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规定

时间:2023-09-01 10:11:35 管理 我要投稿

车辆管理规定(精品)

车辆管理规定1

  为加强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维护畅通有序的良好秩序,创设安全、文明、和谐的办公环境,确保公司各项活动的高效、协调运转,特制订如下规定:

车辆管理规定(精品)

  一、车辆出入管理

  1、车辆进入公司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礼让三先,不抢道占道,不鸣喇叭,不随意停车下客、等客。

  2、外来车辆需进入公司,请提前与门卫处联系,以便掌握情况及时放行。

  3、办公用具等货物进出公司必须符合管理规定,并经门卫处同意,开具物资进出通知单,方可放行。

  5、公司车辆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推销人员带入工作区,严禁车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车辆停放管理

  1、公司内所有路段严禁停放各种车辆,各种车辆应按指定的位置停放。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指挥,在规定区域或指定车位居中有序停放,保持车头朝向一致。

  2、篮球场内数字1-6位置为公司车辆专用停车位原则上只供内部停放车辆,具体的车位分配由所属部门自己掌握和协调,其它部门和人员的车辆不得占位停放。

  4、来公司装卸货物过秤车辆、货物不得堵塞通道,必须保持通道畅通。

  5、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车内不存放贵重物品,停车后及时关锁门窗。停车时避免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擦,如有碰擦,应主动与车主或现场门卫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三、违章处理

  车辆进入公司后,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文明行驶,文明停车。对不遵守停车、行驶管理规定、不配合工作、不服从指挥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公司内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行驶的,综合部有权对该车辆行使处罚并张贴上罚款单,一次10元人民币。

  2、安全保卫人员将对厂区内不按规定停放和行驶的车辆进行查处,对违规车辆进行拍照,并设立专门栏目予以公布曝光。

车辆管理规定2

  1、局机关车辆由综合股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局领导司机相对固定。城管执法车辆、环卫专业车辆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由本单位负责。综合股负责每季度对机关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各单位驾驶人员的`教育由其所在单位自行组织。

  2、所有车辆每天下班后一律停放在单位院内,不准将车开回家或在外过夜停放。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停放的,局机关的车辆报综合股请示局领导批准,各单位由其主要领导批准。

  3、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人员使用。

  4、严禁酒后驾车及无证驾驶。

  5、除正常执法管理外,不准将带有执法标志的车辆停放在饭店、歌舞厅及娱乐性场所门前。

  6、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年检、审验及交纳相关费用。

车辆管理规定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如下规定:

  1、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总务科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车辆使用、停放、维修、油料采购、发放、结算、司驾人员的交通法规教育培训及证件、各种费用

  办理的管理职能。

  3、车管员对汽车使用实行统一调度,车辆调度人员要积极配合分管院长加强对车辆的使用、停放、维修等事项的管理,及时了解所管车辆的动向,建立相关台帐,实行不定期检查。

  4、车辆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所管车辆的性能及其用途,未经请示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120”值班车辆用途。确因工作需要改变车辆用途的,由总务科书面向分管院长请示经同意后方可改变,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其原用途,未经请示,私自改变车辆用途的,发现一次,扣派车人500元,驾驶员300元,累计三次,驾驶员扣发一个季度效益工资。

  5、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派车本着“先急后缓、保障重点”的原则

  (1)、管理人员必须保证“120”24小时正、付值班车辆的需要,不得有误

  (2)、如遇抢险、救灾或突发事件,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参与抢救工作

  (3)、市内用车由车辆管理员开出车单,出市用车需管理人员请示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根据行车路线和驾驶员的情况开出派出车单,所有用车必须做好记录,没有派车单不得报销过路费、油费、行补费,无派车单发现一次,责任人和驾驶员均扣50元,驾驶员擅自用车,发现一次扣500元。

  6、院、考核办对机动车辆实行分级检查制度,考核办必须对所有车辆做到每月检查一次;总务科机动车辆管理人员必须对所管车辆做到每星期检查一次,驾驶员必须对所驾车辆做到日检三次(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严禁车辆带病出车,若发现一次,当月考核扣10分。各检查单位及人员要建立台账,以便随时了解车况,发现一次未检或漏检,当月考核扣一分。如因车况不明或驾驶员处置不当而导致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按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责任的大小由驾驶员进行赔偿。

  7、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要及时报警,严禁自作主张,私下解决,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和当事人承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含主要责任)。暂停驾驶车辆,待事故调查处理后作出结论。

  8、安全行车,遵守交通法规。

  (1)、驾驶人员驾驶车辆一年中安全无事故,由医院发给1000元的安全奖;

  (2)、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行车中违章罚款,一律不得予以报销。

  9、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指定位置停放,没有管理人员的通知不得随意改变,违者发现一次当月考核扣2分。

  10、驾驶员必须服从汽车调度员的指挥和日常管理,虚心接受安全教育,认真填写工作日记(时间、地点、出车后里程数、车况、用车人),保管好派车单,每次用车完毕后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车辆,并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驾驶员通讯设施必须保证全天候畅通。不服从管理、不做记录、不按规定位置停放车辆的,发现一次,当月考核扣2分。

  11、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整洁,总务科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一次,当月考核扣2分。

  12、机动车辆的`维修实行分级管理,机动车辆有故障后,驾驶员要及时向本级管理人员报告,确需维修的由本级管理人员签字后报分管院长审核办理。

  13、总务科、考核办每年对各车用油核定一次,每季公布各车辆用油和修理情况,对油料核定数节油的部分析成现金按40奖励给个人,超标部分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因驾驶员使用不当,造成的机械修理,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弄虚作假产生的修理费用除由当事人承担外,并处修理费两倍的罚款。

  14、行政用车凭出车单、发票和里程表实际读数按0.15元/km享受里程补贴,但需经管理人员核实,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15、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在医院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但车辆不得在外过夜。同时必须按照用车程序,填写用车申请单,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用车,职工因私用车应交纳相关费用:

  (1)、汽油费:轿车0.5元/km,面包车0.8元/km,车辆出库里程即为起点,入库里程为终点

  (2)、过路费、停车费一律由用车人自理。

  以上费用可以在用车前预付:也可以在用车后及时交纳,或者从用车人当月工资中扣减。

  (3)、职工私人用车以下情况免收费用:职工本人及其直系家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儿女)因病接送、婚丧用车。

  16、本规定自20xx年六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车辆管理规定4

  为强化对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的规范管理,确保车辆交通安全。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安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1、客户服务部主任为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送货车辆安全行驶的教育管理。

  2、驾驶员必须经公司考核合格后,领取上岗证方可驾驶车辆。

  3、客户服务部车辆为送货专用车,除因公配送卷烟外,不准运送其它物品,不准借给外单位使用。

  4、因公和配送卷烟用车,由客户服务部主任派车,并作好派车登记,以便备查。

  5、严禁私自用车;严禁途中随意带客或绕道为他人办私事;严禁为他人运带其它物品;严禁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工作时间酗酒或酒后驾车;严禁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家中过夜。

  6、车辆必须按公司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并关闭电路,锁好车门,以防发生意外。途中送货临时停车,严禁逆向停车。

  7、客户服务部主任要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同时要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不准公车私用;严禁强迫驾驶员为其出私车,驾驶员遇到此类情况应拒绝,并及时报告公司职能部门或直接向领导报告。

  8、驾驶员必须服从管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要积极按时参加所在地交警中队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确保行车安全。

  9、要加强学习,不断增强业务技能,精心维护保养车辆,严禁带故障行驶。

  10、加强途中送货安全防范,熟悉安全应急预案,掌握各种应急措施,并配备必要防卫工具,确保人身货款安全。

  二、车辆维修保养规定

  1、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勤清洗,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2、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公司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

  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3、车辆维修必须提前向客户服务部主任报告,并填报车辆维修单,经办公室(车队)审核批准后,方可送厂修理,特殊情况可电话报批,先送厂后填报维修单。

  4、平时车辆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必须经客户服务部车管组组长确认,并报主任批准后方可购买,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服务部不得报销,由驾驶员自负。

  5、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公司车辆维修单,由(车队长)统一与修理厂结算,并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经理室审批。

  6、车队长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徇私情,对车辆修理费用结算要严格把关,对更换材料清单要逐项核实,从严控制,严防虚假。

  7、办公室(车队)要每月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考核检查,实行百分量化考核制度,对检查、维修保养不到位的进行逐项扣分,并与工资兑现挂钩。

  三、车辆燃油管理规定

  1、车辆耗油标准:东南车为9.5公升/百公里,允许上浮4.5公升/百公里,7-9月可上浮6.5公升/百公里;五菱车为6.5公升/百公里,允许上浮3.5公升/百公里。

  2、客户服务部要在当地选择信誉较好的加油站购买燃油,并逐台登记,同时要定期对车辆用油进行审核,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3、燃油发票报销必须经公司车队长签字登记后,呈报经理室审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4、车队长应每月对单车耗油进行核算,对超过标准或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办公室,严格按规定处罚。

  四、车辆安全管理奖惩规定

  1、公车私用的,主任、副主任一次处罚200元,驾驶员处罚100元,同时按考核细则相应扣分;私自将车开回家过夜一次处罚300元,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再犯不改的,主任、副主任调离岗位,驾驶员一律辞退。

  2、凡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3、驾驶员因公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责任区分作相应的经济赔偿,负全责的赔偿费用的70%,最高不超过3000元;负主要责任的赔偿费用的60%,最高不超过××××元;负同等责任的赔偿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500;负次要责任的赔偿费用30%,最高不超过1000元。

  4、因驾驶员对车辆检查不周、缺机油、冷却液而造成发动机粘缸事故的.,其大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作辞退处理。

  5、驾驶员一年内发生两次主责以上交通事故的,一律作辞退处理。

  6、驾驶员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罚款或刑事拘留的,作辞退处理。

  7、发生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规定赔偿外,作辞退处理。

  8、车辆不按公司指定地点停放发生意外的,驾驶员应负赔偿责任,同时要追究服务部主任的责任,并作相应的处罚。

  9、工作时间酗酒或酒后驾车的,除按考核细则扣分外,并处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作辞退处理。

  10、驾驶员弄虚作假、耗油严重超标发生异常的,按超标数量全额处罚,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11、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外,对服务部主任要追究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罚。

  12、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每月奖励100元,车管组组长奖励150元,并实行安全行驶公里补贴制度,按百公里补贴4分计算。

  13、安全奖及公里补贴发放,需经车队审核签字后报经理室审批。

  五、执行时间:本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规定5

  为了使进出**X小区的车辆安全、有序,特制定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请自觉遵守。

  一、小区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1、小区内停车场采取购买或租用车位的方式,对进入小区内的各种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实行全封闭式统一管理(礼宾24小时值班),请各业主(住户)先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引导下办理好车位租用手续,领取“IC卡”后,方可使用停车场。

  2、车辆进出停车场时,礼宾人员认“卡”对车,“车位卡”与车辆牌号不符合者,禁止车辆出入,所以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车位卡”并随身携带,如“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请服务中心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负责。

  3、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4、停入小区的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离车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5、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6、机动车辆在小区内禁止鸣喇叭。

  7、不准在小区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习。

  8、不准碾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9、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服务中心指定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市“交管部门拖车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10、除执行公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1、停车场停放车辆为高度不超过1、8m的小汽车和小型货车。

  2、停车场的停车位只供机动车辆停车用,禁止擅自改变车位使用功能或从事除停车以外的其

  他行为。

  3、严禁小孩及无关人员进入车库车道及场内玩耍。

  4、车辆进出车库停车场凭车辆入场证,按规定所提示方向减速慢行,有秩序地进出,车辆在停放、行驶中应注意安全。

  5、车辆必须按指定的泊位有序地停放,严禁跨越车位或在车道上停放。

  6、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必须服从场内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严禁车辆在出、入口处逆向行驶。

  7、严禁在地下停车场内加油,维修保养车辆。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场内管理人员同意。

  8、严禁装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及装有货物的货车进入停放。

  9、车辆停放后,贵重物品不能留滞在车内,人员离开时应该关好门窗、车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一切由车主自负。

  10、禁止在地下停车场内吸烟。

  11、禁止在地下停车场内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服务中心审批,并做好有效防范措施,方可动工。

  12、严禁在停车场内存放汽油、机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及焚烧废弃物;不准在车库私拉电线。

  13、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车场内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14、禁止一切车辆在停车场内练习、修理车辆及车辆加油、过油、洗车等。

  15、所有车主应自觉保持车场内清洁卫生。

  16、车辆进场、离场时,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对车况进行管理,检查。车主须配合履行相应的验车手续后方可离开,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16、任何人发现火警时,都应当立即报管理人员,必要时可利用地下停车场内现有的消防设施灭火。

车辆管理规定6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公司员工机动车辆秩序,保障公司内交通畅通,特订立本规定,供公司员工遵守,并作为公司员工车辆停放安全管理的依据。

  一、区域规定:

  1、本规定仅规定了公司蕴川路厂区的员工机动车停放区域,在蕴川路厂区之外工作的员工若驾车进入蕴川路厂区,须将车辆停放在临时停车区域内。

  2、公司员工应按对应安排的停车区域停放,具体停车区域详见所发《车辆停放证》,注意不要占用公车停车位。

  3、原则上按照员工工作所在部门就近安排停车。

  二、管理细则:

  1、员工需停放车辆应报员工所在部门,由各部门核对员工姓名、手机号码、车型、车辆颜色、车牌号等信息,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安全监察部备案、领取《车辆停放证》。

  2、若有新增、更换车辆或牌照,请事先告知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备案,获准并领取《车辆停放证》后,方可停放车辆。

  3、《车辆停放证》为员工驾车进入公司蕴川路厂区的凭证,驾车进入公司前,请务必将《车辆停放证》放置在车辆方向盘一侧的挡风玻璃内以备查。

  4、员工停车位仅供员工车辆停放使用,外来车辆应遵照保安人员的指挥停放在临时停车区域。

  5、员工车辆必须按规范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及指定区域内,车辆须停在划线内,不得影响车辆通行,阻碍交通。

  6、员工若遇到指定停放区域已停满的情况,请及时联系保安人员,按保安人员指定的'临时停放车位停放车辆,不可自行随意停放。

  7、车辆停妥后,请检查停放是否适当,并确认车窗车门已关好,以防物品失窃。车辆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公司不负保管及遗失赔偿责任。

  8、在驾驶室内不得抽烟,车内垃圾应丢弃到垃圾桶内,不得随地抛弃,以保证环境整洁。

  9、车内不得放置危险物(如易燃物、易爆物等),保安人员如发现可疑车辆时,车主应主动开启车门及行李箱接受检查。

  10、禁止冲洗车辆,只能以擦拭方式清洁车辆,以避免地面积水确保场地干净。

  11、严禁乱(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门造成噪音。

  12、停放的车辆若发生故障需检修,车主应先将车移离车道,以免妨碍交通。检修人员或检修车辆进入,车主应全程陪同至完成修复,场地恢复原状后方能离开。

  三、违规处罚

  1、员工车辆停放管理部门为安全监察部。

  2、安全监察部对有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获或举报核实,将视情况对车主进行教育或按50元/次予以处罚。

  3、被处罚车辆车主须在5日内到安全监察部办理处罚手续。逾期未缴纳罚款,将予以双倍处罚。

  4、对不服教育屡次违法规定的车辆,将禁止进入公司。

  四、其他:

  本管理规定从20xx年8月18日起开始实施。

车辆管理规定7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车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真正做到"安全第一、优质服务、保证重点、节省高效",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局公用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主管部门领导具体管、办公室进行动态监督"的机动车辆管理责任机制和工作机制,把车辆管理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把安全工作当做重中之重落到实处,不断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管理、检查、考核、追究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局的要求,全面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真正实现"四个确保"、"四个做到"的目标,即:确保局领导办公用车,确保检验检疫业务用车,确保行政办公用车,确保局领导交办的临时公务用车;做到安全正点,做到服务热情,做到节省高效,做到各方满意。

  第五条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发生问题,除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外,还要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章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第六条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对机动车辆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安全教育。

  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建全并有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有关车辆安全方面的文件和指示,促使驾驶员不断强化纪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做到懂法知规,并在确保安全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技术水平,服务水平,进而把涉及安全的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年检。

  1、检查驾驶员是否有违章记录;

  2、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3、驾驶证的审核;

  4、行车执照的审核;

  5、其他内容。

  (三)换证。

  按车型和年限的要求及规定更换驾驶证。

  (四)车辆停放。

  严格执行车辆集中停放规定,采取动态方式检查车辆停放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批评和整改。

  (五)车辆购置。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技术状况和有关车辆使用等规定,及时提出车辆购置计划。

  (六)车辆报废。

  根据车辆使用的年限、行驶里程、技术状况,按国家有关各类车辆报废规定,向局党组提出报废申请。

  (七)车辆保险。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资质较强、管理规范、服务到位、价格合理的选择要求,向分管局领导提出车辆保险计划,经局党组集体审定后实施。

  (八)车辆借用。

  未经局党组审批,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本局驾驶员以外的人员驾驶。违者一切后果自负,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九)车辆转让。

  凡是纳入本局固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严禁对外拍卖转让。确需拍卖转让的车辆,必须首先报告辽宁局机关车管部门,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拍卖转让时,必须组成拍卖领导小组,根据"公开、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则,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凡是被拍卖处理的车辆,必须和买方签定协议并收取一定押金,待买方办完所有相关手续后,方可解除协议、退还押金、交接放车。

  (十)事故处理。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马上向交通部门、部门领导、分管局领导及保险公司通报情况。相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十一)车辆维修。

  按照及时处置、保证质量、节省支出的原则和车辆维修的规定实施。

  (十二)建档存储。

  对本局使用的不同型号车辆建立事故档案、维修档案、技术档案、油料供给档案和用品更换档案等相关档案,掌握第一手资料,对车辆各方面状况做到胸中有数,使车辆管理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

  第七条办公室及局指定的专项工作检查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及党组汇报。

  第八条对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三章驾驶员的管理

  第九条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管理规定:

  (一)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安全、学习活动。

  (三)服从领导,执行命令,遵守纪律,坚守岗位。

  (四)认真搞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坚持搞好"例保",坚持"三检"制度,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五)建立驾驶员行车档案。

  (六)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随车工具和证件齐全有效。

  (七)讲究职业道德,做到安全、正点、热情、优质服务。

  (八)因事、因病请假或休假时,应将车辆停放到本局指定位置。

  第十条驾驶员应认真落实下列工作要求:

  (一)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二)不私自出车。

  (三)不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四)不将车辆开回家停放。

  (五)不酒后开车和开"英雄车"、"堵气车"、"故障车"、"疲劳车"。

  (六)不违章行驶和隐瞒事故。

  (七)不讲不团结的话,做不团结的事。

  (八)不顶撞领导或消极怠工。

  (九)随车携带灭火器,每年检测一次,做到会使用会自救。

  (十)做到安全、正点、热情、车容整洁。

  第十一条聘用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聘用。

  1、遵守辽宁局及本局聘用临时工的管理规定;

  2、必须持有辖区派出所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必须持有所需驾驶车型的驾驶证;

  4、必须有三年以上连续驾驶并无任何事故发生的驾龄;

  5、必须是自行负责"两种保险"的人员;

  6、拟聘用人员思想觉悟较高,个人修养较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7、年龄在25岁~45岁,身体健康人员;

  8、经局党组研究审定;

  9、对拟聘用人员,试用三个月后,签订一年劳务合同。

  10、拟聘用人员必须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交一万元人民币做风险金,待解除劳动合同时,本金与利息一并返给本人。

  (二)聘用期管理。

  1、组织被聘用人员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水平;

  2、要求被聘用人员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懂法知规,行车安全观念不断增强;

  3、对被聘用人员在工作上严格管理,思想上严格要求,在生活上予以关心;

  4、督促聘用工克服临时思想,积极要求上进,确保驾驶业务精益求精,行车安全常抓不懈,服务态度好中求佳;

  5、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而屡教不改者,或在社会上违法违纪者解除劳动合同、

  6、对发生交通事故,按不同责任、不同情节给予教育、罚款、赔偿、解聘处理。

  第十二条对驾驶员的奖惩按照本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事故处理罚款规定》等要求执行。

  第四章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实行用车申请和审批制度。机动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用车申请派车,并做到"四个确保"。

  第十四条用车人在使用车辆前,应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由所在部门领导签批后提交车辆主管部门领导(未在本局时,可提交主管局长)批准并由用车申请人执单。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时,应详细填写用车事由、出车地点、申请时间、审批时间、出车时间、回局时间等信息。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对车辆调度、车辆服务等内容填写评价意见并将用车申请/审批单送交办公室存档。存档的申请/审批单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驾驶员必须按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规定的时间、任务、路线及时出车并安全行驶,对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车辆用途、行车路线和地点的,视情况给予处罚。对车辆使用人实际用车与申请/审批单不符的,驾驶员有权拒绝行车。

  第十六条驾驶员须经常对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状况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项目进行检查。长途行驶前,必须提前一天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检查、维护、维修等情况要形成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上班期间、下班后、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驾驶员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辆集中停放规定,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八条原则上禁止因私使用本局车辆。特殊情况下,非公务用车以及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公务用车,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十九条原则上禁止本局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本局车辆。特殊情况下,须由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严禁本局局领导驾驶公用机动车辆。

  第五章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车辆发生故障或需维修保养时,驾驶员须向车辆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提交分管局长审定后报一把手审批。一把手按照重大事项财务支出管理制度的要求自行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在外地执行公务时,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须按照程序汇报请示,并按照领导指示意见处理。请示及处理情况须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经领导批复的车辆维修意见对车辆及时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所有车辆一律到经本局审定的定点修理厂或者维修中心进行修理。

  第二十五条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车辆维修项目按照本局要求完成,并在认真核对厂方修理单上的工时、配件等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维修费用的结算按照本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的补充规定》实施。

  第六章燃料供应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加油可根据燃料市场的总体情况,采取持专用加油本或现金加油的办法加油,并确保燃料的质量和行车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应建立公用车辆加油记录本,详细记载加油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报销时,应持加油发票、加油记录本、专用加油本等进行签批和报销。

  第三十条车辆主管部门每月对车辆行车里程和耗油量进行统计核算,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第七章车辆集中停放

  第三十一条本局所有公用机动车辆均应按照指定位置进行集中停放。公用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当天下班后,驾驶员应对车辆集中停放情况予以准确记录。

  第三十三条公休日以及节假日前,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共同封车,填写封车记录,详细记录封车时间、封车地点以及当时里程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休日以及节假日期间因公务原因需要使用车辆的,需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三十五条开放车辆时,应由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共同进行验证,并填写车辆开放记录。

  第八章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公务用车发生责任事故,取消驾驶员及车辆主管部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依据交通部门的裁决,扣发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10—50%。造成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扣发驾驶员全年目标管理奖,在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第三十七条未经局领导批准驾驶公用车辆办理私事发生责任事故,取消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扣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及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同时追究行政责任,驾驶员个人按交通部门的裁决承担事故的责任和全部费用。在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第三十八条车辆发生"独立"事故发生后,在没有交通部门裁决情况下,可按照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裁决和现实情况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九条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违反规定驾驶工尺发生事故,按照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承担行政及经济责任,并按照辽宁局的规定给予降职处分。

  第四十条对所扣发的资金,由本局办公室保管,并登记造册,作为车辆管理和奖励基金使用。

  第四十一条发生重大事故后,实行第一时间逐级报告制度,做到始有报告,终有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辽宁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局工作质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规定8

  一、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二、内部车辆出入小区凭证出入,外部车辆出去小区时,司机应配合门岗进行核实登记试行临时收费管理,由值班员履行登记手续。

  三、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停放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四、非业主车辆在停放小区过夜时,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按照公司临时或过夜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五、严禁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和临时车辆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必须放在指定的`停车场)

  六、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七、凡因不遵守车辆停放规定而造成车辆损伤,后果自负。

  八、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行驶,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九、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十、进入车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等物品。

车辆管理规定9

  为严格校园车辆管理,消除校园安全隐患,维护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秩序,制定本规定。

  1、 公务用车由院办统一在保卫处登记,办理《仙桃职业学院车辆通行证》。

  2、 教职工私家车,凭《行车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在保卫处登记,办理《仙桃职业学院车辆通行证》。

  3、 校内经营单位(户)车(含临时经营车辆、临时施工车辆),凭《行车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保卫处登记,办理《仙桃职业学院临时通行证》,并缴纳一定的'工本费和管理费。

  4、 未办理《仙桃职业学院车辆通行证》、《仙桃职业学院临时通行证》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特殊原因需要进校办事的,凭《驾驶证》、《行车证》或身份证在学院门岗登记,并将证件交门卫人员保管,出校园时销号,门卫人员归还证件。

  5、 车辆驶出校园请主动接受门卫工作人员检查。

  6、 车辆在校园内靠右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严禁鸣笛,并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违者给予每次50—100元罚款(公务用车、教职工私家车由保卫处通知财务处直接从驾驶员、车主工资中扣除;外来车辆由保卫处执勤人员予以罚款),情节严重者收回其车辆通行证。

  7、 晚上12时至次日早晨6时,除食堂配送车辆、垃圾清运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出校园。

  8、 本规定自4月1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车辆管理规定10

  小区停放车辆管理规定随着小区入住率提高,小车也越来越多,时常出现一些车辆停放在小区公共道路、消防通道等处,有些车主有意无意占用他人车位等情况,之以此类,不单影响业主们的正常出行、给业主相互间带来一些不愉快,影响邻里关系,一些乱停乱放的车辆甚至会给我们的小区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等等。小区的车辆车位管理历来都是小区管理的一个难点和重点,管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整个小区居住品质高低。鉴于此,奥林名城物业服务处为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车辆、行人安全,提升我们的居住品质,特制定以下车辆车位管理办法,希望得到业主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1、在小区没有租车位的.车主,请把车停放在小区临时车位,小区商铺前面的车位为临时车位。不得占用他人车位,每个车位如果贴有车牌号码则表示已有主人的了。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2、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应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并在规定位置停放。

  3、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4、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超车。

  5、机动车辆在小区内禁止鸣号。

  6、不准在小区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及练习。

  7、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8、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架空层的非机车位。

  9、车辆带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到物业服务处办理有关物资放行手续,方可放行。

  10、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巡逻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车辆管理规定11

  1 目的

  明确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的种类、标识及更改和质量管理等规定,为安全件的设计、生产和检验及管理等提供依据,以保证车辆、发动机的安全性得到有效控制。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变型拖拉机及发动机产品。

  3 术语

  3.1 安全件:因零部件发生损坏或出现故障,而失去对车辆、发动机的控制能力,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危害人身安全,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等文件明确规定的涉及安全的零部件。

  3.2 合格认证:由可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3 安全认证:由可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安全标准的活动。

  4 职责

  4.1 设计者负责安全件产品在图样及明细表中的标识。

  4.2 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各事业部的制造技术部对自制件中的安全件按图样进行生产,制定其严密的生产工艺。

  4.3 采购管理部负责组织外协件中安全件的采购过程中重点管理。

  4.4 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各有关事业部制定安全件的检验和验收规范,并负责监督抽查。

  4.5 事业部的质量控制部负责安全件的监控。

  5 内容和要求

  5.1 安全件的种类

  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的种类按附录A的规定。

  5.2 安全件的`标识

  车辆、发动机产品的安全件应分别在图样和明细表中对属于安全件的零部件进行标识,标识符号应按以下规定分别标注。

  5.2.1 安全件在图样上应按图1规定的标识符号,标示于图样右上角易于识别的位置。示例见附录C。

  注:

  1) 倒放的等边三角形的线形宽度为1.0 mm;

  2) "!"置于等边三角形正中。

  图1 安全件在图样中的标识符号

  5.2.2 安全件在图样明细表中的标识

  凡属安全件的零部件,应在该安全件对应的明细表备注栏内容前加注安全件标记符号" "。符号字体高度应比备注栏内其他内容字体高大一号,示例见附录B。

  5.3 安全件的设计质量控制管理

  5.3.1 由营销公司在概念开发阶段及设计开发阶段对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的产品进行市场质量跟踪调查,并给技术研究院和质量管理部提供《市场质量调查报告》。

  5.3.2 由技术研究院对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的产品在安全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必要时可对其样车(机)、样件及失效件进行分析,然后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是否采用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产品的安全件或重新设计和改进。

  5.3.3 对安全件重新设计、改进或采用原配套体系以外供应商的产品时,技术研究院必须提交必要的资料供评审用。

  5.3.3.1 评审用的资料应根据具体安全件进行确定,一般总成类安全件评审用的资料应包括——

  a)设计计算书;

  b)与跟随产品或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分析的资料(必要时提供);

  c)工艺性分析(必要时提供,应由公司指定的工艺技术部门提供);

  d)台架试验报告;

  e)随整车进行的性能试验报告及可靠性试验报告(视情况而定)。

  5.3.3.2 此类评审工作一般应结合零部件技术认证一起进行。

  5.3.4 设计评审一般由技术研究院内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特殊情况下,可通知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如质量、工艺、服务及制造单位的人员参加,由技术研究院出具评审报告。

  5.3.5 质量管理部在整车(机)A图下发之前,对安全件的设计开发和改进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下发A图。

  5.3.6 技术研究院必须对所有的安全件下发图纸和技术要求给相关部门,当只提供外形图时,必须明确提出总成及零部件的性能要求及执行的标准,对主要零部件必须明确材料及主要尺寸要求。

  5.4 安全件的实物质量控制

  5.4.1 国家已开展认证的安全件,必须通过相应部门或机构的安全认证或其它认证,并在其产品上按相关规定进行认证标识,凡无标识件不得装用。

  5.4.2 有合格认证要求的安全件,必须通过相应部门或机构的合格认证,并按规定时间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不得装用,并由相应的供应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质量责任。

  5.4.3 各有关事业部应按检验规程的要求定期对安全件进行全面抽检,抽检不合格者,不得装用,并由相应的供应商承担质量责任。

  5.4.4 在进货及过程检验中发现安全件存在缺陷时,应立即隔离存放并标识,让步接受可由事业部组织评审;需返工、返修时,应通过公司级评审,并100%复验,需报废时,应明确标识并撤离现场。

  5.4.5 安全件材料代用及过渡时,不允许因材料的代用及过渡而影响零部件本身的强度及可靠性,并必须以技术研究院主管副院长及质量管理部主管副经理以上人员均同意后方可代用和过渡。

  5.4.6 有关事业部质量控制部应将首台实施安全件材料代用及改进的车辆、发动机的出厂日期、出厂编号(VIN)及底盘号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及技术研究院,以便追溯。

  5.4.7 质量管理部应组织有关事业部对所有安全件制定详细的检验和验收规范,并经技术研究院、生产部、采购部、有关事业部的质量控制部等会签,公司质量管理部批准实施。

  5.4.8 对安全件用的工艺文件及检验文件也应按图1规定的标识符号,标示于文件的右上角易于识别的位置。

  6 附录

  6.1 附录A 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种类

  6.2 附录B 车辆产品安全件标识在明细表中的标注示例

  6.3 附录C 车辆产品安全件标识在图样中的标注示例

车辆管理规定12

  随着幼儿园规模不断的壮大、教职工人员的数量不断的增多,目前幼儿园内停放的'车辆越来越多,为了消除幼儿园车辆停放和通行给幼儿的安全造成的隐患,保证幼儿的安全和校园环境整洁,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希望教职工严格遵守。

  一、严禁外单位车辆及家长的车辆随意进入校园。如上级检查、送货等特殊情况需经学校领导批准。

  二、所有车辆在幼儿上下学期间进出校门的,必须下车推行,以免发生碰撞学生的安全事故。凡不遵守规定的。每次扣20元。凡造成事故者,肇事车辆车主负全部责任。

  三、严禁在校园内乱停乱放。学校指定的车辆停放位置在车棚间和厨房外侧的棚下边,各车辆必须按学校指定的地方进行停放。具体规定为:总园中大班的教职工将自行车和电瓶车停放在车棚左边,靠充电插座的地方,头朝墙壁;总园托小班的教职工将自行车和电瓶车停放在车棚右边,头朝墙壁;分园教职工将自行车和电瓶车停放在厨房外的棚下边,头朝围墙,由里往外停。

  四、幼儿园严格依照实况进行处罚。

  五、学校教师及职工不得在校园内练习骑车,以免发生其它意外事故。凡发生事故者,要对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六、教师要从幼儿的安全出发,确立高度安全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带头遵守学校各项规定。

车辆管理规定13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节能减排,发展绿色道路运输,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和四川省有

  关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

  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科学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所属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运距、道路条件等因素,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发展规划,对运力规模和运力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运力。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发展规划,结合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和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咨询,择优购置符合运输和节能环保要求的车辆,按照制造厂的技术规定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车辆技术档案应当涵盖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的记录,记载及时、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并妥善保管。

  车辆过户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辆完整移交。

  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车辆基本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维修合同、结算清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附车辆检测报告)、类型等级核验记录(限营运客车)、行驶里程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八条 车籍地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通过四川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建立车辆管理电子档案,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还应建立车辆管理纸质档案。

  车辆管理纸质档案的主要内容: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情况、技术等级评定记录(附车辆检测结论表)、类型等级核验记录(限营运客车)等。

  第九条 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管理档案由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式样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车辆年度审验,对车辆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客运车辆每半年检测一次。

  综合性能检测可结合车辆整车修理或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 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由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并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告的检测站,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检测站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建立车辆检测档案,如实出具检测结论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信检测站出具的检测结论,将车辆的技术等级记入道路运输证,并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其它客(货)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第十五条 车辆维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科学维护的原则,按照规定的间隔里程或者间隔时间进行。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一)日常维护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

  其作业的主要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日常维护检查制度,督促驾驶员做好日常维护。

  (二)一级维护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

  其作业的主要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一级维护的间隔里程或者间隔时间为:2500公里或者1个月。

  (三)二级维护由二类以上维修企业负责执行。

  其作业的主要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对车辆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及悬挂等易磨损或者变形的安全部件进行拆检,对轮胎进行拆检换位。

  二级维护的间隔里程或者间隔时间为:15000公里或者3个月(其中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客运车辆为1个月)。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二级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车辆送有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通过抽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年度审验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车辆修理应当贯彻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技术状况良好,兼顾经济节约,根据车辆诊断检测以及技术鉴定结果等,视需要进行修理,恢复车辆的正常技术性能。

  第十八条 车辆修理分为整车修理、总成修理、车辆小修和零件修理:

  (一)整车修理是新车或者经过整车修理的车辆,在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通过诊断检测以及技术鉴定等,用修理或者更换车辆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完好技术状况的恢复性修理。

  (二)总成修理是车辆的总成(即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和车架五大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或时间)后,用修理或者更换总成零部件的方法,恢复总成完好技术状况的恢复性修理。

  (三)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者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者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四)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的修理。

  第十九条 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核验由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规定实施,中级以上的由车籍地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普通级的由车籍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验结果记入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条 客运车辆是新车的,其首次核验的类型等级的有效期为三年;从第四年起,在年度审验时,凡车辆的结构、配置和准乘人数等达不到道路运输证上的类型等级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度审验,否则按照客运车辆的实际状况重新评定类型等级。

  在用客运车辆过户应当核验其类型等级,并按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已经是《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车型,但实际投入使用的车辆达不到相关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的,如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降级,由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现场核验及实测后,按照其实际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评定车辆类型等级。

  高级客车只能下降一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新车入户、在用车审验及过户,均应当进行车辆技术状况审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的,方可配(换)发车辆经营手续。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新车入户审查的主要内容: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车辆登记证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论表,客运车辆还应包括类型等级。

  另附车辆45度角外观4寸彩照一张。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在用车年度审验及过户审查的主要内容:车辆技术档案、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论表,客运车辆还应包括类型等级。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在用车进行技术改装或者其总成及零部件进行技术改造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取得公安车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道路运输在用车改装、改造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承改企业的资格证明及出厂合格证、公安车管部门换发的车辆行驶证,经重新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客运车辆还应重新评定类型等级后,方可换发车辆经营手续。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运输市场的变化和需求,结合车辆技术管理的规定,使用性能先进、节能环保的车辆,及时更换老旧在用车辆和不适应运输市场发展要求的车辆,改善车辆技术状况,优化运力结构,提高道路运输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 车辆技术等级凡达不到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的,均应当终止车辆从事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

  车辆技术状况达到车辆报废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废。

  严禁使用技术等级不符合要求和报废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十九条 租赁性质客运车辆的维护、检测和技术管理按照客运车辆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的二级维护每6个月进行一次,教练车的检测和技术管理分别按照客(货)运车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出租客运汽车和城市公共汽车,其技术管理参照本规定有关客运车辆的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交通厅印发的《四川省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川交函路运〔20xx〕46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川交函〔20xx〕573号)同时废止;四川省交通厅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车辆管理规定14

  一、一般车辆出入管理

  1、允许出入之车辆

  ①、本公司工作车、员工自备车、商品车拖挂货车、贵宾车等可免办手续出入。 ②、顾客自驾车辆办理手续后可出入。

  ③、特种车辆如110、119、120等警报车辆可以免办手续出入。 ④、因工作需要,铲车、吊车、垃圾车等工程车征得同意后可以出入。

  2、不允许进入之车辆工程用载重车、渣土车不得进入。

  3、出入车辆之手续办理

  ①、本公司工作车免办手续进入。

  ②、员工自备车保安室可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车辆登记表》,免办手续予以放行。 ③、特种车辆如110、119、120等警报车辆出入,免办手续予以放行。

  ④、运送设备、材料的各类货车进入时,先由保安人员查验,填写《车辆进入自备物品清单》(一试两联,保安留存一联),然后发放《停车卡》进入。出门时,保安回收《停车卡》,并根据《车辆进入自备物品清单》检查后方可放行。

  ⑤、参观、拜访、办事等车辆:进入时保安员发放《停车卡》;出门时,保安员回收《停车卡》放行。

  ⑥、如有回收公司废品、机油等车辆出门,须凭财务开具的《出门条》方可放行。

  二、业务车辆出入管理

  1、销售商品车出入管理

  分三种车辆:

  ①新车:没有上牌的新车出门时,保安员回收收银处开具的.《出门条》放行。 ②二手车:二手车出门时,保安员回收收银处开具的《出门条》放行。

  ③试乘试驾车:保安员查验《外出试车客户同意书》后放行,并登记出入时间、驾车人员。

  2、维修装饰车辆

  车辆进入时,保安员发放《停车卡》,售后服务代表收回《停车卡》;维修装饰竣工结算时,服务代表将《停车卡》移交收银处,结清费用后,收银处开具《出门条》,售后服务代表将《出门条》转交客户,车辆出门时保安员回收《出门条》放行。

  三、车辆检查

  1、上班时段出门的车辆,一般情况下可以免检,可疑车辆必须检查。

  2、下班后外来车辆出门,一般情况下应检查驾驶室、后备厢及货厢。

  3、对不服从检查之车辆,保安员应对其解释、劝导;仍不服从者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处理;对强行冲关者登记其车牌号,必要时报警处理并禁止该车辆今后进入。

  四、车辆停放

  1、试乘试驾车一律停放在“试乘试驾停车位” 。

  2、外来车辆一律停放“客户停车位” 。

  3、维修竣工车辆停放“竣工停车位” 。

  4、二手车辆停放“二手车停车位” 。

  5、运送物料车辆只能停放卸货地点且卸货完毕后必须离开。

  6、因工作需要,铲车、吊车、垃圾车等工程车辆停放于作业区内,完毕后必须离开。

  7、员工车辆暂停公司食堂后面的空地上。

  8、车辆进入后必须服从保安指挥,依标识整齐停放,且车头一律朝向展示大厅。

  五、停车卡和《出门条》管理

  1、《停车卡》和《出门条》是管控一切出入公司之车辆的工具,必须严格管理。行政部发放至保安室的《停车卡》数量必须登记备案。

  2、《停车卡》损坏或遗失,必须在说明情况后由行政部补发。

  3、保安室把当日收到的《出门条》于次日早上8:30在收银处换回相等的《停车卡》。

车辆管理规定15

  (一)车辆的管理

  1、对公司内机动车辆使用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检验由公司安全部门组织检验,并经常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行驶。无牌照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出公司。

  2、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机动车辆的操纵机构、制动机构、灯光等必须齐备、灵敏、可靠和有效。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车辆的行驶

  1、一切车辆靠右行驶,互相礼让,不争道、不抢行,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口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2、让车与会车:货车让客车,大车让小车,拖拉机让汽车,非机动车让机动车,空车让装载车。

  3、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

  3.1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大小货车、三马车、叉车、铲车在厂区主干车道行驶时速度应≤10km/h;

  3.2各种车辆出入公司大门、厂区、仓库时,倒车、经过路口及转弯时速度应≤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3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4、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指挥人员应与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三)车辆的停放

  1、公司生产区内一切车辆按指定位置依次停放,不准停放在有碍生产、影响交通的地方;定点作业时,要在不妨碍通道的情况下进行。要按指定地点停放。

  2、距交叉路口、公司大门15m内不准停车,消防栓前2m内不准停车,马路的中央不准停车。

  (四)车辆的承载

  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人货混载,除该车辆有固定座位可载人外,一律不准载人,若违反规定,首先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五)驾驶人员管理

  1、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标志行驶,并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服从公司相关部门管理、监督和检查。

  2、驾驶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安全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并定期进行审核。

  3、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车辆,违章装载的车辆不准超速行驶。

  4、驾驶中严禁吸烟、饮食和闲谈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不得私自将车交给其他人员驾驶。

  5、执行“三勤三检”制度。

  6、严禁酒后驾驶。对迫使驾驶员违章行车者,驾驶员有权拒绝。

  (六)奖励和事故处理的规定

  1、对安全生产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养车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2、厂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本着“四不放过”和“以责论处”的原则,发生事故后除按公司考核办法考核外,还要对责任者视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程度,给予批准教育、或处以罚款。

  3、对公司内交通违章,无故造成车辆损坏者,相关部门可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或罚款处理。

  4、对公司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报市劳动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处理。

  5、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抢救受伤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听侯处理,肇事潜逃者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车辆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车辆管理规定06-24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08-20

车辆管理规定【推荐】08-24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06-13

车辆出入管理规定06-14

公司车辆管理规定06-14

小区车辆管理规定07-15

(精品)车辆管理规定09-01

【集合】车辆管理规定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