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细则

时间:2023-09-08 14:00:12 管理 我要投稿

公司管理细则

公司管理细则1

  第一章 总则

公司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顺利组织实施《长庆油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长庆油田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长庆油田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长庆社保字 6号、7号、长油242、 243号、长庆社保字10号、宏人字44号、长油字160号文件及配套政策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第六采油厂。

  第二章 建立医疗保险的原则

  第四条 员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要与企业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 参保人员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与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义务相结合。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体现效益原则,实行浮动费率。

  第三章 实施范围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范围:

  1.合同化员工

  2.合同制员工

  3. 宏田劳务工

  第十一条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油田各单位合同化员工、合同制员工、宏田劳务工。

  第四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各单位将单位和个人缴费全额上缴长庆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社保中心按规定留取部分基金后,定期按比例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缴费、单位划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下拔给各单位。

  第十三条 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6%缴费,员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费(新参加工作人员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之月工资收入确定,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

  员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甘肃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缴费基数按甘肃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低于甘肃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甘肃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油田各单位缴纳,费率控制在5%以内。单位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单位员工工资总额构成。

  第五章 员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五条 员工医疗个人帐户由基本医疗帐户和企业补充医疗帐户两方面构成。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帐户:由单位划转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

  (1)单位划转:按照本人缴费基数划转记入个人账户,具体比例为:30周岁以下1.5%、31周岁至45周岁1.7%、4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2%。

  (2)个人缴费:全部计入账户。

  第十七条 企业补充医疗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转后计入账户。

  第十八条 员工医疗个人帐户用于支付员工的门诊药费,每年初按规定比例和基数核定帐户后,每年末由员工持门诊购药发票进行报销。

  第六章 住院管理

  第十九条 员工因病住院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和急救外,凡我厂参保员工,必须在定点医院(见附表1)就诊、住院。

  第二十条 员工出差因突发病急需住院治疗时,可就近异地住院,但应在3日之内通知本单位人事部门补办住院审批手续,待病情稳定后速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突发病可在120急救中心抢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转往定点医院继续治疗。

  第二十二条 员工住院前须向厂人事科(党委组织科)报备,由人事科(党委组织科)开具《长庆油田就医就诊审批表》后方可住院治疗。

  第二十三条 参保职工因定点医疗单位条件所限确需转院往非定点医疗单位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单位提出转诊意见,再由厂人事科开具《长庆油田员工转外就医审批表》并上报社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外治疗。在非定点医疗单位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统筹基金中报销时个人自负部分提高3个百分点。

  第二十四条 员工出院规定

  (1)、员工在住院药费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疾病诊断证明书

  ②出院证明书

  ③住院费用发票原件

  ④住院明细结算清单原件

  ⑤本人身份证(双面)及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存折)复印件

  (2)、员工在出院后15日内须持以上资料和《长庆油田就医就诊审批单》到本人所在基层单位进行初审,基层单位整理后报厂人事科(党委组织科),由人事科(党委组织科)统一报送社保中心进行报销,当年发生的住院药费必须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送,跨年不予报销,对于跨年住院人员,应将当年医药费托本人亲属在年终前报销完结。

  第二十五条 事先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或补办有关就医手续的,擅自外出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不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1)因工伤、职业病、女工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职工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4)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个人自负费用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冷暖(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士费、洗理费、特殊护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

  (4)、挂号费、医疗咨询费、婚前检查、游泳、入托、升学体检费、押瓶、特殊服务诊治、卫生费、婴儿费;

  (5)、营养、滋补、保健品等费用;

  (6)、参保人员住院超过普通病房标准的床位费。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伤、职业病、女工生育报销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中不予支付,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列支。

  第七章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第二十九条 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1、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经住院治疗者);

  2、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功能不全代偿期,经住院治疗者);

  3、冠心病(经住院治疗者);

  4、脑血管病后遗症(住院治疗后留有后遗症者);

  5、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经住院治疗者);

  6、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经住院治疗者);

  7、结核病(经住院治疗,一年内需连续服药者);

  8、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经住院治疗者);

  9、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经住院治疗者);

  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经住院治疗者);

  11、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12、慢性阻塞性肺病(经住院治疗者);

  13、重症帕金森氏病(经住院治疗者);

  14、慢性心力衰竭(不含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经住院治疗者);

  15、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经住院治疗者);

  16、精神分裂症(经住院治疗者);

  17、风湿性心脏病(经住院治疗者);

  18、慢性肾小球肾炎(经住院治疗者);

  19、肾衰竭透析治疗;

  20、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21、恶性肿瘤放、化疗(包括白血病继续化疗者)。

  第三十条 申请特殊疾病门诊补助须提供的资料:

  患者按照日服用药量如实填写《长庆油田特殊门诊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后,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二级以上油田定点医疗机构或其它“三级乙等” 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2.原始门诊或抢救病历复印件;

  3.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4.住院治疗的相关资料,包括病案首页、医嘱、出院小结等;

  其中患两种及以上特殊疾病者,可选择主要病种,原则上申请登记病种只限一种。

  患特殊疾病者将上述资料交厂人事科(党委组织科),由人事科(党委组织科)统一报社保中心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经社保中心审批的可以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的人员,由本人按照年度门诊购药实际情况进行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申请表》(正反)复印件;

  2、门诊购药发票及处方;

  3、本人身份证(双面)及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存折)复印件。

  第八章 员工家属、子女医疗费报销规定

  第三十二条 适用范围:适合我厂合同化、合同制、宏田劳务工、退休员工的随矿家属(系随油田一方员工迁入油田所在地的城镇户口、且无业的员工配偶)、遗属、16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证)、以及18岁以下的其他子女,人员身份由厂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核实。

  第三十三条 门诊药费的核定

  1、随矿家属、遗属和18岁以下的其他子女按照在册职工上年度基本医疗个人帐户平均额的50%核定。

  2、16岁以下的独生子女按照其父母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基本医疗个人帐户平均额的80%核定。

  第三十四条 门诊药费的发放规定

  1、员工家属、子女的门诊药费核定标准由人事科(党委组织科)每年未(12月初)审核发放,其他门诊购药费用不再报销。

  2、独生子女门诊药费随父亲所在单位发放,离异判给抚养方的子女可凭判决书全额享受门诊药费标准,夫妻一方为随矿家属的,可享受全额门诊药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住院、转院审批规定

  1、随矿家属、遗属、子女应每年按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费后可凭发票到家庭住址所在的矿区服务处报销参保费用。

  2、员工家属、遗属、子女患病住院与在职员工执行同一定点医院就诊和办理住院、转院审批手续。

  3、以上人员未经本单位和人事部门审批和办理住院、转院手续而住院、转院发生的所有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住院药费的报销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随矿家属、遗属、子女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城镇医保核销的基础上再享受单位报销其余费用50%的政策 (城镇医保已明确的自费项目不在报销范围内);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随矿家属、遗属、子女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参照员工住院报销政策,报销比例分别为:16岁以下的独生子女为员工报销标准的80%;随矿家属、遗属、18岁以下的其他子女为员工报销标准的50%。

  2、随矿家属、子女、独生子女进行住院药费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疾病诊断证明书

  ②出院证明书

  ③住院费用发票原件

  ④住院明细结算清单原件

  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

  第三十七条 家属、子女(含独生子女)住院药费每半年核销一次(上半年为7月中旬,下半年为12月初)。

  第三十八条 其他相关规定

  1、新增的随矿家属、独生子女、其他子女报销药费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或证明(即:随矿家属应出具基层单位开具的<员工随矿家属证明>、户口本原件;子女应出具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户口本到厂人事科备案后)方可享受当年门诊药费和报销住院药费。

  2、多胎子女必须由厂计划生育办出具证明,在厂人事科备案后方可享受医疗待遇。

  3、员工家属、子女、独生子女不执行“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员工家属、子女、遗属医疗费不予支付的项目与员工执行相同规定。

  第四十条 我厂员工的家属、子女、独生子女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从厂福利基金中列支。

公司管理细则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利用内外部培训资源,切实履行员工教育培训的职责,促进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的提高,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培训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和未来发展对员工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在职学历、函授、自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教育培训工作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负责贯彻落实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并按照集团级产品经销公司要求组织落实公司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承担的教育培训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上级公司的教育培训相关对顶及中长期培训规划;

  (二)制定完善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相关制度;

  (三)编制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按照上级公司要求组织落实;

  (四)负责公司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配合完成公司教育培训工作年度考评。

  第五条各业务部门在综合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业务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各类培训项目经公司同意后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培训人员的管理、培训经费的报销工作。

  第三章教育培训主要形式和类别

  第六条教育培训主要形式有: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

  1.岗前培训是指对新增人员和转岗员工上岗之前进行企业文化背景、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和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2.岗位培训是指对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操作人员进行管理能力提升、专业知识更新、操作技能提高等方面的在岗培训。

  3.特种作业培训是指特种作业人员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的培训。

  4.岗位任职资格培训是指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业务水平的资格取证培训。

  5.继续教育培训是指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训。

  6.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提高技能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并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资格认证的培训。

  7.学历教育是指员工通过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电大或在职研究生等形式,获得国家教育部承认的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等毕业证书或学历证书的学历教育活动。

  第七条教育培训原则上应以内部自主培训为主,外部委托培训为辅(以下简称'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1.内部培训是指依托公司培训资源或聘请内部讲师,由培训管理部门或委托业务部门组织并负责培训项目实施与管理。

  2.外部培训分为外委培训和外派培训。

  外委培训是指在内部培训资源无法满足培训项目需求情况下,由培训管理部门委托外部培训机构实施的高端培训、技术交流等培训项目。

  外派培训是指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及集团公司要求员工必须持证上岗的培训或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的培训。

  第八条对国家准入类职业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第九条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包括对公司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进行的培训项目,制定程序如下:

  1.公司综合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份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培训需求调研,编制公司年度教育培训意向计划(见附件1),经公司领导同意后,上报产品经销公司人力资源部。

  2.产品经销公司人力资源部于次年3月底前下达审核后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公司综合办公室按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3.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应急培训,由业务部门提出,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列入补充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章教育培训运行程序

  第十条内部培训一般程序如下:

  1.业务部门根据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填写《培训项目审批表》(见附件2),会同综合办公室编制《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3),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下发培训通知并牵头组织实施,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2.培训对象所在部门按培训通知要求积极选派参加培训人员,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培训。

  3.培训的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做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4.培训结束后,培训的实施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做好培训评估总结工作,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报综合办公室审核后予以报销,综合办公室进行分类建档。资料主要包括:《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培训通知、培训签到册、讲义、效果评价、培训总结、费用票据等。

  第十一条外委培训一般程序如下:

  1.业务部门根据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填写《培训项目审批表》,配合综合办公室优选外委培训机构,由外委培训机构编制《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与外委培训机构履行合同审批签字程序(合同范本见附件4),下发培训通知。

  2.培训对象所在部门按培训通知要求积极选派参加培训人员,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培训。

  3.培训的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做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协调,并监督外委培训机构按照《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工作。

  4.培训结束后,培训的实施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做好培训评估总结工作,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资料主要包括:《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外委培训项目合同》、培训通知、培训签到册、讲义、效果评价、培训总结、费用票据等。

  第十二条外派培训一般程序如下:

  1.经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在相关文件上签署外派培训意见后,由综合办公室下发培训通知或转发相关文件。

  2.培训对象所在部门按培训通知要求积极选派参加培训人员,并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见附件5),经部门领导同意,综合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参加。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外派培训时,须经总经理批准。

  3.培训结束后,参加培训人员应在一个月内携带《外派培训申请表》、培训通知、培训总结、费用票据等,报综合办公室审核后予以报销相关费用。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员工培训是公司经营管理

  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部门应予以重视,并纳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之中。

  第十四条公司将逐步建立培训激励机制,将培训同员工提拔使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机结合起来。选聘各级管理人员时,将接受相关培训情况作为一项考核指标;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时要考核其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数,对于一个聘期内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原则上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员工人均每年接受培训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技能操作人员每年接受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七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培训管理制度,按要求和安排积极参加培训。对不认真参加培训及考核不合格者,由本人承担培训期间全部费用。存在以下违规违纪情节之一的,除本人承担培训费外,公司应给与培训费用相应数额的经济处罚:

  (一)培训期间请假超过培训总课时数1/3的;

  (二)培训期间累计旷课两次以上的';

  (三)不遵守培训纪律,严重影响培训课程进度的;

  (四)培训期间发生打架斗殴的;

  (五)其他违法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员工刚参加三个月以上脱产培训、出国(境)培训前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明确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有关事宜。

  员工参加一个月以上半年以内脱产培训,发放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停发绩效工资;参加半年及以上脱产培训,发放基本工资及非岗位性津贴,停发绩效工资。

  第七章培训经费

  第十九条职工培训经费纳入全面预算管理,由公司和单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其管理原则是: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突出重点、量入为出。

  第二十条培训经费的提取。根据国家及集团公司、经销公司有关规定,职工培训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计提使用。其中20%用于集团及上级公司组织的培训,80%由公司负责管理使用。公司负责的培训项目,应确保经费的60%用于一线员工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司以下达的培训经费计划为控制总额,在计划范围内合理安排培训项目,包括各类培训项目费用预算、计划外培训项目预算、当年学历教育奖励预算及其他有关教育培训的费用预算。

  第二十二条培训经费的适用范围如下:

  1.经公司批准参见的各类培训的经费支出,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中已经包括餐饮的不再报销个人差旅费补助);

  2.举办各种培训班所需授课费、教材费、资料费、证书印刷费及培训场地设施租赁费等;

  3.员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费用;

  4.用于培训的一般教学设施、设备、器材、教具、图书等费用;

  5.员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6.培训工作总结及表彰相关费用;

  7.员工培训教育管理费用;

  8.有关员工教育培训的其他开支。

  下列各项开支不属于培训经费使用范围:

  (一)内部讲师所发生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培训员工的工资等;

  (二)员工个人学习使用的参考资料、文具等学习用品,应由员工个人自理;

  (三)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必须购置的已构成固定资产的设施、设备;

  (四)员工个人参加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自理;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费用,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

  (六)新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产品、试制新产品等培训经费应在项目费用中列支;

  (七)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宣传。教育、培训经费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综合办公室应建立培训经费管理台账,与财务部门定期核对,确保全年培训经费控制在计划范围内。

  第八章学历教育

  第二十四条综合办公室结合公司人才需求,制定学历教育计划,加强学历教育统筹计划管理。申请报考一般程序如下:

  1.员工本人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填写学历教育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同意后,于每年11月底前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

  2.经综合办公室审查并提交相关会议审定当年计划内学历教育人员范围,书面通知本人后,方可报考。

  3.员工考试成绩公布或免试注册后一个月内,携带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资料等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员工未被录取,计划自动作废。

  第二十五条参加计划内学历教育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历层次重点面向本科及以上;

  2.在集团及公司内部服务满三年;

  3.报考专业应与所在岗位一致或相近;

  4.符合报考院校招生简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员工学历教育专项奖励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非计划内学历不予奖励。

  1.20xx年12月31日前入校的按学费比例奖励:本科及以下奖励60%,研究生奖励70%;

  2.自20xx年1月1日起入校且取得学位的实行一次性奖励:本科3000元,硕士1万元,博士2万元;

  3.上级公司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计划内学历教育员工奖励时,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学历教育培训协议》(见附件7),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金等条款。

  1.原则上本科自奖励起服务5年,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服务7年;

  2.员工违反服务期规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按照上级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单位与院校联合举办定向委培的,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公司严格控制脱产学历教育。需安排脱产学历教育的,应由员工提出申请,经综合办公室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公司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后方可参加。经公司审核同意参加脱产学历教育的,其薪酬待遇按本人在岗时基本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80%为上限支付。

  第三十条教育培训档案按照上级公司规定,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按照谁培训、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九章总结与考评

  第三十一条综合办公室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就以下

  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上报产品经销公司。

  1.培训计划编制及完成情况;

  2.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3.培训组织机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等建设情况;

  4.培训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5.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6.培训课程和教材开发情况;

  7.其他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员工教育培训计划(意向计划)表

  2.培训项目审批表

  3.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提纲范本)

  4.外委培训项目合同(范本)

  5.外派培训申请表

  6.学历教育申请表

公司管理细则3

  1、适用范围**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各子公司可参考执行。

  2、目的为了使全公司人事管理的导向保持一致,同时让分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及最高负责人能充分自主地行使人事管理权力,特拟定此管理办法。

  3、管理办法

  3、1人事任免、招聘及定岗定编管理办法部门经理(含部门经理,若未设部门经理级别,则指部门主管级别)级别或相当于同等级别以上人员的任免、增员、招聘、岗位异动或工资调整需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复核,呈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主管级别人员的任免、增员、招聘、岗位异动或工资调整需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所有财务岗位人员、仓库管理员的任免、增员、招聘、岗位异动或工资调整需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复核,呈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分支机构每季度末需按要求制定“人员定岗定编计划”,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报总经理审批。和2项以外,在定岗定编计划内的人员招聘由各分公司自行招聘。

  3、2薪酬管理办法定薪:分公司人事负责人需按总部总经理签发的<薪酬等级图>和<薪酬标准>确定新员工薪资。正常情况下,按岗位对应等级工资的第一档试用,转正后不能超过第三档。(详见<薪酬管理规定>)。原则上不可脱离上述标准给新员工定薪,属特殊引进人才、待遇要另行设定的,需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复核,总经理审批。更:各分支机构的<薪酬等级图>和<薪酬标准>每年末由各自人事负责部门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文件需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复核,总经理签发。薪:原则上参照文件<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3绩效管理司根据各自的经营目标自行确定部门绩效指标和员工绩效指标(总部企管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协助)。最终确定的指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位财务部员工的考核权50%归属所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另外50%归属总部财务部相关负责人;下属单位人事部员工的考核权70%归属所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另外30%归属总部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考核指标由两个机构单独与员工确定,最后得分按考核权重进行加权。

  3、4培训管理办法各分公司自行拟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用预算,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复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总部统一组织的全公司范围内的培训,计划和预算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制定。

  3、5培训会制度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每个月中下旬例行召开培训会,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各单位人事负责人或相关代表参加。

  3、6工作计划与总结每月末各单位人事负责人做好该单位当月的人事工作总结和下月的工作计划,交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备案,以便统一协调相关资源,督促落实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3、7任职调查与任职报告下属单位若要提拔员工任经理级别及以上级别的职务,需提前一个月将此员工的工作报告和各级主管评价报总部人力资源部,总部人力资源部收到之后将安排专人对此员工作任职调查,然后再将各类信息汇总提交总经理审批,审批同意后,下属单位方可发任职试用公告。员工至试用公告之日开始在新岗位试用,试用期一般为六个月,在试用期间每三个月需交一份任职情况报告给总部人力资源部。任职情况报告将作为转正定级评价的依据之一。六个月后由员工本人提交转正申请,经本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复核及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下属单位方可发正式任命公告。

公司管理细则4

  一、目的:

  规范公司车辆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品质,确保车辆使用及时、合理及安全化。

  二、范围:

  本公司所有公务用车。

  三、工作规定:

  1、公司实行一个司机负责一辆车辆。司机负有对车辆安全驾驶、车辆维护、车辆受检、车辆违章处理的责任。

  2、由生产部负责统一车辆的管理、派遣及管理司机相关工作的安排。

  3、由采购部负责管油卡的登记,由财务部负责审核。

  4、由生产部负责监督车辆维修、保养、行车记录、车辆清洁及报销等相关工作。

  5、司机人员每日行车必须认真填写《行车记录表》,经使用者确认实际使用时间、里程、加油等情况,由生产经理审核,于每周一上午11:30前交综合部相关负责人。《行车记录表》将作为油费、路桥费报销的依据之一,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6、司机必须服从生产部门的调度服从上级的统一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行车。

  7、在未经过公司批准的情况下,严禁私自用车。

  8、司机身上必须携带通讯工具,保持电话畅通。

  9、司机出车,应保证行车安全。若出现事故,必须第一时间反馈至综合部协调处置。

  10、车辆出现故障、损坏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反馈至分管领导和综合部,一经发现未及时反馈私自处理的,驾驶员记小过。

  11、生产部与综合部每月负责对司机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每月发放浮动工资的重要依据。

  12、司机离职前,应处理完车辆违章等相关事宜后方可结算工资。

  四、相关细则:

  1、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不得酒后驾车,不得疲劳驾车,不得非正常操作行驶车辆。

  2、司机应经常对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3、出车时必须选择方便,快捷路径,不得无故绕道,应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省机油为原则。

  4、无需出车时,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位置待命。外出停放时,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

  5、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车辆、摇起车窗玻璃、锁好车门,如车内丢失物品或下雨淋湿驾驶室,由该司机赔偿损失并通报批评。

  6、司机每次出车必须严格做好行车登记,认真填写《行车记录表》;初次不填的,予以口头警告,两次及以上予以记过处分并通告批评。并将行车日志作为对“优秀驾驶员”评选的重要项目之一。

  7、司机长途出车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向上级汇报,不报或者隐瞒者自行负责车辆问题;相关陪同者,也有连带责任。

  8、如装车物品因超高、超长、超宽有可能造成违反交规的'情况时司机应事先现向公司说明。在征得公司同意后出行,造成因限高、限宽的违章情形,司机免责。此外,司机在出车时发生的一切违章违规责任、均由其司机承担。

  9、报销时,必须有《行车记录表》和加油时开具发票或小票作为凭证,且发票上填写公里数、车牌号,才予以报销。

  10、车辆维护及保养

  10.1本公司所有车辆所属司机应确实遵守车辆保养规范的执行,车辆附车辆保养手册,应熟读详记,维护车辆最佳状况。

  10.2车辆维修及保养的地点应在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司机不得私自更换。有特殊原因需要换点维修的,应事先征得公司的同意。

  10.3每日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轮胎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10.4对于车辆操控若发觉异常应立即进厂检查,申报车辆维修。

  10.5至少每周洗车一次,随时保持车身外观清洁干净。

  10.6随时注意里程数,于规定里程更换机油、齿轮等例行车辆保养。

  10.7车内应保持清洁,不得零乱堆置杂物。随车工具完好、齐全。

  10.8所有维修记录应详尽填写,吸取经验,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五、奖惩

  公司将不定期对司机进行抽查,实行打分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司机进行记过处理。每季度评选一次“优秀驾驶员”。被评为优秀驾驶员的司机,公司对其给予精神奖励及物质奖励。

  六、本规定由综合部起草,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实行。

公司管理细则5

  一、空调机房管理制度

  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空调机房。如遇特殊情况须进入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经登记后并派工程人员陪同的情况下方可进入。进入机房应随手关门,防止小动物窜到电气控制箱柜内,造成线路短路等重大事件;各配电箱柜门应该上锁;机房内要求一直保持清洁、干燥,箱柜内线路整理有序。

  2、配电机房冬夏两季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得串岗、脱岗或睡岗。更不得在机房内聚众赌博、抽烟、喝酒等娱乐活动;不得在上班时间离岗或者在巡视记录中作假

  3、空调机房室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做到设备无积灰、无油垢,室内无垃圾、无杂物。

  4、空调机房内必须配置足量的消防器材。供水管路要有特殊的漆色,标明管路的走向;供水阀门要求标示常开或常闭的标示牌;设备上要求标明设备台帐的编号、名称、使用年限。

  5、加强巡回检查和相关技术指标检查,并做好记录。巡检时应该检查门、窗、墙地面、照明、机组、水泵等设备、设施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音。

  在巡视的时候,按时抄写水泵运转电压、电流以及供水压力,给水系统中水箱情况是否正常,水泵运转状况和给水调节伐、逆水伐的工作状况是否正常。排污阀和管道有无异常情况。各类阀表工作是否正常。检查各转动机械的润滑油系统是否需补充润滑油。巡视人抄写完读数后应在表格的相关栏内签字。

  6、及时掌握供热供冷技术数据,并做好记录。如遇紧急情况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做出妥善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7、值班人员要求具备给排水、电气等暖通空调方面的专业知识并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加强对各类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定期保养,严格执行制冷(暖)机组的开启操作程序。

  8、严格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岗,并认真查阅前班运行记录。

  (2)交班人员应保持设备、场地清洁。

  (3)接班人员未到之前,当班人不得离岗。

  (4)交班时应保持工具齐全、清洁,严格交接班程序,接班后如发现工具丢失、损坏,由当班人员负责。

  (5)如交班前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当班人员不准离场,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方可交接班。

  (6)交接班时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交接班人员均应签字。

  二、空调系统报告记录管理制度

  1、下列情况报告主管:

  (1)主要设备(包括所有各种型号的.水泵、空气处理机、新风机等各种仪器仪表等)非正常操作的开停。

  (2)主要空调设备除正常操作外的调整。

  (3)各设备的零部件改造、代换或加工修理;

  (4)设备发生故障或停运检修;

  (5)运行人员短时间暂离岗位;

  (6)运行人员工作去向;

  (7)对外班组联系。

  2、下列情况必须报告上级领导:

  (1)制冷机组除正常操作外的调整;

  (2)主要设备发生故障及停运检修;

  (3)系统采用新的运行方式;

  (4)系统故障及检修;

  (5)重要零部件改造、代换或加工修理;

  (6)领用工具、备件、材料(低值易耗品例外);

  (7)外协联系。

  三、空调系统维修工具及备件管理制度:

  1、设备维修备品备件由专人实行统一管理。每月定期制定备品备件使用情况,上报领导。

  2、备品备件的领取,主管持领购单报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并将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3、严禁非同类规格备件替换,给设备造成隐患。

  4、公用工具的使用由专人负责管理。

公司管理细则6

  一、本公司员工于每日规定工作时间外,如需赶上生产或处理急需事故,应按下列手续办理,公司员工加班管理细则。

  1、一般员工加班

  (1)管理部门人员加班一律由科长级主管报请主任级主管指派后填加班单。

  (2)生产部门人员加班,先由管理(组)科根据生产工时需要拟定加班部门及人数会生产部门同意后,由领班排班(无管理(组)科者由各科自行决定)报由主任级主管核定,并将加班时间内的生产量由领班记载于工作单上。

  (3)训练计划内必须的加班,得副总经理核准始能加班。

  (4)以上人员的加班费,须于当日下午xxxx时前送交人事单位,以备查核。

  2、科长级主管加班

  (1)各部门于假日或夜间加班,其工作紧急而较为重要者,主管人员应亲自前来督导,夜间督导最迟至xxxx时止。

  (2)主管加班不必填加班单,只须打卡即可。

  二、加班考核

  1、一般员工

  (1)生产部门于加班的次日,由管理(组)科,按其加班工时,依生产标准计算其工作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现象应通知人事单位照比例扣除其加班工时,至于每日的`加班时数,则由所属单位主管填入工卡小计栏内,并予签证。

  (2)管理部门其直属主管对其加班情况亦应切实核查,如有敷衍未达预期效果时,可免除其加班薪资加成。

  2、科长级主管如有应加班而未加班,致使工作积压延误情形者,由主任级主管专案考核,同样情形达两次者应改调其他职务,并取消其职务加给。

  三、加班薪资

  1、主管:各科主管因已领有职务加给,故不再另给加班费,但准报车资,(有公交车可达者不得报支计程车资)及误餐费。

  2、其他人员:不论月薪或日薪人员凡有加班均按下列程序发给加班薪资。

  (1)平日加班,每小时给以日给本薪的xxxx%,其计算公式如下:日薪×〔加班时数×(xxxx÷xxxx小时)〕=加班薪资

  (2)公休加班除基本薪资照给外,并按平日加班计算方法加倍给付加班薪资。

  (3)新年休假期内,因情形特殊而加班,凡正式员工一律照二款办理,

  四、加班工时计算

  1、区分为三班与二班制,其配档如下面。

  2、以上三班或二班的工作,如系锅炉、熔炉及机械操作不能停机者,在每餐时间内得酌留一二员工看守,并应在现场进餐,不得远离工作岗位,违者以擅离岗位论,其进餐的时间可视作连续加班计算。

  3、其他工作人员每日均以xxxx小时计算,如需延续加班者,其计算方法应扣除每餐xxxx分钟(夜点亦同),即等于加班时间,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进餐时间为加班时间。

  4、凡需日夜班工作者,应由各单位主管每周予以调换一次务使劳逸均等为原则。

  五、不得报支加班费人员

  1、公差外出已支领出差费者。

  2、推销人员不论何时何日从事推销,均不得报支加班费。

  3、门房、守夜、交通车司机、厨工因工作情形有别,其薪资给予已包括工作时间因素在内以及另有规定,故不得报支加班费。

  六、注意事项

  1、加班的操作人员超过三人时,应派领班负责领导,超过xxxx人时应派职员督导。

  2、公休假日尽可能避免临时工加班,尤其不得指派临时工单独加班。

  3、分派加班,每班连续以不超过xxxx小时,全月不超过xxxx小时为原则。

  七、加班请假

  1、操作人员如有特别事故不能加班时,应事先向领班声明(领有具体事实不得故意推诿)否则一经派定即须按时到退。

  2、连续加班阶段,如因病因事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向领班或值日值夜人员以请假单请假。

  3、公休假日加班,于到班前发生事故不能加班者,应以电话向值日人员请假,次日上班后再检具证明或叙明具体事实,填单补假(注明加班请假字样),此项请假不予列入考勤。

  八、在加班时间中如因机械故障一时无法修复或其他重大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时,值日值夜人员可分配其他工作或提前下班。

  九、公休假日,中午休息时间与平日同。

  十、凡加班人员于加班时不按规定工作,其有偷懒、睡觉、擅离工作岗位或变相赌博者,经查获后,记过或记大过。

  十一、本细则经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公司管理细则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此制度是为了规范车队的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司形象。

  第二章:司机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条:司机的责任

  一、安全行车。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车队队长全权对其下属所有驾驶员的管理。

  第二条:司机的义务

  一、车辆日常保养维护,保证车况良好。车辆内外干净整洁。

  二、服从领导和车队长的工作安排,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第三章:奖惩

  第一条:因驾驶员本人主观意识造成的`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由驾驶员自己承担罚款,需要扣分的也一并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坚决杜绝闯红灯,经常性超速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事件的出现。严重违反并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经常不清洗车辆的、不做好车辆日常维护的、不服从领导和车队长安排的,由车队长酌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公司每个月定时抽查各车辆的卫生状况和运行状态。

  第三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过路费、油耗、配件修理等,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将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公司鼓励和弄虚作假、破坏公司形象的行为作斗争,在外能劝止、举报这种行为的,公司将给以重奖,并为其保密。

  第四条:司机一律不得私自动用公司车辆拉私活。一经发现公司将予以重罚或辞退。司机在路上严禁随意带人,一经发现公司将予以每人每次50圆的罚款。

  第四章:车辆的修理和维护保养

  第一条:车辆需要修理的,须经车队长认可并上报办公室备案,定点修理,换下来的旧零件一律带回公司。对因有特殊情况需到指定地点以外修车的,必须报告办公室车队长批准。车辆在区外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原则上要报告车队,将车辆拖到指定维修厂修理。确需在外地修车的,应按程序请示汇报,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修车。否则,不予报销修理费用。

  第二条:因司机操作不当、违规肇事、保养不到位而造成的损失,由司机自行承担保险赔付以外的损失。

  第五章:车辆的调度第一条:公司所属车辆全部收归公司办公室统一调配。

  由车队调度全权负责。驾驶员在接到调度的出车任务后应按时按量按质完成运输任务。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车的,应及时向车队报告,说明缘由,待车队长批准。无故不出车,不能完成运输任务的,公司将严厉处理,酌情做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第六章:其他

  第一条:出现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9月26日起执行

公司管理细则8

  现发布《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加入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自律性管理,经济学论文《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期货经纪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期货经纪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期货业务:

  (一)期货经纪业务;

  (二)期货咨询、培训业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营业部、分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分支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前一年度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三)期货经纪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

  (四)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主席周先生

  二○XX年五月十七日

公司管理细则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妥推进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依据国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xx〕2120号)、国家批复的《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发改办经体〔20xx〕313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并实行注册制管理。售电公司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成为电力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三条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售电公司(含电网公司的售电公司)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和冀北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统称电力交易中心)的市场注册与管理。市场注册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信息披露与备案等。电力交易中心和其它电力交易机构对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实行共享,无须重复注册。

  第五条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以下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六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八条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三章准入程序

  第九条售电公司按固定格式填写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的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办理注册时提交电力交易中心。

  第十条售电公司应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册信息或资料:

  (一)注册申请资料

  1.售电公司公示信息(详见附件2)。

  2.售电公司注册申请书(详见附件3)。

  3.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表(详见附件4)。

  4.售电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注册信息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售电公司应在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允许开展售电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项应包含"电力生产供应"、"售电"或"电力销售"等内容。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3.资产证明:法律法规认可的资产证明资料,或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一年度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前10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期审计报告。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等。

  4.专业人员资质表(详见附件5)、专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所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该售电公司全职人员。

  5.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

  6.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6)。

  7.其他资料:售电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和信誉的有关证明资料。

  (三)申请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财务报告。

  2.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复印件。

  3.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复印件。

  4.特殊岗位人员(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配电区域的证明资料及地理平面图。

  6.配电网络分布图。

  7.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售电公司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资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所有资料需同时提供PDF格式的电子扫描文档。

  第十二条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应及时补充更正。

  第十三条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将审查合格的售电公司公示信息汇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信用中国"网站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记录公示结果,并提供电力交易中心查询。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资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和华北能源监管局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配置交易账号和权限,并将其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华北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售电公司参加河北省电力市场交易,应执行相关交易规则。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电力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四)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六)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

  (七)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九)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第十八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五)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五章注册信息变更

  第十九条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7)及变更信息证明资料(参照注册信息证明资料)。

  第二十条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和变更信息证明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应及时补充更正。对审查合格的变更信息,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上确认。

  第二十一条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电力交易中心应在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要求售电公司再次予以承诺,并将售电公司承诺书和审核后的变更申请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上予以确认。

  第六章退出方式

  第二十二条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售电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被注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第二十四条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省内已签订但未履行的交易合同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完成交易转让的,可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七条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场时,应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销申请相关资料:

  1.售电公司注销申请书(详见附件8)

  2.授权委托书。

  3.尚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对未履行合同的转让处理协议。

  第二十八条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注销申请和相关资料的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需及时补充更正。

  第二十九条对于审查合格的售电公司注销申请资料,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三十条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华北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信用评价与监管

  第三十一条建立完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依托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三十二条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和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华北能源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三十四条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四)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及售电侧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和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服务手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关于印发《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及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xx〕2120号),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公司管理细则10

  基本守则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健全管理制度和组织功能,特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法规和本公司人事政策制定本细则.公司持续健康的经营发展,取决于每一位员工的综合素质、工作态度和行为符合公司的期望。全体员工都应身体力行本公司的基本守则。

  (1)恪尽职守,勤奋工作,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2)奉行"奉献精品、做高做强、持续创新"宗旨。

  (3)听从上级的工作批示和指导。对工作职务报告遵循逐级向上报告的原则,不宜越级呈报。上下级之间诚意相待,彼此尊重。

  (4)正确、有效、及时地与同事、与其它部门沟通意见看法。遇到问题不推卸责任,共同建立互信互助的团队合作关系。

  (5)严格遵守公司的制度规定、办事程序,绝不泄露公司的机密。

  (6)钻研业务知识的技能,开发自身的潜力,表现出主动参与、积极进取的精神。

  (7)爱惜并节约使用公司的一切财资物品。

  (8)注意保护自身和周围人的安全与健康,维持良好的作业、办公等区域的清洁和秩序。

  (9)掌握规范正确的职业礼仪,体现文明礼貌的形象举止。

  (10)在工作时间之内,不兼任本公司以外的职务及工作。

  (11)牢记自已代表公司,在任何时间、地点都注意维护公司的形象声誉。

  实施细则

  1.1凡本公司所属员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

  1.2凡本细则所称员工,系指正式被聘于本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者.

  2.1聘用关系

  2.1.1本公司招聘的对象是资格最符合的个人,无性别、地域、户口等区别。

  2.1.2新员工聘用设有三个月的试用期,销售人员的试用期为六个月。如果员工的工作表现不能令上司满意,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在试用期内终止聘用,或将试用期延长,以作进一步观察,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及公司任何一方都可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终止聘用关系。

  2.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为本公司员工:

  (1)曾经被本公司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者;

  (2)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3)通缉在案未撤销者;

  (4)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结案者;

  (5)经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

  (6)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或吸用毒品者;

  (7)未满16周岁者;

  (8)政府法规定的其他情形者。

  2.1.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给予当事人补偿费。

  (1)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本公司误信造成损失者;

  (2)违反劳动合同或本细则规则经本公司认定情节重大者;

  (3)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害者;

  (4)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而使之受到伤害者;

  (5)故意损耗本公司物品,或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机密者;

  (6)无故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日以上者;

  (7)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责任者;

  (8)本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

  2.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关系:

  (1)员工有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1.6本公司为适应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在员工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调整工作岗位,员工对此不得拒绝。

  2.2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的规定和公司的人事政策,本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书"。以正式确认并保证双方在聘用过程中的权利的义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少为一年)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员工与公司双方同意续约的,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续签"劳动合同书"。

  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但劳动聘用关系仍然存在,即视为原合同续延1年。

  2.3工作时间

  员工的工作时间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

  2.4培训

  进入本公司的员工,必须通过下列内容的培训:

  (1)公司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培训;

  (2)岗位的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

  (3)岗位的职责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4)iso9002质量体系的知识培训。

  员工的培训及其成绩记录由企划部(人事)放入员工个人档案。对培训合格的员工,公司发给上岗证,员工必须持证上岗。

  2.5调职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和员工的技能,可安排员工调动职位。员工也可以根据公司企划部公布的空缺职位申请调动。职位的调动应先征得本部门主管、经理的同意。一般情况下,新员工在试用期内不得申请调职。

  2.6离职

  员工申请辞职的,一般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离职程序:违反离职程序,或擅自离职的员工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

  2.7员工档案

  员工档案分为工作档案和人事(历史)档案。工作档案在员工进入本公司后建立,人事档案要员工被录用后一个月内转至本公司或公司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若故意不转移人事档案的,公司可终止聘用关系。

  2.8人事记录

  2.8.1员工需就下列事项或身份的改变通知企划部(人事):

  (1)住址和电话号码;

  (2)婚姻状况;

  (3)小孩诞生及家庭人员的变化;

  (4)身份证号码。

  2.8.2公司上岗证:

  (1)签发:

  员工加入公司时一律应获签发的上岗证。凭此证进入公司上班。员工离职前将上岗证交回。

  (2)遗失和补发上岗证:

  员工遗失上岗证的,应及时通知企划部,由企划部补办上岗证,并收取补发证件的费用。

  2.8.3钥匙

  公司交给员工的所有钥匙必须妥为保管,不得复制,不得借与他人,在上班的最后一天交还给企划部。员工遗失钥匙的应立即报告。

  2.8.4公物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应爱护一切公物,员工若离开公司,必须按登记的分物清单进行移交给各有关部门,若有遗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

  2.9薪酬政策

  公司实行考核工资制度,效益与工资挂勾,按月发放考核工资。业务或销售未完成月计划的____%时,员工发______元,中层干部发元,副总经理级发______元的生活费,到年终按考核实绩结算。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员工承担,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扣缴。

  3.0发薪日

  公司的.发薪日为每月的____日发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休息日可提前或顺延。在外地办事处工作的员工由部门负责邮寄。

  3.1加班费

  公司按法定假的__天假(春节__天、元旦__天、五一节__天、国庆节__天)发放加班人员的加班

  计算公式:月薪______%__病假天数__比例

  4.3.3长病假

  当员工因严重疾病(需经公司确认)连续病假__个月或年内累计病假____天,并在合同期内的员工,参照国家规定,停发基本工资,适当给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本地区最低工资的____%.

  4.4工伤假

  工伤主要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地点且因公(包括在社会上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所遇的负伤、致残、死亡。被公司经管确认为工伤的假期,其薪资按100%发给。

  4.5事假

  4.5.1员工在用完公司假后,因有重要私事仍需请假的,可申请无薪事假。

  4.5.2任何原因的事假最多不能连续超过____天。超过____天以上的事假将不被批准。

  4.5.3员工事假期间的工资被扣除,年终奖或考核工资也会按比例扣除。

  4.5.4员工因违反制度而被暂时停职、停工的,按事假处理。

  4.5.5试用期内的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

  4.5.6事假的审批权限:

  请假__天,由部门经理批准;请假__-__天,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企划部(人事)批准;请假__天以上的,逐级上报,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4.6.绩效评估

  依据公司各部门生产、经营及管理的考核制度,对工作绩效、专业技能、工作态度、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全年的功过记录等,以客观的态度,对所有员工予以评定。每年的绩效评估在__月份实施。同时,公司鼓励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多与员工进行沟通,辅导员工取得优良绩效。

  4.7考绩标准

  a、杰出,工作成绩优异卓越,对公司作出较大贡献。

  b、优秀,全面完成工作,成绩在大多方面超出标准。

  c、胜任,工作完成合乎要求,达到标准。

  d、需改善,尚有未达标准方面,但经努力可以改进。

  e、不合格,工作差等,经过提醒教导也未改善。

  绩效评估,可结合年终考核、评选同步进行。

  4.8纪律规定

  员工行为如不符合适当的规范,违反公司制度,一经查实,将受到根据过失程度而执行不同的纪律处分。下面所列举的过失行为并非包括所有的应采取纪律处分的过失。

  1 2 3 4 5 6

  (1)擅自不按规定出勤上班,擅离职守、岗位;

  (2)工作懈怠,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无理拒绝的工作安排、指令;

  (4)收受任何种类的贿赂;

  (5)利用职权贪污,侵害公司的经济利益;

  (6)伪造和涂改公司的任何报告或记录;

  (7)未经领导允许,擅取公司的任何数据、记录或物品;

  (8)滋事干扰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

  (9)弄虚作假,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

  (10)散布谣言,致使同事、主管或公司蒙受不利;

  (11)疏忽职守,使公司财务、设备等遭受不利;

  (12)违反安全规定,或其行为危害他人安全;

  (13)擅自出借公司的场地、物品、设施;

  (14)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

  (15)擅自从事公司以外的"第二职业";

  (16)利用职务营私舞弊,损公利已;

  (17)偷盗公司的财款、资源;

  (18)遗失经管的财物、重要文件、数据等;

  (19)侮辱、恐吓、殴打同事、主管等;

  (20)在公司赌博、酗酒或出现有伤风化道德的行为;

  (21)其他违反公司政策、程序、规定的不良行为。

  4.9、安全与健康

  4.9.1本公司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公司的首要之事。公司依照有关安全、卫生法规和政策管理安全卫生工作,建立整洁有序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4.9.2员工应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安全操作程序、维护工作场所及生活环境的安全卫生,并防止盗窃、火灾及其他灾害。

  4.9.3生产设备或生活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不得擅自修理。

  4.9.4不得在灭火器、消防栓前堆置物品,随时保持畅通。

  4.9.5员工应遵守通规则,做到安全行车,开车者要按规定使作安全带。

  4.9.6在公司禁烟区内禁止吸烟,在车间设一固定吸烟点,供员工吸烟。

  4.9.7员工应保管好个人财物,不要将钱包等私人贵重物品放在公司的工作及公共场所。

  4.9.8任何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处理,统一由企划部和经管部负责对内或对外发布。

  4.9.9员工违反安全卫生规定,依照公司惩罚规定处理。

  备注

  (1)本细则规则未尽事宜,均按政府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的规定处理。

  (2)国务院、地方政府或本公司如有新颁布的政策规定与本细则则相悖时,以前者为准。

  (3)本细则的解释、修订和发行由公司企划部负责。

  附录:

  使用电话须知

  1、电话铃响起时,迅接电话,旁桌无人而电话铃响时,也必须尽快代接电话,妥善处理。

  2、通话时语言保持简短扼要,通话前计划好通话内容,避免重复。

  3、工作时间尽量避免打私人电话。如有必须处理的私事,尽可能放在午餐时间。

  4、通话态度和气热情,多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切勿大声喧哗。

  5、任何员工接到有关公司重要事项的电话,在不清楚应有认负责的情况下,要做好电话记录(来电者姓名、回电号码、单位、事项),并及时交企划部处理。

  6、电话费列入各部门的考核费用,电话费由部门承担。打私人国内外长途电话需个人付费。

公司管理细则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物资价格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监督制约的物资价格管理体系,确保集团公司物资采购价格真实反映市场动态,供应价格合理稳定,内部物流有序高效。根据《关于成立××集团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的通知》(××〔20xx〕144号)及《集团公司价格管理办法》(××〔20xx〕17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和专项工程的物资采购与供应价格;内部多经企业采购与供应价格。

  第三条集团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价委会办公室”)是集团公司价格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集团公司物资价格的政策研究和监督考核,定期发布物资价格信息。

  第二章采购价格管理

  第四条采购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是招标采购的物资,原则上以招标价格作为采购的最高限价;

  (二)公开比价采购的物资,以比价结果作为采购的最高限价;

  (三)没有招标比价的物资,由采购部门公开询价,以询价结果作为采购价。

  第五条建立健全物资价格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积极构建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物资价格管理体系。

  第六条在物资价格信息平台没有开发之前,物资公司每月定期向集团公司价委会办公室上报物资采购计划。价委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其采购价格。

  第七条物资公司必须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价格内控体系,每季定期把物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物资品种规格、采购形式、采购价格、供应商等,报价委会办公室,接受价委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未实行集中采购供应的单位,市场自购物资要实行公开比价采购,价委会办公室将定期对其采购物资发票进行检查审核,对发票单价高于当时市场平均价格的,经落实没有特殊原因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实行供应商定期报价制度,集团公司逐步实行供应商准入制。供应商把供应××集团公司的物资,每月定期一次性进行网上报价,作为采购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此项作为对准入商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十条价委会办公室通过对供应厂商走访、市场调研、网络查询、供应商报价等方式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建立健全物资价格信息资源库,不断加强对供应部门采购价格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价委会办公室根据市场行情,定期发布有关物资价格信息,接受集团公司各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监督。

  第三章供应价格管理

  第十二条物资公司对集团公司内部供应的物资,包括代理的内部多经产品,统一实行计划价供应。

  第十三条计划价制定的原则

  (一)通过招标比价的物资,以定价基准日的招标比价结果作为计划价;

  (二)没有通过招标比价采购的`物资,以定价基准日前3个月到站的平均采购价格作为计划价;

  第十四条物资价格专业组根据计划价制定的原则,每年10月底前把供应物资建议计划价报价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价委会办公室结合当时的市场行情,参考近一年的采购价格、招标价格、比价结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对市场认真分析预测的基础上,对物资专业组提供的供应物资建议计划价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价委会办公室通过集团公司内部网站,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对建议计划价进行公示,并组织企管、财务、内部结算中心、生产、审计部门及供应部门、使用单位,在12月底前召开供应物资计划价格听证会。

  第十七条听证后的供应物资建议计划价,经价委会审核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于次年1月1日执行。

  第十八条计划价一经发布,原则上一年不做调整。材料成本差异额随对各单位供应价款一并结算,

  第十九条因市场波动较大,个别品种规格物资的市场价与计划价相比悬殊较大时,由物资公司提出调整申请,或由价委会办公室直接提出调整建议,在集团公司内部公示听证后,报价委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内部多经产品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遵循市场经济规则,集团公司内部多经产品价格逐步与市场接轨。

  第二十一条内部多经产品计划价制定的程序

  (一)集团公司内部多经产品生产企业,按产品成本构成,实事求是的测算其产品单位成本,报多经主管部门;

  内部多经产品有多个厂家生产的,价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在内部实行公开招标比价,把招标比价结果确定为建议计划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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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二)多经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上报的内部多经产品单位成本进行认真分析与核实、分类汇编,提出内部多经产品建议计划价;

  (三)多经主管部门将内部多经产品建议计划价,于当年10月底前报价委会办公室,价委会办公室参照市场行情,一同与集中供应物资建议计划价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听证。

  第二十二条内部多经产品若因生产能力或质量问题不能满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需要时,由多经主管部门确认,经价委会办公室批准,物资公司可从市场上比价采购,并以计划价供应使用单位。

  第五章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价委会办公室利用各种价格信息渠道和手段,了解掌握各类物资的市场行情,每半年对物资公司的物资采购与供应价格和其它单位的物资采购价格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四条充分发挥使用单位的监督作用,使用单位应及时了解市场情况,对物资公司采购与供应物资价格有异议的,及时向价委会办公室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价委会办公室对使用单位反映的采购与供应物资价格问题,通过广泛调研,逐项调查核实,拿出处理意见,向价委会汇报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对于采购同质、同规格、同厂家物资,价格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对采购人员按价格差异金额全额处罚,对业务科室或供应站领导进行差异金额10%的罚款,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理,情节严重者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经价委会办公室确认,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物资,由审计、监察部门按违反财经纪律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付款金额1%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擅自调整计划价,不按集团公司统一计划价进行内部供应的,按差额的2倍对物资公司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于真实反映价格问题的使用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价委会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公司管理细则12

  司机应注意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

  1、保持服装的整洁卫生。

  2、注意头发、手足的清洁。

  3、个人言行得体大方。

  4、在驾驶过程中,尽量保持端正的姿势。

  司机对乘车人员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

  1、司机应热情接待、小心驾驶。

  2、司机应在乘车人(特别是公司客人和领导)上下车时,主动打招呼,开关车门。并在注意燃油经济性的前提下适当保证车内温度,尽量提供一个舒适的'乘车温度。

  3、当乘车人上车后,司机应向其确认目的地。

  4、乘车人下车办事时,司机应将车停放至附近合法路段,(包括便道、停车场、收费或免费停车区),不得随意、逆向停车。由此带来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司机自行承担。

  5、中途等候时,司机不准远离车辆,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翻阅乘车人放在车上的物品,更不得使用车喇叭催促乘车人。

  6、乘车人带大件物品上车时,司机应予以帮助。

  车内客人谈话时,司机不准随便插嘴。客人问话,应礼貌回答。

  司机必须注意保密,不得传播乘车人讲话内容,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将严肃处理。接送公司客户时,司机应主动向客人打招呼并作自我介绍,然后打开车门请客人上车,关车门时要注意乘客的身体和衣物,防止被车门挤压、夹伤。司机在行车中听收音机或听音乐时应征得乘车人的同意,声音不要太大,以免影响客人思考或休息。

  在社交活动中,司机对待客人既要彬彬有礼又要不卑不亢,态度要自然、大方。如果对方主动打招呼,司机可按一般礼节同其握手、交谈。司机在社交活动中不得向客人索要礼品或示意索取礼品。对不宜拒绝的礼品要争得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受。领导不在时,交回公司,由公司领导决定和处理。

公司管理细则13

  第一章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一)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任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隶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期限、隶属企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住所、地址、经营场所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第二十五条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核准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经济性质。

  经济性质可分别核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应注明联合各方的经济性质,并标明“联营”字样。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分别核准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

  第二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营业期限是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确定的经营时限。营业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开业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按《条例》第十五条(一)至(七)项规定提交文件、证件。

  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资金信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个人简历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四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三)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四)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第三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开办条件,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第三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经营单位凭据《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办事机构凭据《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从事业务活动。

  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型,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第五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第七章 登记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三)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第八章 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

  第五十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分为开业登记公告、变更名称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通过报纸、期刊或者其他形式发布。

  开业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者企业类型、注册资金或者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号。

  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

  第五十五条 年度检验制度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年检手续。

  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应当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每年五月底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交回执照正、副本,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发还。

  第五十六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执照复印件的,应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并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第五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执照正本和副本、《筹建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筹建登记注册书、年检报告表式以及其他有关登记管理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五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十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对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处罚有权予以纠正。

  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权限和程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作出规定。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银行予以划拨。

  第六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在查处企业违法活动时,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 企业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的,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纠正的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复议的企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六十九条 港、澳、台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参照本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按专项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管理细则14

  1、在主管总经理领导下,严格遵守财务工作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向主管领导负责;

  2、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季度成本、利润、资金、费用等有关的财务指标计划。定期检查、监督、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结合经营实际,及时调整和控制计划的实施;

  3、负责制定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稽核审计等有关制度,督促、各项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4、负责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定期编制年、季、月度种类财务会计报表,搞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

  5、负责编写财务分析及经济活动分析报告。会同信息部、经营部等有关部门,组织经济行动分析会,总结经验,找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提出经济报警和风险控制措施,预测公司经营发展方向;

  6、有权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决策;

  7、负责固定资产及专项基金的管理。会同经营、技术、行政后勤等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的购建、转移、报废等财务审核手续,正确计提折旧,定期组织盘点,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8、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会同营销、仓库等部门,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同时,区别不同部门和经营部门,层层分解资金占用额,合理地有计划地调度占用资金;

  9、负责对公司低值易耗品盘点核对。会同办公室、信息、行政后勤、技术等有关部门做好盘点清查工作,并提出日常采购、领用、保管等工作建议和要求,杜绝浪费;

  10、负责公司产品成本的核算工作。制订规范的成本核算方法,正确分摊成本费用。制定适合公司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核算方法,逐步推行公司内部二级或三级经济核算方式,指导各核算单位正确进行成本费用及内部经济核算工作,力争做到成本核算标准化、费用控制合理化;

  11、负责公司资金缴、拔、按时上交税款。办理现、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库存现金,保管好有关印章、空白收据、空白支票;

  12、负责公司财务审计和会计稽核工作。加强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

  13、负责进销物资货款把关。对进销物资预付款要严格审核,采购货款支付除按计划执行外,还需经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董事长审核签字同意,方可支付;

  14、认真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公司管理细则15

  为了更好的规范部门内部管理,让部门的每个伙伴都得到更快更好的成长,我们一起共同制定并共同遵守以下细则:

  (部门专门设立了快乐基金,提升的款项由部门财务执行,全部用于部门活动)

  一、行为规范:

  1)关于时间管理:

  1.上班迟到,按公司制度执行;

  部门10分钟之内20元,超过15分钟50元

  2.开会迟到,迟到一次提升10元;

  周一的早会夕会、周五的早会夕会必须参加、每个周的部门会议和每月的部门会议必须参加,缺席一次提升10元。

  3.下午17:40在展厅开夕会,如果不能回来,提前打电话告知值日经理和经理,未打电话未发短信未通知其他伙伴转告,提升10元。

  2)关于部门管理:

  部门分时而治,也分人而治,每个人都有做值日经理的机会,按时间排序,早会夕会都有当天值日的伙伴主持,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最后解决问题。

  3)关于部门请假:

  请假必须经过三级,第一主管要接到电话,第二是HR经理要接到短信或电话,一般情况需提前一天请假,请假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由经理签字,递交HR部备案,若请假3天或3天以上必须总经理签字方可生效,递交HR部门;特殊情况后面必须补假条,超过1个工作日经理不予签字,提升10元,并按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4)关于部门内外PK:

  PK分团队PK和部门内部PK,找出自己的标杆和竞争队友,同自己做一次挑战,学习公司的赶、超、比、帮的文化。

  5)关于职业的仪容仪表:

  要彰显专业,首先从你的笔记本开始,其次是你的.衣着、发型、面部表情、最后才是表现出来的内涵。女士未化妆,男士未打领带、头发不符合标准、衣着不规范等各提升10元。

  6)关于检查激励:

  检查如果没有完成或者执行该提升多少就提升多少。

  如果完成很好或执行很好一定有奖励,根据部门伙伴当时的状况来定(聚餐、买礼物、还是K歌等)

  7)关于伙伴之间的批评与赞美:每个伙伴在看到其他伙伴身上有不足或者说错话时,需要善意的提醒或者以写小纸条的形式告知他(她),赞美也一样,需要及时赞美以促进伙伴间的快速成长。

  8)关于部门的资料领用及发放指定接口人:指定一人负责,如果该伙伴不在时则可以找到相应的第二负责人。

  9)关于开会座次及团队展示报告:随时随地做好标杆带头作用,会议时间一到,每个伙伴就应该第一时间统一整齐站成一排。由当日值班同时统一清点人数并报告。

  10)关于伙伴生日:进部门三个月以上的伙伴,生日当天由部门请客,买礼物聚餐等(500元以内)

  11)关于部门基金会的建立:

  1.部门基金收缴细则(以转正为划分)没有入职的伙伴不交。

  老员伙伴:50-100元/月。

  主管及经理:100元/月。

  2.部门基金于每月16号交到部门财务处,逾期不交提升双倍,超过3个工作日,提升30元。

  3.部门岗位参照部门岗位职责。

  二、工作职责:

  1)、配合:配合公司完成公司布置的销售任务,配合公司完成自己制定的销售目标。

  2)、服从:服从部门经理管理,服从公司管理,牢记公司企业文化。

  3)、目标:制定好自己的年度、季度、月度、周目标,并用多叉树分解以及达成目标的策略、方法和计划。未按流程,未清晰反应提升10元,完成时间经理定,逾期未完成者提升10元,超过3个工作日提升20元。

  4)、规划总结:除了公司有要求要填写报备的以外,部门每个伙伴每周、每月、每季度都要写。并及时交给主管,主管好及时调整部门管理。并且能够发现自己不足,看到自己成长。(提升同上)

  5)、职场5S:除了遵循公司的规章制度外,还要随时保持自己办公桌面整洁,包括抽屉,最好无单页纸张,不要放零食在桌面。离开座位需摆放好凳子,整理好桌面,未按要求办理提升10元。

  上班时间不可以聊工作以外的QQ、看视频等及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上网行为,提升标准10元。其他部门伙伴按照本部门提升标准执行,财务执行提升,其他伙伴监督提升

  6)、学习分享:

  每个人每个月读一本好书(与汽车或者管理相关的)每个伙伴每个月至少口头分享及短信分享一次给部门伙伴。

  7)、客户管理:

  1.意向客户收集,整理分类。

  2.目标、意向客户等每周整理,经理两周检查一次。

  8)、客户服务:

  1、客户分类:目标客户、意向客户等。

  2、已成交客户每月进行电话回访服务。

  9)、5点优先工作制:

  每个伙伴每天必须清楚自己要做的事情,于晚上写出工作事项,上级不定期检查;发现没写,提升1元每次用于快乐基金。

  10)、客户邀约拜访:

  先熟悉客户情况,越多越好,特别是对福特汽车的认可度和要求等。

  11)、公司销售政策:由主管亲自不定期检查每个人的熟悉程度,不清楚或不知道每次提升10元。

  12)、专业能力:每个伙伴必须练好邀约话术、介绍话术,竞品话术,掌握销售和谈判技能;每位伙伴必须有服务客户的能力,主管不定期检查,每次提升10元。

  三、部门日常管理

  每日经理值班制(由当日主持人执行,未转正伙伴除外)

  值班经理工作职责:

  1)、负责部门全天的整体管理,出勤情况、工作状态。

  2)、负责部门士气管理,让大家保持激情,快乐工作。

  3)、负责召开部门会议,早会夕会,制定团队目标,监督队员达成目标。

  (关于早会夕会流程:部门早会控制在30分钟内,首先是问好传递热情,其次故事分享或者产品知识熟记;再次是当天工作事宜安排及注意事项。早会一定是积极阳光快乐激情的,因为早上是大家吸取正面能量的时候,主持人状态不够提升10元。夕会时间一定是在下班以后,时间灵活控制,可以总结并分析当天所遇到的问题,并由所有伙伴群策群力拿出解决方案。当日管理伙伴秉持:好消息往下传,坏消息往上传的原则,与领导做第一时间管理的沟通)。

  4)、负责清点部门人员到岗情况,由当日值班经理向经理汇报出勤情况。

  5)、负责统计:

  由当天值班的伙伴来负责,统计完整上报给经理。

  四、工作流程:

  1、前一天晚上写好五点优先工作制。

  2、每天上班前用好早餐。

  3、每天8点30之前到公司打卡。

  4、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开完晨会第一时间投入工作。

  1)如果安排的是电话邀约:提前准备话术、公司宣传资料、笔、笔记本及最好的心态。

  2)如果安排的是站岗:公司宣传资料、名片、资料等。

  5、下午17:40在展厅开会,总结工作中的收获与不足,如果较远或者洽谈原因,则向经理请示。不遵守流程,不严肃对待晨夕会,如打哈欠、流程混乱等提升10元,外出未归者,未向经理或者伙伴说明情况者提升10元。

  五、部门口号

  六、企业文化

  核心价值观:智、仁、度、和

  工作态度:积极、主动、热情、专业、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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