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服管理细则

时间:2024-04-14 11:44:53 王娟 管理 我要投稿

学校校服管理细则(通用11篇)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跟细则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细则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相关的细则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校校服管理细则,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学校校服管理细则(通用11篇)

  学校校服管理细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服管理,完善校服管理制度,保证校服品质,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积极发挥校服的育人和审美功能,不断提升校园及学生的文明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和《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质监总局令第1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固镇县公办和民办的中学、小学(以下统称为“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校服,指的是学生在学校日常统一穿着的服装。

  第四条校服管理包括校服的生产加工、采购、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校服质量标准

  第五条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和《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符合中小学生校服标准的校服,确保学生人身健康、安全。

  第六条生产、销售校服或提供公益性校服的,应当严格履行校服原辅材料质量、标注标识、检查验收记录等质量义务,对校服质量负责。

  第七条校服原辅材料应不存在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危险。校服生产者应对用于生产校服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且记录规范、内容齐全、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切实保证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第八条校服应按规定标注标识,包括: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

  (四)安全类别;

  (五)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要求的一般安全要求与内在质量;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校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纤维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后,标注齐全的成衣合格标志,方可向使用单位供货。

  第十条校服销售者应履行下列质量义务:

  (一)建立健全并执行校服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验明质量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采取措施,保证销售校服的质量。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向学生提供质量合格的.校服,严禁不按质量标准选用校服。不符合质量标准与安全要求的校服,任何学校不得选用、接收。

  第十二条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校服产品质量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第十三条县教体局应定期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校服供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章校服市场监管

  第十四条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校服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县市场监管局要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企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校服生产、销售企业信用管理。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名单,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名单,由县市场监管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同时向县教体局通报,由县教体局明确学校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第十七条县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及时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八条县教体局要对学校选用校服加强指导、监督。学校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不得排斥其他企业的质量合格校服。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要严查对本地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地方保护行为,充分保障校服市场公平。

  第四章校服式样确定

  第十九条校服式样要符合学生成长规律,优质美观舒适,突出育人功能,改变传统模式,汲取时尚元素,体现时代精神,凸显学校风格,提升学校文明程度,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二十条校服式样可为运动服装、中式制服、西式制服等。一所学校原则上只能有一种校服样式。

  第二十一条校服种类分为春装、夏装、秋装和冬装。学校可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结合实际选用。每种季节性校服不得超过两套。

  第二十二条建立校服式样推荐评议制度,鼓励和引导校服专业设计单位、有资质的校服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固镇县校服式样的设计,遴选出多种校服式样,增加学生的选择余地,提高学生的审美水平。

  第二十三条各校校服式样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且稳定时间不少于三年,尽量减少家长重复支出。

  第二十四条校服式样遴选工作。可实行县域统一公开遴选,由县教体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配合;或以学校(中心校)为单位遴选出若干式样。

  第二十五条校服式样遴选可每三年举行一次。校服式样遴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违规操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校服选用

  第二十六条县教体局应对各学校选用校服行为加强指导、监督。可适时制订校服采购操作规范程序和统一采购合同,全程公开采购过程。

  第二十七条明确校服选用时间。学校选用校服申请时间原则上为:一个学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秋季学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11月25日;春季学期为当年的3月1日至5月25日。

  第二十八条校服选用的确定。坚持“学生自愿,家校共商”的原则,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广泛宣传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积极稳妥和规范地做好校服推广工作。

  第二十九条成立校服选用组织。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坚持“家校主体,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

  校服选用组织成员数量原则上为11人,其中:学校代表一人、家长代表五人、学生代表三人、人大代表一人、政协委员一人。

  第三十条校服选用调研。选用校服的学校,校服选用组织要对现行的校服主流样式、校服市场价格、校服质量标准进行广泛调查,做好深度调研,为制定校服选用方案和开展校服招投标工作夯实基础。

  校服选用调研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

  第三十一条确定校服选用方案。由校服选用组织根据采购需求及前期调研情况等,确定校服的样式、颜色、面料、质量标准和套数及总数量等,对校服的价格提出合理预算,并形成合理适用的校服选用方案。

  在校服选用方案制定过程中,学校不得提出决定性意见,只能提出可行性、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校服选用方案确定后,由学校报县教体局备案,县教体局规划基建装备股提出备案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校服费用管理。选用校服的学校,坚持“家长付费,学校代收”的原则,由学生家长承担校服采购费用。校服采购费用由学校代收,并缴存至县财政专用帐户管理。

  校服费用的支付,由学校负责,学生家长委员会相关人员参与,可依据税务发票直接支付,可通过银行转账、企业微信平台支付,也可选用“阳光智园互联网科技平台”支付。

  第三十三条校服采购方式的确定。校服采购主要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申请采购校服的学校应当对一个学年度内批量采购校服的数量和价格作出预算。学年度内批量费用总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公开询价的方式采购;学年度内批量采购校服费用总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人民币以上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公开邀标的方式采购;学年度内批量采购校服费用总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以上校服采购限额标准应根据蚌埠市政府年度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分解采购,规避公开招标。

  第三十四条校服提供企业应具有如下资格条件。

  (一)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借用其他法人资格;

  (二)须是财务状况良好企业;

  (三)须有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环境质量体系认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

  (四)须有完善的生产设备及厂房,有完善的设计、生产、质量、价格控制体系,有专业的设计、生产、质检人员,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五)提供的校服产品必须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要求;

  (六)提供的校服产品须有国家法定部门授权的省市级以上的服装检测机构出具的面料检测报告原件;

  (七)具有良好信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失信名单。

  第三十五条校服选用学校要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加强校服选用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各环节相应材料要全部存档备查,同时要将采购合同向县教体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可自愿购买校服,允许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的品质、样式、颜色等自行选购校服。

  第三十七条实行“明标识”制度。学校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学校在接收校服时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没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的校服,学校不得接收。

  校服标识包括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

  第三十八条严格实施校服生产企业、学校“双送检”制度。校服中标企业,要提供校服原辅材料的进货检查验收单和记录;要提供校服成品经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校服原辅材料验收记录内容包括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等;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校服选用学校,应履行对校服检查验收和记录的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或抽取一定数量校服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校服质量检验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

  第三十九条加强校服质量检查,采购的校服一经发现质量问题,选用校服学校要立即与校服中标企业进行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中标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并向县教体局报告,同时向县市场监管局反映。

  第六章校服使用管理

  第四十条提倡全县学生统一着装上学,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向学生传播平等精神,引导学生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形成积极向上的校园风貌,充分发挥校服德育载体、管理为抓手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制定校服穿着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学校在举行升国旗仪式、举办学生集体活动、军训时,可组织学生统一着装。

  第四十三条立足环保节约原则,选用礼服式校服的,可采用学校统一购买供学生循环使用的模式,也可探索校服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回收利用机制,努力降低资源能耗。

  第四十四条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

  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可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生校服。

  第七章健全校服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对校服质量管理工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分工合作、主动负责、务求实效。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通过行业自律保障校服品质。

  第四十六条建立完善由县教体牵头的校服选用联动机制,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商、中小学校等做好校服选用、管理工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选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学生军训服、师生活动服、礼服式校服和幼儿园园服的选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提倡用校服替代军训服。

  第四十九条提倡学生统一鞋、袜穿着。鞋、袜要印制学校标识。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校服管理细则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制度,确保校服品质,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省教厅、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文件要求(见教基发〔20xx〕3号、成教计〔20xx〕101号、川教〔2016〕108号),结合我县校服选购工作的实施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公办中小学和特教学校,通过家委会按照市场竞争原则,自行组织实施的校服选购工作。

  第三条通过财政资金或社会援助资金统一采购校服的,应按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以校服为常服着装的学校,应制订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并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因统一着装会给学生、家庭造成经济负担的,学校不能强制要求学生统一着装;不具备以校服为常服着装条件的学校,可以鼓励学生在升旗仪式、重大节日庆祝活动中统一着装;边远农村中小学、规模较小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统一着装。

  第二章校服选购

  第五条校服选购工作应由学校家长委员会牵头,通过召开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书的形式,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按照学生申请,家长同意,家长代表提议,学校专题研究,家长委员会民主决策通过的程序,决定是否选购学生校服。

  第六条确定选购校服的学校要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购小组,具体负责校服款式选用、校服采购工作。由家委会成立校服选购小组,确定至少3名代表(至少应包括1名家委会成员和1名非家委会成员的家长代表)牵头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选购校服必须本着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进行,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定制校服。以校服为常服的学校,应采取多种措施为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无偿提供校服。鼓励企业和公益组织免费提供校服。

  第八条校服选购事项确定后,学校要以专项请示向教育局申报(格式见附件2);片区督导组要核实选购程序并在学校请示上签署明确意见;请示要按照县教育局公文处理的流程报教育局办公室登记,并经相关科室、局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严禁学校不经报批擅自实施校服选购工作。

  第九条校服面料、款式的确定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校服款式的确定应鼓励学生参与,式样遴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鼓励处于交通流量大的道路附近学校按照GB/T28468-2012《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要求,采购交通安全反光校服。校服选购前,应明确校服执行标准,约定校服里料、面料的成份含量。自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中小学生着装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两年。以校服为常服的学校,小学最多集中选购二次(根据生理发育特点,可安排在1、4年级各选购1次),中学只集中选购一次。毕业年级不集中选购校服。校服选购每次不得超过三套:即夏装、春秋装、冬装各一套。条件具备的地方,应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选用校服的款式、颜色,自行选购校服。

  严禁学校以增补春(夏)季校服的名义增加选购校服次数。因中途转入、校服遗失或破损等原因需要在原供货企业中增订校服的,学校应准确统计增订数量,按程序报批后,根据同质同价(或低价)的原则组织学生或家长自愿订购(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企业订购的`除外)。

  不以校服为常服着装的学校,选购次数和套数严禁突破上述要求。

  第十二条选购校服的预算价格,应充分考虑校服与市场流通服装在成本构成等方面的差异,考虑本地区家庭承受能力,在同质的情况下,校服订购价格应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

  第十三条校服选购小组应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充分遵循市场规律,采取公开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校服供货企业。采购程序应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12〕3号)第三章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鼓励按照政府采购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货企业。鼓励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的要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

  第十四条供货企业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学校校服选购小组在最终确定供货企业前,应做好深度调研,通过工商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对有涉嫌制假造假售假行为被举报查实的、因违约被工商部门处理的、诚信有问题的、近5年在校服采购中有违规行为的、被列入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的企业,应取消其入围资质,并按程序递补。

  第三章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供货企业确定后,学校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供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校服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校服采购合同样本应在采购文件中告知供应商。使用统一的金堂县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合同。学校自制校服采购合同也应符合合同法、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校服采购合同应由校服选购小组作为采购方(甲方)与供货企业(乙方)签订,学校作为使用监管方(丙方)参与签字,并对采购流程进行监督,按程序推进各阶段工作。

  第十八条校服采购合同的订立、解除和有关争议处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校服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学校要存档备查(含有上级批示的校服订购申请;有参会人员签字的研究校服采购工作的会议记录;确定校服订购企业的相关资料,如竞争性谈判公告及文件,企业、评标、监标委员会成员签到册,企业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及综合评分记录表,中标通知等;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校服的应包括市场询价情况登记;学生或家长的自愿认购单;供货企业的企业资质,如四川省学生装专委会所推荐的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针对本次学校校服采购项目出具的有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鲜章的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针对本批次校服由第三方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报告原件;有校服选购小组成员签字的关于供货企业信誉等情况的调查记录;采购合同文本;校服采购备案表)。

  校服选购工作结束一周内,学校应对采购工作进行梳理,并如实填写备案表分别报片区教育督导组、教育局主管部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章履约验收

  第二十条企业在校服出厂前,应核实校服具备以下质量标识:生产企业名称标识;面辅料成分标识;洗涤标识;规格型号标识;校名标识(应根据学校要求制作)。同时应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取得本批次校服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交货。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收到校服后,应及时组织校服选购小组和企业一起按约定的质量标准、封样样衣,对产品外包装、数量、货品颜色、气味及完整度等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三方应签署初验合格文件。相关货物交由学校集中保管。

  第二十二条对初验合格的校服,学校应与企业一起按规定数量随机抽样(涉及破坏性检验的,抽样样品由企业免费提供),并送交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学校承担,不得强制向家长和学生收取。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乃至后期的再次抽检费用均应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学校送检并取得第三方出具的质量合格报告后,方可发放校服或组织学生自愿订购。严禁学校不经二次检验合格将校服交给学生使用。

  第二十四条校服选购程序完成后,可由校服选购小组根据中标价格统一向订购学生或家长收取校服费用,并及时转交企业,企业应按规定出具票据(票据应分班开具,并在班上公示)。鼓励中标企业直接向学生或家长发售校服并按采购价格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校服质保期。在质保期内出现的非因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企业应免费更换新校服。质保期外,若出现扣件等损坏、遗失的,企业应承诺按成本价提供相应配件。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校服选购工作的监管和指导。但严禁学校不通过正常采购程序,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校服选购工作。违者将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组织开展校服征订工作的,一经查实,将直接取消该校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当年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和校长绩效考核降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纪检机构要代表学校加强校服选购流程和程序的监督。对发现的可疑线索和问题苗头应按程序向学校、教育局纪检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二十八条学校、相关部门和校服选购小组成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存在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接受供货企业宴请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严禁企业以回扣、工作经费、人员津贴、劳务费、返利等形式向学校校长、中层干部、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其他校服选购小组成员支付费用或礼品。违者将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同时将供货企业列入校服生产“黑名单”,禁止参与我县学校校服供应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规定发生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与县教育局之前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学校校服管理细则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工作有序推进,保障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梧州辖区内全日制中小学在校生(下同)。

  第三条中小学生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的学生服装,体现中小学生的标识性身份。

  第四条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GB/T28468《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

  第五条梧州市各县(市、区)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和价格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条各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二章款式管理

  第七条校服款式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简洁明快,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八条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校服款式原则上每5年选定一次,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和资源浪费。

  第九条各县(市、区)、各学校可结合本地经济、气候等情况推行冬季防寒服。

  第三章选用规则

  第十条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第十一条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校服选用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制定校服选用工作方案。

  (二)校服选用统一从全市确定的款式中选取。

  (三)校服选用组织应在确定校服选用前召开校服选用工作会议并形成《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明确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款式及价格。

  (四)校服选用意见、款式、价格需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规范采购

  第十三条校服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校服采购坚持自愿购买原则,遵从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购买。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是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统一采购,向学生家长发放校服(自愿)订购卡、校服征订过程中学校不得参与校服收费,可为学生(家长)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是学生自行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校服。

  第十五条校服规格型号与采购单不符、有质量问题、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校服生产企业应在与采购单位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更换校服。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校服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服质量和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采购单位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九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函询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查询校服生产企业每年是否有质量不合格的行为,对校服质量监督管理启动问责机制。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校服的生产企业和在市场上销售不合格校服的销售门店,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有关校服质量问题的线索。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校服实行“双备一查”监管机制。“双备”即学校在形成选用意见后,将《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做流程报备,在完成校服验收工作后一个月内,将《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管理备案表》、本批次校服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发票的复印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查”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开展监督抽查及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校服售后服务店、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热线,畅通学校、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更好地服务学生和学校,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三条各校要将校服采购工作列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对存在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

  第二十五条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并优先配发给农村地区中小学生。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选用和采购校服各环节相应文件材料,学校应全部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学校校服管理细则 4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生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意见》(粤教后勤〔20xx〕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各类中小学校(包括公办、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服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县(市、区)教育、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应按照管辖范围和各自职责对各中小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分级指导、监督及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向质监行政部门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以及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质监部门负责对校服生产企业生产的校服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监管流通领域销售的校服质量。

  教育、工商、质监行政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的监督。

  第五条校服管理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开的原则,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和专业性。

  第六条校服设计应结合本地实际,考虑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

  第七条校服款式实行推荐评议制度。学校应听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意见,搭建和营造专业引领、多方参与、机制灵活、鼓励创新的平台和氛围。

  第八条校服款式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

  第九条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并与家长代表(或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并就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细则。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学校、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没有成立家长委员会的学校,应采取《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征求家长意见商定本校学生是否选用校服。

  第十条各地校服管理应以公开招标模式为主要方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5家以上(含5家)校服生产企业作为本县(市、区)校服生产和供应商。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意见》(粤教后勤〔20xx〕2号)的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校服生产企业中遴选1家企业作为本校学生校服生产和供应商。市直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校服生产企业中遴选1家企业作为本校学生校服生产和供应商。

  第十一条学校在确定校服生产企业之前,应对有意向参与校服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和比较,并选用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完善、社会信誉好的服装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学校采购校服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校服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应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应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同时将校服采购合同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应对购买的校服进行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成衣合格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质量标识,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采购的校服出现质量问题的,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报告主管的教育、质监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鼓励实行校服“双送检”制度,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采购单位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六条学生校服订购实行“自愿量力”的原则,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按规定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八条质监、工商行政部门应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教育部门,当地教育部门应在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应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鼓励学校、群众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存在质量、售后服务及违约情况等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通知各学校。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各学校依规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第二十条质监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应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第二十一条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校服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学校校服管理细则 5

  第一条中小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校服穿着制度。本校学生是否穿着校服,学校应当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决定,并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做好校服的选购和采购工作,确定校服的供应商、校服款式、材料、颜色、价格等。明确学生穿着校服的学校应制定校服采购、穿着制度,并经本校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示后方可实施。公示时间不低于一周。

  第二条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应通过综合比较、货比三家选择生产安全、管理规范、质量保证、服务到位的校服生产企业。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市教委发布的校服采购格式合同,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同。签订合同起10日内,由学校将两份合同和一份家委会商议校服工作的会议记录复印件报送区校产管理中心备案,并由区校产管理中心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校服费用属于代办服务性收费,应由中小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由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往来票据》。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中小学校接收校服时,必须查验生产企业提供的`由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校服质量检测报告。对校服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服装标识等进行初步认定合格后才能收货。如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验收中小学生校服执行“双送检”制度。在将校服发给学生前,应当按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抽样送检比例,主动将每批次校服进行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在学校网站、公告栏进行公告,再将校服发放给学生。校服送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第六条中小学校应按时将校服发至学生,并会同校服生产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条中小学校校服经办人员应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在校服采购活动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如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条中小学校发现校服有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校产管理中心。区教育局将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论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区教育局成立中小学生校服监管工作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以及计划财务科、基础教育科、校产管理中心负责人组成。校产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具体实施的过程监管。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问责追究制。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浦区中小学校(含中职、中专、民办、特殊学校)校服采购和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青浦区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和管理办法》(青教〔20xx〕149号)即行废止。

  学校校服管理细则 6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服选用及管理工作,确保校服品质,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保障我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及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学生服“双送检”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合质发〔20xx〕79号)、区教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小庙中学校服选用工作制度:

  一、选用校服前提

  1、按照自愿为主的原则,学校通过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共同商定本校是否穿校服。

  2、在通过本校统一穿着校服决定后,成立由校方代表、家委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服选用工作组。

  二、选用校服程序

  1、遴选校服生产企业

  校服选用工作组应对校服生产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并选择产品质量高、信誉好的校服生产企业为我校学生提供校服。

  2、公开竞价,签订合同

  学校通过公开竞争(招投标或询价等)的.方式,向有生产资质、产品社会信誉高、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厂家采购校服。选定校服生产厂家后要与他们签订供货合同,必须根据采购价格实支实收,不得加收校服价格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公示采购情况

  校服选用过程中的相关信息(采购流程、校服款式、采购价格、质量标准、生产厂家等)要在学校公示栏或者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

  4、交付验收

  学校要严格做好校服的接收与查验工作,认真落实校服“双送检”制度,确保接收的校服符合质量标准和合同要求,保障学生穿着安全。在接收校服时,要认真查验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该批校服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和校服标识等材料,并按规定从中抽样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校服“双送检”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学校一旦发现采购的校服有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与生产企业交涉,依照校服采购合同约定,办理退赔等事宜。对问题校服要及时向区教育体育局汇报,同时向质量监督部门举报。

  5、资料存档报备

  校服选用各环节相应资料要全部存档备查,同时要将会议纪要、征求意见情况及采购合同等向区教育体育局电教馆进行备案。在校服采购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处理。

  学校校服管理细则 7

  1、按要求穿规定的服饰,减齐纽减或拉齐拉链,不随意更改衣服,不外露内衣,不披衣散减,不把上衣捆在腰间;衣服干净整洁;队徽或团微佩戴在左胸。

  2、不穿拖鞋,不追求名牌鞋,不穿高跟鞋,不穿早底时装鞋。

  3、课堂和集会不敞衣,不脱鞋。

  4、头发适时梳洗,发型大方得体,不染发,不汤发。男生前发不覆额,侧发不掩耳,后发不及领;女生前发不遮眼,侧发不掩睛。

  5、保持友好、真挚、积极的情绪状态,表情自然,不故意挤眉弄眼、叶舌、做怪相。

  6、不佩戴项链、耳环(针)、戒指、手链、手镯等饰物。

  7、不涂脂抹粉,不画眉,不纹眉,不纹身,不留长指甲,不染彩色甲。

  8、坐有坐相,站有站样,走路昂首挺胸,举止文雅,稳重端庄,落落大方。

  学校校服管理细则 8

  1、学校集体决策

  (1)每年秋季开学前,将校服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2)按照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款式、套数、件数、价格区间等),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征集校服采购意向。

  (3)校服采购每3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采购。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

  2、征集采购意向

  (1)按照自愿原则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确定是否选用校服(确定选用校服应征得2/3以上家长同意);

  (2)学校原有校服款式获多数认可的,可继续沿用,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

  3、组建选用组织

  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与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

  4、发布采购需求

  在区教育局指导下,联合发布招标信息并实施招标活动。

  5、确定供货企业

  (1)对意向供货企业进行资格性及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

  (2)根据学校在校学生人数选取合理比例的学生、教师、家长代表共同组成评定组,评定组人数不得少于学校人数的30%(1000人以上的学校不少于300人),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评定组总人数的80%;

  (3)组织对师生和家长进行校园文化、服装专业基础知识、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宣导、培训;

  (4)组织意向供货企业进行样衣展示、方案说明;

  (5)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定组按照“质优价宜”“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确定供货企业。

  6、公示采购结果

  (1)票选结束后,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对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名称、款式、质量标准及检测项目、采购价格、采购流程、服务年限、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反映问题得到有效处理,方可签订合同

  7、签订采购合同

  由学校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取校服费用;

  8。校服检查验收

  校服发放前,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验收。重点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及成衣质量标识,并抽取不同批次和样式的校服两套(件)留样封存。

  9、售后服务监督

  (1)采购结束后,及时公示质检报告和售后服务相关事项,督促供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

  (2)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依据。

  10、资料存档备案

  (1)采购结束后,将采购各环节相关资料(如会议纪要、检测报告、投诉处理、视频、照片等)存档备查;

  (2)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购合同,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学校校服管理细则 9

  按照校服管理规定,采取学校与家委会主导、3家校服企业遴选原则召开校服采购会议,以确定本年度校服相关事宜。

  一、召开校务会议,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校服管理小组,确定召开校服采购会议时间。

  二、由于确定需求选购的是新生校服,随机抽取5位新生家委会的家长代表,代表家委会参与校服采购工作。

  三、通过比较选择,邀请3家知名企业参与本校校服会议。

  四、家长现场确定企业:

  1、是否征订校服: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各位家长代表表决,确定校服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2、通过厂家展示、陈述,家委会现场确定校服供应企业、款式风格、服装面料、服务方式等。(要求:价格应低于本年市教委规定的.上限,款式风格尽量符合学校特色和文化氛围。)

  五、厂家参与的要求:

  1、具有完善的公司资质证明材料,在校服行业有良好的口碑和一定的合作相类似客户操作案例,能承担起相符相关的设计、生产、销售、服务等校服相关工作。

  2、按照市中小学生校服抽查及送检流程第一条校服产品监督抽查的工作流程中,有以下三种记录的企业将不得参与学校校服遴选:

  (1)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厂家:

  (2)主要指标连续两年不合格:

  (3)拒不配合检查和抽检的。

  3、3家企业做好现场服装展示,并依次进行阐述各自的优势,由学校校服管理小组和家委会代表共同投票决定遴选出更适合本校情况的企业。

  六、共同确定交货时间、双重质检相关问题。

  七、按照市教委本年规定版本签订相关合同,并及时备案。

  学校校服管理细则 10

  为确保学生校服质量安全,保障我校学生的切身利益,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xx﹞1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xx﹞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我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进一步发挥家长委员会在校服监管中的作用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商定本校学生穿着校服的管理制度,并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优良、社会信誉好的企业采购校服。

  学校发放告家长书在各年级以自愿的原则建议征订校服夏装一套,春秋装一套(即运动装),冬装一件,每套费用均在“一费制”原则价格范围之内并经过物价局的审核。

  除起始年级,各年级校服增订时间为9月。

  2、进一步规范学校校服采购程序

  学校使用由市教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的.校服采购合同格式文本,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并将校服采购情况与家长委员会沟通,在学校公示栏公示校服采购情况,自觉接受家长的监督。同时,将校服采购合同向黄浦区教育局相关部门备案。

  3、进一步做好学生校服“双送检”工作

  学校采取“双质检”方式,递交质量技监部门加强对校服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在检验合格后,才发放给学生使用。

  学校接收校服时,将查验生产企业名称标识、面辅料成分标识、洗涤标识、规格型号标识、校名标标识等是否齐全,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是否与样衣标准一致、外包装及货品有无破损等。质量标识不齐全、与样衣标准不一致、外包装及货品有破损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校服生产企业未能出具校服质量检验报告的,我校将拒收校服。

  学校在收到订购校服后,将按照同一面料抽检1套校服的要求(涉及严重不合格需检验备样,学校再提供1套备样),及时将校服送市纤检所检验。检验合格后,学校将在学校网站上主动公开校服质量检验报告,再将校服发放给学生。学生校服送检费用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列支,不会向学生另行收取。

  4、进一步加强学校校服管理工作

  我校拟定校服管理的“公示制度”、“采购制度”、“穿着制度”,并将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流程落实《意见》精神,确保校服质量,学生安全。

  学校校服管理细则 11

  校服是一个学校学生管理与学生精神风貌的体现。学生统一着装,对培养团队精神、平等意识、抵制相互攀比、奇装异服的不良习惯、规范行为举止、增强自我约束力、提升自信心和朝气蓬勃的精神状态,都有积极作用。学生统一着装,有利于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也有利于学校和班级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生统一穿着校服,既是落实市教育局整顿中小学生仪容服饰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行动,也是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的有效措施。为使校服穿着规范化,日常化,学校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着装要求:

  1、星期一至星期五,学生在学校期间必须穿着校服。

  2、学生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参加的活动,必须穿着统一校服。组织者要严格管理,禁止不穿校服者参加活动。

  3、穿着秋季校服上衣拉链位置不得低于领口以下15厘米处。

  4、因身体特殊原因不便穿校服者,须向班主任、政教处递交有家长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和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经批准后方可不穿。

  5、各班不穿校服者须报请政教处登记备案。

  二、爱护要求:

  1、学生要爱惜校服,养成良好的穿着、保护、洗涤、存放习惯。

  2、不得在校服上吊挂饰物,不得在校服上写字或涂画。

  3、校服损毁或丢失,学生自行更换。更换后的`服装样式、颜色要与原校服相同或相似,且须经政教处认可。

  三、管理监督:

  1、班主任具体管理本班学生穿着校服。政教处负责教育工作、学校学生自主管理小组负责学生穿着校服的检查。

  2、管理程序:对未经批准而不穿校服的学生,按违反校纪校规处理。第一次,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要求该生写出“说明书”;第二次,班主任请其家长共同对该生进行批评教育,要求该生写出“保证书”;第三次,学生科请其家长共同对该生进行批评教育,给予纪律处分。

  3、政教处对班主任和学生自主管理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在不定期的检查中,发现学生无故不穿校服较多,则追究班主任和学生自主管理小组的责任,按管理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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