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11 10:31:09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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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管理办法1

  为加强学校(含民办学校)食堂管理,确保饮食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一、学校食堂的管理与监督

  学校食堂管理必须坚持实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具体实施的原则,按照“规范、安全、卫生、舒适、满意”的基本要求,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广大师生服务的宗旨,加强管理,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工作考核。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有计划地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学校应明确校长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采购制度》、《员工挂牌上岗制度》、《质量评议制度》、《领导值班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开办学校食堂;学校要积极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可疑食物。

  学校应当成立有主管领导、炊管人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监管小组,对食堂饭菜的数量、质量、卫生、价格、服务等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要实行日公布、周小结、月评比制度。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校长信箱、发放测评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及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对检查、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反馈,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令其停业整顿。

  学校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防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学校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价格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二、食堂建设及设备的配置要求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师生食堂,其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食堂的结构布局应当合理,必须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食堂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学校食堂应当有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并配有专用冷藏、消毒设备。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三、食堂餐饮用具的卫生要求

  学校食堂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存放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餐饮具贮存柜上应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对刀、墩、板、桶、盆、筐、抹布等用具做到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四、食品采购、贮存的卫生要求

  要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人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索证;对食品采购场所,要相对固定,特别对米、面、油等大宗食品,应面向社会,多方考察,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确保质量。禁止采购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以及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等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五、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食堂炊事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使用腐烂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原料加工食品。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学生出售腐烂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物.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未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六、食堂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明确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采购、加工、销售等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学校要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聘用和承包经营者要作为学校职工统一管理,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知识、烹饪专业知识、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进行思想教育,提高食堂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促使其自觉遵守法规、制度,牢固树立服务观念,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七、安全责任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相关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后果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xx年xx月xx日

学校食堂管理办法2

  为确保学校饮食卫生安全,不断提高师生生活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一、食堂管理基本原则

  1、学校师生食堂由学校统一管理,保本经营,不赢利,一切为师生服务。

  2、学校师生食堂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由总务处负责管理,食堂管理员专职监督,经营人员具体经营。

  3、学校师生食堂将饮食卫生安全放在第一位,不断提高饭菜质量,确保设施完好,严格按照有关法定操作管理程序进行操作管理,对存在的问题绝不姑息迁就,一杆插到底,严肃处理,即时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师生食堂必须随时接受学校、上级有关部门、当地政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食堂管理机构

  1、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成员:副校长、总务主任、政教主任、办公室主任、食堂管理员。

  职责:完善食堂管理制度;决定食堂管理办法;确定饭菜基本价格;抽查饭菜质量和数量;抽查食品卫生安全落实情况。

  2、学校食堂膳食委员会

  主任:总务主任

  成员:政教主任、办公室主任、工会成员、食堂管理员、食堂经营者、厨师长。

  职责:定期召开学生生活委员会、教师代表会和家长代表会,评议伙食;核查物品定点供应单位的情况;核查饭菜质量和数量;核查食品卫生安全落实情况;核查食堂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食堂管理员

  职责:

  (1)负责办理食堂卫生许可证;

  (2)协助食堂经营人员招聘厨师和炊事员;

  (3)协助炊管人员体检,办理健康证;

  (4)负责召开炊管人员会议,对炊管员进行卫生、健康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5)协助食堂经营人员确定食品原料定点供应单位;

  (6)对原材料入库进行核查验收;

  (7)核算饭菜基本价格;

  (8)负责食品加工程序过程监督;

  (9)负责饭菜数量和质量检查监督、负责食品留样;

  (10)负责食堂内外卫生安全检查;

  (11)检查监督食堂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12)负责对食堂帐务核算进行审查;

  (13)负责对各级检查提出的改进措施进行督促和落实;

  (14)负责协调相关工作;

  (15)检查监督食堂设施管护;

  (16)负责填写食堂管理日志。

  4、食堂劳务承揽人员

  职责:

  (1)负责招聘厨师和炊事员;

  (2)负责炊管人员体检,办理健康证;

  (3)负责食品原料定点采购;

  (4)负责落实人员对库房、加工间进行24小时值班管护;

  (5)负责食堂所有设施的管护维修;

  (6)负责食品加工;

  (7)负责库房、加工间、餐厅等食堂区域卫生清扫、消毒、保洁;

  (8)负责食品加工、出售;

  (9)负责食堂帐务核算;

  (10)负责食堂工作日志填写;

  (11)负责师生基本开水供应。

  三、炊管人员的管理

  1、炊管人员的招聘

  学校食堂管理员由学校从校内公办教师中选聘,待遇等同学校一般教师;学校食堂经营人员由学校向社会公开招聘,签定经营协议,相关事项以本制度为准。学校食堂厨师及炊事员由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协助食堂经营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聘,由食堂经营人员与炊事员按《劳动合同法》签定用工协议,明确工资待遇和相应工作职责。

  2、炊管人员的基本要求

  所有炊管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所有炊管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自身安全及食堂安全,炊事员应从自身做起,工作服整洁合身,用帽子或发网固定头发,鞋子要穿得舒适,不准穿高跟鞋上班,鞋带要扎实,防止拌倒,不准携带危险物品、药品或随身饰物、别针等上岗,以免不慎掉入食品中造成严重后果;使用刀具或其它电器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一些因疏忽大意造成的自身伤害。炊管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着装工作服,不能留长发,不能留指甲,衣服坚持每周洗一次,头发坚持每周洗两次,时刻保持身体干净整洁。

  3、炊管人员的健康检查

  学校食堂所有炊管人员身体必须绝对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热心服务工作,学校建立炊管人员卫生档案,新参加工作的炊管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再上岗,每年学校统一组织炊管人员到医院进行体检,换发健康证,学校对炊管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炊管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管理经营,必须立即离岗,当炊管人员有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疖肿、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炊管人员的个人卫生要求

  要坚持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帽);仪表仪容符合要求(按规定着装、上班不戴戒指、耳环、男不留长发、女发不披肩、化妆淡而大方);操作时不吸烟,工作时不做有碍服务形象的动作,如拍、抓头发、剪指甲、掏耳环、伸懒腰、剔牙、揉眼睛、打哈欠、咳嗽或打喷嚏时,要用手帕掩住口鼻等;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工也必须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凡患有五种传染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立即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经医生证明确已治愈,无传染性后才能恢复工作。

  5、炊管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

  食堂管理员和经营人员要认真制定炊管人员培训计划,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炊管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待考核合格后上岗,建立炊管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四、食堂管理基本规程

  1、食品原料采购按《铁锁关中学食堂食品原料采购制度执行》;

  2、库房、加工间等食堂区域安全管护由食堂经营人员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看护;

  3、食品加工、留样、售卖按《铁锁关中学食堂食品加工办法》执行;

  4、食堂库房、加工间、餐厅、炊管人员等卫生管理按《铁锁关中学食堂卫生制度》执行;

  5、食堂设施管护按《铁锁关中学食堂设施管护制度》执行;

  6、食物中毒处理按《铁锁关中学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执行;

  7、食堂财务及饭菜价格管理按《铁锁关中学食堂财务制度》执行。

  五、食堂管理责任

  1、学校食堂管理员承担食堂管理后果,无不安全事故发生、饭菜质量基本能得到社会满意、食堂设施无重大损失,可享受与其他教职工相同的所有待遇,对食堂在安全、质量监管、设施管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学校进行嘉奖,因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导致食堂管理混乱,发生重大问题,管理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学校予以解聘。

  2、学校食堂经营人员须先期缴纳安全质量设施保证金,缴纳食堂设施使用折旧费。

  3、学校食堂经营人员承担食堂经营后果,无不安全事故、饭菜质量基本得到师生满意、食堂设施无损失,学校退还保证金,同时有优先继续经营的权利,食堂管理混乱、不按要求经营、发生安全问题、食堂设施损坏严重、饭菜质量差等情况,经营人员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学校扣罚保证金,不得再继续经营。

学校食堂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xx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 xx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对下级xx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第九条 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基本要求

  第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 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留样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x食品的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食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学校应当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设置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应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设立固定区域或场所存放。直接x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

  第二十三条 高等院校制售凉菜,凉菜间做到专人负责、专间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第二十四条 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供餐后多余的食品应冷藏,再次食用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第二十五条 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严格“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检验室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就餐的,其送餐车辆、容器和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 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xx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学校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学校食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xx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xx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学校食堂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学校食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人员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观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x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第四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或者《责令整改通知书》等xx文书。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全面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和扶持政策,加强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远程x监控。

  第四十五条 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家长和学生委员会成员、新闻媒体记者等成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学校食堂管理办法4

  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设于校园内,为满足本校学生(含教职员工)就餐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专用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中小学校食堂组织管理、食品安全管理、食堂从业人员管理、食堂食品采购、食堂食品储存、食堂食品加工、食堂食品供应、食品营养管理、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监督检查等,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管理。幼儿园的食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教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区教委履行食堂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教委是本区学校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属地内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建设,完善学校食堂设施设备条件;明确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学校食堂“非营利”要求,加大政府投入,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盈利。

  第七条 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制定在校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在校就餐管理。

  第八条 落实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每学期召开不少于2次专题会。

  第九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建立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由符合任职条件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条 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在校生规模较大、就餐学生多、不具备自营能力的学校食堂,可在区教委指导下,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好的社会餐饮企业,实行不带资、控制总利润的托管服务,学校食堂实行“零租赁”,并报区教委备案。

  第十一条 成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学生、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质量、价格、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年,并报区教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晨检、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与维修保养、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岗位责任、日常检查、投诉受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 强化学校食堂安全保卫,严防不法分子纵火、盗窃、投毒等危及学校食堂安全的行为。涉及学校食堂管理的工作会议、日常检查、台帐登记等记录应完整、规范,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陪餐制度,做到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区教委应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

  第十六条 区教委应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生产、加工、配送流程和食堂功能分区等管理制度,落实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管理要求,及时消除学校食品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设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校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应对师生每学期至少开展2 次以上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科普宣传教育,并有完整记录。学校食堂管理部门每周应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隐患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详细记录,做好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十九条 学校开办食堂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新建、改建、停办学校食堂或变更经营模式,须向区教委履行备案手续,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区教委要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学校食堂应配备专用的食品留样专柜(冰箱),有专人负责留样管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 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 小时以上。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教委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为学校食堂配备从业人员并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原则上按就餐学生每100人配备1名食堂从业人员,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从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二)严格落实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内。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具有2 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持有有效健康证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职责,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并具有培训合格证明。

  第五章 食堂食品采购

  第二十五条 规范大宗食品采购。由区教委负责,制定准入办法,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和供应商准入制度,对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远郊区的山区偏远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学校食堂要公示集中采购流程、定点采购单位和原材料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要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和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每次采购要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区教委应组织学校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终止供货合同。学校应将所有供货商名单分学年报区教委备案,接受监督或抽查。

  第六章 食堂食品储存

  第二十九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学校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应有专人负责,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做到核对数量、检验质量、签字确认,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出入库。

  第三十条 建立库存盘点制度。学校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物品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合理确定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销毁监督手续。

  第三十一条 食品储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蝇等设施设备。食品储存要分类、分架、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章 食堂食品加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具有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操作区;具有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排烟、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不洁物;配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其它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xx〕395号)。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不得制作供应凉菜、生食海产品和现榨饮料等高安全风险食品。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材料,不得使用发芽土豆、野生菌、鲜黄花、霉变红薯、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不得出售落地、不洁食品,四季豆、豆浆必须烧熟、煮透。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不得供应未加热食品,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七条 食堂食品加工设备、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食品加工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用具和容器,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保持清洁。

  第八章 食堂食品供应

  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供餐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助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食堂凭充值卡结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区教委备案。

  第四十条 学校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习惯,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和独立售饭窗口,灶具、炊具使用和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加强就餐场所管理。学校应在食堂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按规定应公示的食品(产品)、原材料采购价格等信息。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节俭养德、食品安全、营养均衡、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引导学生节约用餐、安全用餐、营养用餐、文明用餐;设置洗手池等设施设备,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施设备应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张贴安全提示标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陪餐、班主任值班和学生轮流值勤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

  第四十三条 做好餐具用具的清洗与消毒,每餐按规定对食品容器、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用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

  第九章 食品营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将营养与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目标,在校园营养师指导下,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制定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科学营养供餐,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专(兼)职校园营养师,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学、烹饪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烹饪制作水平,为学生提供营养、可口的饭菜。

  第四十六条 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应制定食堂满意度测评办法,由膳食委员会负责每周对学校食堂饭菜质量和安全卫生等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开。

  第十章 食堂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区教委应加强对学校食堂财务工作的监管,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四十八条 学校食堂财务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强化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四十九条 每学期期末应将学校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将结果向全校师生和家长公示、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同时报区教委备案。

  第五十条 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学校应广泛征求家长及师生员工意见,建立餐饮定价机制,完善定价程序,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加强饭菜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价格进行公示。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在学校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

  第五十二条 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正规票据;财务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十一章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督促食堂及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

  第五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应立即停止供餐,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集中就餐剩余食物和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等重要检测样品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分别向所在区政府和卫生计生、疾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等部门报告,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原因结果、善后处理等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十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应积极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同时,对共同用餐的人员进行排查,及时与有关学生家长联系,做好思想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第五十七条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监督电话。接到投诉应准确记录投诉人姓名、投诉理由,并立即进行核实,确定处理方法,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区教委应加强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疾控、物价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强化风险管控,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管。市教委每学年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区教委每学期集中检查不得少于1次。

  第六十条 区教委应建立工作考核体系,将学校食堂日常管理工作作为对区教委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校长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工作制度,采用适当方式定期与学生、教师、家长沟通,征求对食堂管理和服务的意见,不断改进食堂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应开展就餐满意度调查,组织师生员工对食堂规范管理、饭菜质量数量、供应品种、价格、卫生、安全和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不断加强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食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治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疾控等部门对食堂建设、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必须立即整改。

  第六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实施“阳光餐饮”工程,采取“透明厨房”“视频厨房”等形式,实现透明化、可视化安全管理,促进学校食堂诚信自律经营。

  第六十六条 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每天公示食堂原材料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每学期公示食堂财务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迟报、漏报、瞒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各区教委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学校食堂管理办法5

  一、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制订单位日常卫生制度,有专人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明显处,并每年进行复验。

  3.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持有效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上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有符合卫生要求且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布局合理。食品原料、成品仓库必须专用保持通风、干燥,货物隔墙离地分类堆放。

  5.严禁生产加工销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按规定标注出品名、厂名、生产日期、批号、配方、保存日期等,对生熟食品实行加工人员用具及存放实行“三分开”原则,并有明显的标志,严防交叉污染。

  6.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必须配备专用的有足够容量的密闭垃圾容器,阴沟畅通无污水,无蚊子苍蝇孕生地,有防蝇、防尘、防鼠措施,勤灭“四害”。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餐具、工具、容器、管道和卫生间等地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必须配备有效的物理消毒设备(消毒柜、蒸汽等)和化学消毒药物(二氧化氯)。

  二、食品采购员、仓库保管员卫生岗位制度

  1.不得购进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不采购腐败、霉变、有异味、虫蛀等变质食品。

  2.不采购来源不明的食品,粮、油、肉等大宗食品应在供应点统一采购,且必须索取三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检验合格证)备查,保管员有权拒绝变质食品和三无产品进库。

  3.食品入库应有验收、登记制度,需储存的食品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做到摆放整齐,挂牌存放,建立台账制度。

  4.保管员负责仓库的日常卫生工作,使仓库清洁、干燥、通风、库房无蝇、无鼠、无蟑螂,严禁存放有毒物品。

  三、员工卫生岗位制度

  1.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上岗时着清洁工作衣帽。

  2.售货前双手用肥皂洗净,必要时应消毒双手,不留长指甲,工作期间严禁吸烟、随地吐痰等不良卫生习惯。销售无包装食品不得用手直接抓食物,货款要分开。

  3.不销售过期、三无、变质及无卫生部门批准文号和标志的保健食品。

  4.搞好店内外环境卫生,做好防蝇防尘工作,垃圾废物用加盖容器存放,及时清理。

  5.盛装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要及时清洗消毒。

  四、面点间卫生标准

  1.不得使用霉变、生虫、有异味的老面。

  2.做面点的工具、容器、台案和机械等使用前后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3.主食、糕点以销定产。含水分、奶油和带馅的糕点应放冰箱保存,防止霉变。

  4.点心制作人员要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帽、围裙,操作前腰彻底洗手消毒。

  五、餐具消毒方法、卫生标准

  (一)物理消毒

  1.热力消毒

  第一去残渣:用抹布去残渣;第二用温碱水除油腻:水温45-50度;第三清水冲洗:流动水最好,防止脏水重复污染;第四高温消毒。

  将洗净的器皿底朝上放进锅里煮沸3-5分钟。

  将器皿放入蒸箱内,蒸汽温度80°以上蒸10-15分钟。已经消毒的餐具不能有油腻或水珠,不得用手或抹布擦拭,以免污染。

  四道工序不能颠倒,否则达不到消毒效果。

  2.红外线消毒

  使用红外线消毒,温度120°,消毒时间15-20分钟。

  3.洗碗机消毒

  水温控制在85°,消毒时间40秒。

  (二)化学消毒

  一般使用氯制剂,消毒液配比为1:200,即一份药液,加200倍的水。

  (三)紫外线消毒

  1.紫外线消毒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消毒物体表面。

  2.每立方米一瓦,灯管与操作台距离一米。

  3.消毒时间是:上班前30分钟,上班后30分钟。

  六、餐具卫生标准

  无油腻、无污染、无异味、无可溶性附着物。

  七、炊具卫生标准

  1.无锈、无油渍、无污染。

  2.消毒方式:刀、菜墩用酒精消毒;盆盒用蒸汽消毒。

  3.达到卫生检验标准。

  4.生熟分开,并做有标记。

  八、备餐间卫生标准

  1.售饭窗口玻璃每天擦拭,玻璃要明亮。

  2.售饭台、售饭卡机、保温箱等每餐售饭后打扫干净,无油渍污垢。

  3.墙壁房顶要经常打扫,无尘无虫网。

  4.售饭工具每餐后洗刷干净,用消毒液浸泡冲洗,放在统一的容器内,用干净的毛巾遮盖待用。

  九、加工机具设备卫生标准

  1.无锈、无油渍、无污垢。

  2.用一次洗刷一次。

  3.经常上油防锈。

  4.用后盖上洁净的'盖布。

  十、冷荤间卫生标准

  (一)冷荤制品必须做到“五专”,即:专人、专室、专用具、专消毒、专冷藏。

  (二)冷荤冰箱只能存放直接入口的食品,不能存放饮料、啤酒及带包装的食品。

  (三)洗消灵消毒剂的使用方法

  1.生食瓜果蔬菜用1:200的消毒液浸泡3分钟后用净水冲刷干净或用3%的漂白粉溶液浸泡3分钟后冲刷干净即可。

  2.用容器去残渣后用1:300的消毒液浸泡5分钟后洗净即可。

  (四)刀、墩消毒方法

  1.75%的酒精配制方法:市售95%的酒精4份+蒸馏水1份。

  2.菜刀使用前取酒精棉球点燃后将刀灼烧后方可使用;菜墩使用前取酒精倒在菜墩上燃烧后再使用。

  (五)冷藏设备卫生

  1.冰箱每周化霜清洗一至二次,并用1:200洗消灵消毒液全面擦洗消毒。

  2.冰箱把手上必须捆上浸有消毒液或酒精的湿毛巾。

  (六)紫外线消毒灯应悬挂在离工作台面1.5米的高度,消毒时间应在操作前、后30分钟内对室内空气和用具进行消毒。

  (七)个人卫生

  1.冷荤制售人员不准带病上岗,制售之前双手必须用酒精消毒。

  2.非准荤制售人员不准进入冷荤间。

  十一、餐厅卫生标准

  1.餐厅地面、墙壁、门窗、灯具、空调机、桌椅等保持清洁整齐。做到用餐后案净、地洁、餐桌上调料容器、餐巾纸盒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酱油、醋每日更换。

  2.餐巾、餐纸消毒后在专用台折叠,工作人员操作前双手洗净消毒;台布一餐一换;小毛巾一用一消毒。

  3.吧台、咖啡厅不准出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酒水。

  4.服务员上菜要进行把关检查,不上质量不佳、品种不对、数量不合要求或含有杂质异味的食品。

  十二、仓库卫生标准

  1.仓库无蝇、无鼠、无蟑螂。

  2.存放做到生、熟隔离;成品、半成品隔离;食品、杂物药品隔离;食品、天然冰隔离。

  3.各种原材料要隔地离墙,上架加盖存放,存放地干燥、通风,周围保持清洁。

  4.鲜进鲜出,不收发霉、变质、不洁的原辅料。

  5.用具、容器保持干净。

  十三、食品卫生“五。四”制

  1.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即: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人员(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营业员(服务员)不卖腐烂变质食品(零售单位不收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不用手直接拿食品、不用废纸物包装食品)。

  2.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3.用具实行“四步骤”: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4.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包干负责。

  5.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被褥、勤换工作服。

  十四、食堂处罚标准

  食堂:单位:元

  检查项目

  处罚标准

  备注

  台账

  50-200

  留样

  50-200

  餐厅卫生

  50-200

  操作间卫生

  50-200

  冰箱存放食品

  50-200

  采购物品索证

  50-200

  消毒设施

  50-200

  自制饮料(牛奶、豆浆)

  50-200

  腐烂变质产品

  200-500

  第一次检查发现处罚,再次发现停业整顿

  禁用产品(色素、添加剂)

  500

  注:罚款三日内交后勤财务科,逾期加倍处罚,双休日顺延。

  员工:单位:元

  检查项目

  处罚标准

  备注

  着装

  未戴口罩

  10-50

  未戴手套

  未佩戴健康证

  未穿工作服

  工作服不洁

  佩戴首饰

  未办健康证

  100

  上班抽烟

  50-100

  检查日期:

  参检人:

  被检查食堂负责人:

饮食服务中心

  xx年xx月xx日

学校食堂管理办法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是服务师生生活需要,事关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场所。为了规范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学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要求和XX区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管理工作,把食堂、小卖部食品安全作为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经营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 XX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经营模式

  第四条 学校食堂和小卖部(超市)是公益性服务项目,必须坚持为学校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食堂必须由学校(园)自主经营,统一管理。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除外)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凡非自主经营的须向教育局申报,经研究报上级批准后方可按所申报方式合法经营。

  (三)非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不得开办小卖部(超市);寄宿制学校,由学校依据本校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办小卖部(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卖部(超市)必须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经营范围。

  (一)学校食堂严格按餐饮服务许可范围售卖食品,禁止售卖凉菜、卤菜、四豆一蛋(四季豆、土豆、胡豆、扁豆、皮蛋)野生菌、豆浆等高风险食品。

  (二)学校小卖部(超市)原则上只能销售除食品外的文化体育用品、百货,不得销售散装食品。如需经营预包装食品,须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所在学校、教育管理组、教育局签署同意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意见后,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凭食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由镇乡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站工作人员和教育管理组人员到现场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检查人员在《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表》和《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上签字、盖章,申请单位将签字、盖章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表》和《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发给《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经教育局登记备案后方可供餐. 第八条 寄宿制学校开办小卖部(超市),仅经营除食品外的文化体育用品、百货,须提出书面申请,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小卖部(超市)取得相关证照后,经教育局登记备案后方可经营。

  第九条 学校应完善食堂基础设施,功能分区合理,流程科学规范,添置必备的设施设备;对不达最低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堂,予以关闭整改,经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上墙明示.具体包括:《食堂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原材料采购索证制度》、《食品仓库管理制度》、《烹调加工卫生制度》、《食堂配餐销售卫生制度》、《食堂食品留样与试尝制度》、《用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食堂餐具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神经末梢管理法”,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教育局和管理组、直属学校,管理组和辖区学校,学校和具体监管人员,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管理组长为本辖区的第一责任人,校长为学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食堂具体监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具体办法,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 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使用自备水源的学校,每年至少接受疾控中心水质检测一次,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学校应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师生直接饮用的桶装水必须标有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

  使用压力锅炉及灌装液化气的第十四条 加强特种设备管理。的学校,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定期检查,作好记录。压力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灌装液化气必须索取相关经营资质备案,使用存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实行台帐制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必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须按要求配齐消防设施设备,电源线路必须规范布线,装修材料必须符合耐火等级要求,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培训。学校落实监管责任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到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食堂、小卖部(超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由校长、后勤、安全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小卖部(超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管理.重要事项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建立膳食委员会.学校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原则上应定期进行轮换。

  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从业人员劳务支出记入经营成本。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二)学校应认真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并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教育局的的指导下定期参加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校内组织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每期不低于2次,学校要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四)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 物资采购与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从固定供货商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集体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规模较大的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总务、财务、教师代表和从业人员参加的采购小组;一般学校必须实行双人(或多人)采购,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采购人员须接受群众和领导小组监督,定期轮换。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米、面、油等)应采用集中定点采购。规模较大的学校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也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实行团体采购加配送的方式。一般学校食堂的大宗食品采用就近定点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 建立物资采购公示制度。每天由采购人员将当日所采购的物资品种、数量、价格等填制“食堂食品采购日报表”,予以张贴公示.

  第七章 食品贮存

  第二十四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保管员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第二十五条 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食堂管理员、保管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

  第二十六条 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章 食品加工

  第二十七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配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条 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一条 建立食品试尝制度。食品加工完成后,售卖前30分钟食堂监管员进行试尝登记,无异常后方可售卖。

  第三十二条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监管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四条 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第九章 食品供应

  第三十五条 各学校食堂要从本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确定包餐、自购、蒸饭等具体合理的就餐模式.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学生家庭的普遍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就餐场所管理。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

  第三十八条 就餐秩序管理。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避免浪费。

  第三十九条 餐用具清洗与消毒。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十章 财务管理与核算

  第四十条 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学校

  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学校食堂财务接受学校行政、财务、教代会和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支出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需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食堂收入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食堂残值收入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食堂收入。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设备设施成本、人工成本、水电气费用支出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挤入食堂支出,实行食堂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食堂成本核算应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须的各项料、工、费为基本内容.

  第四十四条 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按月编制“学校食堂收支盈亏表”,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确保全年盈亏率控制合理范围以内。

  第四十五条 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小卖部(超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师生、家长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食堂的结余(含历年的结余款),只能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弥补前后年度亏损.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的奖金、福利,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四十七条 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下列行为: (一)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 (二)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三)挪用食堂资金.

  (四)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一)区委、区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XX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严则,履行辖区内学校食堂的监管职责。

  (二)教育局会同食药、卫生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突击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的责任.教育局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三)学校落实中层及以上干部,严格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每天切实履职,监管到位,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 建立公示制度。各学校应定期将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物资采购情况、饭菜价格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五十条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食堂从业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监督。每期进行不低于2次学生伙食满意度调查,及时查找问题并整改。

  第五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师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其余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修订、解释权属XX区教育局。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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