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3-08-18 09:12:20 管理 我要投稿

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规定1

  一、操作资格

  1、负责电梯系统操作、巡查、维修、养护的人员必须至少持有效电梯操作证或电梯维修证,必须熟悉熟悉电梯开停操作及电梯正常运行参数和有关安全措施。无特种作业证的维修人员严禁对电梯进行操作、维护。

  2、值班维修员必须按公司规章制度得到允许或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时才能操作,工作指令一般使用《操作票》进行下达。

  3、非值班的维修员和非工程班长、工程主管的人员不得对电梯设备进行任何操作。

  二、安全要点

  1、必须严格按国家颁布的安全操作及工作规范执行。正确的使用和维护设备是保持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的主要方法,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正确使用、维护、日常检查、清扫以及设备润滑和排除设备故障,使之正常工作。

  2、不得将有故障的'设备投入使用。设备的使用与日常维护必须按设备使用维护的规程进行操作,经常巡视检查区域内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状态。

  3、严格遵守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在设备突然停电或故障时,应由熟知操作规程和具备资格的人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电梯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待修复后并仔细检查后方可使用。积极配合电梯维保单位作好强制性的维保工作。

  4、机房钥匙由专人保管,无关人员须经工程主管许可方可进入。

  5、厅门开启钥匙(三角钥匙)由工程主管负责安排专人保管,使有关人员熟知其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安全管理规定2

  1、实验室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各实验室具体情况建立本室的安全操作规定、防盗安全制度和防火公约。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到人。

  2、每个实验室、库房都要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同志担任安全员,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和年报,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等待处理。

  3、凡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监护,否则不得进行。

  4、易燃、易爆、高压、高温、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按规定设专用库用,并有专人妥善保管,严格领用手续。

  5、安全用水、电、气,不得乱拉电线;水、电、气一经使用完毕立即关闭开关;对杂物要及时清扫。

  6、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煤气炉、电炉、电暖气和大功率加热器,因教学、科研需要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人员离开时要及时切断电源。

  7、消防器材和设施要放在明显的'位置,经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和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8、各实验室的钥匙要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安全管理规定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

  第二十五条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三十七条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消防监督

  第四十七条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

  第五十一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报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二)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

  (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四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

  (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规定4

  实验课是学生在校学习的重要一环,实验用品大多是易燃、易爆、强腐蚀的化学药剂和有毒、有害、强电流的高危物品,实验的.新奇又使得学生处于兴奋状态,因此要做好实验课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必须做到:

  1.严格实验规程,严格按照实验老师指导要求进行操作实验。

  2.盛放强腐蚀药剂的器皿安放必须牢固,防止打翻烧伤人员或引起其他事故。

  3.严禁向浓硫酸内直接加注水,防止发生飞溅、烧伤人员。

  4.严禁在没有防护情况下将实验物品移出安全贮藏环境,如将钠、磷分别从煤油、水中拿出来,、

  5.必须用火柴或其他安全火种点燃酒精灯,严禁学生以酒精灯与酒精灯倾斜互点,防止酒精外溢或打翻酒精灯引发火灾。

  6.减少漏水、漏洒液体,防止因腐蚀导致其他事故。

  7.化学物品溅入眼睛时,应用专用冲洗眼睛的水及时冲洗,并要采取其他的急救措施。

  8,及时通风,以防有害气体损害身体健康。

  9.带电实验时,应确保电器处于安全工作状态炸和火灾事故。防止发生触电、爆10.光学实验时,严禁用眼睛直视强光源,防止灼伤眼睛。

  11.生物实验中的解剖刀具要谨慎使用,防止划伤手指;严禁持解剖用具嬉戏,谨防事故发生。

  12.及时清洗、消毒实验用具,防止污染环境或引发其他事故。

安全管理规定5

  110KV、10.5KV系统防误闭锁系统经过调试、试运已经正式投入运行,为了保证系统的正常、可靠的运行,防止误操作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规定,望全体运行人员遵照执行。

  一、紧急解锁钥匙(包括跳步钥匙)管理规定

  1、应建立微机五防闭锁解锁钥匙、配电室、刀闸把手、变电站等专用钥匙的管理制度;建立各类钥匙使用、借用登记本;钥匙要实行定置管理,按值移交,借用钥匙要进行登记

  2、五防闭锁解锁钥匙应现场封存,按值交接。使用时必须经值长同意,发电部主管批准,并做记录;使用后,重新贴上封条,并在封条上注明年、月、日;

  3、所有钥匙均应按规定使用;严禁非当班值班人员和检修人员使用解锁钥匙;

  4、检修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配电室、配电盘、配电柜钥匙,应向运行人员说明原由,履行借钥匙手续。检修人员离开配电间时,必须立即将钥匙交回;

  5、必须开锁才能操作的设备,操作前应准确核对设备编号、锁头和钥匙编码无误;如发生疑问,必须立即停止,汇报值长查明原因。

  二、紧急解锁钥匙(包括跳步钥匙)的使用规定

  1.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用信封密封,存放于五防钥匙专用箱处。

  2.正常情况下禁止使用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严格按照正常的倒闸操作步骤进行倒闸操作。

  3.在事故处理、或者五防系统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必须汇报值长许可,并经过发电部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无特殊情况,发电部主管应到场监护。

  (2)使用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进行操作时必须有经验丰富的人员(主值或值长)进行监护,要详细核对设备名称编号,特别小心谨慎,防止走错间隔,发生误操作事故。

  (3)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在每次使用后运行人员及时在台帐上进行登记,发电部主管应及时对钥匙重新密封。

  (4)在检修工作中,检修人员需要进行拉、合断路器、隔离开关试验,由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措施无误后,经值长同意,可由运行人员使用解锁钥匙进行操作;

  (5)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密封情况,破损时应及时密封完好。

  (6)台帐为解锁钥匙登记,应根据钥匙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安全管理规定6

  1施工现场管理

  1.1施工现场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消防]管理工作。

  1.2项目经理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消防]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和预防火灾发生的措施,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出现或隐瞒重大责任事故,并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严重承担相应责任,重新考核项目以理资格。

  1.3若公司在项目建设中是分包单位的,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若项目经理因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或违反司安全生产规范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项目经理承担主要责任。

  1.4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队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和用户的交接手续。

  1.5施工现场应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制作相关检查记录。

  1.6公司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2现场施工作业安全

  2.1现场施工用火、用电、设备搬运以及高空、临边、洞口、操作平台作业,要求服从现场总承包方安全生产管理,并不得违反《(建筑安装)安全([消防])生产规范》以及施工现场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因违章出现安全事故,项目经理承担主要责任。

  3现场用火(焊接作业)安全动火前按现场管理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

  3.1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禁止敲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业时,应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

  3.2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3.3气焊与气割用的压缩纯氧是强氧化剂,矿物油、油脂或细微分散的可燃物质,严禁与压缩纯氧接触;操作时严禁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接触瓶阀、减压器;一旦被油脂类污染,应及时用二氯化烷或四氯化碳去油擦净。

  环境温度不得超过70℃;严禁受日光暴晒,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m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

  应避免受到剧烈震动和冲击,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在地面上滚动。禁止用起重设备的吊索直接栓挂气瓶。

  3.4使用前应检查瓶阀、接管螺纹、减压器及胶管是否完好。发现瓶体、瓶阀有问题,要及时报告。禁止带压拧动瓶阀阀体。检查气密性时,应用肥皂水。严禁使用明火试验。

  3.5瓶阀手轮逆时针方向旋转则瓶阀开启。瓶阀开启时,不得朝向人体,且动作要缓慢。减压器与瓶阀连接的螺扣要拧紧,并不少于4—5扣。冬季遇有瓶阀冻结或结霜,严禁用力敲击或用明火烘烤,应用温水解冻化霜。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滚动、倾倒;不宜平卧使用,应将瓶阀一端垫高或直立。氧气瓶严禁用于通风换气,严禁用于气动工具的动力气源,严禁用于吹扫容器、设备和各种管道。

  3.6车辆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应横向码放,不宜直立。易燃物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装运。运输时,气瓶须装有瓶帽和防震圈,防止碰断瓶阀。

  3.7同一储存间严禁存放其他可燃气瓶和油脂类物品。库存氧气瓶应码放整齐,直立放置时,要有护栏和支架,以防倾倒。

  3.8焊炬和割炬上装接的可燃气与氧气胶管严禁颠倒位置和混用。目前我国现行标准规定为:氧气胶管为红色,内径8mm,长度30m,允许工作压力为1.5Mpa;乙炔胶管为黑色,内径10mm,长度30m,允许工作压力为0.3Mpa。

  3.9焊接操作人员属特殊工种人员。须经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掌握操作技能和有关安全知识,发给操作证件,持证上岗作业。未经培训、考核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

  施工现场焊、割作业须执行“用火证制度”,并要切实做到用火有措施,灭火有准备。施焊时有专人监护并就位配置灭火器材;施焊完毕后,要留有充分时间观察,确认无复燃的危险后,方可离去。

  3.10作业场地的大小要以作业者伸展开为准,原则上不可以在有障碍或狭小的场地进行焊接作业。如情况特殊,焊工在金属容器内、地下、地沟或狭窄、潮湿等处施焊时,要设监护人员。其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工作岗位,且熟知焊接操作规程和应急抢救方法。

  3.11作业区域的要求,操作区内不许放置纸张、抹布、塑料等易燃物及有机熔剂等危险品。作业区域应放置灭火器材。

  3.12每天工作前,关闭焊炬的开关。打开气瓶的阀门,顺着气体流动方向检查气体管路是否漏气,确认无气体泄漏后在进行操作。

  3.13休息或午休期间,焊炬气阀需要关闭,点火器的气阀也需要关闭。气焊的温度可以达到2800 ℃ -3000 ℃,被焊接的金属在高温的作用下,蒸发成金属烟尘.产生有毒的金属蒸气,应该保持良好的通风。

  3.14焊接中发现气管或阀门漏气应立即停止工作,维修后方可使用。

  气瓶内的气体不能用尽,氧气瓶应留余压1-2Mpa,乙炔应留余压0.1-0.3Mpa。

  乙炔气瓶应离氧气瓶的最短距离为5M,离火源的最短距离为10M。

  严禁将带有气源的焊接炬存放在工具箱内。

  4现场用电安全

  4.1现场电源使用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电工操作,并服从总包方管理。

  4.2配电装置均应配锁,并由专人负责开启和关闭上锁。

  4.3电工和用电人员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使用绝缘工具。

  4.4如遇发生人员触电或电气火灾的紧急情况,则允许就地、就近迅速切断电源。

  4.5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气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并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配电装置的漏电保护器应于每次使用时用试验按钮试跳一次,只有试跳正常才可继续使用。

  4.6电缆敷设应采用架空方式,严禁沿地面明设,以防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4.7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其护套不得破裂,其接头必须绝缘、防水包扎防护好,不应有裸露带电部分。

  4.8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地线不得用裸露的金属或结构钢筋代替。

  4.9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且中间不得有接头。电缆必须配置标准插头或插座。

  5手工电弧焊的安全技术规程

  5.1做好个人防护。操作时必须按劳动保护规定穿戴防护工作服(口号各种钮扣,上装不应束在裤腰里)、绝缘鞋和防护手套,并保持干燥和清洁,防止触电和烫伤事故。

  5.2电焊所用的工具必须安全绝缘。电焊机的接线、开关板的安装均应由电工进行。电焊机的接地线不得接在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或设备上。

  5.3焊机必须有良好的绝缘和可靠的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装置,其裸露的带电部分应有安全防护罩。

  5.4焊机的电源线必须有足够的导电截面积和良好绝缘,电源线不宜过长,一般不应超过3M。如确需较长,则应架空2.5M高以上。铁壳开关的外壳和焊机的接地线,要有足够截面积,并连接牢固。

  5.5执行正确的操作规程。如焊工推拉闸刀时,应使用右手,头部不要正对电闸,防止因短路造成电弧火花烧伤面部;启动旋转式直流弧焊机时,一定要使用○Y△启动器,不允许直接按闸刀启动。

  5.6焊机接地回线应采用焊接电缆线,且接地回线应尽量短。软线绝缘应良好,焊钳绝缘部分应完好。

  5.7操作行灯电压应采用36V以下的电源。

  5.8在狭小舱室或容器内焊接时,应加强绝缘措施,如必须穿绝缘鞋,垫上橡胶板或其他绝缘衬垫,并要两人轮换工作,以便互相照顾,采用有效通风,以防有害气体和烟尘对人体的侵害。作业时舱室(容器)外应有人监护。

  5.9焊接作业应离易燃易爆物10M以外。严禁在有压力的容器、管道上进行焊接作业。

  5.10在有燃、爆危险的施工区域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并做好安全措施,否则,焊工可以拒绝动火。焊工擅自动火,发生事故由焊工自己负责。

  5.11在场内或人多的场所焊接,应放置遮光档板,以免他人受弧光伤害。

  5.12雨天禁止露天作业。

  5.13清除焊渣应戴防护眼镜作业过程中,禁止乱抛焊条头等物,下面不得放置任何易燃易爆物

  5.14下列操作应切断电源开关后才能进行:改变焊机接头;更换焊件需要该接二次线路时;转移工作地点;检修焊机故障和更换保险丝。如焊接中停电,应切断电源。

  5.15工作结束后,应将焊钳放在与线路隔绝的地方并卷好电缆线,及时切断电源。

  6现场设备搬运安全

  6.1设备吊装作业必须遵守“十不吊”原则。即: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信号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牵物;散物捆绑不牢;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零碎物无容器;吊装物重量不明等。

  6.2现场设备搬运时,注意吊运设备的吊臂回转范围或叉车的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员活动;吊运期间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调运区域安全,及时提示他人注意安全。

  6.3现场设备搬运时,注意所经过的路线区域的情况。坑、洼等位置需要回填(垫);地面或空中敷设的电气线路需要保护或迁移,防止因压断或刮段线路而引起的短路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

  6.4在水平或斜下、垂直移动设备时,要缓慢进行,速度过快易引发突然事故。

  6.5设备本体倾斜搬运时,注意在设备周围配置保护人员或器材,防止出现设备意外倒伏。搬运过程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使用搬运工具,对大型设备(如压缩机、冷凝器、陈列柜和配电柜)的搬运,应首先保障人员安全,兼顾物品安全。如有必要,可对搬运施工工作合同外包、投保。

  7现场高空作业安全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7.1凡是进行高处作业施工的,应使用脚手架、平台、梯子、防护围栏、档脚板、安全带和安全网等。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牢固、可靠。

  7.2高处作业所用工具、材料严禁投掷。

  7.3在雨雪天应采取防滑措施,当风速在10.8m/s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候条件下,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7.4作业人员应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8现场人员文明施工

  8.1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穿着公司工作服。如违反规定,对项目组罚款50/人次。

  8.2项目经理应在每天开工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交底工作,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8.3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8.4特种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在工程施工时,统一由施工队伍的专人保管,以备查验。

  8.5施工队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手套、安全帽、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应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卡,。

  8.6高空作业必须按要求佩带安全带,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8.7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8.8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喝酒,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8.9严禁在工地现场大小便,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8.10现场违纪如打架斗殴、盗窃等,视情节司罚款500—1000元/次。相关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严重事件按工程事故论处,记录备案。

安全管理规定7

  学校安全负责人及有关后勤人员必须在平时随时巡视检查学校的'各项设施,如有必要及时加固,以增强防风防雨能力。

  2.班主任应教育学生学会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12121查询电话等途径来获取预警预报信息。黄色以上台风信号或红色暴雨信号时,中小学停课,学生留在家中;

  3.特殊天气停课期间,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由班主任统一组织留在教室,并与家长取得联系。

  4.台风、暴雨、雷电天气,学校取消一切室外运动,师生应留在室内,尽量减少室外活动,避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5.台风天气时,学校所有的花盆、垃圾桶等可能被风吹动的物品必须移入室内,并关闭所有的门窗及电源。

  6.特殊天气放学时,班主任和副班主任应特别注意当时天气实际情况,灵活采取措施,确保学生安全。必要时,应与家长取得联系,对于小学生,班主任和副班主任必须与家长联系,保证每一个学生都与家长顺利交接。

  7.雨天,学校清洁人员必须设置防滑警示牌,所有教职工都要密切留意身边学生,制止学生追逐打闹。特别是值日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安全管理规定8

  一、目的:

  为了加强吊装的安全管理,确保吊装物件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

  1、技术设备科负责吊装作业的归口管理。

  2、安全员负责监督作业现场。

  3、作业人员负责吊装安全管理。

  三、内容:

  1、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1.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1.2、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2、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2.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2.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2.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

  2.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2.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2.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2.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2.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2.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2.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2.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2.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2.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2.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2.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3.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设备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规定2.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作业前风险分析危害辨识,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和风险分析的控制措施一并报设备部门负责人批准。

  3.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安全管理规定9

  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科学合理调整学校(教学点)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专业化和集约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政府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就近入学、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校车服务需求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校车服务方案。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条校车服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校车服务水平和服务标准;

  (二)校车运营模式;

  (三)校车服务的资金筹措机制、财政支持范围、政府的保障措施;

  (四)校车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具体步骤;

  (五)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依法制定、科学合理调整学校(教学点)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三)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四)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五)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二)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的核发和回收工作;

  (三)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以及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四)负责维护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二)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三)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四)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法查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车和校车驾驶人档案;

  (二)配备安全管理和随车照管人员,加强对校车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七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校车及校车驾驶人基本情况;

  (二)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三)明确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七)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八)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第二十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二)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校车运行方案等进行审查,并向教育部门回复意见。

  第二十三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实地勘察。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为校车创造良好的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二十六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标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应当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校车运行方案发生变化的,经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部门。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按照其所服务学校的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有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三十七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四十二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在20xx年9月1日前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新购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现有的非专用校车在过渡期内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3月15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规定10

  一、校门出入规定。学生在教学时间内出门要由班主任、政教处签发的统一规格的出门证;校外人员来访须持本人工作证、身份证或部门介绍信到学校门卫传达室登记。所有的人员出入校门,均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段进行。

  二、教学设备、器材和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学校各种仪器设备和生活设施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设备、设施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三、用电、用水安全。用电线路和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老化线路要及时更换;用电操作要严格、规范,并由专人负责。学校的公共饮水设施、水源等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学校防火工作。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学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课要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药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禁止学生携带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消除火灾隐患。

  五、要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坚持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与其家庭联系,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

  六、体育运动安全。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要事先做好准备,加强防护,注意安全。学校不得采购和使用质量低劣的体育器材。对运动场地、器械要经常进行检查,要保持运动场地平整和清洁,合理地划分活动区域,创造安全锻炼的良好环境,投掷标枪、铅球、铁饼等危险区域要严格防范学生擅自出入。要加强课堂纪律性,注意教学规范,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科学地安排活动量。要耐心地指导学生练习,使学生知道每一种活动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应注意的事项,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田径、球类等体育竞赛运动时,严禁有病、身体不适者参加。

  七、游泳安全。禁止学生到江河湖泊中游泳。每年四月份学校发给家长一封信,告知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避免事故发生。

  八、交通安全。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生集体外出不得租用车况不良和无牌交通工具,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辆、船只。在校门口,设置明显的交通警告标志。

  九、演出安全。组织文艺演出、报告会等活动时,应对活动场馆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是电路和消防器材。

  十、劳动安全。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应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或有危险的劳动。

  十一、建筑安全。校内各种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经常检查,做到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电等功能安全适用。

  十二、关注学校周边环境问题。积极开展综治工作,教育学生不进营业性网吧、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在学校校门前和两侧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及时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使学校周围有一个健康文明的环境。

  十三、学校教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的自觉性,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安全管理规定11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市公路局于1月10日上午召开了专题安全工作会议,会上赖xx局长就如何做好今冬明春安全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并结合市府办《关于加强春节期间机关、企事业干部职工和机动车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工作重申如下规定:

  一、切实加强车机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根据当前面临的春运工作,立即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干部职工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养护车辆和公务小车要落实专人保管,落实责任制,督促机动车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准酒后驾车,不准超速超载和疲劳行驶。要经常检查和保养好车机,随时保持车辆良好状况,不准车机安全部件有问题带病上路。机动车辆应严格按调度路线行驶,不准生产车辆非生产使用。班站养护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跨班站行驶,凡私事使用车辆应事先请示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私自用车乱停乱放造成车辆被盗或发生安全事故,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有关责任。凡外出车辆返回应停放在本单位车库过夜,做到车辆上锁归库,并开启防盗报警器。

  (二)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单位车辆。根据市府办规定,凡干部职工违章用车、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不仅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三)为保障车辆修理质量,各单位要统一指定修理技术好和责任心强的.修理厂家,做到定点维修、保质保量。

  二、施工工地应按规定设置多级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进行布控;路上小修作业、边缘砌石、水泥路面灌缝、路面划线、刷新护栏、标志等作业,应在作业区域两端摆放锥形警示标志;养护车辆必须同一方向停放在小修作业人员的前方,保洁人员作业时必须错开前后距离不得并行推进;路上作业人员(含保洁、砌体、施工作业的临时工及施工员、路政人员、征费稽查人员在内)必须穿戴安全标志服或反光背心,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工作。

  三、加强道路巡查和桥涵观测。养护班站应对路上巡查发现的坑槽、路障等病害及时进行处治,并做好原始记录和签字备查。要建立日常的桥涵(特别是大桥)巡查观测制度,及时发现桥涵病害及时处治,并填写桥涵巡查原始记录。对危及交通安全的桥涵要边处理边上报上级机关,并立即设置限载、限速标志做好防范措施。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现金票证、贵重物品、保密资料等重点要害部位及事故易发部件的安全管理,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四防工作,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保密措施;要规范班站用电安全,照明线路不准无固定悬空下垂,电源闸刀开关不准无装置防护盖,电源线头不准裸露未作绝缘处理,不准用铜丝替代保险丝,班站要按规定配置消防灭火器并贴上换药时间标记。

  五、路政部门要坚持不懈做好“治超”工作。按规范查处超限车辆,做到责任到人,认真执法不漏检,并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不盲目追车、堵车。同时应加强日常的路政巡查做好路面安全监控,及时查处路面违章案件和危及桥涵安全的“三超”车辆,保障公路路产路权,巩固公路“改善工程”和“安保工程”所取得的成果。

  六、规范安全月报统计报送制度。各单位应在每月25日(以邮戳为准)报送本单位当月安保工作情况报表,若在25日后发生安全事故采取急事即报。凡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交通责

  任事故、职业中毒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群体突发性事件,应立即采取快报方式(不得超过24小时)向市局领导及安保科报告。并按处理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同时上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以上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安全管理规定12

  为了加强物资管理,规范备品备件采购行为,确保正常备品备件供应,控制采购成本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采购规定。

  1、严格遵守《东营正和木业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2、生产或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备品备件需求计划。正常检修需求计划需提前三天提出;大修计划七天提出。

  3、检修需求计划经生产部或技术部审核后,报分管生产副总批准。

  4、临时需求计划由车间或使用部室提出,生产管理部门审核。

  5、需求计划的提出车间或部室将审核无误的需求计划报分管供应副总审批后,交供应部由供应部负责采购。

  6、供应部坚持多方询价、货比三家、择优定点的采购原则进行备品备件的`采购。

  7、国外备件或技术要求高的备品备件采购需技术部门会同采购。

  8、备品备件采购完成,应及时按照财务规定索要发票办理入库手续。及时到财务办理结算及挂帐手续。

安全管理规定13

  常识技能课教师要认真贯彻教学“五认真”,坚持做到以下几项要求:

  一、重视学业水平测评

  坚守学科教学阵地,认真完成教学内容。学生知识考查合格率达100%,优秀率达45%。学生能力考查达成以下目标:科学,学生人人能正确做好规定项目实验;音乐,学生能正确唱出教材中的每一首歌,如有器乐教学,学生要能吹、奏表演一曲;美术,能运用本册技巧完成规定作品;体育,学生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标准》;劳技,重视学生劳动习惯培养,能制作教材中的手工作品;微机,能按操作要求完成本册教材的练习。

  二、师生课前准备充分

  课前做好各项器材、挂图、小黑板、多媒体设备等准备工作。科学,教师事先动手实验,熟悉指导学生的`实验过程,准备好分组实验仪器;体育,检查课堂使用的运动器械,借好运动器材,穿好运动鞋、着运动装上课;劳技,事先学会课堂劳技作品的制作。

  三、教师提前候课

  预备铃响前进班候课。预备铃响后快速组织学生整队,排好桌椅,安静进入专用室、专用场地(结束后护送学生回班)。美术、音乐、劳技、科学、形体等按《专用室使用安排》进专用室上课。进舞蹈房、艺术体操房上课,师生换鞋,按序摆好。进入微机房,师生着鞋套进入,爱护场地。

  四、教育学生爱护专用场所设施设备

  遵循《专用场所使用规定》,师生认真填写使用记录。教育学生不丢纸屑、不损公物,保持室内卫生。小心使用实验器材,爱护室内、场地的各种设备。

  五、课堂教学尽心尽责

  认真履行教师教学职责,严格课堂教学纪律,尊重、关心每一个学生。除因学生病事假未上课外,课堂参与率达100%。师生均不做与本学科无关的事,学生课堂满意率达85%以上。

  六、教师重视教学过程安全

  加强教学过程之中的安全教育。体育课前做好学生身体健康问询,注意竞技运动中学生的保护。美术、劳技课教育学生安全使用剪、刀等工具,培养学生自护意识。一旦发生事故,主动处理不拖延,第一时间争取班主任支持、家长理解,做好善后工作。

  七、重视学生德育渗透

  能结合学科内容特点,主动培养学生行为习惯的优良品行,与班主任增进沟通,促进优秀班集体的形成。

安全管理规定14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公司特种设备进行有效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和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进行有效管理。

  3、职责

  3.1机械动力处是公司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3.2机械动力处负责设备的采购、安装、验收及定期检验。

  3.3技术安全处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3.4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特种设备的使用、日常维修和保养,明确设备负责人。

  4、工作程序

  4.1特种设备的范围

  特种设备包括:各种起重机械设备、各种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4.2特种设备的采购

  4.2.1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技术部门确定技术规格,交主管副总师会签,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2.2企业规划处依据批准的申请报告下达令号。

  4.2.3机械动力处进行比价采购或组织进行招标。

  4.3特种设备的验收

  4.3.1机械动力处及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公司《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以及补充文件对到厂设备进行开箱验收。

  4.3.2按照合同约定由设备安装单位或机械动力处向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报验。

  4.3.3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由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后方可使用。

  4.4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4.4.1机械动力处对购置的特种设备按照公司《固定资产转固管理办法》办理转固手续,建立《设备管理台帐》。

  4.4.2机械动力处建立特种设备档案,档案包括《装箱单》、《合格证》、《技术状况鉴定卡》、《验收报告》等。

  4.4.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公司《设备管理考核办法》、《设备操作规程》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使用。

  4.4.4机械动力处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技术状况及安全状况,保证特种设备在检验周期内正常使用。

  4.4.5技术安全处对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5特种设备的维护及保养

  4.5.1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按照公司《设备管理考核办法》要求,每年初制定《设备一、二级保养计划》报机械动力处审核。

  4.5.2各使用单位按照机械动力处下发的《设备一、二级保养计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日常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5.3机械动力处按照公司《设备管理考核办法》对特种设备的《设备一、二级保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5.4特种设备的大修理按照公司《设备大修(项修)及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4.6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机械动力处按照兴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计划,配合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公司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4.7特种设备的事故处理

  按照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4.8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理

  4.8.1特种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机械动力处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组织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一式三份,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备案。

  4.8.2已批准报废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按公司《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报废设备的处理。

安全管理规定15

  1、实行层层目标制和下级对上级负责制。各处室的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班主任为班级安全责任人。

  2、班级学生实行点名制。自习课由班主任点名,其它由本节课任课教师进行点名,若发现学生缺席须及时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向年级组长报告;若出现脱节、滞后等问题,将追究其责任。

  3、班主任要保持通讯畅通,时刻保持联络,若班级出现异常情况,必须尽快查看,向学校代班领导汇报,采取一些应急措施。

  4、班主任若有事外出或调休,必须委托一名老师作临时班主任,负责班级事务。

  5、家长看望学生,在门卫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在班主任陪同下方可看望。

  6、学生有特殊情况需出校门,班主任一定要核实签字,然后经政教处批准后方可放行。

  7、放学时,班主任要教育学生注意交通安全。

  8、各处室负责人及班主任对于其所管辖的区域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9、各处室以及班级要仔细检查电源电路,严禁学生乱动电源开关,电工要检查学校的整个用电线路,确保用电安全,严防触电事故的发生。

  10、值班人员要按时到位,仔细检查,特别要把墙角、厕所、实验楼后等偏僻的'地方作为检查防范的重点。

  11、加强门卫制度。对于进出校门的人员、车辆要严格检查、登记。本校教职工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校园内不能骑车,非本校车辆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校园,对来访人员必须登记,填写会客单,打电话给被访者,经同意后方可入内。

  12、严防管制刀具等带进校园,尤其是带进教室,班级安全员要勤查勤防,一旦查出及时向班主任或政教处汇报。

  13、教学楼道里要张贴安全通道的明显标志,学校要专门组织人员向学生传授发生火灾等事故时的逃生办法和采取的应急措施。

  14、对全校教职工要进行消防培训,宿舍等地要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教育学生平时不能乱动、应急时怎样操作等。

  15、要注意学生课间以及课外活动的安全,体育老师注意体育课的安全。要求学生在走廊不能追逐打闹。

  16、放学后各处室和教室门窗要关锁好,确保物品的安全。

  17、食堂的物品购买要通过正常渠道,确保质量,对于所购买的物品要专人看管,碗筷要消毒,清洗干净,严防食物变质,食物中毒,投毒事故的发生。

  18、住宿教师在使用热水器洗澡时要注意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19、学校实行领导代班制度和保卫人员值班制度,负责对学校设施和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如教学楼、实验楼、厕所、校园及墙角等部位要有定点检查,门卫全天候值班,安检人员要认真填写安检记录,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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