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合同

时间:2023-04-20 11:51:36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规范合同范文汇总五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范合同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规范合同范文汇总五篇

规范合同 篇1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统一合同文本格式,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减少合同争议,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学校投资或合资设立并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参照本规定执行,格式合同、由外单位负责制作的合同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不适用该规定。

  第三条 封面格式

  合同封面应注明合同签订方、合同名称及合同制作时间。合同签订方字体一般为二号黑体加粗。合同名称如“合作协议”(或“关于××的合作协议”)、“租赁合同”等,合同名称字体一般为一号黑体加粗。合同封面最后一行为合同制作时间,字体为小二黑体。合同签订方、合同名称、合同制作时间处于页面居中位置。

  第四条 正文字体

  合同正文一般采用四号仿宋字体。合同正文第一行为合同签订方,字体为三号黑体加粗。合同正文第二行为合同名称,字体为二号黑体加粗。合同签订方与合同名称应处于页面居中位置。合同名称之后为合同签订方名称及简称(如“甲方”、“乙方”),合同签订方名称采用四号黑体,并加下划线。

  第五条 正文间距

  正文一般采用1.5倍行距。正文中合同名称与下文之间间隔1行,签章栏与上文之间间隔2行。

  第六条 结构层次

  合同结构层次序数一般采用:第一层为“条”,第二层为“1.”,第三层为“(1)”。如合同条文较多,可采用如下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章”,第二层为“条”(条为全文连续编号),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其中“第×章”字体为四号仿宋加粗,“第×章”、“第×条”与后文间隔2个字符。

  第七条 签章栏

  合同签章栏的必备要素包括:合同签订方、合同签订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合同签订时间等。其他要素包括:合同签订方地址、联系方式、开户行、账号,签订方如为个人还应注明身份证号码等。

  第八条 计量单位

  合同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如确有需要使用其他计量单位,应同时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标明。

  第九条 简称

  合同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简称全文要统一。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第十条 数字

  合同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词、具有修饰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一条 装订

  合同应左侧装订,不掉页。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若装订材料大小不一致,则遵循“下对齐、右对齐”原则进行装订。

  第十二条 解释

  本规范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合同 篇2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由于甲方已收到乙方预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双方同意就以下房地产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街/路房地产(产权证/合同号 )出售给乙方,房屋面积 ㎡(面积以房管单位最终界定为准)。

  房屋用途为住宅,产权性: 。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三、付款方式约定:

  1、一次性付款:甲乙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乙方于年月前一次付清给甲方

  2、剩余房款 (¥: 元),在将办理交接房屋手续时付给甲方。

  3、按揭付款:乙方于年月币银行要求提供全面真实合格的相关按揭资料与按时办理按揭抵押手续,确保银行早日放款。乙方若未按约定付款方式付款与办理按揭相关手

  续,则按约定第七项追究乙方未按期付款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注:以上付款金额以收款凭证为准)

  四、在乙方按上述第 条付款方式付清房款与相关费用及办完相关所需手续(如银行按揭相关手续)后,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时,按国家规定所需缴纳的过户手续费、税费约定 承担。

  五、房屋交付使用:

  1.一次性付款甲乙双方约定在年日之前,甲方将设施完好的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

  2、双方同意在办理完相关过户手续,若是银行按揭应在办完产权抵押等手续后于

  3、交付使用之日前,甲方负责结清水电暖、天燃气、物业等所有相关前期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将房产相关手续交给乙方,房屋移交给乙方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其相关部分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最后,乙方对交付房屋进行验收,以后甲方不再负责相关问题,但可协助解决可能产生的'问题。

  六、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

  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全权负责双倍赔偿。

  七、违约责任:

  乙方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日内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所得违约金的一半付给居间方作为服务佣金)。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

  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地产,每逾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相当与上述房地产约定总价款的千分之

  八、本契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在签订本合同后,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导致该房产不能正常过户交易。

  则互不追究违约责任;若由于房产过户交易税费政策调整,导致过户时产生的税、费变动,甲乙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本协议履行。

  十、本契约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该房产交易居间服务费:

  甲方承担总成交价的百分之乙方承担总成交价的百分之 。双方若有违约致使该交易不成功者,违约方承担该项甲乙双方所有居间费与已产生的相关费用。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居间方存档一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居间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地 址: 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规范合同 篇3

  出租方(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承租方(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 层,共 (套)。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居住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三条 身份及通讯地址确认

  1.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为: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2. 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为: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第四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租金

  租赁期间该房屋租金共(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或甲方打收到租金的收条时必须按手印。

  在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但调整租金标准最高标准不能超过现租金的10%,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六条 付款方式

  租金采取预付方式,房屋租金每 ( ) 支付一次,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的房屋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第二年租金于 年 月份之前付清,以后每年租金应于上一年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付清。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或家庭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全部办妥。该房屋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1. 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因燃气管道、电路老化、暖气管道基本设施质量不合格经所引起的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甲方全部承担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全部赔偿。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2. 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3.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关于设备、设施、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处置房屋内的设备、家具,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有线电视使用费; 6.宽带网络服务费; 7. 暖气费。

  其中,水、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由甲方向乙方出具实际实用的上述四项支出费用凭条后,乙方再按凭条全额数目付给甲方,按照 每季度 结算;暖气费(租赁期不满整个供暖季时,可按实际租赁天数缴费)按年结算;其他费用,如电话费、有线电视使用费、宽带网络服务费,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甲方必须给提供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开户卡)

  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的保证金,待合同到期或解除后,乙方将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电器清单交付给甲方,并经甲方确认无误、损坏后,甲方将(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保证金本金全额退还给乙方。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交纳相应款项或违约金等,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保证金。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承担。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乙方有意继续承租,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如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的,期限届满后,则租赁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时腾空租赁房屋,同时甲方有权出租给其他人。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1. 交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电器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2. 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的同时,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同时结清应承担的费用;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电器、读表清单》上签字或盖章。乙方逾期交付房屋或者交付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房屋内有乙方遗留物品的,视为乙方丢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原则上由乙方恢复原状,但经甲方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3)因国家、XX省、XX市的相关规定或甲方单位调房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的。

  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4)未按照约定的期限缴纳水、电费、供暖费、燃气费或有线电视费等其他费用,逾期超过一个月的。 (5)乙方违反宿舍区的管理规定,造成较坏影响的。 (6)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的。

  5. 符合本条前款之内容的,有权解除合同方将合同解除的函件(并提供解除合同的事实与理由)向对方邮寄后即生效,邮寄地址为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一方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信函之日起十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依法或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

  2. 乙方逾期支付房屋租金或其他费用,按照应支付数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本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 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及时将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电器等全部交付给甲方,每逾期一天,按照(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同意甲方将房屋打(撬)开,房屋内乙方的物品由甲方自行处置。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

  1. 乙方必须安全规范使用房屋及房屋内容设施、设备及电器,在甲方交付给乙方时,经双方确认,房屋及房屋内设施、电器等均能正常使用。

  2. 乙方在租赁期间因使用房屋或房屋内设施、设备、电器所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3. 乙方保证在承租房屋内居住的人无传染病或重大疾病,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全额扣除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七条 双方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相互通知对方,因通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全部承担。

  出租方(甲方)签字: 承租方(乙方)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规范合同 篇4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 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提前2日内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人民币(大写)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 , , , , ,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海口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十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十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相当于押金数额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

  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居住地址 : 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内 容 结 束 ]

规范合同 篇5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合同法体现了对违约责任制度的重视,不仅在总则中设专章对违约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而且在总则的其他章节和分则中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综观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我认为具体有以下主要特点:在尽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在体现违约责任补偿性的同时,强调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一)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的成功经验

  首先,在违约形态方面,《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种形态,这承袭了《经济合同法》第2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符合我国传统立法中两分法观点,即将违约形态划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这种划分能够涵盖所有的违约形态,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总结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科学的违约形态体系。

  其次,在归责原则方面,《合同法》第107条、120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只要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行为本身就可以使违约方承担责任。

  因此严格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克服信用危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在不能证明其对违约行为无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而过错属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较属于客观事实的违约行为和免责事由更为困难,因此严格责任原则比过错责任原则更为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正是由于严格责任原则的以下优点,英美法系在合同的违约救济中采严格责任原则,大陆法系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德国也正在逐步转向严格责任原则,由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共同参与拟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也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反映了国际上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应该说是正确的选择。

  当然,严格责任原则作为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项总的归则原则,也不是绝对的,针对某些合同违约的特殊情况,《合同法》分则中也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例外,如第189、191条的赠与合同、第303条的客运合同、第320条的多式联运合同、第374条的'保管合同、第406条的委托合同等。但这些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导地位。

  除以上两个方面外,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责、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方面都尽量吸取以往立法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法律的继承性和连续性。

  (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和强调实际履行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作为或不作为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转变为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赔偿损失成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因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质体现得十分明显。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从根本上说是商品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较之过去三个合同法作出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充分。

  首先,《合同法》确定了完全补偿原则,如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12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损失赔偿应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另外,《合同法》第114 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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