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管理规定

时间:2023-08-04 12:44:29 管理 我要投稿

食堂管理规定范例15篇

食堂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食堂管理规定范例15篇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章事故应急与处置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企业职工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食堂指设于企业内部,供应内部职工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企业食堂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承担企业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企业食堂(含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负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企业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企业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企业开展传染病的防控。

  第七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一节持证经营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企业申办企业食堂应当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企业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得将企业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社会经营单位将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十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在企业食堂就餐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企业食堂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

  第十二条500人以上的企业食堂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

  第十三条企业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加工制作和贮存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应当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进货查验岗位责任及操作流程、专间(备餐间)岗位责任及操作流程、消毒保洁岗位责任及操作流程、食品贮存岗位责任及操作流程等制度。

  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及操作流程应上墙张贴在相应岗位区域。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按规定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企业食堂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团队,团队负责人应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供餐人数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企业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高级或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其它企业食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社会经营的企业食堂,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分别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十五条企业和食堂经营者应赋予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应的权责,确保其能够完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每日实施对人员健康状况、当日食品采购查验以及食品加工制作等情况管理控制。

  企业分管食堂的负责人应当至少每月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并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和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企业应当建立检查评价记录。对检查评价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企业及食堂经营者应当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全省统一格式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食堂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所列等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八条企业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每年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企业或食堂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节场所与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企业食堂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能防止在存放、运输、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材质或颜色不同进行区分。

  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食堂在施工前应当将建筑设计图纸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二十条企业食堂的备餐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专用操作场所或专间的要求设置。

  第二十一条从供餐单位统一订餐的企业食堂需现场进行分餐的,其分餐场所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存贮设备设施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工用具及容器宜通过形状、材质、颜色区分,做到标识明显、定位存放。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当专用。

  第二十三条企业食堂餐饮具消毒应当以热力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于因材质或大小原因无法热力消毒的餐饮具。

  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足够的水池,严格执行并落实消毒液浓度、浸泡时间及冲洗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企业食堂应当采用设立透明式、视频监控式厨房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场所和关键过程,保障就餐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节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

  第二十五条企业食堂应当选择相对固定的食品供货商。采购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料,应当与供货单位签订包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

  第二十六条企业食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大米还应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属指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应当保存好每日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食品,应由供货方、采购人员在采购单据上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企业食堂采购食品应做好食品验收和登记,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确保食品可追溯。

  从固定供货商采购的,且供货票据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但应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好相关票据。

  鼓励企业食堂建立使用电子台账,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企业食堂除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三)没有完整标识的散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

  (四)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五)尽量不采购四季豆等豆类。在加工制作四季豆等豆类和豆浆等食品时须确保烧熟煮透。

  第二十八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离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洗涤用品和减灭有害生物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贮存在食品仓库。

  食品及原料应当按品种分类存放。货架应根据情况加贴标识,标注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拆袋后的大包装原料、散装食品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包装材质要求的容器存放,并加贴标识。

  食品添加剂应当设专柜或专区存放,并显著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制作存放品种清单。

  第二十九条食品及原料应当根据贮存的要求进行冷冻或冷藏。冷冻冷藏设施内的食品应当分类分层放置,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成品、半成品应当盛装在容器内,并加盖或用保鲜膜覆盖。

  第三十条食品及原料的使用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一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企业食堂应当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订购,并达到食品安全等级评定B级以上的单位订购。应当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运送食品的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并确保食品从制作完成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四节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二条企业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严格按照各功能(区)间与设备设施的用途和加工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

  各切配区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应立式存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按照标识严格分开使用。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三十三条企业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四条烹饪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暂存。烹饪后至食用的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供餐后剩余的食品应冷藏,且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食用时,应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不得将剩余食品与新加工食品混合加工后出售。

  第三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遵循不用或少用的原则。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当存放于专用设施或区域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准确称量,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记记录。

  第三十七条餐具、饮具等工用具的清洗消毒应当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并确保消毒达到规定的效果。

  餐具、饮具保洁设备设施应确保洁净、密闭,并有明显标识。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三十八条企业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应当留样。食品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并在5℃左右的条件下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三十九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卫生。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应更换成专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洗手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第四十条企业食堂供餐需分送厂区就餐的,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送餐车辆、容器和工用具,应保证送餐过程中清洁卫生。每次运送食品前应对运送车辆、工用具和容器等进行清洗消毒,运送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四十一条企业食堂食品加工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二条企业食堂应当加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排水沟渠通畅,地面无积水、无积垢,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第四十三条企业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由交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企业食堂应当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四章事故应急与处置

  第四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制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企业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第四十五条企业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企业(包括企业食堂经营者)和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依法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列入企业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内容。

  企业应在就餐区张贴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就餐人员事故应急报告和处理的宣传。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急联系人或其他人员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企业(包括食堂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报告。

  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保护现场,包括可疑食品、呕吐物,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二)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三)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规定,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置,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样品;

  (五)事故处理结束后,企业食堂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四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会同同级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组织做好对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的认定、追究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法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最终调查报告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要逐级上报当地政府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建立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统一、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监管,指导并督促企业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五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对企业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日常监督抽查考核列为工作重点,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考核。

  第五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经营许可情况及保持状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培训及在岗履职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制订情况;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及档案建立情况;

  (五)企业和食堂经营者定期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情况及对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

  (六)食品处理区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情况;

  (七)对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过程的管理控制情况;

  第五十三条企业食堂应主动公开米、面、油及肉等大宗食品原料的采购和检验证明等信息,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的日常检查、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等情况。

  第五十四条企业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的频次,必要时开展对企业和食堂经营者的约谈。

  第五十五条企业食堂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未及时进行整治、消除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和力度,必要时开展对企业和食堂经营者的约谈。

  第五十六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企业等人群聚集单位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指导企业加强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辨别、防控能力。

  第五十七条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与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商和协调协作。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应做好企业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五十九条企业和企业食堂经营者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计生部门对下级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重点开展督查督办:

  (一)对行政区域存在的企业食堂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企业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行政区域内发生企业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置,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四)行政区域内发生企业食堂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企业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对企业食堂开展经营许可和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

  (六)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的。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员工食堂参照本规定执行。

  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企业食堂可不列入本规定的管理对象。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十四)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十五)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工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区域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责任或者不进行业务指导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

  (三)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两侧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圈围设施和临时环卫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施工完毕应当清除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城市道路搅拌砂浆或者将泥沙排入下水道。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车辆清洗站(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设置,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车辆清洗站(点)应当设置泥沙过滤设施,禁止将泥沙排入城市排污系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公厕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负责公厕保洁工作,做到及时清掏、定期消毒。不履行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贮(化)粪池应当及时疏通、清掏。粪便外溢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清除、疏通。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清运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应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集中收运,将垃圾运往指定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每日1‰加收滞纳金,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需要,建设或者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固定收集和处理场所。

  第三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并负责保洁和消毒。

  第三十八条设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三十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配套建设公厕、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后投入使用,所需建设经费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第四十条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建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产权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禁止毁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未经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动或者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赔偿,可以处以市场评估价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城市,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持证执法、文明执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四十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事项以及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对违法审批申请事项,或者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或者应当受理的事项和投诉不予受理,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食堂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食堂(指万州区各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以下相同)是学校后勤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食堂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师生的饮食安全、营养状况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切身利益、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平安校园、健康校园的建设。为进一步规范学生食堂经营行为,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加强食堂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建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食堂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4号令)和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领导是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要建立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由分管校长、后勤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的卫生安全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食堂必须坚持 “服务第一、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本微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要为学生提供多种就餐标准选择,满足大多数学生的就餐需要。禁止学校强迫学生统一就餐。

  第五条 学生食堂的经营形式,只能是学校自主经营,不得搞规定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承包经营。

  第六条 学生食堂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食堂管理制度,并严格规范执行。如: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物资采购制度,食物保管制度,定价制度,原辅材料进货检查登记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检查制度,消毒制度,食堂监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参与伙食监管工作制度,建立有学生及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监管工作小组,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并经常听取师生及学生家长意见,接受师生员工及学生家长的监督,规范操作,堵塞漏洞、节能降耗、降低成本,严格控制伙食价格,促进学生食堂民主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建帐,独立核算,按照会计相关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实行专户管理,规范成本核算,加强收支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九条 食堂支出发票实行“审核会签制”,即由食物采购员或经手人、食物验收人、后勤主任或炊事班长签字后,学校领导审批报销。

  第十条 规范食堂成本支出。学校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只能是以下十一项:(1)肉类支出;(2)素菜类支出;(3)粮食支出;(4)油料支出;(5)调料支出;(6)燃料支出;

  (7)食堂水电气费支出;(8)食堂物资采购费用;(9)食堂聘用人员工资;(10)食堂设备的购置、维修支出;(11)食物报损等综合管理费支出。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支出均不得列入食堂成本。

  第十一条 不得超范围列支。与食堂管理无关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招待费等不得在食堂帐中列支。

  第十二条 严禁将食堂收入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食堂财务设置专(兼职)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且做到岗位相离。

  第十四条 每月必须进行成本核算,按时向学校报送月报表。

  第十五条 账簿设置:会计设置总分类帐、收入、支出明细帐、往来明细帐、物资购销存三栏式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出纳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物资保管员设置购销存三栏式明细帐、物资采购台帐。

  第十六条 核算科目:主要设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收帐款”、、“材料”、“固定资产”、 “折旧”、 “其他收入”、“伙食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七条 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应视同学校行政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章 物资采购及管理

  第十八条 成立物资采购监督小组,制定采购制度,实行大件、批量、常用物资定点采购,多渠道并进,选择证件齐全、质优价廉的供应商,定点购进批量食物应坚持索证并与供应商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十九条 采购物资,必须严格按规定流程办理,即物资采购——物资验收——物资入库——物资出库,所有流程需经手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条 库存物资每月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帐实相符。物资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物资管理台帐,做到日清月结。

  第五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开透明理财,实行帐务公开,每月定期在公示栏公布食堂收、支、余情况。设立检举箱,学校师生对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举。

  第二十二条 区教委对全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状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1、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

  2、暗箱操作,牟取不法利益的。

  3、不按规定设置帐簿,帐目混乱的。

  4、私设“小金库”,弄虚作假、虚列支出等违纪行为。

  5、其它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6、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试行。

食堂管理规定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方便员工,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心,公司特设立员工食堂,为员工提供工作餐,为保证工作餐服务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

  第三条责职划分

  1、食堂炊事员负责及时提供无质量问题的食品。

  2、行政部负责协调相关事宜,并对食堂进行整个管理。

  第四条基本内容

  一、员工餐的标准

  员工餐的标准包含餐食规格和餐食费用标准。

  1、员工餐的.餐食规格

  每餐可做3道菜式,包括:一荤、一素、一汤。

  二、餐食费用标准

  1、员工餐的费用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于每年年底由行政部提出调整方案经相关领导审核,报总经理和董事长批示后执行。

  2、目前公司员工餐费标准:员工/10元/天(其中早餐1.5元,午餐4.5,晚餐4.5元)

  3、“标准”是指除去人工工资,水、电、燃油、设备以外的大米、荤菜、素菜、佐料的成本价。

  三、员工餐的费用及质量控制

  1、员工餐由公司聘请的专职厨师负责生产制作,公司行政部安排负责人进行原料采购。行政部应建立每日采购明细帐,以随时备核。

  2、公司对餐费实行目标控制和据实报销相结合的方式,即根据实际采购金额进行报销,但报销总额不得超过餐费标准。报销时须提供实际票据。

  3、行政部每月应定期抽查一次,了解并核实进货的数量和质量。

  四、用餐时间、地点及方式

  1、就餐时间及地点按公司规定执行:早餐时间:7:00——8:00;午餐时间:11:30——12:30;晚餐时间:17:30——18:30。

  2、用餐地点:员工食堂。公司所有员工都须在食堂就餐,严禁在办公场所用餐,严禁把饭菜带出厂外。

  五、用餐方式:员工应依次排队就餐。

食堂管理规定4

  一、遵循为机关职工、会议和来往客人服务的宗旨,努力作到饭菜色鲜味美,价格合理,服务周到,方便及时。

  二、食堂工作人员须分工合作,认真履行职责。

  三、食堂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按规定时间开饭,保持杯、碗、筷、盏清洁卫生、放置有序和定时消毒。加强食品的管理,禁止出售腐烂变质的.食物,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四、接待县(市、区)基层所人员,原则上提供工作餐,但须由业务科室向办公室报告,方可安排。注重饭菜质量,杜绝浪费。

  五、外单位就餐人员不得赊欠饭菜票,不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将餐具借给他人。加强单证、现金、饭菜票的管理,做到及时上缴、核销。

  六、加强成本核算,购物手续清楚,并与实物相符,后勤管理员要对当天购进的食品进行查验,若发现有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除追究采购员责任外,要集中销毁,不准出售。要注意节约使用水、电、气。

  七、会议伙食,按会议标准办理,不上名酒、高档饮料和昂贵菜肴。

  八、食堂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讲究烹调技术,注重饭菜质量,要严格管好食堂设备,餐厨用具和粮油、副食、酒水等,不得自开小灶,不准擅自在食堂请客就餐。

  九、食堂工作人员要随时保持个人和食堂卫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食堂管理规定5

  为了维护学生食堂就餐秩序,形成讲究秩序、文明就餐、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就餐基本规定

  1、自觉遵守就餐秩序,按先后顺序包队买饭,不拥挤、不加塞、不起哄、不喧闹。

  2、礼貌谦让,讲究文明,严禁在食堂打架斗殴、滋扰生事。

  3、提倡节约,反对浪费,爱护粮食,按需购买,不得乱扔食物。

  4、保持食堂清洁卫生,不许随地吐痰、扔杂物、倒废水,不许吸烟、喝酒。

  5、节约用水,洗完餐具后,自觉关闭水笼头。

  6、爱护食堂的各种设施和备品,不得损毁。

  7、尊重食堂炊管工作人员,不得有任何侮辱性的言行。

  8、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不许顶撞值班人员。

  二、违纪处理办法

  1、对违反上述基本规定的就餐人员,视其情节,依据校规校纪的有关条款,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罚款的处理,直至校纪处分。对不服从管理的校外人员将送交保卫处处理。

  2、文明就餐是一种素质修养,将就餐表现和日常表现联系起来。

  3、将违纪学生人次与学生所在班、系评选“先进集体”、挂钩。

  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生以及其他各类就餐人员,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食堂管理规定6

  为了提高食堂管理的整体水平,为员工和客户提供一个卫生、舒适、优质的用餐环境,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采购及存储制度

  1、严把采购质量关,预防和杜绝病从口入。不得采购霉变、腐烂、虫蛀、有毒、超过保质期的或卫生法禁止供应的其他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对存放的各类食品实行“隔离”,以免串味、走味或变质

  3、食堂库房要分类存放,整洁有序,防鼠防潮防蟑螂

  4、食品存放冰箱或冰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严禁将隔夜饭菜提供给员工和客户

  (二)、卫生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洗换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时间不得佩戴戒指、手躅、耳环等

  2、工作时间必须穿戴白色工作服、工作帽,打菜人员不得用工作服或围裙擦手、擦脸

  3、工作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者或患有不适合在食堂工作的疾病,公司有权将其调离工作岗位

  4、做好防腐烂、防霉变、防止蚊蝇鼠害工作,保证饭菜卫生;餐具、储藏室和厨房要定期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处理,避免食物中毒和

  (三)、就餐管理制度

  1、根据管理要求,食堂执行一卡一刷就餐,先刷卡后打饭,厨师必须监督先刷卡、后打饭制度,未刷卡者不予打饭,经单位管理人员发现或其它人员反映,一次未刷卡打饭者,经济处罚厨师100元。

  2、员工就餐必须自觉排队,不得插队、替他人打饭,员工不得进入操作间打饭或动手拿取食物

  3、就餐人员必须按自己的`饭量盛饭,杜绝浪费现象

  4、食堂内要做到文明用餐,不得抽烟、随地吐痰及大声喧哗。

  5、就餐后,必须将自己碗中所剩饭菜残渣倒入垃圾桶内,餐具放到食堂指定地点,不得堆放在桌面上

  6、爱护食堂公物,公共物品不得随便搬动或拿作它用,无故损坏食堂设备、餐具的,由本人照价赔偿

  7、单位安排工作餐、招待餐,须填写“申请单”,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后至少提前二小时通知食堂安排

  (四)、安全制度

  1、使用炊事器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或操作说明书,防止事故发生

  2、严禁带非工作人员进入厨房和保管室,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3、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关闭电源开关,后勤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做好防盗工作

  4、对各类可能引起的食物中毒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须建立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措施

  以上制度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员工务必认真遵照执行,后勤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的,违者发现一次经济处罚50—100元,对多次警告,屡劝不听者,取消其在食堂就餐的资格。

食堂管理规定7

  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林业局食堂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食堂服务能力服务和质量,为全体干部职工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分工

  (一)食堂管理员

  1、遵守财务制度,按要求做好用餐人员记录和收支流水账,月末递交财务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按规定程序结算报账;

  2、负责食堂所需主副食原料及每日菜品的采购,严把质量关,尽量做到品种多样化,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用餐量;

  3、督促食堂工作人员搞好卫生,做到厨房、餐厅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保证饮食安全;

  4、经常对食堂电气设备、水电设施进行保养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相应采取措施;

  5、管理好食堂炊具、餐具、桌椅、电器等固定资产,按需及时添置有关设备,确保食堂工作的顺利运作;

  6、对统一购入的`商品物资物品进行清点验收和入库保管,有需要时按规定凭单发放。

  (二)食堂工作人员

  1、厨师:负责每日购入菜品的验收,按时准备一日三餐,注重饮食的荤素搭配;确保物品在保质期内用完,不造成浪费;负责厨房炊事设备的安全使用,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2、副手:负责厨房、餐厅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经常保持室内外干净整洁;做好菜品洗切、调料备用等等烹饪前期工作;做好厨灶具、餐具的清洗和消毒,每天用餐完毕要将餐桌收拾干净,椅凳摆放整齐。

  (三)办公室负责人

  1、监督检查食堂安全卫生、饭菜质量、执行管理制度等情况,定期征求干部职工意见,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2、负责各种内部派餐申请的核实和确认,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下达派餐意见;。

  3、负责公务接待申报事项的签批,监督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财务室负责人

  1、复核食堂每月收支金额,审核报账单据,核定局机关干部职工在食堂就餐人数和单位应补贴费用;

  2、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接待物品采购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需购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供货商等,报局领导批准后负责组织采购。

  3、做好接待物品出入库登记,统计结存数量,定期会同食堂管理员、办公室负责人对库存物品进行盘点核对;

  4、定期进行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支出,为食堂管理的规范化提出合理性建议。

  三、管理内容

  (一)内部用餐

  1、单位干部职工(含临聘人员)在食堂就餐,每月交纳伙食费100元/人,单位每月以150元/人作为福利予以补贴;职工子女在食堂就餐的,若为高中以下(含高中)学生,每月交纳伙食费100元/人;其他情况同视为职工家属,每月交纳伙食费200元/人。单位不予补贴子女及家属伙食费。(补贴标准待定,后附测算方案供领导定夺)

  2、食堂在法定、传统节日或遇其他特殊事项,如欢迎新进、欢送退休等集体会餐,由办公室通知食堂管理员适当安排加菜以丰富干部职工伙食,标准不超过每人每餐5元。加餐费用单独记账、汇总,及时报账。

  3、集中人员加班、召开系统一般性会议等内部用餐一律在食堂安排,由召集部门填写《内部用餐申请单》,为期一天以内的由办公室负责人直接签批,一天以上的需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交由食堂管理员具体安排。

  4、工作餐费标准每天每人不超过10元,不安排烟酒;会议餐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5元,中午不安排烟酒。若只安排中午或晚上其中一餐的,每人每餐不超过8元。

  5、食堂管理员要对工作餐费和会议餐费分别单独记账,结束后凭支出单据及用餐申请单向财务结算报账。

  (二)对外接待

  ①单位来客接待原则上在食堂安排,实行提前报餐制,由接待经办人填写《外来用餐申请单》,报办公室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经局领导批准后交食堂管理员具体安排。

  ②报餐必须在上午10:30、下午16:30以前与食堂管理员衔接,提前通知食堂准备。由于接待经办人未按规定提前报餐而造成的误餐,食堂概不负责;因此产生的一切外出接待费用,由接待经办人自行支付。

  ③食堂管理员要对接待餐费单独记账,凭支出原始单据及《外来用餐申请单》向财务结算报账。

  ④接待标准严格执行《独山县林业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食堂管理规定8

  1、目的:为规范延庆基地食堂费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办法包括食堂各项费用的收支、盈余和民主管理。

  3、管理办法:

  3.1延庆基地食堂的各种燃料、卫生费用、器皿、炊具、食堂员工工资费用由公司负责。

  3.2延庆基地食堂的各种食材、调味用品的费用由综合办公室按照自收自支的办法进行管理。基地员工聚餐、节日活动防暑降温费用由公司单独报销。

  3.3延庆基地食堂的费用管理应设立独立账本(纸介质、电子)和专用银行卡。食堂费用的账务管理由延庆基地综合办会计管理,出纳事务由延庆基地出纳管理。银行卡由出纳管理,会计统计出外来队伍就餐费用后,每月发出餐费缴费通知单。由出纳进行款项的催缴工作,当餐费到帐后由出纳告知会计进行登帐,并同时出纳对交款人和会计出具收据。

  3.4各种收入的管理:

  延庆基地食堂的收入由公司给予员工的餐费补助、员工使用现金购买的餐费和外协单位在食堂用餐缴纳的餐费构成。

  3.4.1补助费用的管理:

  A、补助费用包括公司对本单位员工按照出勤给予的餐费补助和应由公司承担餐费的外来人员的用餐费用(如第三方检验、业主、客户在延庆基地用餐的费用)。

  B、延庆基地员工餐补的收入由综合办公室统计延庆基地员工的上月实际出勤天数和各种应由公司承担餐费的其他人员用餐费用后给公司人力资源部打报告采用报销的办法拨付食材报销金额。

  C、延庆基地员工的餐补数量,以实际在公司上班的出勤天数为餐补的计算天数,出差人员不享受分公司的每日餐补。金额为:15元/天(含节假日)。

  D、在延庆基地的员工的餐费补助采用打卡的方式打入员工餐卡,打卡时间为每月的前6个工作日,综合办公室出纳应在每月开始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月的考勤统计出每位员工的打卡金额,经综合办会计审核,基地副主任审定,主任批准后作为各位员工充卡金额的依据。亦作为食堂每个月餐补收入的凭证。该凭证在综合办公室保存一年半时间。出纳按照批准的冲卡金额在每月初的前6个工作日内给员工冲卡,冲卡时应同时记录每位员工的卡内金额总数提供会计计算每月盈余。员工离职时按照卡内金额的80%返还本人。

  E、餐费补助报告由综合办起草,经基地副主任审核、主任批准后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考勤、由公司承担费用的人员用餐登记作为支撑文件同时上报,支撑文件应做到签字齐备。

  3.4.2现金收入的管理:

  A、现金收入的来源是员工餐卡充值的费用和外来人员使用现金在食堂临时用餐所缴纳的现金形成的食堂收入。

  B、公司员工按用餐缴纳餐费的金额为:早餐:4元、中餐:10元、晚餐:6元,非公司员工按餐缴纳餐费的金额为:早餐:5元、中餐:12元、晚餐:8元。

  C、餐费现金交到综合室出纳处后,由出纳给现金缴纳人出具收款收据。现金和收据底单由出纳负责保管,现金收入应妥善保管于综合室保险柜或及时存入食堂费用专用银行卡。

  D、每月初的3个工作日内,由出纳将每月的现金收入交延庆基地综合室会计,会计对收入现金和收据进行审核后在每份收据上签字,由会计汇总为每月食堂收入。经过会计审核的现金收入应尽快存入食堂专用银行卡。

  3.4.3转账及外协队伍的餐费管理

  A、转账及外协队伍的餐费管理指在延庆基地食堂用餐的外协队伍人员采用转账或一次缴纳金额大于1000元的餐费的管理。

  B、采用这种办法缴纳餐费的人员应每天如实做好用餐登记签字,不许代签,各外协队伍应分别建立用餐登记卡。

  C、每月的月初的三个工作日内由综合室统计各外协队伍的用餐金额向各外协队伍发出餐费缴纳通知单,餐费缴纳通知单应由基地副主任审核主任签字。用餐登记卡作为支撑文件连同缴费通知单一并下达缴费单位。用餐登记卡综合办应复印留底保存一年。

  D、外协队伍凭据缴费通知单在每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将餐费交到综合办公室出纳处。

  3.4.4延庆基地综合办出纳应在每月的前6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的员工餐补金额、收入现金金额、外协队伍转账或缴纳现金的金额造表汇总,经会计审核延庆基地副主任审定、延庆基地主任批准后作为每月食堂的收入登记建账。由出纳从会计处拿上食堂费用专用银行卡在会计的陪同下将现金全部存入食堂费用专用银行卡上。

  3.4.5每月现金存入银行的银行小票或转账到食堂专用卡上的转账小票、人力资源部批准的每月餐费报销金额通知单作为每月的食堂收入的支撑文件由会计负责保存一年半。

  3.4.6现金存卡时原则上应由出纳、会计两人进行,现金存入食堂专用卡后会计出纳应在存款小票上签字,转账小票由转账人交出纳审核,核对无误并签字后交会计会计在网银审核确定款到后在转账小票上签字。

  3.5食堂各种支出的管理

  3.5.1食堂的各种收入仅支出于第3.2款所列项目。

  3.5.2食堂的各种食材原则上采用先用料后结款的方式,各种食材的单价原则上应10天确定一次,确定食材价格由综合办采取组织员工代表参加的'办法通过市场调研后跟供应商确定。并将确定后的食材价格通知厨师并张榜公布,食材供应商应按照公司合格供应商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5.3厨师根据每周确定的菜谱通知供应商送货,厨师对食材的质量负责,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员工对到货食材进行过秤监督检查,员工代表对到货的数量负责,综合办和员工代表对食材价格负责。员工代表采取轮换制每三个月换一次,每次不少于2人。

  3.5.4供应商将货物送到延庆基地后,由厨师、员工代表对食材检查过称无误后在送货小票上签字,小票上应注明:时间、货品名称、数量单价、总额,签字人应有厨师和监称员工代表。收货小票由厨师负责保管,每周2向食堂管理员上交上一周的收货小票。

  3.5.5对供应商的结账付款原则上每月一次,每月的前三个工作日由食堂管理员统计列支各个供应商的应付款项,经延庆基地副主任审核主任批准后方可付款。

  3.5.6综合办公室会计根据分公司批准的的餐费补助,开具报销发票,待报销款项达到食堂专用卡上后,由延庆基地会计按照当月应付款项下账,延庆基地出纳按照下账总金额跟会计一同到银行取出应付款总额。银行出具的取款小票作为会计下账依据在会计处保存一年半。

  3.5.7延庆基地出纳按照付款清单应在每月的上旬将上个月的应付款项付给各个供应商,供应商收到货款后,应出具收据。收据保存一年半时间。

  3.6民主管理与监督

  3.6.1每月的20号食堂管理员应公布食堂的收支盈余状况,收入部分为:第3.4款所列,支出为3.5.1所列部分,盈余的计算为:

  (上个月的盈余+现金收入+外来队伍餐费收入+员工餐补)—(食材支出+员工饭卡余额)

  计算公式中:上月盈余应带正负号即:如上月亏损带负号,如盈利带正号,(员工餐补+食材支出)的结果为正表示盈余,为负表示亏损。

  3.6.2综合办会计在每月的25号之前公布食堂的收支盈余状况,接受员工的监督。

  4、本办法自20xx年2月开始实施。

食堂管理规定9

  为了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给在食堂就餐的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就餐环境,根据国家、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精神,结合公司职工食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餐人员的范围:原则上为公司在册员工本人。

  二、由于接待能力非常有限,同时考虑到公司人员的公共卫生安全,禁止将食品带出餐厅。

  三、按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就餐,午餐12:00—12:40;晚餐6:00—6:40。因工作原因提前或延迟就餐时间,需要提前与办公室联系,以便通知食堂准备和安排。

  四、一人一卡,刷卡就餐。

  五、公司员工食堂餐费标准暂定为每餐10元。公司以就餐卡的形式给予每位员工每月400元的用餐补助,可在公司员工食堂及小卖部消费。用餐补助以一季度为周期,每季度清零。长期外出培训暂不发放用餐补助。

  六、爱护食堂的公共设备、设施,不得在桌椅、门窗、墙壁上有意涂画,不得扔、踢、踏、踩食堂餐饮用具及公用设施。对于损坏餐具及公共设备、设施者,照价赔偿。

  七、在食堂就餐时,要讲文明、用语礼貌、相互谦让。养成自觉排队的`良习惯,自觉维护食堂的就餐秩序,不喧闹、不争吵、不拥挤、不插队。做到文明就餐。

  八、保持食堂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泼脏水,不乱扔废

  弃物,将剩菜、剩饭倒入指定地点,保持食堂环境干净、整洁。

  九、各部门需安排专人统计本部门用餐人数。3月9日之前报送办公室。

  十、根据自己需要领取食品,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意识。十一、职工就餐时可自带餐具,就餐后应自觉将所用餐具清洗干净并放到指定地点。

  十二、未经食堂工作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出食堂工作间、操作间及库房。

  十三、尊重食堂职工的劳动,理解食堂职工的工作,积极配合食堂共同做好餐饭工作。

  十四、对食堂工作和菜品有意见、建议,可向办公室提出,以便使食堂不断提高饭菜质量、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食堂管理规定10

  1.目的

  本程序描述了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所属各项目的食堂卫生安全用电管理内容和要求,确保食堂的安全管理规范化,保障员工的饮食卫生用电安全。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建设公司总部及所属各项目的食堂卫生用电安全管理。 3.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职责 4.1综合管理部

  对公司所属各项目部食堂卫生及安全用电负职能管理责任;

  负责对各项目部食堂卫生、个人卫生及安全用电组织相应的教育宣传活动。 4.2安全质量管理部

  负责对各项目的食堂卫生环境、用电安全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项目部

  制定本项目食堂环境卫生安全用电及运营管理制度; 对本项目的食堂环境卫生安全用电及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管理。 5.管理要求

  5.1食堂工作人员岗位任职要求

  所有厨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采购员、保管员、管理员、食堂卫生人员)必须进行岗前的体检,并且每年复检一次,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凡是患有传染性疾病都不得参加接触食品的工作;

  在岗人员,如患有痢疾等肠道传染病,化脓性和皮肤病,则不得再接触食品和加工食品的岗位;患有流行性疾病(流感、红眼病等)期间,必须暂时调离与食品卫生安全直接相关的岗位;

  食堂工作人员上班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及口罩,并保持个人良好的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和被褥;勤换工作服。工作前和便后必须用洗手液或者肥皂洗手。禁止随地吐痰,禁止对着食品聊天、打喷嚏;不准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5.2食堂营业条件

  项目部在根据情况成立职工食堂时,必须参照项目所在地的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前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厨师健康证必须悬挂食堂醒目处;

  项目部必须按照本制度要求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食堂管理制度并上墙。食堂正式营业前必须对食堂所有员工进行食堂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和教育; 食堂营业前要制定卫生安全责任制度,指定食堂责任人,做好分工,各司其职,共同维护食堂的卫生安全;

  非食堂员工禁止进入厨房。非工作时间,厨房和餐厅需上锁; 食堂远离污染源25M以上,地面硬化;

  食堂应有防尘、防蝇、防老鼠、防蟑螂设施、水源方便、经常通风。 5.3食材的采购、储存、加工要求 5.3.1食材的采购要求

  食品采购实行专人采购、专人管理;

  食品原材料尽可能定点采购,并索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书;

  严禁采购来源不明、可疑、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原材料或者添加剂等,如河豚鱼、亚硝酸盐等。对于可能存在不良后果的食材,如:四季豆等,也要控制采购和使用, 禁止采购腐烂变质、有毒有害或者超过有效保质期的食品;

  所有采购的食材,必须经过食堂的管理人员或者厨房的工作人员初步检查无误;方可进入食堂的储存和加工制作环节。 5.3.2食堂的存储要求

  食品存放要确保:生与熟隔离;半成品与成品隔离;食物与杂物隔离。并做到;离地离墙保存、保管;

  隔餐、隔夜食品必须严防蝇叮咬、鼠咬等污染及变质;

  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食品原材料(包括添加剂),要建立专门台账,并且必须经过项目经理亲自审批后方可使用。要规定责任人员按储存条件专人看管,不得与其它事物混放;

  厨房必须备有专门的食品原材料储存场所或者设施,任何未经检查的或非厨房专用的食材,严禁带入食堂厨房存放;

  食堂的厨房及餐厅和食材储存设施必须定期清洁消毒并保持食堂整洁; 食堂要有防蝇、防鼠等措施,严防生物污染。及时处理垃圾。

  5.3.3食材的加工要求

  蔬菜要按照“一洗二泡三烫四煮熟”的要求加工,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加工,存放。 对容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环节,要制定相对应的严格技术规范;加工食品一定得煮熟煮透;

  项目部食堂尽可能控制生冷食物的加工; 尽可能控制使用隔夜的食品;

  所有食材的`使用必须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要求,不能随意调整食材的配置和非必要的食品添加剂使用;

  非厨房员工禁止进入厨房,禁止任何人员携带杂物或者未经过食堂人员及管理人员检查过的物品和食材进入厨房;

  食堂做好饭菜超过2小时不得再继续供应; 盛装食品工具使用前后必须经过清洁、消毒处理。 5.4卫生清洁及消毒管理

  做好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做到桌上无油渍,地面无残渣,室内无蝇虫、蜘蛛。每月进行空气消毒;

  满足条件的食堂需配备消毒柜,餐具必须实行“一洗、二冲、三消毒”的卫生程序,清洗完的餐具必须无污垢、无油渍、无食物残渣,消过毒的餐具放入保洁柜内。 消过毒的餐具不能与未消过毒的餐具混放,严防交叉污染,不能将未消毒的餐具交于员工使用; 5.5餐饮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项目部要建立食堂卫生制度检查,制定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项目经理为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项目经理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对食堂卫生安全检查,食堂主管部门负责人、食堂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及员工代表共同参与检查;

  食堂主管部门负责人至少每周组织一次对食堂的卫生安全检查,食堂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共同参加;

  检查的内容要涵盖:食材的存放和使用、食材储存设施及场所配置和清洁;灶台的清洁、抽油烟机的清洁、垃圾及废料的存放和处理;食品加工器具(蒸饭板、消毒柜、厨具、餐具、蒸饭工具台)的清洁使用和消毒;餐具的整洁,食堂工作人员卫生等情况;

  每次检查的问题情况,及时整改处理。

  6安全用电

  食堂工作人员要掌握安全用电、天然气使用安全工作,增加员工的安全用电、用气意识,确保项目部财产安全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严格遵守电气设备使用规程,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使用者必须每天检查电气、拉线、电缆、电源等有无老化现象,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项目部进行维修。不属于长期通电的设备,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防止事故发生;

  食堂应做到安全用气,严格遵守燃气设备使用规程,灶具阀门,链接管道和接头要天天检查,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在使用燃气压力锅时,人不能离开操作间,以免发生意外事故。如在使用过程或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暂停使用灶具,待报告项目部消除安全隐患之后方可使用;

  未经项目部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安装和乱拉电线,用电、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电气、燃气设备操作规程作业,防止用电设备及电气线路过载引起短路,天然气泄漏,发现爆炸事故;

  凡是能触碰到设备导线部分,均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严禁用湿手触摸开关、电缆及其它所有电器设备,以防触电;

  由于电器设备、用电线路起火而发生火灾,应先切断电源,然后用干粉或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或用沙子灭火,严禁用水直接灭火;

  如发现燃气泄漏应及时关掉燃气表表前阀门,切断室内电源,开窗通风,然后到户外打电话,同事严禁在漏气房间内点火、吸烟、敲打铁器、管道和使用室内电器; 如天然气灶或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燃气泄漏或起火,尽量第一时间关掉角阀,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或以湿毛巾、湿衣服将小火覆盖熄灭,不要直接拿水泼,如火势较大,应尽快离开报警;

  项目经理必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项目安全用电问题排查,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排查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安排相关人员整改。食堂主管领导应每周组织食堂员工排查安全用电情况,做好记录,及时安排相关人员整改。 7.集体食物中毒应急措施

  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公司《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或按照该预案要求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按预案要求向地方公安、卫生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汇报:事故单位、事件、地址、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内容;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将中毒员工送医院治疗;

  配合公安、卫生主管部门调查、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合理安排正常工作; 严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被封存的食材、器具、现场等、并积极采取措施,将事态控制最小范围内;

  总结经验教训,杜绝类似事故时间的再次发生。

  XXX有限公司立志于“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共同携手各位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食堂管理规定11

  一、管理体系:

  1、学校食堂由伙食委员会(由理事会、学校行政人员、食堂会计组成)管理,伙委会负责食堂经营方案、管理制度的制定,研究食堂的重大事情,形成决议,审核食堂帐务。

  2、学校总务处直接管理食堂事务,落实伙委会决议,保障食堂正常运转,向伙委会负责。

  3、食堂设事务长一名,全面负责食堂事务,并兼采买;设炊事班长一名,负责食堂具体事务安排,员工分工协调,菜食的安排搭配,加工安排;设保管兼卫生组长一名,负责实物收发及食堂卫生打扫。

  4、食堂帐务独立, 另设会计、出纳。

  二、财务管理制度

  1、食堂事务长可向学校会计室领取备用金3000元,后勤出纳领取备用金8000元,用于食堂日常开支。

  2、食堂购买的各类物品凭票报帐,票据上需有采买(经手人)签字,证明人(保管或炊事班长)签字,交学校总务处审批,方可报帐。

  3、大米、面粉、油、干货等储备物资由学校定点采购,与供方建立长期供货合同,货主凭有事务长、炊事班长、总务处签字的发票到会计室结帐,每月结算一次,时间定在每月28日下午。

  4、蔬菜类等日常食品或其它添置用具的发票,在第二天报销。由事务长凭手续齐全的票据到后勤出纳处报前一天的帐务。

  5、食堂帐务独立,每月结算一次,由后勤出纳报表,报表一式四份。(总务处、伙委会、事务长、财会室各一份)

  6、伙委会每月对食堂帐务进行一次审计。

  7、非正常上学时间在校就餐的学生,由生活总辅导将情况汇总到后勤出纳和各班主任(一式二份),费用由班主任收取,在每月底交后勤出纳。

  三、采购制度

  1、食堂物资采购,由事务长负责,伙委会成员监督。

  2、食物采购尽可能招标定点,学校与供货商建立长时段供需关系,并签定合同,以保证食品卫生质量达标,争取食品价格优于市场价。

  3、供应商送货到食堂后,由事务长签收,米、油、面粉等干货进保管室,由保管员验收证明,蔬菜等由炊事班长验收证明。

  4、学生点心由事务长安排,由糕点房制作或由事务长采购,然后交生活总辅导验收分发。

  5、食堂用具添置由事务长提出申请,报总务处审批,由一名伙委会成员协同事务长购买。

  6、伙委会成员随时抽查购物的数量、记帐、价格、质量等,发现问题,由学校总务处处理。

  7、事务长应加强市场行情的调查了解,尽量多想办法,以采购价廉物美的物品,

  尽量降低成本,减少支出。

  四、保管制度

  1、保管员为食堂物资(含餐具、厨具)保管第一责任人。

  2、保管员应及时做好食堂实物帐,如实填写入库单。

  3、物资出库时保管员应填写好出库单,并应要求领取人签名。

  4、保管员应做好保管室卫生和“四防”工作(防鼠、防霉、防盗、防火),杜绝霉烂变质物品进入保管室和加工间。

  五、开餐制度

  1、按学校开餐时间准时开餐,无特殊情况推迟开餐时间,每次扣食堂整体评价分5分,责任人扣5分。

  2、在开餐时间前30分钟,将饭菜等装入餐车,并准备好餐盆、汤盆、汤勺、筷子等到餐车,饭屑碟摆放至餐桌上,餐车统一停放于饭厅前门。

  3、开餐时及时检查饭菜数量,及时补充,确保足额供应。

  六、 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提高安全作业观念,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工作事故。

  2、上班时要全面检查水、电、煤气、炉具、消毒柜、冰箱等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防发生安全事故。下班要关好水、电闸、油气总阀门及门、窗等,做好防范工作。

  3、切肉、切菜、使用煤气及电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贯例和相关操作规范进行,严防工伤事故。

  4、食堂内不准会客,更不准陌生人及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出。

  5、严格管理杀虫药品,防止误用、误食药物。

  6、注重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7、食堂煤气开关必须是有关人员开启,其他人员不得动用。开启时,先开鼓风机、吹风机、抽风机。

  8、检查煤、气、油时开关是否关闭,若开关开启请关闭后再点火。点火时,先点小火种,再点大火种。使用时,经常检查管道连接处是否正常完好,有无松动破损现象,如发现异常请及时报修。

  9、鼓风机盖和鼓风机不得溅入水。总表总阀周围不得置物堵塞。

  七、 食堂设备安全操作规定

  为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使用食堂电器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1、用电器不准赤脚操作,不准带电维修,不准无证上岗。

  2、不准用水和湿毛巾擦电源开关箱,插座及电器外壳,不准随意移动电器设备、不准随意改变电器功能、不准乱搭乱拉电线、电源。

  3、不能用水冲洗带电源的墙壁。

  4、电动设备不使用时要切断闸刀电源,必要时要拉掉插头,并将插头挂起,不得放在地下接触水源。

  5、如发现任何导电过热,冒火花,有异味,物件有漏电现象,电机有异常噪音或插座松动立即切断电源,并告知配电房,请电工维修。

  6、电动电器不能带负荷或超负荷启动,送电启动后方可放入加工的物品(合面机、豆浆机、切肉机、打蛋机等均属电动电器。)

  7、电热电器除红外线消毒柜外,不能在容器里无水送电加热(热水器、电热蒸锅、保温台、电饭煲等均属电热电器)。

  8、使用电动电器设备前使用者一定要先学习本设备使用说明书,掌握使用方法后再进行操作。

  9、食堂煤气开关必须是有关人员开启,其他人员不得动用。开启时,先开鼓风机、吹风机、抽风机。

  10、检查煤气时开关是否关闭,若开关开启请关闭后再点火。点火时,先点小火种,再点大火种。

  11、使用时,经常检查管道连接处是否正常完好,有无松动破损现象,如发现异常请及时报修。

  12、鼓风机盖和鼓风机不得溅入水。总表总阀周围不得置物堵塞。

  13、停电、停煤气、停水和下班时,应关好食堂餐厅一切电力电器设备及水龙头。

  14、发生火灾时,紧急切断电源,并拔报火警电话119。

  15、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施救,一定要当机立断,首先设法使触电者立即脱离电源,迅速拔掉插头拉掉开关切断电源,同时报告校医务室进行抢救。

  16、如不按以上规定操作,造成事故后果自负,设备受损个人赔偿。

  八、 食堂卫生制度

  1、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接受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2、营业前办理好食品卫生许可证,每年到期及时进行年审换证。

  3、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要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双项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公用餐用具要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保持厨房卫生、整洁、无异味无虫害,地面无积水污物,垃圾桶随时盖严,并及时处理,定时进行大扫除。

  5、从事食品加工人员、服务员及相关人员要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不留长发,胡须,指甲,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及形象。

  6、所用原料必须做到无毒无害,不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动植物及有碍人体健康原料。

  7、加工蔬菜要做到反复漂洗并用开水浸烫,去除菜水,避免蔬菜污染农药引起食物中毒。

  8、食品贮存、加工及刀案等工具,做到放物有序。

  9、库存原料要做到整洁、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定型包装原料应贴有标签,进货要严格验收、检查、登记、先进后出。

  10、食品原料做到分类存放,生熟分开,并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加工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先洗手消毒、配戴口罩,使用售货夹。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垃圾桶要加盖,及时清理。

  11、食品加工销售做到先进先出,定期检查库存原材料的保质期,超过期限食品,绝不加工出售。不加工出售腐败、变质、油渍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不使用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等不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食品原料。

  12、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擅自购销来历不明的食品。保证杜绝加工销售掺杂使假,以劣充好等伪劣食品。

  13、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接受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

  14、积极做好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并且将每日每餐的食物留样,一旦发生立即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并保留现场,封存可疑食品,以便查清事故原因。

  九、食物验收制度

  (一)、凡采购入食堂的食物,必须经验收后方可使用。

  (二)、蔬菜由炊事班长验收,干货等进保管室的食物由保管员验收。

  (三)、验收程序:

  (1)验质量。主要看食物的品质是否完好,有无污染变质,是否有齐全的生产厂家、商标、生产日期等标志,是否过保质期,有无产品合格证等。

  (2)验数量。能称重量的,必须过称,以件计的,是否符合数量标准。

  (3)其它方面是否有不符合标准或不宜进入食堂使用的。

  (四)、结果处理: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在购货发票上签名,不合格的,及时向采购人员反馈,采购员必须与供货商联系退货,严禁不合格食物进入食堂。

  (五)、未经验收的食物严禁进入食堂,在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必须严格认真,一旦验收人员失职造成事故,学校将追究责任.

  启用“五常法”管理模式,重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性的推广:

  1、“常组织”:

  规范了存放位置,制定工作计划,把工作所需物品与非必需物品分开,将必需物品的数量降到最低,并将其放在一个方便可取的地方。使用频率较低的物品,抛掉或回仓;使用频率中等的物品放在规定位置的中间部位;使用频率较高的物品,放在规定位置且方便可取的地方。对几年不用的物品,或者是不超过一次的物品,进行系统分析,然后再决定保存它还是扔掉它。勇于对“万一要用”的理念进行挑战。使食堂整体环境卫生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变,特别是原先不为人关注的死角地带的卫生有了最为明显的提高,同时更提高了食堂工作人员的卫生意识。

  2、“常整顿”:

  (1)分类方式:取好物品的名字并贴好标签。

  (2)储存方法:设定好每一物品的'放置地方。

  (3)储存标准:物品的存放地点是否与要求相符。

  (4)储存原则:

  a、避免库存告急;

  b、明确物品使用人。

  3、“常清洁”:

  每个人都有负责清洁的地方,共同负责学校食堂的清洁卫生。通过张贴员工个人岗位责职考核要求,提醒每一位食堂工作人员。

  4“常规范”:

  我们食堂重点从这些方面来着手做的:

  (1)视觉管理

  看食品的标识及品质,看员工对师生的服务态度,工作态度,看场所的卫生安全。

  (2)透明管理

  a、学生就餐费用透明:每日进行成本核算操作,每星期汇总一次。

  b、食堂工作人员考核透明:公布得分情况。

  C、食品仓库原料透明:存放原料的容器采用透明的塑料盒,使所有食品一目了然。

  5、“常自律”:

  经常向每一个人灌输按规定的方式做事,让每一位食堂工作人员都来积极创造一个具有良好习惯的工作场所,抛掉坏的习惯而养成良好的习惯。此过程有助于每一位食堂工作人员遵章守纪,让每一位食堂工作人员天天看“五常”,时时做“五常”。使“五常法”管理真正深入人心。

食堂管理规定12

  1、饭堂使用的电气、电动、照明等设备,要设专人负责,每天下班前,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关闭厨房、餐厅所有电闸,切断电源,还有气源和火源并检查安全情况;

  2、饭堂应做到安全用电,严格遵守电气设备使用规程,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3、用电设备必须严格按电气设备操作规程作业,防止用电设备及电气线路过载、过热及引起短路;

  4、确保饭堂所有的用电设备金属外壳有牢固的保护接地措施;

  5、饭堂定期每月一次对饭堂内的配电柜、配电箱、电线、电缆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电加热部分以及有水接触的部分,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6、凡能碰触到的`设备导电部分,均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严禁用湿手触摸开关、电缆及其它所有电气设备,以防触电;

  7、饭堂电气开关箱内不准放置杂物,并注意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开关,以确保灵活可靠;

  8、饭堂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要立即通知专业电工维修,不得私自处理,严禁带电作业或维修;

  9、由于电气设备、用电线路起火而发生火灾,应先切断电源,然后用干粉或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或用砂子灭火,严禁用水直接灭火;

  10、禁止在电源附近堆积杂物,禁止封堵进出的路口及消防疏散通道。

食堂管理规定13

  一、负责烹调加工的厨师要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和相关卫生知识,提高其法制意识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二、厨师要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各种烹调技艺,提高业务能力。

  三、厨师要根据不同食物的特性,采取合理的烹调方式,尽量不破坏食物的营养价值。

  四、烹调的菜肴尽量做到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俱佳,增进用餐者食欲。

  五、学校食堂严禁加工凉菜、凉面、野生菌和皮蛋。四季豆、土豆等蔬菜的干煸,需经高温煮熟烧透后才能食用。烘、烧、炒要掌握火候,且数量不宜过多,要翻铲均匀,使其熟透。

  六、操作人员在加工时要严格按卫生要求操作,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工食品时不能对着饭菜咳嗽、打喷嚏,不能用手抠鼻屎、耳垢,上厕所后要洗手。

  七、食品调味时要严格按烹调卫生要求进行,切忌用手指直接沾汤品尝,不能用汤勺、锅铲盛汤汁放入口中品尝。

  八、制作好的成品菜要直接用清洁、卫生消过毒的容器盛装,不能用抹布或围裙擦试容器。

  九、成品菜不能直接放在地上,防止异物带入容器对食品造成第二次污染。

  十、抹布、锅盖、防蝇罩等要保持清洁,分类使用。

  十一、充分发挥"三防"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十二、操作台上的调味品要分类摆放,并及时加盖。

  十三、未经食堂管理人员允许,从业人员不能随意换岗,不得随意增减厨师。

  十四、煮熟的饭菜要及时进入配菜间。

食堂管理规定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食堂,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含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食品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内容,督促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第九条(社会共治)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成立由学校、经营方、就餐人员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有条件的学校要引入家长代表及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引入社会监督,加强社会共治。

  第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一节 持证经营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申办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社会经营单位将学校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转包。

  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食堂宜由学校自主经营,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在学校食堂就餐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

  在中、高考等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期间承担为考生供餐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应当达到A级。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为A级的,在申报县级以上政府和国家级、省级评选评优时应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加工制作和贮存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应当包括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经营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进货查验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专间(备餐间)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消毒保洁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食品贮存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等制度。

  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及操作流程应上墙张贴在相应岗位区域。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按规定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国家或省认可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

  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有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团队,团队负责人应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供餐人数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高级或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其它学校食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社会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和经营者应当分别配备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十八条学校和食堂经营者应赋予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应的权责,确保其能够完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每日实施对人员健康状况、当天食品采购查验以及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等情况管理控制。

  学校分管食堂的负责人应至少每月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并应至少每季度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检查评价记录。对检查评价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的,学校及食堂经营者应当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陪餐制度。

  第十九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全省统一格式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所列等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每年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学校或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节 场所与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防止食品在存放、运输、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材质或颜色不同进行区分。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食堂在施工前应当将建筑设计图纸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的备餐间应当按专间要求设置。

  第二十四条在教室或就餐场所分餐的托幼机构、学校可不设备餐专间,但应根据情况设置相应的成品暂存场所。

  成品暂存场所应当按专用操作场所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从供餐单位统一订餐的学校食堂需现场进行分餐的,其分餐场所应当符合专用操作场所设置要求。

  第二十六条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存贮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用具及容器宜通过形状、材质、颜色区分,并做到标识明显、定位存放。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专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餐饮具消毒应以热力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于因材质或大小原因无法热力消毒的餐饮具。

  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足够的水池,严格执行并落实消毒液浓度、浸泡时间及冲洗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建设,采用设立透明式、视频监控式厨房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场所和关键过程,保障就餐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节 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选择相对固定的食品供货商。采购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料,应与供货单位签订包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大米还应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属指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应当保存好每日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食品,应由供货方、采购人员在采购单据上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做好食品采购验收和登记,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确保食品可追溯。

  从固定供货商采购且供货票据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但应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好有关票据。

  鼓励学校食堂建立使用电子台账,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除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三)没有完整标识的散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

  (四)禁止采购、使用和销售含铝膨松剂、人工着色剂以及含铝面制品、含人工着色剂的肉制品和调味品;

  (五)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生食类、冷食类(不含水果)食品和裱花蛋糕;

  (六)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七)尽量不采购四季豆等豆类。在加工制作四季豆等豆类和豆浆等食品时须确保烧熟煮透。

  第三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离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洗涤用品和减灭有害生物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贮存在食品仓库。

  食品及原料应当按品种分类存放。货架应根据存放情况加贴标识,标注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拆袋后的大包装原料、散装食品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包装材质要求的容器存放,并加贴标识。

  食品添加剂应设专柜或专区存放,并显著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制作存放品种清单。

  第三十四条食品及原料应当根据贮存的要求进行冷冻或冷藏。冷冻冷藏设施内的食品应当分类分层放置,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成品、半成品应当盛装在容器内,并加盖或用保鲜膜覆盖。

  第三十五条食品及原料的使用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六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食堂应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并达到食品安全等级评定B级以上的单位订购。应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运送食品的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并确保食品从制作完成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小时。

  学校食堂不得订购生食类、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和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节 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严格按照各功能(区)间与设备设施的用途和加工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

  各切配区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应立式存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按照标识严格分开使用。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朽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九条烹饪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暂存。烹饪后至食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四十条供餐后剩余的食品应冷藏,且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食用时,应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不得将剩余食品与新加工食品混合加工后出售。

  第四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当存放于专用设施或区域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准确称量,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记记录。

  第四十二条餐具、饮具等工用具清洗消毒应严格执行清洗消毒管理控制制度,并确保消毒达到规定的效果。

  餐具、饮具的保洁设备设施应确保洁净、密闭,并有明显标识。保洁设备设施内不得存放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应当留样。食品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并在5℃左右的条件下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卫生。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应更换成专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洗手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第四十五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教室的,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运送、存放等工用具,并保证送餐过程中的清洁卫生。每次运送食品前应对运送工具、容器等进行清洗消毒,运送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四十六条学校食堂食品加工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排水沟渠通畅,地面无积水、无积垢,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第四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交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学校食堂经营者应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处置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制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明确各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第五十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和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依法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列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并适时组织开展模拟演练。

  学校应在食堂就餐区张贴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学生和教职工事故应急报告和处理的宣传。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急联系人或其他人员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报告。

  学校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保护现场,包括可疑食品、呕吐物,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二)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三)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规定,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置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样品;

  (五)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食堂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会同同级卫生计生、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做好对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的认定、追究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法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最终调查报告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要逐级上报当地政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统一、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监管,落实春秋两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并督促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会议,通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等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经营许可情况及保持状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培训及在岗履职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制订情况;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及档案建立情况;

  (五)学校和食堂经营者定期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情况,以及对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

  (六)食品处理区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情况;

  (七)对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过程的管理控制情况;

  (八)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堂应主动公开米、面、油及肉等大宗食品原料的采购和检验证明等信息,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学校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的频次,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条学校食堂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未及时进行整治、消除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和力度,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相关政策和要求,组织指导学校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全面推进学校食堂的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考核机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学校等人群聚集单位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同时应会同学校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辨别、防控能力。

  第六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与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商和协调协作。

  第六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六十五条学校和学校食堂经营者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上一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重点开展督查督办:

  (一)对行政区域存在的学校食堂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按本规定定期组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演练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行政区域内发生学校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置,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行政区域内发生学校食堂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学校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对学校食堂开展经营许可和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

  (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落实对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日常管理,以及未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

  (八)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提交调查报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供餐场所可不列入本规定的范围。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负责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工作;

  (二)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依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缓减免事项等内容;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设立票据专管员;

  (四)负责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确定的执收方式及时、足额上缴收入;

  (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市级执收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市、区)执收单位,根据分成规定及时提出资金上解申请;

  (六)负责登记本单位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对账;

  (七)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检查和监督;

  (八)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

  (九)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应当通过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实行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和执收单位三方联网,做到收支脱钩、以票管收、票款核对、实时清算。

  第十六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执收单位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并有权取得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并入政府非税收入。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缴款义务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非法使用票据等行为,缴款义务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财政、价格、监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举报。

  第十七条 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法可以缓收、减收和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归集、结算和退付业务,应当通过国库、财政结算账户进行。

  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结算账户可由县级以上财政内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部门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结算账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包括财政结算分户和执收单位子账户。

  财政结算分户用于与执收单位子账户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分成资金的汇缴结算、向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划缴资金、办理本级非税收入退付以及依法暂收款项的拨付。财政部门对财政结算分户按执收单位、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执收单位子账户用于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按日清算至财政结算分户,执收单位子账户原则上实行零余额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结算账户开立应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情况。

  禁止在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财政结算账户,禁止开设委托贷款基金账户,禁止异地开设财政结算账户。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与财政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并报人民银行备案。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应当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章 代理银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要求办理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的,应当符合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代理银行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执收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解政府非税收入,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依法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不同性质、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除法定专项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的以外,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执收单位的执收费用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 省(含中央)、市、县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在该项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结算账户后,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或者办法上解和下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结算账户收缴的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资金性质、归属和时限及时上缴国库或者相应的财政专户,不得坐支。

  第二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退付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退付范围内办理。代理银行不得擅自办理收入退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

  (一)执收管理过程中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三)确认为误缴、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调整变化需要退付的;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退付事项。

  第二十九条 退付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由缴款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凭证,经执收单位确认,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退付手续。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义务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均应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财政票据的申印和承印管理,承担市本级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本级和所属乡镇(街道)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用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准确测算用票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用票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要求编制年度用票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

  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地区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合理安排分批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本级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和所属县(市、区)财政票据印制申请,合理安排分批向省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

  第三十三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委托执收的,由委托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三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结报、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告票据使用、结存情况。

  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存根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销毁的,可书面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经同意后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执收单位应当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依法需要纳税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执收单位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三)转借、代开、串用、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使用非法票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年度财政预决算,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财政、监察、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年度审计和稽查,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和调查有关举报、投诉,并及时予以答复、处理,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认为举报、投诉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办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收单位、缴款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和委托代理协议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退付、清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 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市、县(市、区)有关非税收入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食堂管理规定15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防止“病从口入”,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物质对就餐者的危害,保障就餐者的身体健康。

  二、认真执行卫生“五四”制:

  1.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采购员不买腐败变质的原料。保管员、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人员(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营业员(服务员)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零售单位不收进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不用手拿食品,不用废纸、污物包装食品)。

  2.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品、药品隔离;食物与天然冰隔离。

  3.用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4.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5.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三、食堂储存、放置食品的橱柜、货架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

  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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