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驾驶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07 15:36:18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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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驾驶员管理办法

兼职驾驶员管理办法1

  1.2本办法中兼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在有利于本人履行其工作职责,确保安全行车的前提下,经公司审批同意兼职驾驶公司公务车辆完成工作任务的非专职驾驶员。

  2 兼职驾驶员的管理

  2.1 兼职驾驶员的基本条件

  2.1.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且安全行驶里程累计10000公里以上的员工。

  2.1.2年龄在55岁(含55岁)以内,且身体健康,满足安全行车和所从事工作的基本要求。

  2.1.3具备单独驾车的安全技术素质。

  2.1.4能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有较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服从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积极主动地参加交通安全活动。

  2.2 兼职驾驶员的审批

  2.2.1员工兼职驾驶员的审批,本着严格把关、严格考核的原则,由公司综合部,进行交通安全专项教育,并上路考核合格后,报公司审核批准,签订《兼职驾驶员安全管理责任书》,方可成为兼职驾驶员。

  2.2.2结合车辆实际,配备6名兼职驾驶员,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通过考核审批择优录用。

  2.3 兼职驾驶员补贴 出车补贴按0.4元/公里补贴,每次出车在出车单上登记里程,返回交综合部备案,月底凭出车单里程汇总在工资中造发。

  2.4 兼职驾驶员的派车制度

  2.4.1 兼职驾驶员所驾车辆限制各部门一般的业务外出办理用车。商务接待原则由专职驾驶员执行任务。

  2.4.2综合部根据业务性质和用车情况调度使用兼职驾驶员,但必须得到兼职驾驶员所属部门(班组)负责人的同意。

  2.4.3兼职驾驶员接受出车任务,必须按派车单指定的路线行驶,任务完成后,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2.4.4兼职驾驶员不宜在路况复杂或气候恶劣的道路上承担驾驶任务。

  2.5 兼职驾驶员的基本职责

  2.5.1兼职驾驶员有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和活动的责任、义务,安全教育学习和活动由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每年度不得少于三次,任何兼职驾驶员不得无故缺席,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5.2兼职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违规即违法”的意识,始终把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2.5.3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自觉抵制酒后驾车、公车私用、私拉乱跑、违章载客、超速行驶、强超强会以及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代开等违章行为。

  2.5.34拒绝违章指挥和疲劳驾车。

  3.违章及肇事处理

  3.1 驾驶违章自行承担交通处罚。

  3.2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由兼职驾驶员本人承担,无论责任大小,均取消兼职驾驶资格。

  3.3获得兼职驾驶资格的人员,驾车外出执行公务,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者,按本公司相关制度及以下规定处理:

  3.2.1经济损失在20xx以上,5000元以下,取消兼职驾驶资格,并按《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3.2.2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兼职驾驶资格,并按《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3.3兼职驾驶资格被取消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兼职驾驶资格。

兼职驾驶员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团队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形象,确保公司车辆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驾驶员应具备勤恳敬业,任劳任怨的品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派,热情周到地为公司各部门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专(兼)职驾驶员。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四条驾驶员职责要求

  1.专(兼)职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提倡敬业精神,讲究职业道德,端正驾驶作风,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违规即违法”的意识,始终把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安全行车,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2.专(兼)职驾驶员要遵守公司车辆管理有关规定,从严规范自身行为,确保优质服务。

  3.专(兼)职驾驶员要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礼貌待人,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4.专(兼)职驾驶员要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整洁,使车辆处于一个良好的状况。定期检查车辆证件,确保证件齐全和有效。

  5.专(兼)职驾驶员要凭派车单出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

  6.未经批准,专(兼)职驾驶员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7.专职驾驶员要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应急事件处理确保随叫随到。

  第三章出车管理

  第五条公司专职驾驶员由办公室车辆管理员统一调度。

  第六条兼职驾驶员由所在单位(部门)的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七条专(兼)职驾驶员接到出车任务后,应及时联系用车申请人,确认出车时间和目的地,并规划好出行线路。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不能出车的,专(兼)职驾驶员应提前告知车辆管理员和兼职驾驶员由所在单位(部门)的办公室。

  1.车辆有故障不能执行出车任务;

  2.专(兼)职驾驶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车;

  3.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致使无法执行出车任务。

  第九条专(兼)职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告知车辆管理员和兼职驾驶员由所在单位(部门)的办公室原因。

  第十条专(兼)职驾驶员应建立行车档案,出车时随车携带《车辆行车登记本》,加强出车记录,每次钉钉派车要上传水印里程数照片,出车前和返回后各一张,出车任务完成后要及时上传照片,次月初出车记录和钉钉水印里程数照片上传情况由车辆管理员和兼职驾驶员由所在单位(部门)的办公室统计。所有出车必有行车详单,确保车辆出行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专(兼)职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除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报案外,还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员汇报,说明情况,制定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出车期间因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的扣分、罚款由专(兼)职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四章处罚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严肃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的;

  2.以虚假理由使用车辆的;

  3.擅自变更、增加车辆行驶目的地,捎办个人私事的;

  4.违规使用车辆办理个人私事的;

  5.其他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严禁公车私用,视情节对其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办公室负责每月对专职驾驶员工作业绩、行车登记本、钉钉水印照片上传进行统计考核,考核等级是每月发放绩效工资的依据。对于工作勤奋、遵章守法、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工作怠慢、违反规章制度的,视具体情况进行约谈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见公司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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