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时间:2024-01-10 12:06:07 管理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 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

  第三条 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 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 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 “双低”改造规定。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 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挖树木包括胸径5cm以上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和苗圃地人工培育地径15cm以上的苗木,须报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挖树龄在30年以上或胸径30cm以上的,依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局或省厅审核批准。

  第三章 采伐作业设计

  第八条 伐区范围以一个整体伐区(不得人为割林)为计算单元,属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采伐前由当地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到现场进行伐区设计,编制《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需上报省、市审批的林木采伐,采伐前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以下简称林调队)到现场开展伐区调查设计,编制《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

  第九条 作业设计应由两名以上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必须核准林权权属、林种(是否属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有无国家级或省级保护野生树种的林分)和林分起源,核清采伐四至范围。采伐责任人与2名村组干部必须到现场指认拟采范围,并勾画地形图,在图的上栏注明“×××(采伐申请人)在×××(村及小地名)林木采伐位置图”,将采伐区域着色,由林权人、采伐责任人、现场指认人、作业设计人亲笔签名,注明调查时间。

  第四章 采伐审批管理

  第十条 伐区设计审批。为加强伐区调查设计管理力度,县林业局成立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林政的副局长和纪检书记任副组长,林政股正、副股长、营林股长、林调队长为成员。为便于集中审批,从每年6月份开始,林调队每月l日、15日分别向林政股上报一次作业设计,由林政股提交局领导小组审核、审批。为便于更新造林,对皆伐(低改)山场的采伐控制在当年的十一月底,对其它形式的采伐控制在当年的十二月十五日,逾期不再审批作业设计。

  第十一条 林木采伐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公示。

  (一)受理。集体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申请,由林业站统一受理;国有经营单位和挪步园管理处林木采伐申请,由林政股统一受理。抚育采伐每年4月份开始受理、审批。申请人应向受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采伐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需核对原件)复印件(森林、林木由多方共有的,由权利共有方共同提出申请);

  2、《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

  3、林木权属证明材料或《林权证》(需核对原件)复印件;

  4、《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或《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

  5、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实施皆伐的小班提交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及更新造林规划;

  (2)集体所有的林木,应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村委会、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材料;

  (3)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

  (二)审查。由受理单位负责材料的审查。受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审批表逐项进行审查,尤其要核对申请人身份证、《林权证》原件或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由审查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三)公示。经审查符合采伐规定的,由审查单位与责任人签订《林木采伐责任状》,并监督村或单位在村(场)部和采伐地附近居民点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拟采伐时间、地点、树种、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强度、采伐人、反馈意见受理地点、举报电话、公示期限等,经公示一周确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单位不得向局上报采伐申请材料,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一)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申请采伐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和封山育林地区林木的;

  (三)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直至完成更新造林为止);

  (四)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发生重大盗伐滥伐森林案件、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村民委员会(单位),在案件未办结、整改措施未落实之前的;

  (六)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

  (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伐证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集体人工商品林皆伐的,山区、丘陵乡镇面积亩以下、平原乡镇(杨树皆伐)面积100亩以下,或抚育采伐、其他采伐类型中,山区、丘陵乡镇采伐蓄积200立方米以下,平原乡镇(杨树)采伐蓄积300立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低产林改造和清理灾害林采伐林木,采伐面积100亩以下或立木蓄积200立方以下的,由县级审批。超过以上标准的按程序逐级上报市局或省厅审核批准。

  (二)审批流程。采伐期内,林业站将采伐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公示证明、责任状等)送林政股汇总,提交的采伐申请材料要齐全、规范、有效。每周二(因事顺延)实行集中审批,由林政股长负责审核,分管局长复核,局长批准。经批准的采伐申请材料由林政股在当日或次日送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并及时通知林业站,告知申请人到服务中心办领《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未经批准的,由林政股书面说明,林业站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 楠竹采伐审批。根据局授权委托,集体林地上的楠竹,林权单位或个人申请采伐的,由林业站负责受理、勘测、审核,由站长审批,直接到服务中心办理采伐证。国有经营单位和挪步园管理处楠竹采伐,由林政股负责受理、勘测、审核,由股长审批。采伐要求比照林木采伐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服务中心核发员应认真核对前来办证人员身份,非采伐申请者本人来办证的,受委托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核发员查验无误后,由受委托人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上注明代办签名后方可办理,并将双方身份证复印和委托书一并存档。核发员根据局长审批意见,进入办证系统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核对无误后打印。核发员发现《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有错填和涂改的,应退回局林政股加盖公章确认后再办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分类台帐,及时通过邮件发至局相关领导和单位,纸质资料一并及时整理归类并移交局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 采伐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商品林的采伐,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实行择伐、渐伐的,以蓄积控制为主,同时控制采伐强度,由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 伐区拨交。伐区拨交工作由林业站或国有林场组织进行,拨交时有关责任人、林木所有者、伐木者和采伐监督员要到现场,根据采伐证和伐区设计文件的要求共同认定。伐区拨交的内容包括:采伐地点、界线、面积、蓄积、强度、期限、标记(采伐木材用油漆标记)、楞场、集材道的设置,集材方式、伐区清理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现场填写伐区拨交单经认可后签字备查。

  第十八条 采伐监督。林业站和林政股,对各自受理的每笔采伐,要明确采伐监督员。监督员要加强伐区监管,伐区清理后,由监督员据实填写《林木采伐监督验收表》并签字负责,验收表交林政股审验后存档。

  以乡镇为单位,采伐年度内林木采伐监督验收表累计3次未向县局提交的,停止该乡镇的林木采伐审批。对未提交的村,冻结下一采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安排。

  第六章 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简化运输证签发手续。采伐申请人凭采伐证直接到服务中心办理木材运输证,由核发员负责审核、签发、办证。每笔采伐证在办理第一次运输证后,由服务中心留存,并统一建立台帐,实行销号制管理。运输证原则上由采伐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办理,每办一笔由本人在采伐证上注明数量并签字;非采伐申请者本人办证的,受委托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办理,受委托人在采伐证上注明代办数量签名后,方可办理。每次将前来办证人签字后的采伐证原件复印,身份证复印,连同委托书一并附入运输证存根备查。

  第二十条 加强办证时效性管理。自采伐证规定采伐截止时间一个月内,应凭采伐证办理完毕运输证,逾期不予办理。确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办理的,由采伐申请人向当地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林业站派员现场勘验属实后,在申请书上签名,服务中心方可办理;逾期一个月以上的,由林政股派员到现场勘验,操作同上;逾期六个月的一律不予办理。

  鉴于交通的便捷,县内运输时间一般控制在5小时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天),省内及江西、安徽等周边省份运输1—3天,其他出省运输3—7天。运输证应注明车(船)号。

  第二十一条 强化木材运输稽查监管。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林业站、森林公安局要依法依规或依局授权,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检查人员查验后必须签证,坚决依法查处无证运输木材等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采伐证、运输证办理申请人对其向林业部门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伐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林木采伐责任状》的承诺,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林种、树种、时间、地点、面积、蓄积、株数、强度、更新期限和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伐作业设计人应按省下发的“两规”要求进行,并对设计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不符合采伐规定的不得进行设计。作业设计人应告知现场指认人,由于现场指认错误造成设计的失误,由陪同指认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行谁受理,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林业站、林调队、林政股、服务中心,对受理的申请应认真审查,并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采伐作业时,采伐监督员发现不按设计内容进行施工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对屡教不改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施工;对超强度、越界、异地采伐的必须终结其采伐,吊销林木采伐证或告知服务中心停止办理运输证,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林业用地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凡享受各类林业工程补助的造林、沟渠农田林网、护路林、护堤林等,均应纳入林业用地管理。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是指林业用地以外的林木。

  第二十八条 县局原有关于林木采伐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新的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相关文章:

工具管理规定12-27

GPS管理规定01-02

奖惩管理规定(精选)11-25

食堂管理规定【精选】11-25

[精选]宿舍管理规定07-21

(经典)宿舍管理规定07-21

部门管理规定08-09

店面管理规定08-14

超市管理规定08-23

秘书管理规定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