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2-05 15:18:51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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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医院名义向国家、省、市科研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经费;纵向合作经费是指医院作为合作单位申请到的各类纵向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医院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经费以及其他形式提供科研咨询、科研服务等取得的经费。

  第二条 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医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规划财务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责任:

  (一)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严格按经费预算执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合同执行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及医院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二)规划财务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划财务部对科研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三)科研外事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科研外事办公室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及合同执行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并配合上级及医院财务、审计、监察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立项与入账

  第四条 办理科研经费立项的程序:

  经费到账 → 科研外事办公室核对、确认并通知规划财务部→ 项目编号 →入账

  (一)科研外事办公室和项目负责人可到规划财务部查询科研经费实际到账情况。

  (二)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医院财务账后,由规划财务部会同科研外事办公室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由科研外事办公室通知各项目负责人。

  纵向合作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医院财务帐后,由规划财务部通知科研外事办公室,科研外事办公室根据科研合同会同规划财务部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并通知各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及报销比例。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设备设施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具体如下:

  (一)设备设施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包括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构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构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费用;以及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下,不得购置相机、计算机等固定资产。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购买相机、计算机等固定资产费用预算不得超过10%,原则上3年内不得重复购买。

  (二)项目经费在50万元以下,差旅费及会议费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项目经费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上述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包括在国内开展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开展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学术技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三)项目经费50万元以下,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项目经费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上述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包括为了开展项目研究,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

  (四)其他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项目经费在50万元以下,接待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项目经费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原则上不得超过5%。

  (五)纵向经费的配套及使用:省级项目配套比例为1:1,国家级项目配套比例为1:2。中期考核合格后方可配套。配套经费不得用做接待费、劳务费及固定资产购置。

  第六条 各类科研经费均不得开支的内容包括: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转拨

  第七条 科研项目在与他人或者其他单位进行科研合作,需要转出科研协作费时,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外事办公室提供科研项目批件、项目合同、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由科研外事办公室负责人报主管院长并在合同或协议上签署意见。如属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合同,则须提交报告由科研外事办公室审批。科研外事办公室业务经办人持审批后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审批意见证明到规划财务部办理经费转拨手续。院内各项目之间转帐必须要有与项目有关的实质性的业务内容,不得随意相互转拨科研经费。

  第五章 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项目经费每次使用在10000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10000—50000元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外事办公室负责

  人签字报销;50000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外事办公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总会计师签字报销。超过10万元的需报请院长签字报销。

  第九条 项目经费报销程序:项目经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原始票据,项目负责人对原始票据合法性负责,签字确认。规划财务部按规定填制付款凭据并加盖“财务审核”章后,再办理报销签字手续。

  第十条 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配件等固定资产,需到医疗装备部或后勤保障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视作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卫生材料、试剂、办公用品暂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 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人员费、协作劳务费、学术交流酬金、鉴定验收费等,必须按规定填写科研外事办公室专用单据。项目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上述支出累计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项目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包括50万元),不得超过10%。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结题与结账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可到规划财务部查询项目收支完成情况,根据查询结果如实填写结题报告中财务收支决算的有关内容,由规划财务部审核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办理结帐手续。对已结题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科研外事办公室通知规划财务部予以结账,结余经费收回医院转作科研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 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尚未完成的项目和剩余的项目经费,由项目第一负责人写出申请,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转入本院第二负责人的项目经费中,由第二负责人负责完成项目。

  第十五条 结余经费的管理。

  (一)科研项目下达部门、单位有明确规定者,按规定执行。科研项目下达部门、单位没有明确规定者,医院采取定期集中办理结账的办法,科研外事办公室每年二次,5月和11月下达已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通知,规划财务部接到通知后办理结账手续。

  (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结余经费可用于继续开展新项目研究,医院为有结余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新项目号。办理结账时,结余经费全部转入其新项目号内,有效使用期二年,二年后如仍剩余经费则转入医院财务,纳入预算统筹使用,注销原有经费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已承担财政支持的项目逾期尚未结项或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经费。

  第七章 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持的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实施期限和具体、可考核的绩效目标,原则上一般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三年,重大项目实施期不超过四年。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编列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根据工作进度编制分年度预算。中期考核及终期考核不合格的项目,经警告整改无效者,由科研外事办公室通知规划财务部收回该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医院科研、财务、审计及监察等主管部门和项目负

  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转移及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纪行为,追回该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在两年时间内取消新项目的申请资格;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科研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