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明餐厅创建管理规定

时间:2024-02-05 15:39:14 管理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上海市文明餐厅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上海市文明餐厅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条创建文明餐厅是按照上海市迎世博文明行动计划的整体部署,以培育上海城市精神,全面提高市民综合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载体。创建文明餐厅对倡导“科学餐饮,文明餐饮”,打造“和谐新消费风尚”,推动本市餐饮行业更加规范、文明、诚信地经营;使广大市民告别饮食陋习,文明餐饮消费,为上海成功举办世博会营造良好的文明餐饮环境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为使活动的发展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明餐厅创建要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和上海迎世博文明行动计划的部署,弘扬上海城市精神,着力促进社会和谐;要以加强餐饮行业从业人员思想道德建设、培育市民文明餐饮、科学健康生活理念、形成全社会文明餐饮新风尚、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文明餐饮创建活动为重点,坚持“文明餐饮、科学健康”为宗旨,把构建和谐餐饮的要求落到实处,在加强餐饮文明创建的同时,提升上海市民精神文明综合素质。

  第三条文明餐厅是指以从事餐饮行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他们所服务的对象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家庭为主体,在从事餐饮经营、服务、消费的过程中,杜绝大声喧哗、摆阔浪费、损害公物、自由吸烟等餐饮陋习,具有良好的社会餐饮礼仪;健康、节约的餐饮观念;具有文明餐饮的好习惯、好礼仪,形成全社会节约餐饮、文明餐饮、合理餐饮的好风气。

  第四条文明餐厅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明餐饮的创建范围为全社会餐饮企业。

  第五条文明餐厅创建工作由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市经济工作党委、市爱卫会统一部署;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管理;各区(县)委办文明办、爱卫办、上海餐饮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创建,各街道社区、上海餐饮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社会各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监督评价。

  第二章文明餐厅标准

  第六条文明餐厅应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85分以上(总分100分):

  一、宾客文明。就餐者自觉遵守就餐礼仪,就餐举止优雅、不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衣着整洁符合礼仪;用语文明得爱护餐厅设施、保持干净整洁;自助就餐文明,宾客用自助餐有秩序。

  二、服务优质。服务文明礼貌,服务员着装美观整洁,举止言行文明;服务流程规范,标识醒目易懂;体现以人为本,服务热情诚信,价格合理公道;主动解决宾客合理需求、提供中文、英语服务;有效解决投诉,明确责任、快速合理处置。

  三、健康环保。宣传健康餐饮理念,做到荤素搭配、注重营养均衡,销售健康菜点,强化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宣传节约餐饮,认真制定节能减排的制度和措施,实现绿色环保餐厅饮。

  四、管理科学。餐厅设施完善,建立无烟餐厅,完善无障碍设施、配备卫生设施用品;设立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污、消音、除尘、消防系统;强化卫生管理制度,落实餐厅门前及内部环境卫生责任制,确保干净整洁;管理有序规范,确保食品安全;供应菜点色香味俱全,注重地方风味特点和菜肴文化的创新;落实奖惩制度,注重安全操作、落实节能减排。

  五、成效显著。参与文明餐厅创建工作创建有计划、有制度、有措施;积极开展提高宾客满意度活动,提升服务质量;与社区开展同创共建,放大协同效应;精心设计创建载体,形成浓厚氛围;开发创建宣传产品,形成创建品牌;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体现社会责任。

  第三章文明行业的创建管理

  第七条创建工作要按照统一部署,由各区县委办文明办牵头组织开展。要根据本《规定》,把创建工作纳入到行业和地区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市区联手,条块结合,共同创建文明餐饮的工作机制。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鼓励所属国有、集体和民营餐饮企业开展创建活动。

  第八条各区县委办文明办要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文明餐饮创建计划和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第九条各区县文明办要会同经委、爱卫会、餐饮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文明餐厅创建的协调、指导和检查考核、测评及日常管理工作。社区、乡镇要把创建工作纳入文明社区、文明镇创建的总体规划,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和申报评比;市属餐饮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委办文明办的指导开展创建活动。

  第十条创建文明餐厅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创建工作领导机制、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组织协调餐饮行业、街道社区及各行业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二、建立完善与各行业、社区以及服务对象的服务管理信息沟通网络,取得各方支持,协调和帮助解决创建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文明餐饮创建水平。

三、指导各创建单位健全创建组织、督促、检查创建进展情况。

  四、总结推广文明餐厅创建的经验和先进典型,实施分类指导。

  五、建立文明餐厅创建档案。档案包括参与创建企业概况、创建规划、管理制度、创建文件、主要会议材料、主要活动记录、文明餐饮登记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反映等。

  第四章文明餐厅的申报、命名和表彰

  第十一条文明餐厅的评选要有利于提高工作实效,减轻基层负担,避免形式主义。将明查和暗访、抽查相结合,政府主管分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评估与社会各界、市民评价相结合,以掌握的平时工作状况为主,体现评选的公正、公开、公平。

  第十二条凡按照上海市文明餐厅考评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创建效果良好、基本符合文明餐饮标准的创建企业,可向所属区县委办文明办、市餐饮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报。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在上海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上海餐饮协会会员、准会员;

  2、创建企业创建之年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例;

  3、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环保指标达标;

  5、无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员工权益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区县以下所属不同所有制餐饮企业按隶属关系,由街道、乡镇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向区县文明办申报,由各区县文明办、经委、爱卫会协商后择优推荐;市属不同所有制餐饮企业按照创建管辖关系报各委办文明办。参加创建的企业也可直接向上海餐饮行业协会提出申报,由餐饮行业协会与各区县委办文明办通报协商。最后,经市文明办会同市经济工作党委文明委、市爱卫会、市餐饮行业协会有关部门验收后批准,报请市文明委审核后予以命名、表彰。

  第十四条文明餐厅原则上每年命名表彰一次。

  第十五条被命名的文明餐饮企业,每年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如发生严重问题,或质量下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区县委办、局、行业、基层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作解释的各项条款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