漏出的油应及时组织人员擦干净或立即采取防止扩散的措施。如果漏油严重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行,并向车间和调度室汇报,紧急情况可先停止设备运行后汇报。

  2.2、若发生火灾,班长应迅速组织人员灭火,并派专人将着火源,火灾地点,火灾发展,人员伤害等情况如实汇报车间,调度,消防队

  2.3、灭火时应根据情况,分别使用泡沫灭火汽、干式灭火器、干沙、水或沾湿的布,用一切方法保护设备和人身安全及不受损坏、事故扩大。

  2.4、失火时,班长必须做到

  (1)维持火灾现场秩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当班人员进行火灾扑救分工,命令切断火灾现场和相关受火灾威胁设备的.电源,隔离所有相关油系统管道,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预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全装置进行详细检查,做到心中有数,保证火灾后及时回复。

  (2)组织人员清除、拆除路障,确保专业消防队进出畅通,行动方便

  (3)派专人做汇报联系工作。

  (4)配合专业消防队指挥员共同研究提出扑救火灾方案和意见。

  2.5、失火时,其余操作人员必须做到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加强监视运行中的设备。

  (3)服从领导小组及班长指挥、调度。

  (4)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大局为重,积极投入到防灾减灾工作中。

  3、油系统着火处理方法

  3.1、柴油系统失火

  ①应立即联系调度停柴油泵,关闭进回油总阀。

  ②若锅炉正在点火应立即退出油枪停止点火。

  ③班长组织人员使用干粉灭火器或锅炉0米灰渣进行灭火。

  ④禁止用消防水灭火。

  3.2、发电汽轮机润滑油系统着火

  ①油系统失火,且不能很快扑灭,严重威胁设备安全时,进行破坏真空停机,并立即进行灭火。

  ②油系统失火停机时,严禁启高压油泵。

  ③如火势蔓延迅速,并威胁厂房、油箱、相邻机组安全时,应开启事故放油门,将油箱中油放至最低油位。

  ④如果水灭火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应使用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但不得用砂子,当地面有油类着火时,可用砂子灭火,但应注意不得使砂子落到发电机内或轴承上。

  ⑤任何火灾,经努力不能控制而继续蔓延,威胁机组安全,应取得班长同意后汇报调度方可故障停机

  四、防爆的主要措施

  1、防爆泄压

  (1)定期对汽包等压力容器设备进行测厚和无损探伤检验。

  (2)压力容器、高压管道等应安装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应定期巡检维护。

  (3)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4)氧气、乙炔瓶的使用、贮运应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

  3、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易爆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排放。

  4、含油污水应回收滤油后费油归库废水根据规定排放。

  5、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无泄漏,同时加强检查,一旦发现漏点及时消除。

防火管理规定2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建筑

  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仓库的建成。

  2、仓库、货场必须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储存易燃物品库房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6、仓库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7、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二、储存管理

  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三、装运管理

  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2、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3、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4、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5、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6、库房、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防火管理规定3

  一、加强对师生安全用水、电、气的常识教育,特别重视对教师和家属的教育,制定师生用水、电、气的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二、教职工用水、电,由学校统一安装,统一管理,按各户实用水电表计算,收取水电费。三、学校内严禁使用耗电量大的电器,对超负荷使用者,学校有权制止,对制止不听者,要给以罚款。

  三、如水电表等仪器发生故障,不走或不正常,应及时向总务处报告,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修。

  四、严禁偷水、电,若因此造成线路和电源设备的损坏,按其价格赔偿,引起重大事故,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如水电线路需要更换必须经总务处批准,不准随意动线路。

  六、爱护公共场所水电器材,节约用水用电,学校总务人员经常检查、维修水、电线路。

  七、教师用液化气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随时检查气罐、有关线路等,注意用气安全。

防火管理规定4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司具体情况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2、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公司防损部、仓库日常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二、组织管理

  1、仓库扩建,改建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给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改扩建竣工时,给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未合格的不得交会使用。

  2、仓库最高负责人为仓库防火责任人,负责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以下职责:

  4、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5、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视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6、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7、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8、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9、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向防损部及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10、仓库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11、仓库管理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12、对仓库新入职员工应进行仓库包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位工作。

  三、储存管理

  1、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少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2、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图示规定的甲,乙类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的灭火方法。

  3、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空气干燥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期检测,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

  4、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的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6、使用过的油棉沙,油手套等沾细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入在安全地点,定期检查。

  四、电器管理

  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2、仓库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灯照明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3、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4、库房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硬塑料管保护。

  5、库区的每一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处单独安装开关箱,仓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6、库房不准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设备。

  7、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室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8、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9、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五、火源管理

  1、仓库应当置醒目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申请动火证。经仓库或大厦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3、库房内不准使用火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有防火负责人批准。

  4、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5、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不准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6、库房仓管人员及入库人员,入库前应当交出携带的火种,接受防损人员的检查。

  六、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1、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杂物。

  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3、对消火栓,灭火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不准堵塞、隔离、挪用。

  4、库区的消防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防火管理规定5

  员工防火安全守则

  一、防火安全,人人有责,认真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消防工作

  方针。

  二、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防火安全制度。

  三、进入厂区禁止吸烟。

  四、动用明火,必须办理明火使用手续,严格遵守明火管理规定。

  五、爱护消防器材,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六、遇有火险、火灾须及时报警,听从指挥,奋力扑救。

  七、学会逃生、疏散技能,爱护相应的设施、设备。

  八、火警电话119。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为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撑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素质,必须认真抓好各类安全教育。

  二、日常教育

  三、各厂(部门)必须利用各种会议和集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做到每日至

  少一次全员教育。

  四、班组在班前班后讲评时,要有安全工作内容。

  五、三级安全教育

  六、所有员工都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公司级教育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并在《级教育卡》上做好记录。 八、厂级教育,由各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并在《级教育卡》上做好记录。

  九、班组教育,由部门主管(班组长)进行教育,并在《级教育卡》上做好记录。

  十、其他安全教育

  十一、调岗或离岗超过6个月的复工者,须重新接受厂级教育和岗位教育。

  十二、对重点或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单位、部门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十三、宣传教育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兼职消防队主要由消防安保人员组成,义务消防队员由管理人员及员工组成,统一由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条 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兼职消防队员每月进行一次培训,对义务消防队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

  第三条 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半年组织兼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

  第四条 兼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要服从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

  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对兼职和义务消防队员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六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适用范围。

  2、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3、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4、火灾现场的保护。

  消防值班制度

  第一条 消防控制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每个班次不应少于2人,并实行岗位操作责任制,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

  第二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良好的身体素质,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年龄在18岁以上,45岁以下,具有一定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消防安全培训证书》,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第三条 消防控制室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严禁存在化学危险物品和无关的杂物,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 操作值班人员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在控制室会客。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第五条 控制室内应设置显示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有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制定火灾发生后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 认真落实交接班、报警设备检查,发生火灾信号处置、灭火操作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登记、记录制度。

  第七条 对建筑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测试和保养,保证消防系统全时制、全方位、

防火管理规定6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采购电器、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器线路敷设、电器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器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消防设施维护人员职责

  1、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2、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3、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4、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场所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防火管理规定7

  第一章 森林防火义务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规划区外的一切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指挥部成员分工负责制、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家长监护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检查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市、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㈠宣传贯彻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办法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㈡制定落实森林防火制度和措施;

  ㈢组织护林人员巡山护林,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

  ㈣负责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修;

  ㈤报告森林火情并组织扑救;

  ㈥协助市森林公安分局和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七条 全市组建1支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25支森林扑火应急队伍,共720人。各有关单位应当按要求配齐配足扑火人员和设备,开展防火业务培训,做到“拉得出,上得快,打得胜”。

  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经费列入市、乡(镇)两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的森林防火职责是:

  ㈠宣传贯彻《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政策、法规,发动群众保护森林;

  ㈡巡护森林,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和检查;

  ㈢管理好野外用火,监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㈣观察了望火情,及时报告和组织扑救,参加调查森林火灾的损失,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第十条 林场、山林承包经营者和有自留山的个人,应与毗邻的单位和个人制订森林防火联防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乡(镇)长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各乡(镇)要安排一名领导主抓森林防火工作,班子成员划片负责,与各村委会、山权单位分别签订防火责任状,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各乡(镇)要做好预防森林火灾宣传工作,编印森林防火宣传单发放到户,在林区重要地段设置永久性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在村口、路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将森林防火纳入村规民约,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宣传防火灭火知识,加强群众农事用火管理。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每年的10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当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必须加强巡防人员对林区用火情况的巡查,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市、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负责人带班。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 各乡(镇)及各林权单位应当在所有公路沿线和人口聚集的村庄等易发生火灾的林地周围开辟防火道或者营造防火林带,在林地边缘以外开设10米宽以上的防火隔离带。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森林火警的乡(镇),要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挂点领导报告并及时组织力量扑灭;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应迅速组织足够力量扑救,同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和挂点领导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发生森林火灾的报告后必须立即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部根据火情发出扑火命令,做好火灾扑救的组织调度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在行政区域交界地区发生森林火灾,有关乡(镇)和单位应当立即通报火情,相互配合,共同组织扑救。

  第十八条 现场指挥根据火情确定扑救方案,做好火灾扑救的组织调度工作。

  各乡(镇)必须至少由一名主要领导带队,市直单位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由行政一把手带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特殊情况经批准,可由副职带队前往扑火。

  扑火队伍带好扑火工具集结到指定地点后,必须立即向现场指挥报告,服从指挥,不得各行其事。

  第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当中,各扑火队伍要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报告带队领导、人数、出发时间、到达时间、火灾扑救工作进展等情况,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一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森林公安等部门和组织,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调查设计队对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记入档案并按规定上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㈠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㈡发生森林火灾后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㈢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㈣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㈤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㈥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㈦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15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第二十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㈠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㈡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㈢违反规定在林区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㈣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㈤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市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责任人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对森林火灾隐患不加消除的,以及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一年内因森林防火工作被全市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乡(镇),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失职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直机关单位接到扑火命令后不及时认真组织森林扑火工作被全市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失职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思想麻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处置指挥不当,造成森林火灾的,按照中共乐平市委乐发20xx3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火灾发生后,组织得力,扑救及时、有效,把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的,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发生火情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上报,决不允许出现瞒报、迟报现象,凡瞒报、迟报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由于责任乡(镇)预防不力而引起森林火警、火灾,或者发生森林火灾后责任乡(镇)扑救不力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下列标准对责任乡(镇)收缴森林防火保证金:

  ㈠每发生一起森林火警(15亩以下),收缴1000元;

  ㈡每发生一起森林火灾,除收缴1000元基数外,过火面积在15—100亩的,另按每亩10元的标准予以收缴;过火面积在101亩以上的,另按每亩20元的标准予以收缴。

  第二十八条 在市财政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防火经费预算外专户,各乡(镇)、街道首次交纳10000元森林防火保证金列入市专户。发生森林火警、火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予以扣缴,扣缴后造成的亏空,由责任乡(镇)、街道在扣缴后的两个月内予以补足。不交纳或者不补足的,由市财政代扣代缴。

  森林防火保证金列为森林防火基金,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防火管理规定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臵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臵。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臵。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臵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臵,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臵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臵。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臵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臵防雷装臵,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臵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臵、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臵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臵,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臵,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臵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附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甲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1、闪点

  2、爆炸下限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压力容器内物质本身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生产

  乙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1、闪点≥28℃至

  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

  3、助燃气体和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生产中排出浮游状态的可燃纤维或粉尘,并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者丙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防火管理规定9

  1、为贯彻公司《防火安全制度》,保证员工人身和设备安全,使生产顺利进行,针对生产车间环境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2、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风。

  3、保证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4、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确实需要,需报生产部经理批准,由动力设备室办理。用后及时拆除。

  5、使用各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6、燃油锅炉运行期间,要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路,酿成事故。

  8、车间内不禁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须征得安保部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

  9、车间消防员按时对本部门内各部位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报告。

  10、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保证完好不效,随时可用。

  11、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车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12、发现火灾险情要积极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安保部报告。

  13、本规定由生产部制定和检查,报生产总监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防火管理规定10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六、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七、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八、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九、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十、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防火管理规定11

  第一条:为加强南召中学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和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保护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含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消防安全小组,负责学校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对消防设施作全面检查。结合学校实际重点加强校园人员密集区防火工作。

  第五条:学校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主管校领导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各部门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校内各盈利性、服务性部门的承包人为该部门防火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学校消防安全小组设专职管理人员。在公安消防机关和地区防火办的指导下,对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可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

  第七条:学校消防安全小组组员包括各部门、各班级指派的消防安全员一名,并使其在岗时间保持稳定,在职时间最少保证二年以上。消防安全员是代表本单位领导对单位内部实施消防管理工作的助手,防火安全工作在业务上由消防安全小组指导。

  第八条:学校各单位应根据防火安全工作的需要,定期对本单位进行自检,整改消防隐患,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按规定维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九条: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全体师生员工都应树立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条:学校负有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防火业务培训,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二)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学校和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三)结合本单位特点对教职工、学生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全体人员的防火安全意识;

  (四)按照火灾危险大、人身伤亡大、财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四大原则,确定本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报当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和维修,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对破坏消防器材的行为,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保障防火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以及消防设施不被堵塞,方便应急使用,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的防火是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宿舍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管理,除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有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

  (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宿舍管理人员应同各学生宿舍楼的管理人员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三)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禁止违章接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灶具和电热器,禁止违章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四)及时消除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消防设施不被堵塞。

  第十二条:图书馆、实验室、电化教学中心和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场所、学生餐厅以及其它人员密集部位,是学校消防工作的重点部位。各部位责任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必须结合本部位实际,制定高用电量、高发热量的消防方案,落实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集会、文艺、体育等活动,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基建工程的'消防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建筑防火审批手续,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合格后,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的副本报送消防安全小组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集体宿舍、家属住宅的管理单位必须定期维护消防设备、器材和设施,清除各建筑物内阻碍通行的隔断及堆积的杂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以及消防设施不被堵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校园商店、学生餐厅、锅炉房的防火安全工作由各承包人负责,必须严格遵守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使用和销毁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责成有关人员对消防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一) 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由学校后勤部门负责;

  (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消防箱、水带、水枪)灭火器材,由消防安全员负责;

  (三)配备到各部位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保管、使用和检查、维修由各部位责任人自觉负责;

  (四)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设施由学校派专人定期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

  第十九条: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研究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学校对在防火工作中制度健全、管理到位、有效控制火灾事故发生、消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部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引起火灾的部门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的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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