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细则

时间:2023-06-27 12:47:30 管理

安全管理细则(15篇)

安全管理细则1

  1、安全管理员负责全园的日常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安全管理员每周全面安全检查一次,重点抽查一次,检查安全记录并及时向分管园长汇报工作。

  2、每学期签订一次安全责任状,由园长及安全管理员负责。

  3、班主任对班级负责,年级组长对所在年级组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各部门负责,园长对全园负责。具体管理网络见上图。

  4、形成安全每天检查制度,园长、各部门负责人、班主任每天全面检查安全一次并记录,放学前最后离开者安全巡查一遍并记录,门卫晚上睡觉前全园巡查一遍并记录。

  5、食堂人员从买到做严把质量关,防止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6、拟定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专人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教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及处理事故的应急能力。

  7、设立人防(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技防(每晚打开报警系统)、设施防(消防器材责任到人)。

  8、严格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督促,增强教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9、每月根据责任大小设安全奖及安全责任奖,一月发放一次。事故造成5000元经济损失免全园教职工当月安全奖。造成一万元损失免除全年安全奖。

  10、严格实施安全管理,按照管理责任网络,层层负责。发现安全管理不严格(如不专心带班,闲聊、空岗、管理姑息等)发现一次扣除10元,并张榜公布。

  11、事故班级安全奖,本学期不能发放,等事故处理完后进行发放。

  12、明确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赔偿医药费。赔偿金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并接受法律裁决。

  13、学期传染病出现5例以上的免班级安全奖,安全责任奖。10例以上加免月安全奖。

  管理人员:

  a)由于安全隐患造成伤害,安全管理员奖金全免。

  b)出现责任状中1、3、4条中任一例,安全管理员扣除奖金的`三分之一,两例全免,三例加免当月奖金。

  c)出现责任状1—4条中任一例,该部部长免安全奖及扣安全奖的一半,两例全免,三例加免当月奖金。

  出现5—6条中的任一例,安全管理员、各部门负责人、园长、扣除所有奖金以外,要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管理细则2

  1.学生必须接受学校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凶器进入校园。同学之间不得玩尖锐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3.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4.教师、走廊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嬉闹,不得向窗外抛扔任何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5.上下楼梯靠右走,脚步轻,不得拥挤,上下楼梯如果遇到突然时间按,不得起哄、推搡,严防挤压等事故发生。

  6.学生入学后,每学年均应该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体检,简历健康档案,如有特殊病史,不得隐瞒。

  7.建议家长为子女办理保险。

  8.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的学生,家长应该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德育处备案并书面通知有关任课老师,该生可免于参加剧烈体育活动。

  9.在校期间,如有身体不舒服,应及时向老师报告,防止延误治疗时机。

  10.学生遭遇挫折或心情烦恼,而自身又无法排除时,学生应该及时告诉家长或向班主任、学校心理咨询室咨询,调整好心态,防止意外发生。

  11.按时到校、离校,提倡文明等车、乘车,或家长亲自接送。要自觉学校遵守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12.学校组织集体外出,应该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有序进行,活动期间,严禁擅自离队游玩。班主任、科任老师自行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该事先向学校提出生面申请,得到批准,活动时候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13.提高食品卫生意识,提倡不吃零食,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食品和路边摊贩不洁食品。

  14.体育、自然、劳动、社会等课,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操作规则,听从老师指挥,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管理细则3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下来,决定与学校教师签订安全工作管理责任目标。

  一、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责任目标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省市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做到有布置、有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2、学校安全工作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学校建立安全教育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3、正职校长定期分析学校安全工作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定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4、学校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5、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的安全素质,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

  6、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结案。

  7、学校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和消防设施工作。

  二、考核期及考核程序

  1、考核期为20xx年9月10日至20xx年7月1日。

  2、学校对照考核内容写出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3、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字人如工作变动,接任人为自然签字人。

  三、奖罚

  考核期间,学校做到责任书要求的,考核为优秀。如达不到责任书要求的,在全区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进的资格。

安全管理细则4

  1、建立健全幼儿安全管理网络,成立幼儿园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明确各小组的职责。实行分工合作、责任到人,并把安全工作要求列入各岗位职责中。

  2、幼儿园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及运动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预防异物入耳、鼻及气管以及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3、保健员必须妥善保管幼儿的药品,病儿服药时,必须仔细核对药名、药量、幼儿姓名按时给幼儿服药,不准吃错药。保健室药品标签清楚,不得存放、使用过期的药品,消毒药品专人管理。

  4、认真贯彻卫生防预部门下达的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严把食品的进园关和食品入口关,严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5、对幼儿加强安全教育,各班根据实际通过游戏、儿歌、故事、角色表演等教学活动对幼儿进行防拐骗、绑架等自我防护意识的培养,开辟专栏定期向幼儿及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在幼儿园有危险的地方张贴醒目的安全警戒标志,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6、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业务学习。每学年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培训及演练(如:消防演练等)。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幼儿坚持正面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或变相体罚,杜绝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事故。

  7、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都应以幼儿的安全为第一要素,进行认真细致的事先准备、对场地进行全面考察,考虑周详。严禁带幼儿到有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8、幼儿来离园严格实行安全接送,并由门卫加强管理,防止幼儿出大门走失,禁止外来人员来园玩耍。外来人员来访的一律要求实行登记。坚持规范使用“代接条”,凡幼儿呼不出称谓者及未成年人不得带幼儿离园。

  9、严格现金管理制度,支票财务章按规定分开保管,现金保存不超过2000元。教职员工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

安全管理细则5

  ——工作职责

  1、每天进行食品质量验收和商店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

  2、发现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感官异常的食品立即停止使用。

  3、每月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并与岗位考核挂钩。

  4、每天做好食品留样的`检查工作。

  5、造成食品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后,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对有关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查制度

  1、学校专门设食品管理人员(张小花)负责商店卫生检查。

  2、定期7—10天至少一次,或不定期(突击检查、抽查等)。

  3、 检查内容包括食品的来源渠道、出厂厂家、出厂日期等及商店内的清洁卫生、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过程、消毒、留样情况。

  4、对检查结果有问题的相关负责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食堂考核进行扣罚款。

  5、对检查结果挂墙公示。

安全管理细则6

  一、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做到时时提高警惕,处处都要留心,力争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体育教师课前须亲自检查场地器材的安全性能。对于不符合上课要求的,有潜在隐患的、必须立即上报教学安全负责人。

  三、体育教师应建立体育器材的用还制度,严格清点领取、归还器材的数量,防止因器材流失而造成潜在安全危害。

  四、学生在室外上课不得佩带钥匙、小刀等硬性物品。

  五、学生在室外上课不得穿皮鞋、皮靴、拖鞋等容易造成安全伤害的`鞋类。须穿着适合运动的服装。

  六、学生不得随意离开上课场地。严格实行请假制度。请事假须持有班主任证明,请病假须持有校医及以上医院证明。见习学生必须到场地见习,不得随意离开。因病卧床须回宿舍由生活老师照管。

  七、严格执行课堂常规,学生小组活动须到教师指定区域完成指定任务。教师应随时监控各小组活动情况,一旦发现有不利于安全的行为当即制止。

  八、教师在备课时,应提前充分考虑场地、器材、天气等客观因素。涉及安全要求较高的体育课内容和游戏活动,应在活动中加强监控,一旦出现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应当即停止该项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教师制订体育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措施,确保应急预案顺利实施。

安全管理细则7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xx〕25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20xx〕19号)精神,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鲁安监发〔20xx〕124号)基础上,并结合济南工作实际,制定《济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望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导性文件。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在广泛听取一线生产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事故类型较单一(一至两类)的,可编制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不同事故类型的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的格式、要素及内容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要求。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或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新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或完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预案涉及的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的专家由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从本市的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小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按照行政区域划分采用会议形式由专门的专家评审组集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集中评审会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召集,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向社会公布本市的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负责应急预案评审专家队伍的聘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xx〕73号)及《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124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专家名单(签名);

  (六)参会人员(签名)等。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和政府有关人员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不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将修改说明报专家会签通过。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实施。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

  第二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抄送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档;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

  (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

  (四)应急救援相关人员培训花名册或证书;

  (五)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三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预案审查和备案制度,依法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的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强化监管监察。应急预案不健全或未通过专家评审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对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实行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应邀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专家参加评估。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社区、邻近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预案涉及关键要素变化的应及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xx〕143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30日起实施。

安全管理细则8

  一、现场管理

  1员工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熟悉本岗位的危险源及管控措施,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班组长熟悉本车间的风险概述,不违章指挥,每出现一项不合格扣一分,重大事项扣二分

  2、检修时使用的工器具必须完好,使用前要进行检查,能正确存放,携带妥当,每出现一项不合格扣1分

  3按规定穿戴好符合标准,统一规范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全或不正确各扣0.5分

  4、维修前必须由班组长指定维修负责人,负责检修作业生产指挥和安全监护工作。当维修现场有几个检修任务同时作业时,有维修负责人分别指定每个任务的负责人,负责单项任务的组织和安全监护工作,检修无负责人扣1分

  5、检修现场,检修负责人要召开现场交底会,检修负责人未召开现场交底会,现场交底会布置不明确危险源辨识不清,扣2分

  6、作业时必须挂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未按规定挂牌摘牌,或无人监护扣1分

  7、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相关操作,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不得操作,违反者扣1分

  8杜绝发生人身伤害及非伤亡事故,发生事故一票否决

  9、工作单填写不规范,扣1分

  10、班组成员必须熟知设备检修过程,工艺、检修标准,以及班组检修工作的.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的扣1分

  11、班组成员应熟知设备关键部位检修技术参数,规格,性能,等基础知识,不熟悉扣2分

  12在检修时,必须带有检修单,无检修单扣2分

  13、巡查记录填写不认真,漏记漏报扣2分

  14、巡视、巡查不认真,未及时排查隐患,或未及时处理,未及时上报,每出现一次扣2分

  15作业不认真,人为扩大故障,每出现一次扣3分

  16、设备维修、检修作业时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规范、检修工艺进行,并按安全技术措施规范。每出现一次扣3分

  17、、设备卫生良好,维修、检修工具以及剩余物品、配件及时清理。每出现一次扣1分

  18、、保证设备被维修、保养的质量,不发生突发性较大故障或事故。 检修质量差,出现返修现象,每出现一次扣3分

  19、、多人作业配合得当,无违章指挥现象,搬运时必须规范操作。每出现一次扣2分

  20、、维修中需要停、送电操作的电气设备,要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规程。每出现一次扣2分

  21、维修、检修时使用的工器具必须完好,使用前要进行检查,能正确使用,存放、携带妥当。每出现一次扣1分

  22、在检修现场,检修负责人要讲清工作内容、步骤、分工和安全措施;清点所带材料、备件,应符合检修需要。每出现一次扣1分

  23、作业人员离开作业地点时,必须在作业地点周围设置临时护栏、护网和安全警示标志,每出现一次扣2分

  24、发生机电事故后,必须及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并保护,每出现一次扣2分

  25、维修、检修完毕后,检修完毕检修负责人需清点工器具,确认检修现场无遗留物、检修垃圾和安全隐患时,方可送电试验设备。每出现一次扣1分

  26、维、检记录真实、齐全,认真详实的记录维、检部位、内容、结果以及遗留问题。每出现一次扣1分

  27、、试验设备时,需要停送电的,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关于停送电的有关规定。每出现一次扣2分

  28、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和安全带,不准穿拖鞋、硬底鞋和塑料鞋。每出现一次扣1分

  29、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应当有监护人,监护人不得干与监护无关的工作。每出现一次扣1分

  30、操作人员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距离符合规定要求。每出现一次扣1分

  33、需要停送电的,严格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和执行工作票、操作票,且填写清晰、正确,执行完的两票要加盖“已执行”章并保存,填写错误的作废票要保存。每出现一次扣1分

  34、禁止工作人员擅自移动或拆除遮栏(围栏)、标示牌。 每出现一次扣2分

  35、检修、维护、停送电或操作高压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每出现一次扣2分

  36、严禁约时停、送电,杜绝无计划和不按照计划停送电。每出现一次扣3分

  37、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每出现一次扣2分

  38、检修车间内高低压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应当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字样的警示牌。每出现一次扣2分

  39、、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源及负荷电缆,应当挂在安全可靠的支架或墙上。通过地面的电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每出现一次扣1分

  41、变电站、配电室按要求配备各种安全用具,且能正确使用。每出现一次扣1分

  42、安全用具按规定定期检验,保留检验报告,安全用具上贴有检验标签。每出现一次扣1分

  43、安全用具、用于检修维护测量的仪器、仪表及其它工器具应专柜存放,不得混放。每出现一次扣1分

  44、有和带电设备电压等级相符的验电器。每出现一次扣1分

  45、操作人员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距离符合规定要求。每出现一次扣1分

  46、严禁约时停、送电,杜绝无计划和不按照计划停送电。每出现一次扣1分

  二、环境卫生

  1、保持休息室,窗明几净,桌椅,摆放整齐,休息室不干净,摆放混乱扣0.5分

  2、责任人所辖区卫生脏乱差,扣0.5分

  三、现场文明作业

  1、维修作业前,工器具、配件、旧件摆放整齐,严格遵守定置管理制度,维修完毕后,检修负责人需清点工器具,确保现场无遗留物,

  检修垃圾,每出现一项不合格扣0.5分

  2、工具箱内物品摆放整齐,作业环境文明整洁,无垃圾,无油污,每出现一项扣0.5分

安全管理细则9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物资仓库安全管理,确保物料及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特制定物资仓库安全管理细则,本管理细则仅适用于中央空调事业部顺德工厂财务物资仓库。

  2、引用标准

  无

  3、定义

  无

  4、管理办法

  4.1外来人员管理

  4.1.1外来人员进入仓库现场必须是有业务往来的且佩戴工厂发放的有关证件,否则禁止进入物资仓库现场;如需进入现场必须经过仓库业务接洽人员同意,并在门口登记处登记方可进入现场,工作处理完之后要及时离开仓库现场,不得逗留,更不得做与业务无关的事;违者报事业部安委会通报处理;

  4.1.2在非仓库正常上班时段内,非物资人员需进入仓库现场,需到安全员处出示厂卡进行登记并经准许方可进入;

  4.1.3各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与违反管理规定的外来人员进行工作交割;更不准允许外来人员在现场无事逗留或者休息,违者仓库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

  4.1.4外来施工、设备检修人员必须到5号厂房大堂保安处登记备案领取临时厂牌,并在仓库登记后方可入内;进入现场后要服从仓库管理人员的管理;

  4.1.5清洁人员只能在正常工作时间进入仓库区域;

  4.1.6各个部门业务往来的同事必须根据部门要求整齐穿好厂服和佩戴好厂卡。违反规定未佩戴厂卡进入仓库的,一经发现将直接“请”出仓库现场,情节严重的报事业部进行通报处理。

  4.1.7各班组必须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仓库管理人员的主人翁和防盗意识,做好安全相关工作;

  4.1.8全体物资人员有维护仓库财产安全的责任,每个仓库人员都要对安全工作引起充分重视,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汇报给安全员,因不报而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4.1.9进入仓库施工作业,项目负责人必须通知物资安全员,并按照厂纪厂规做好文明施工。违反施工纪律的上报安委会并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5000元的罚款;

  4.1.10安全员每月会根据仓库管理情况进行违规外来人员进入仓库演习,以检验各仓库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力度,根据结果通报并奖惩;

  4.2物资财产管理

  4.2.1.物资仓库现场所有设施均需明确具体责任人进行管理,并且按目视化管理要求进行标示;

  4.2.2.物资财产不可放置与仓库外边或者无法监管的地方,一切物资财产必须处于安全可控的状态;

  4.2.3下班时各仓库只准留一门进出,其它门进行关闭上锁,现场必须有人留守值班,直至其它员工进入现场,严禁使仓库处于无人监控状态;

  4.2.4仓库各门钥匙必须处于受控状态,明确责任,严禁将钥匙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2.5夜晚要保证仓库现场照明,保证仓库现场一目了然,不存在阴暗死角;

  4.2.6放假期间所有贵重办公用具(电脑打印机等)、物资、叉车等要集中统一进行安全存放,需要上锁的必须进行上锁管理并备案,以供能随时核查;

  4.2.7仓库不能有账实不一致的物资,多余物料必须及时清退,禁止多余物料留在生产现场,报废物料及时清退,贵重报废物料需集中存放并及时申请报废;

  4.2.8仓库有贵重物资清退出厂需提前知会主管和安全管理人员,由安全管理人员监督过程进程;

  4.2.9仓管员在对口交接外协厂进行收发清退等业务时必须逐单完成,确认并监督外协人员离开现场后方可进行其它业务工作;

  4.2.10仓管员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进行收发货,严禁无单发货,严禁超需求收货,超需求所收货物物资仓库不负责安全管理责任,如有丢失仓管员个人负责;

  4.2.11仓库现场不代管与物资仓库无关的物料,发现无关物料将对其进行无主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4.2.12仓库现场只允许物流和仓库叉车通行,其它一切车辆禁止入内;

  4.2.13安全员每月不定期根据各仓库情况实施防盗演习,并根据演习结果实施奖惩;

  4.2.14安全员每月不定期对仓库贵重物资进行抽查,根据结果进行通报;

  4.3假期安全管理

  4.3.1仓库放假须安排人员现场值班,且必须是指定的专门的负责现场管理的人员,不可安排盘点、临时加班等人员等临时负责现场安全,且值班人员必须有较强责任心;

  4.3.2长假(三天以上)须安排专职现场值班人员,由仓库统一提调安排,统一备案管理,并且形成交接班纪录,确保长假期现场24小时处于安全监控状态,保证现场物资及其他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理;

  4.3.3安全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段,必须每隔30分钟要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巡查一次,在巡查时保持高度警惕,注意保护自我人身安全;

  4.3.4在值班期间遇到可疑或陌生人时,要及时反馈到相关安全值班负责人或事业部保安;

  4.3.5对于假期安排了现场值班人员,因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工作失职而导致发生被盗事故的发生,对值班失职人员处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4.3.6对于下班及假期未关闭责任区域门窗,对于区域第一责任人处于50元每次罚款;

  4.3.7值班人员严禁在现场上网、玩游戏、看电影,必须在现场巡查值班,违反者负激励50元/次;

  4.3.8值班人员严禁在值班过程睡觉,晚班值班人员中休时休息和吃宵夜必须轮换。值班区域不能出现无人值班现象,违反者负激励100元/次;

  4.4技改施工安全管理

  4.4.1技改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公司或部门相关人员培训,强调相关的安全、行为、纪律等注意事项方可在物资仓库管辖的区域进行技改施工;

  4.4.2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厂卡才进入施工现场;

  4.4.3施工人员建议统一穿着施工单位发放的工作服进行施工;

  4.4.4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4.4.5施工人员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护措施(如:戴安全带、安全帽等)才能进行高空进行作业;

  4.4.6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不能在没做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随意在高空行走;

  4.4.7技改过程中,施工人员要按物资仓库管理人员指定的休息区休息,不能随意在非施现场走动或休息;

  4.4.8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的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并持上岗证才能进行特殊工种作业;

  4.4.9使用电焊、钎焊、切割机、打磨机等危险工具、设备进行作业时,必须佩戴相关的劳保用品才能进行作业;

  4.4.10需要动火的项目必须取得事业部动火协议协议并交仓库安全员确认方可进行动火;

  4.4.11技改施工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物资仓库安全员及各主管的管理;

  4.4.12技改必须由分厂指定人员监控下才能进行施工操作。

  4.5立体货架安全管理规定

  4.5.1由安全员定期对货架进行安全点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封存停用;

  4.5.2任何人员出入立体货架区域必须佩戴安全帽;

  4.5.3严禁攀爬货架。

  4.5.4立体货架每格货位限重3000KG,司机在上货时物品重量不能超过单位标准承重;

  4.5.5立体货架上严禁使用非货架专用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者破损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周转器具;

  4.5.6叉车工在立体货架进行升降操作时,仓管员必须与叉车司机保持5米的安全距离;

  4.5.7禁止叉物悬空时驾驶员离车;

  4.5.8立体货架上的物品必须摆放整齐,禁止物品超出、倾斜悬挂等,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护,避免物品掉落发生安全事故;

  4.5.9立体货架上不准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不准放置易跌落、易破碎、易挥发等物理或化学性质不稳定的物品;

  4.5.10立体货架使用区域的叉车司机必须是定人、定车、定岗,严禁非定岗人员随意使用叉车叉取货物;

  4.6叉车管理

  4.6.1机动叉车应由指定人员驾驶(特殊情况需经仓库主管同意),严禁无叉车证人员驾驶;

  4.6.2机动叉车在仓库内应在指定通道上行驶,不得在仓库各物料区域内横向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KM/H,下班后除仓库叉车外,其他叉车严禁放在仓库内;

  4.6.3手动叉车严禁乱放,外协厂手动叉车锁在仓库手动叉车停放区。物流领料员拉手动叉车领料时,随手将叉车带到各区域内,不得占用主通道,领完物料将叉车及时拉出仓库,不得停放在仓库内;

  4.6.4叉车行驶过程中,转弯或车前有人时必须鸣喇叭、刹车,如有客户参观必须减速或停车,礼貌先让客户通行;

  4.6.5叉车必须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填写好保养记录,安全员不定期的.对保养记录进行检查;

  4.6.6严禁叉车专车私用、叉车代步,严禁将叉车随意转借他人使用或者帮外部门、外协叉送货物,情况特殊需经主管同意,并知会安全员进行监督;

  4.6.7机动叉车严禁带人作业,特殊情况要经安全主管同意;

  4.7奖惩细则

  4.7.1违反规定进出仓库现场的,将处以100元/次罚款;

  4.7.2现场检验或领用过的物料不归位、摆放不整齐,将处以50元/次罚款;

  4.7.3供应厂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佩带相关厂商标识(或厂卡)的,将处以50元/人罚款;

  4.7.4值班人员违反仓库门窗灯的管理规定,将对相关人员处于50元罚款;

  4.7.5违反规定动用、移动、损坏仓库内物料、标识、存卡的,将处以50元/次罚款;

  4.7.6攀爬立体货架的,将处以200元/次罚款;

  4.7.7违反规定取用物料的,将处以200元/种罚款;

  4.7.8未经许可使用驾驶机动叉车的,将处以50元/次罚款,无证驾驶的,将处以100元/次罚款;

  4.7.9叉车在仓库现场随意行驶的,不按规定停放的,将处以50元/次罚款;

  4.7.10仓库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扣罚1~10分;

  4.7.11防盗及外来人员安全演练不合格的将处以50元/种罚款;

  4.7.12此管理办法关于供应商方面由供应链管理部负责宣贯。

安全管理细则10

  1、学校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县食品卫生监督所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安全管理细则11

  石化装置安全防火管理细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危险性分类,化工装置安全防火要求、防爆要求、贮运设施管理、危险物料排放等项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装置安全防火管理。

  管理职责

  2.1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化工装置安全防火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2.2各装置负责按本标准要求做好各自界区内的安全防火工作。

  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1防火防爆等级划分表

  工艺装置安全防火要求

  4.1在不正常的条件下可能超压,甚至破裂的设备和机械,应设置安全网,如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3MPa(表压)的压力容器。

  4.2安全阀放空管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4.2.1泄放易燃或可燃液体时,应接入污油罐或其它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一般可接至泵入口管线。

  4.2.2泄压高温气体、液体,可能立即着火,应接入有紧急冷却的放空设施。

  4.2.3甲B类压缩机的安全阀口应接入集合管,其放空口应比房屋高出2米以上。

  4.2.4甲A类设备,机械的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和甲B类设备的氢气安全阀出口应接入通往火炬的管线,或接入装置临近的放空设施。

  4.3使用或生产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或氢气的工艺装置,应设置可燃气体的事故紧急放空设施,以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后用以放空降压。

  4.4氢气(操作压力小子6MPa)和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的放空,应按本标准第4.2.4条执行。如果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放空量较大时,应接入通往火炬的管线,不得在装置附近未经燃烧直接放空。

  4.5为了防止静电火灾,当容器内部可能存在空气时,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人口管应从容器下都进入。如果生产过程需要其人口管从上部进入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可将其人口管延伸到接近客房底部。

  4.6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和机械,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4.7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牢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毫米。

  4.8单独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可在50欧姆以下,如与其它的接地公用时,应满足其它接地极的技术要求。

  4.9工艺装置所用催化剂遇空气可能氧化、升温而自然对,应在反应设备附近设置消防设施,例如蒸汽灭火、水或情性气体等的管线甩头。

  4.10输送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通风机室、惰性气体压缩机房和办公室、电话房间。

  4.11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管线应采取架空敷设,减少管沟埋地敷设。当生产过程需要管沟时管沟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应妥善隔断。

  4.12电缆沟在进出甲、乙、丙类房间和变电所、配电室处也应妥善隔断。甲、乙、丙类装置还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窜入电缆沟内。

  4.13在容易泄露油气和可能引起爆炸事故的地点,例如:甲类压缩机附近,集中布置的甲A类设备和泵附近,加热炉的防火墙外恻,以及仪表室、配电室、变电所等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4.14有液化石油气、易燃及可燃液体的甲乙类生产设备区,其钢结构框架、大型设备支架、管廊柱的下部,宜用耐火极限不小子1.5小时的保护层加以保护。

  4.15有爆破危险的厂房(甲乙类)宜采用散开式。非敞开式的厂房应符合以下防爆要求。

  4.15.1厂房的泄压比,泄压措施,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第

  20、21条的规定。

  4.15.2有良好的通风,通风机应设在单独风机室内。

  4.15.3激发可燃蒸汽。粉尘的比重大于0·8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火地面,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室内地面,应平整不渗漏,有一定的波及并设排水沟。

  4.15.4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粉尘通水及水蒸汽能自然爆炸或产生爆炸气体的厂房,应用不循环的热风采暖。

  4.16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和电气设备的防爆应符合国家和化工部有关规定。

  化工装置防爆要求

  5.1装置开车前,炉、塔容器等设备,自控氮封、阻火器、防静电接地、泄压系统等,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经安全人员、技术人员确认,工艺系统的气态试验必须合格。

  5.2装置开车前,要确认设备内部无遗留杂物,按盲板一览表确认盲板的拆除。

  5.3装置开车前,设备管道必须经过氮气置换,经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接收物料,视物质性质,系统含氧量达0.2-2%(体积)为合格。

  5.4各类炉子点火前,必须经测爆或取样分析合格,其可燃物含量应在该物质爆炸下限的10%以下,并确认炉膛确实没有可燃物来源。

  5.5装置开车前,各类联锁必须调校,并要有仪表、工艺签字确认,联锁动作值不得随意改变,各类联锁不得随意解除,需要解除成改动作业时,经车间主任提出申请,动力处审查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5.6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设施必须完善可靠。总接地电阻不得大干5欧姆,法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0.03欧姆。

  5.7工业下水(11#浅)雨排水(10#线)生活下水(9#线)内不准倒入可燃物料,蒸汽凝水不得排入工业下水(11#线)。

  5.8生产过程中严防易燃易爆物料渗漏或串入循环水、工业用水和蒸汽冷凝液中。

  5.9凡有易燃易货的设备、管道,在进行氮气置换前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吹扫,易燃易爆物料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压送。

  5.10长期停用的设备,管道必须设置育极。

  5.11禁止在带压情况下拆卸阀门、螺栓和更换附件。

  5.12焊接、切割的热工件不准直接那进化工现场直接装配。

  5.13乙烯、丙烯、丁二烯、破四、碳五等球罐必须保持正压,严禁造成负压。

  5.14对于易燃、易爆物料,无论是气体或液体都不准随意排放,必须进入火炬或燃料管网。

  5.15易爆、易爆气体取样管必须装两道阀门,不得直接引入化验室。

  5.16设备管道内可燃物料堵塞时,不得使用铁器物质疏通,必要时经合理拆卸后移至安全地带处理。

  5.17控制盘后禁止乘凉、休息、聊天,不准从事与正常工作无关的作业。

  5.18盛装丁二烯的设备,严防混入空气、铁锈及氧化剂,气相含氧量控制在O.3%(体积)以下,设备的死角、盲头应在二个月内更换一次。

  5.19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防止反应物暴聚、超压起温、禁止超负荷运行。

  贮存设施管理

  6.1各罐区,拱顶罐上的阻火器、呼吸阀要定期进行检查。夏季每月检查一次,冬季每周检查一次,防止结霜冻堵或失灵。

  6.2所有拱顶罐的检尺孔或联样扎用后要随时盖好。

  6.3拱顶罐氮封系统必须保持完好。

  6.4易燃易爆贮罐附近必须配合适当数量的移动式灭火器材,并要定期检查与保养。

  6.5防雷防静电设施必须保持完整,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卸,防雷接地每年测试一次,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防静电接地每年测试一次,其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6.6贮罐的调压、限压设施(安全阀、呼吸阀)等必须完好,每年调校一次,安全网由安全防火处铅封,呼吸代、阳火器由车间设备员、安全员做好记录,载入设备档案。

  6.7当温度超过28t时,应开启喷淋水或采取其它措施予以降温.

  6.8可燃气体检测装置每班进行一次外观检查,每季由议表车间进行一次标定。

  6.9盛装丁二烯、苯乙烯处罐,不得混入空气、铁锈、氧化剂,丁二烯的贮存期不准超过三个月,盛装C3、C4、C5液化气贮罐不得混入空气,不得形成负压。

  6.10无安全措施的汽车、畜力车及其它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罐区。

  6.11输出油料时,其流量不得超过呼吸阔的工作能力。

  6.12罐区内必须保持防大堤完整,道路畅通。

  6.13呢区的地面不得存有油污和可燃物,秋季要时除全部杂草。

  6.14罐区固定消防设施,如泡沫站、消防水等项专人管理,保持完好。

  6.15操作人员在操作前,须手扶接地栏杆,导走身体静电,上罐检尺或取样必须在物料收付完毕30分钟后进行。

  6.16贮罐泄漏时,必须迅速将物料倒出,如下部泄漏时,可注水防止泄漏。

  6.17当贮罐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开启水喷雾或水喷淋,以降低温度保护邻罐。

  6.18操作及检修人员,严禁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设备或管道。

  危险物料排放处理

  7.1废水排放要求

  7.1.1化工生产过程中用水直接冷却以洗涤的含有大量易燃、可燃液体的化学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工业下水道(11线)。

  7.1.2不得将相互产生化学反应,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两种污水直接混入工业下水管道。

  7.1.3含有易燃、可燃液体的生产废水,必须经过水封并排入工业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小平250毫米。

  7.1.4分析、质检、研究所取样后,需处理的易燃、可燃液体化学样品,应单独放在液体回收容器内,无回收容器的可直接用大量生产水稀释后,倒入工业下水管道。严禁排入生活用水(9#线)或雨排水(10#)管道内。

  7.1.5各生产装置内的工业下水出口井,由厂环保部门每天取样分析一次,将结果报告技术处。

  7.1.6化学污水监控指标:

  PH6-9COD<1600PPM

  硫化物<100PPM

  苯系物<150PPM

  油<50PPM

  氯化物<400PPM

  悬浮物<200PPM

  7.2化学废油排放处理要求

  7.2.1含油和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工业下水系统,应设置集中或分散的隔油地及相应的污油回收设施。

  7.2.2含有油污的化学污水,必须经隔油池将油污回收后,方可排入工业下水道。

  7.2.3经回收的废油要盛装在桶内或容器内。

  7.2.4盛装废油的桶,要及时清运,不准摆放在生产装置内。

  7.3化学废渣处理要求

  7.3.1化学生产中处理罐、塔清理出来的化学废渣,要装入编织袋中或废油桶内,并堆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7.3.2化学废渣不允许随意散落在生产区域内或地面上,不允许长期在阳光下曝晒,以防化学废渣自燃。

  7.3.3清理出来的化学废渣,及时清运出厂,倒入公司堆埋场内。

  8考核

  由安全环保科按本标准进行检查,并按有关细则实施奖惩。

安全管理细则12

  一、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领导。

  二、进一步改善学校食堂卫生设施与条件,使食堂建筑与环境符合要求。

  1、学校食堂配有相应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地。

  2、食堂装配不锈钢材料制造的餐具专用的洗刷、消毒池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分开。

  3、食堂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用有效措施,消灭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蚊虫。

  三、要严格遵循食品采购的卫生要求、严把食品采购关,并科学、合理地贮存食品。

  四、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的.要求进行食品加工,保证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

  五、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主管卫生部门的卫生监督与指导。

  六、要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与教育。

  七、学校应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培养其食品卫生意识,并对他们进行科学引导、劝阻他们不买当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八、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的责任人要给予批评和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细则13

  1目的

  为了加强仓库安全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免受危害,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所有仓库及施工现场露天存放材料的管理。

  3职责

  xxx是本细则的主管部门;各单位仓库保管员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工程部的安全检查。

  4管理要求

  a)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

  b)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公司级仓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柱距、梁距。每个库房必须规定储存限额。

  c)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物品的露天堆垛应备有篷布。

  d)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事先必须经xxx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调配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现场监护,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e)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超过一百瓦以上的灯泡。灯头与物品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f)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总公司专职安全员批准。使用临时电线的时间不应当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

  g)库房、料场应当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h)氧气、乙炔、油料等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并严格进出库制度。

安全管理细则14

  一、教学管理(15分)

  (一)教学领导

  1、每学年四次教学工作会议材料齐全,1分;

  2、教学领导分年级管理,有计划和分年级管理方案,1分;

  3、学校领导关注毕业班工作,参与毕业班备考方案制定,参加毕业班成绩分析会或学科汇报,2分;

  4、校长、主管校长、主任按规定节数听课,1分,超过规定节数,各加分;

  5、校长、主管校长、主任按规定要求参加教研活动,1分;

  6、教学领导按时参加各级各类教学会议,1分;

  (二)管理制度

  1、学校对教师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学生、成绩考核、实验教学等有明确规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3分;

  2、学校、教研组、教师教学计划、进度、教学总结齐全,1分;

  3、学校能随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记录齐全,2分;

  4、教学档案有专人管理,名目清楚,类别齐全,并能及时整理补充,2分;

  二、教师队伍建设(6分)

  1、教学领导、教师个人有明确的.进修计划并能落到实处,1分;

  2、教师全员培训每学期不少于4天,有详细的培训材料、培训记录,2分;

  3、学校有青年教师培训计划,体现以老带新,有骨干教师、名师培训方案,并能付诸实施,3分;

  三、教科研工作(14分)

  (一)科研课题

  1、有省级以上课题并结题,2分;有省级以上课题但未结题,1分;只有校本课题,分;

  2、有国家级课题并结题获奖,加1分。

  (二)教研活动

  1、教研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内容充实,专题教研主题鲜明,能做到人员、时间、地点三固定,教研活动记录详细,4分;活动时效性强,有特色,加1分;

  2、各教研组能按时、按要求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2分;

  3、学校能保质保量上交上级部门要求的各项教学文件,2分。

  4、集体备课有组织、有记录,效果明显。同头教师进度统一、重难点统一、作业统一、考核内容统一,4分。

安全管理细则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条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许、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八)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七)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十)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十一)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七条 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条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三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四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三)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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