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3-12-27 08:19:44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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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1

  为了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确保大厦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制度。本大厦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均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 房屋使用管理

  1.1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结构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不得拆改公共设备设施及共用管线;如发现此现象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2为保证公共利益及大厦外观整洁、统一,业主及客户不得自行将窗户及外墙做任何更改,窗户及外墙不得设有任何突出物及广告标牌,不得随意加装防盗网。

  1.3禁止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1.4禁止将原有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1.5施工隔断墙和摆放家具不得遮挡窗户、空调口以及防火门、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

  1.6业主和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以及室内设施,不允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1.7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1.8严禁擅自乱接电源线,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私自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等,禁用电器。

  1.9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业主及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2.0大厦使用中央空调,原则上不允许各客户另行安装空调设备,如确实需要加装空调机,应事先取得物业公司同意,空调机应按物业公司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得破坏楼宇结构,凿坏墙体。

  2.1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2.2海文大厦的业主及住户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大厦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到项目部办理装修手续,手续不全,不得擅自施工。

  2.3凡因没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2.4户用电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2.5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2.6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二、 房屋质量管理

  1、房屋日常巡检及枪修

  1.1项目部的维修人员每周对房屋巡检两次,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抓紧解决。

  1.2 水、电、电梯等维修人员必须遵守值班制度,做到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中、大修范围的项目,项目部编制年度维修计划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1.3 当发生急修、意外灾害事故时,要求抢修人员在事故发生20分钟内及时赶到现场全力枪修,防止事故扩大。

  2、房屋定期检查维修

  2.1项目部利用冬闲时间,安排在每年四季度组织对所管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房屋安全检查,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对于房屋的不同结构部位和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

  2.2 房屋安全检查应由项目部直接负责,按要求进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填写表格汇总,每次检查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并及时安排修缮。

  3、房屋的预防性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做好预防工作及有震感以后的临时检查,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

  三、房屋装修管理

  1、建立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项目部应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与装修使用人签订装修协议。

  2、项目部应每日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3、装修完由项目部、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三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退回装修押金。

  4、 巡查后认真填写二次装修检查记录。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租赁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房屋租赁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房屋。

  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与管理使用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监督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承租人、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消防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出租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五)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六)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六条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一)本市同一房屋内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每间房间及公共部位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每一承租户应至少配备1具灭火器(每具灭火器的规格为2公斤以上的ABC型及相应灭火级别水系灭火器);鼓励本市其他出租房屋按照上述标准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配备灭火器;

  (二)室内电器产品的安装、线路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内严禁实施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四)超负荷用电,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五)擅自拆改、安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六)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七)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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