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3-09-03 11:24:10 管理 我要投稿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必备]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1

  为了增强教职工对学生安全教育的责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必备]

  (一)学校后勤人员要经常检查学校的各种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若有不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主要领导并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维修。

  (二)全体教师都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都应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校内的设施有不安全隐患应积极向学校报告。

  (三)未经学校允许,任何教师不得私自组织学生外出游玩、野炊,不得组织学生到不安全的地方开展活动。

  (四)上课时间,全体学生必须自觉服从当堂课的任课老师的安排,不得做违反课堂纪律的事,教师不得随意离开课堂。

  (五)体育的室外课和其它的室外活动课,体育教师或辅导教师要经常强调安全方面的规定,要规定活动项目和范围等,老师要跟随学生活动;学生必须服从体育教师或辅导教师的安排和接受其教育,不准超越老师规定的活动项目和范围。

  (六)行课期间不到放学时间,未经许可,学生不准出校门。

  (七)校内的'课外时间(在校内除上课以外的时间),全体学生应文明休息、文明娱乐。室外课和课外时间,全体学生不准互相追逐、疯打以及打弹弹枪、放鞭炮等,不准爬篮球架、爬树、爬围墙、爬门窗以及其它设施,不准到不安全的地方玩耍。上、下楼梯各自靠右行,不准拥挤。

  (八)住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及校纪班规,按时入寝睡觉。未经班主任或管理人员许可,住校生放学后不得出校门,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九)同学之间应团结、和睦,不准打架,不准携带匕首等凶器到学校。

  (十)所有学生都不准在教室、楼道等非运动场地打球、踢球。

  (十一)学生骑自行车上学的,必须将自行车停放在校内指定的地方,以便统一管理。

  (十二)学生在校内打扫清洁卫生时,应注意安全,不准做不安全的事。大扫除时,班主任应到场安排、督促安全。

  (十三)全体学生不准私自下河、塘洗澡。在公路上行走和骑车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公路上追逐,不准爬车、吊车。

  (十四)后勤人员及教职工违反上述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五)学生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学生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十六)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2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安全职责,落实学生在校24小时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学生在校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经学校20xx年5月24日行政会议研究讨论通过《麟游中学学生安全管理补充规定》,规定如下:

  一、学生上课及课间时段安全监管职责划分

  1、学生本节课至下节课上课预备铃响时的安全监管由本节课上课、辅导跟班教师负责。

  2、学生上午最后一节课(中午午饭前)、下午最后一节课、最后一节晚自习下课10分钟以内学生安全监管由该节上课跟班教师负责,并组织学生有序撤离教室,10分钟以后学生安全监管由值周人员负责。

  二、学生课外自由活动、生活、休息时段安全监管职责划分

  1、住校学生周内每天晚上下最后一节晚自习10分钟后到第二天早读预备铃响,这段时间安全监管由值周人员和公寓管理人员负责。

  2、学生每天中午最后一节课下课10分钟以后到午饭后第一节课预备铃响以及下午最后一节正式课下课10分钟以后到上晚自习预备铃响这些时段学生安全监管由值周人员负责。

  3、不住校学生每天离校的三个时段内,凡在校外的安全监管由家长负责,学生一但进入校内,在未上课之前安全监管由值周人员负责。

  4、周末、节假日凡在校留宿学生的安全监管由值周人员和门卫、宿管员负责,复课学生的安全监管由复课工作小组负责,上课教师的安全监管职责与平时周内上课相同。

  5、周末、节假日学生离校时的安全监管由值周人员负责。

  三、学生在校24小时学习、生活区域安全监管职责划分。

  1、学生在教学楼上课、课间以及中午最后一节课下课10分钟内,下午最后一节正式课下课10分钟内,晚上第三节晚自习下自习10分钟内教学楼安全监管责任处室是课程教学处,其它区域的安全监管责任处室是德育处和保卫科。

  2、学生在中午最后一节课、下午最后一节正式课,第三节晚自习下课10分钟以后在公寓楼的安全监管职责人是公寓管理员及值周人员,其它区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人是值周人员。

  四、学生在校24小时安全监管责任处室划分。

  1、教学人员负责学生安全监管职责的责任处室是课程教学处,班主任、公寓管理员负责学生安全监管职责的责任处室是德育处,门卫人员负责学生安全监管职责的责任处室是保卫科,值周人员负责学生安全监管职责的责任处室是行政办公室。

  2、负责学生安全监管职责的责任处室的'责任领导是该处室主管的校级领导。

  五、我校安全工作责任是:谁的处室谁负责,谁的室部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谁的班级谁负责,谁的课堂谁负责,谁的职责谁负责。

  六、班主任是学生在校第一监护人,是学生安全主要直接责任人。

  七、校长在学生安全工作中负总责,分管校长在学生安全工作中负全责。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3

  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生活和学习的公共场所,更是人员密度较大的聚居地,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和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为明确学院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学院的管理,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强化学生节约用电观念和安全用电意识,由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甲方)与学生(乙方)签订本协议。

  一 学生的权利

  第一条 有参加学院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相关用电常识教育的权利。

  第二条 学生有权正常使用宿舍内学校安装的供学生使用的电灯、电扇、洗衣机等电器和相关用电设施。

  第三条 在宿舍内可给充电电池充电,可使用电脑、手机充电器、小功率电吹风等日常所用的电器用品。

  第四条 学生可在向保卫处和宿管科申请允许的情况下安装使用饮水机和小功率空调。

  第五条 宿舍内的用电设备和设施出现故障或老化,有权要求学院后勤相关人员给予检查和维修。

  第六条 有对学院给予学生用电原因造成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二 学生的义务

  第一条 有接受学院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相关用电常识教育的义务。

  第二条 爱护用电设施;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辅导员;按时交纳足额电费。

  第三条 不得在宿舍及宿舍公共区域私自拆接电源、安装灯头和擅自增设供电设施、供电线路和拆修配电设施等。

  第四条 禁止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电热炉、电炒锅、电熨斗、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杯、电取暖器、电烘干机、电热水器、电榨汁机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安全系数较低,并且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妨碍水电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电器。

  三 学院的权利

  第一条 学院有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相关用电常识教育的权利。

  第二条 学院有权对学生的电源总开关进行控制使用的权利。

  第三条 学院有对学生用电情况知情权,并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用电费用。

  第四条 学院有权对学生违规违章用电进行处分和处理的权利。

  四 学院的义务

  第一条 学院应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相关用电常识教育。

  第二条 学院应给学生提供电灯、电扇、洗衣机等日常使用的电器用品和用电设施并告知学生使用方法。

  第三条 及时告知学生的用电度数情况,及时提醒学生缴纳电费。

  第三条 学院要定期对学生宿舍的电器设备和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学生用电过程出现故障,学院应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五 相关责任

  第一条 因学院方面造成的原因,致使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学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 学生因自己过错遭受损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或集体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 学生有违反《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以相应处分。

  第四条 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学生及家长负责赔偿。

  六 附则

  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校学生。

  第二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保卫处和学生各持一份。

  第四条 本协议解释权归保卫处

  第五条 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为准。

  甲方: 乙方: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签字)

  保卫处

  年 月 日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4

  为深入开展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工作,确实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学校附近交通管理,根据市教育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会议精神要求,对全校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拟定以下遵守交通法规基本要求,希严格执行。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不在机动车道内骑车。

  二、在校内外禁止车辆乱停乱放,按要求整齐停放在指定区域,停车不占盲道。

  三、上学到校进校门时,一律在大门前面的黄色下车线前下车,校内推行;放学出校门时推行,经过大门前面的黄色上车线后方可上车。

  四、中午放学时,为保证门口主干道的有序,家在学校北面的学生一律从后门离校;家在学校东面的学生提倡从后门离校,靠近文昌中路的'学生可以出校门过斑马线后在非机动车道向东直行;家在学校西面的学生从大门离校后,并直接在非机动车道内向西行驶;家在学校南面的学生从大门离校,经门口的斑马线到马路对面的非机动车道行驶。

  五、过马路一定要经斑马线,并下车推行,服从交通协管员的指挥。

  六、在路上要文明安全骑车,不三三两两并排骑车,不勾肩搭背,电瓶车和自行车都不能骑车带人,更不得将车辆停放在路的中央堵塞交通影响行走。无论哪个方向的学生,在行走或骑车时一律靠右侧,为对面的行人及车辆让道,行文明路。禁止双撒把骑车,影响自己与他人的安全。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5

  为进一步落实省素质教育精神,把学生的学习时间还给学生,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精神,现对自习作出有关规定:

  1、晚自习时间为学生自主学习,看课教师严禁进行辅导、讲课,以免干扰学生独立思考和自主学习。但要做好学生自主、高效学习指导,利用自习课开始前3至5分钟指导学生明确本节学习任务,做好学习计划,并在自习结束时指导学生做好自我评价,教师也可作出简要点评。看课教师应不时巡视学生自学效果,在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作出有效的督促和指导。看课教师不得看书、批改作业、久坐,不得穿发出较大响声的鞋子进入自习室,确保自习的安静。

  2、学生要学会自主、高效地自习。

  ①在自习的大框架下科学安排自习时间,按照复习--练习--预习的环节,确保自习的实效。

  ②自习中无论什么原因,都不得干扰其它同学学习。自习中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作出标记,以便课下询问老师或同学。

  ③每节自习课都要先明确自习任务,根据自己的学习实际和当天所学内容合理分配自习时间,掌握好每节自习内容的量,不要过多或过少,并在自习结束后作出自我评价,要逐步改正不良的`自习习惯,学会专注,尽量做到“零抬头”,确保高效。

  3、全体教师要在备课、教研上下足功夫,课任教师要合理控制作业量,恰当提出自习建议和指导,严禁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堤内损失堤外补”,单纯依靠超量作业来实现教学效果的提升。教务处、教科室、级部将每月进行一次自习情况问卷调查,并将学生的满意度纳入对教师的评价考核,凡满意度不足60%者,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4、级部主任、教研组长要做好晚自习的检查与评价,及时填写“班级自习评价表”,并在“学习量化栏”上及时作出反馈,反馈中必须附上看课教师。每月要将汇总结果报教务处存档,与常规各占50%纳入班级量化。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6

  一、学生进入公寓必须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严禁在校外租房住宿;不得私自换锁和转借房间的`钥匙,如因转借钥匙而发生失窃,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

  三、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就寝、起床。非特殊情况禁止出入,晚归学生凭学生证或住宿证登记,说明原因后方可入内。

  四、住宿学生必须爱护宿舍公共设施、消防器材等遗失、损坏照价赔偿。

  五、来人来客须有礼貌地接受宿管人员的查询,未经许可不得入楼,学生不得留客住宿。

  六、注意安全、人走门关,宿舍不准留推销人员、小商贩和陌生人,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发现房间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

  七、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不得擅自加装使用电器,禁止使用电炉。

  八、宿舍内建立值日制度,值班者负责责任区公共卫生、水、电设备状况。注意宿舍安全,严禁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九、宿舍区不准私藏凶器(包括各类管制刀具、铁棍等等),严禁打架、赌博、吸毒、色情等活动。

  十、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警告,对屡教不改者,给予处罚,直至退学处理。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7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用电事故,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校园,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生活和学习的公共场所,更是人员密度极大的聚居地,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和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全体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意识,自觉学习和掌握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二条 全体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如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辅导员。

  第三条 任何学生不得在宿舍及宿舍公共区域私自拆接电源;不得私自安装灯头、增设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不得拆修配电设施等。

  第四条 学生合理使用电器时,应自觉做到:

  1、 各类电器应为正规厂家生产、质量合格,且处于安全使用期限内。

  2、 学生离开宿舍应及时关闭相应电源,不得在无人使用时让电器处于通电或待机状态,养成安全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电器、无国家强制性3C安全认证标志或者有故障的电器产品;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接触配电设施或将照明灯头、电源接口移近易燃物(蚊帐、棉质、纸质物品等)使用。

  第六条 禁止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电热炉、电炒锅、电熨斗、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杯、电取暖器、电烘干机、电热水器、电榨汁机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安全系数较低,以及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妨碍水电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电器。

  第七条 学生使用空调、饮水机实行申请准入制度,由学工处、宿舍管理中心核准并登记备案。

  第八条为节约用电,合理使用空调。夏季气温超过30℃,方可开启空调制冷,冬季气温低于0℃,方可开启空调取暖;注意对空调的维护,有异常迅速报修,不得私自打开壳或者拆卸空调机件;雷雨天气应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空调电源插座为空调专用,严禁插接使用其它电器;落实空调使用管理责任制,谁安装、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

  第九条 学生宿舍用电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后勤处负责。学生发现宿舍的用电设施有损坏后应主动、及时向后勤处申报维修;后勤处接到申报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完成维修。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常规管理和督查

  1各系应将学生安全用电行为的教育、管理工作列入学生日常安全教育范畴,定期采用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同时要重视学生安全员、宿舍长的培训,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2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由系辅导员、宿舍管理员和学生宿舍安全员、宿舍长共同管理,保卫处、学工处、负责组织督查,督查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进入学生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

  3各楼宿舍管理员、各系各年级宿舍学生安全员、宿舍长,应对违规电器认真检查,一旦发现,立即报告辅导员;保卫处、学工处、系书记和辅导员应根据宿舍管理员、学生安全员和宿舍长的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使用违规电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违规使用电器的处罚

  1凡违反本规定第二、四条者初次给予通报批评,再次违反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2凡违反本规定第三、五、六、七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没收违规电器及相关设备,造成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分;

  3凡拒绝、妨碍工作人员依照规定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寻衅滋事、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或殴打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凡违规使用电器者,本学年内不得参与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不得参与各级各类的评优评先活动;

  5对使用违规电器造成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追究法律责任,对责任部门和管理责任人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在宿舍内发现禁止性电器设备,无论正在使用与否,无论新旧、好坏,一律没收并由各系代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保卫处

  20xx—11—3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8

  为切实加强实习实训安全管理,保证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综合实习前的安全管理

  1、综合实习前,由系部与实习单位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了解实习实训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并与实习实训单位就学生实习安全问题进行协商。

  2、综合实习实训前,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签订实习三方安全责任书。

  3、综合实习实训前,各教研室应对实习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了解实习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规章,敦促学生执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强调劳动安全防范,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同时要与实习学生保持联系以便及时化解安全隐患、处理安全事故。

  二、综合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

  1、系部要求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有关的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等教育或培训。

  2、进行实习的学生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组织纪律,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劳动规程实习,确保劳动安全。若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程和要求而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或按实习实训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应由学生本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3、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劳动保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止实习中发生意外事故。

  4、实习学生是具有行为能力的社会自然人,实习单位、系部应不断教育、督促学生工作之余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加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告诫学生工作时间以外必须遵守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于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要自己承担责任。

  5、在外地分散实习实训的学生,系部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与之保持联系并做好实训情况记录。

  三、安全事故的责任鉴定与处理

  1、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由于实习单位的责任发生事故的,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及处理善后工作;因实习学生不遵守纪律或不遵守实习单位的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实习属于学校教学的组成部分之一,办理了实习保险的学生,由保险公司按相关条款和规定执行。

  2、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其责任鉴定及处理程序,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制度执行。

  3、其它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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