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规

时间:2023-11-23 18:36:22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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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规定范例【5篇】

实验室管理规定1

  总则

实验室管理规定范例【5篇】

  一、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实验室用途,将安排用于教学、科研的实验室场地改为生产或商业用途。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擅自改变实验室的功能,如要改变实验用房的功能,应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获准后才能实施。

  二、未经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实验室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私自出租出借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责任,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三、本单位教学和科研使用实验室,其使用面积按照《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用房标准和使用办法》计算,并按照该文件的规定进行实验室内部分配。

  四、为完成科研课题向本中心借用实验室或场地,应按照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用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借用手续。项目完成后应按时归还,不得拖延或拒不归还。

  五、不得擅自改变实验室内部或外部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实验室间隔。

  六、不得擅自拆、加装室内电源。不得超负荷用电。

  七、大型或超重设备、有激烈振动或冲击产生的设备上楼必须核实、批准。

  八、不得将家具、杂物或设备放置在走廊、通道、楼梯等场所或将公共场所改为实验室。实验室低值易耗品丢失损坏

  实验室低值易耗品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一、低值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实验器件200元以下的小型实验仪器、及实验所需的其它物品。

  二、对丢失或因质量问题、学生操作不当及其它原因损坏的物品均须登记造册,作为下学期补充的依据。

  三、凡丢失物品,均按物品的原值全额赔偿。

  四、由于操作使用不当损坏的物品,按以下规定赔偿:

  1.价值在50元以内的物品,损坏后全额赔偿;

  2.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内的物品,损坏后按物品原值的50%赔偿;

  3.价值在150元以上,200元以内的物品,损坏后按广东工业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即按原值的60%-100%赔偿) ;

  五、学生所赔金额均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收取,并由实验教师填表,学生签名,学期末统一交院教学管理处,用于低值易耗品的随机补充。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卫生守则

  一、每一实验场所必须制订值日生轮流表,值日学生必须要对当天卫生负责。

  二、值日生要求认真负责,每天要拖地一次,擦净工位及公用设备。

  三、实验室每周五大扫除一次。四、实验室所卫生要求做到:

  1、门、窗、墙壁、天花板、电扇、灯具无污迹,灰尘和蜘蛛网等。

  2、所有实验设备上无铁屑、灰尘废料、污迹等。

  3、实验材料、废料、工件、设备摆放规范整齐。

  4、实习工位上,工量具及工件,保持清洁、整齐。

  5、讲台及黑板保持清洁。

  6、实验结束后,对所有设备进行保养。

  五、实验学生必须保持自己的工位清洁、整齐,每天至少清理两次(中午及傍晚),带班教师必须对每天的卫生工作进行安排、监督。

  实验室安全操作总则

  一、注意安全,不能带电操作。

  二、任何仪器仪表设备、未熟悉其使用方法之前不得使用。

  三、为保证仪器设备及实验线路的安全,接线后须经老师检查后方可通电。

  四、接通电源前必须肯定无人触及电路的导电部分,并通知参与实验的全体人员。

  五、使用任何电源时必须先了解其电压值,接换电路时必须先断电源。

  六、在实验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切勿惊慌失措,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持现场,报告指导老师。

  七、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及时报告老师,并有秩序迅速撤离现场。

  本中心各室管理细则

  1、实验教学器材与设备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工具,非教学、科研用途或个人私用一律不得外借。确因教学和科研需要使用实验中心的教学器材与设备需经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同意,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外借使用,外借的教学器材与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手册》的相关规定。

  2、为了确保教学计划的顺利完成,保证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对需借用实验教学器材与设备的,应提前三天通知实验中心。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到岗等候,如上课后十五分钟,教师仍未到达的,管理人员不再等候。

  3、实验指导教师应保持实验教学器材与设备的完整和清洁。因教学需要使用实验教学器材与设备的.,应由实验指导教师亲自借出,并办理相关的借用手续。

  4、实验完毕后实验指导教师需督促学生及时清理实验台面。实验教学器材与设备清洁后放回原处,打扫室内卫生,关好电源。

  5、归还实验教学器材与设备时,应保持实验教学器材与设备的完整和清洁,经实验中心管理人员检查,办理相关的归还手续,如有破损,由实验指导教师依据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手册》的有关管理办法填写报损单。

  6、各类工作人员、实验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学习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手册》及艺术设计学院实验中心工作细则,严格遵守此项以上实施细则,完成好自己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中心机房管理细则

  1、为了确保教学计划的顺利进行,保证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对需使用机房的,在开学前报实验中心统一安排。如有冲突,经实验中心与各老师共同协调。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到岗等候,如上课后十五分钟,教师仍未到达的,管理人员不再等候。

  2、使用者必须爱护计算机实验室各种相关设备及物品,保持室内卫生不得在机房内吃东西、喝水,不得在机房内吐痰、抽烟、乱丢纸屑。

  3、教师用机由教师自行维护,但不得擅自更换机器部件,不允许将机器自借或外借到实验室外,教师离开实验室,必须将所有机器正常关闭,并通知管理人员。

  4、实验指导教师应教导学生遵守计算机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爱护实验设备。按规定上课时间到达实验室,组织学生到指定的机器操作。机器出现故障,及时通知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学内容变动或更新,提前通知实验室管理人员调整实验时间或更新软件。

  5、学生上机实验期间不得大声喧哗、打闹;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出入。严格按照教师规定实验内容操作,机器出现故障,不得擅自处理,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于蓄意破坏、违反使用规则造成机器损坏者,必须赔偿一切损失。上机实验结束,按操作要求关闭机器,将桌椅摆放归位,打扫好卫生后才能离开。

实验室管理规定2

  一.微生物实验室洁净度要求:

  微生物实验室洁净度应符合相应的医药洁净室设计规范和验收要求。

  1.操作室洁净度应符合洁净万级要求。

  2.操作台洁净度应符合洁净百级要求。

  二.微生物实验室的使用:

  1.微生物实验室使用前应确保操作室的洁净程度。

  1.1.使用30分钟前应先开启操作台及操作室的净化和消毒系统,关闭消毒系统后10~15分钟再进入操作室;操作结束后,开启消毒系统30分钟后再关闭消毒系统和净化系统。

  1.2.试验开始前应做好相关试验的准备工作,确保在试验过程中不离开操作室。

  1.3.进入操作室的任何东西外包装均需消毒处理。

  1.4.与试验样品接触的任何器具均应预先灭菌处理。

  1.5.清洁消毒用器具应专室专用,不得混用。

  2.微生物实验室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洁净工作区域净化控制规定。

  2.1.保持个人卫生,不得佩带饰物,不得涂抹化妆品。

  2.2.室内应穿戴专用衣帽、口罩及鞋子。

  2.3.手部应进行2次消毒,宜带无菌手套。

  2.4.在操作中,操作台面应垫上消毒布巾,以防操作中有滴落液污染台面。

  3.试验操作中应进行沉降菌检测,以便判断操作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3.1.在进行微生物试验时,在操作区域左、中、右分别打开3个培养平板直至试验结束,关闭平板。

  3.2.大豆酪蛋白琼脂培养基(TSA平板)倒置于30℃~35℃的培养箱中培养;沙氏培养基(SDA平板)倒置于20℃~25℃的培养箱中培养。

  4.不同的微生物试验项目不得在同一时段同一区域操作台中进行。

  4.1.产品初始污染菌检查,不得与产品无菌试验同时进行。

  4.2.工艺用水微生物检查,不得与产品无菌试验同时进行。

  4.3.有菌培养物试验必须在阳性菌接种室生物安全柜内操作。

  三、微生物实验室的维护:

  1.微生物实验室应定期清洁消毒。

  1.1.每次操作前用消毒液擦拭台面。

  1.2.每次操作结束,做好清场,不遗留本次试验用具和物品。

  1.3.每次操作结束,用消毒液擦拭操作台面、消毒灯、操作台内外表面、操作室门把手等凸出面及辅助房间的地面。

  1.4.每月用消毒液擦拭操作室及辅助房间的墙面、门窗及门顶和房间顶棚、操作台底部。

  2.定期按洁净室控制要求检测房间及操作台环境洁净度,视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2.1.微粒浓度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50%,重新大扫除;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80%时,如通过大扫除还不能下降粒子数,则应考虑更换高效过滤器。

  2.2.沉降菌超过相应等级要求或发现芽孢菌或真菌,用化学试剂熏蒸。

  2.3.大扫除或熏蒸后应再次检测,以证明环境符合洁净度要求。

  四、微生物实验室用培养基:

  1.微生物实验室用培养基应按微生物检查用培养基制备操作规定配制和灭菌。

  2.脱水培养基应放置在低温、干燥、避光的柜内。

  3.使用前应检查配制好的培养基容器和盖子是否完好、内容物是否有污染。

  4.配制好的培养基应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使用。

  4.1.配制好的培养基保存需包装,防止污染。

  4.2.配制好的液体培养基一般在三周内使用;平板最好现配现用,同时设3个空白对照,如果冰箱保存不易超过一周。

  4.3.配制好的培养基不能储藏在灭菌柜中,也不能储藏在0℃或0℃以下环境中。适宜的温度为2℃~25℃。

  4.4.配制好的'培养基再融化只允许一次,以免过度受热影响培养基的灵敏度。

  4.5.在水浴中保温的培养基不得超过8小时,使用前注意容器外部的干燥清洁。

  五、微生物实验室用菌株:

  1.工作用菌株均应来自认可的机构。

  2.工作用菌株传代应不超过5代。

  3.工作用菌株保存于冰箱冷藏室中,适宜的温度为2℃~8℃。

  4.菌悬液制备后应在2小时内使用,如保存在2℃~8℃环境中,应在24小时内使用。

  5.带菌培养物需进培养箱培养时,应在阳性室传递出来前对容器外表面进行消毒处理。

  六、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物的控制:

  1.染菌培养物及菌悬液在丢弃前应在阳性室内完成销毁工作,合适的方法是121℃30分钟高压蒸汽灭菌处理。

  2.接种环在使用后立即在火焰上烧灼处理。

  3.接触菌液的塑料吸嘴使用后应立即泡入中效消毒剂溶液内,40分钟以上。

  4.未长菌的培养基或过期的培养基在丢弃前应进行去营养处理,可以选用121℃30分钟高压蒸汽灭菌。

  七、应做好微生物实验室相关工作的记录:

  1.操作室及操作台的使用清场记录。

  2.操作室及操作台的定期检测记录。

  3.操作室及操作台的定期清洁消毒记录。

  4.培养基的采购、使用记录。

  5.工作用菌株的采购、传代、销毁记录。

  6.灭菌器的灭菌记录。

  7.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实验室管理规定3

  1、实验室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各实验室具体情况建立本室的安全操作规定、防盗安全制度和防火公约。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到人。

  2、每个实验室、库房都要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同志担任安全员,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和年报,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等待处理。

  3、凡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监护,否则不得进行。

  4、易燃、易爆、高压、高温、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按规定设专用库用,并有专人妥善保管,严格领用手续。

  5、安全用水、电、气,不得乱拉电线;水、电、气一经使用完毕立即关闭开关;对杂物要及时清扫。

  6、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煤气炉、电炉、电暖气和大功率加热器,因教学、科研需要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人员离开时要及时切断电源。

  7、消防器材和设施要放在明显的位置,经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和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8、各实验室的钥匙要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实验室管理规定4

  一、目的

  规范实验室的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检验和实验数据结果准确、可靠,保证检验和实验质量。

  二、适用范围

  理化实验室内所有记录、文件资料。

  三、细则

  1、化学实验室和物理实验室的文件、记录各自分开管理。

  2、各实验室内所有的文件按类别分为内部文件和外部文件,内外文件分开管理,建立《内部文件发放清单》和《外部文件接受清单》;资料文件(包括仪器说明书)应单独管理。

  3、实验记录要整洁、大方,不能涂有墨块,实验数据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填写,如需要改动,只能在原来的数据上划平行的两根横线,再填上改动后的.数据,并由改动者签名。

  4、实验记录保存方法:每月最后一天对各项原始记录收集整理,按类别封存,贴上标签,注明记录名称、月份;每年最后一天将各月记录分类收集整理,分类封存,并贴上标签,注明记录名称、年份。

  5、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五年,到期后应按规定及时处理,经过处长和总监批准后,由各实验室保管人员负责销毁。

  6、实验室出具的所有正式报告,需要编档管理,以备日后查证,管理办法同第4、5条实验记录保存办法。

实验室管理规定5

  一、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

  二、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的宣传、教育。

  三、对三废(废气、废液、废固)处理的一般规定:

  1、废气

  实验室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2、废液

  学校实验室废液是指主要來自化学性实验室、生化性实验室及物理性实验室,或校內实习场所等,所产出的各类废弃溶液。一般的实验室废液可分为:

  ①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

  ②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实验过程中,

  不能随意将有害、有毒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

  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3、废渣、废固

  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害、有毒废渣、废固,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

  四、实验动物尸体存放、焚烧管理规定:

  1、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焚烧。

  2、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登记记录,登记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3、实验动物尸体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清理、消毒、焚烧,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

  五、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1、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2、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统一存放、处理。

  3、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六、过期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必须以原试剂瓶包装,需定期报设备资产管理处回收,不得随便掩埋或并入收集桶内处理。

  七、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害、有毒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八、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须按规定设置收集桶,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害、有毒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废液/废固收集桶的存放地点必须张贴危险警告牌、告示。

  九、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各院、系对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和管理情况。

  十、学校定期通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到各学院收集有害、有毒废弃物。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需按规定填写好由该单位提供的“废弃物记录、转移联单”。

  十一、对违反规定,仍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废固的单位和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当时者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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