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

时间:2023-05-04 08:35:45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选订立合同范文锦集7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订立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选订立合同范文锦集7篇

订立合同 篇1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紧密相联,涉及三方当事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所以在融资租赁合同订立前,应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一)选择租赁设备。

  融资租赁的一大特点是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租赁设备和出卖人。租赁设备的选择是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履行的'前提和关键。承租人在选择设备时要慎重从事,要重点考察设备的规格、型号、质量、价格、性能、交货日期等条件,选择最符合自己设备投资计划的设备。此外,出卖人的商业信誉和设备售后服务也要详细了解。

  (二)资信调查。

  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当作相互的资本信用调查,这在实践中是订立经济合同的必不可少的步骤。在订立合同前,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租赁申请时,应要求承租人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收入表等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来判断承租人的资信情况,将此作为是否接受其租赁申请的一个重要依据。同样,承租人也须对出租人进行资信调查,选择合适的出租人。资信调查,可由合同当事人等亲自进行,亦可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

订立合同 篇2

  借款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采用什么形式订立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

  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目的明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也是银行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也是银行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外,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根据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质、产业属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运用确定借款的`种类。比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从贷款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等。

  2、币种。主要是指借款人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使借款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及时收回。

  4、数额。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应当包括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额。

  5、利率。是指贷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金额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款的时间。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款期限。根据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公民之间借款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7、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

  以上所列举的合同内容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点的条款,除了以上七项内容外,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作出约定。

订立合同 篇3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相比《劳动法》增加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 合法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它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合法,即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依法成立,必须有被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履行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能力,以及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任何一方如果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的主体资格,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违法。

  (2)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目的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宗旨和实现法律后果的意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就业,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劳动力来组织社会生产劳动,发展经济,创造效益。

  (3) 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工作内容、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多方面的内容,劳动合同在约定这些内容时,不能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形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具体方式是先起草劳动合同书草案,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协商一致后签约。形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并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追究责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平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增加“公平”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要求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及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应体现公平。公平原则强调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中不能要求一方承担不公平的义务。如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那么该劳动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如因重大误解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对同岗位的职工提出不一样的工作要求,对劳动者的一些个人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等,对于劳动者,显失公平的合同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3、 平等自愿的原则

  (1) 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是以劳动关系平等主体资格出现的,有着平等的要求利益的权利,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任何以强迫、胁迫、欺骗等非法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属无效。这一原则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公平地表达各自意愿的机会,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是在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这一原则保证了劳动合同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作出决定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必须完全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采取暴力、强迫、威胁、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4、 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应当采用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协议。这一原则是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这条原则重点在“一致”,只有通过协商达到统一,才能真正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如果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

  5、 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都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增加“诚实信用”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表明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诚实,双方为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体现诚实信用,互相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并忠实履行签订的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得强制或者欺骗对方,也不能采取其他诱导方式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接受对方的条件。有欺诈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国外,雇员隐瞒重要事实,即使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雇主也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在明确了以欺诈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同时,对当事人存在这种情形的,允许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订立合同 篇4

  教育合同,是教育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教育目的所达成的,一方实施教育教学行为、另一方亲自或派员接受教育的协议。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数量及质量要求的提高,教育合同已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但我国学者对该合同的研究却很少。由于《合同法》对教育合同没有作出规定,教育合同性质上属于无名合同,当事人对其订立存在诸多疑问。

  一、教育合同当事人的厘定

  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教育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注:关于教育合同的性质,学术界也存在“行政合同说”,由于此点与本文主旨无关,笔者此处不拟多言,另撰专文对教育合同的法律性质加以分析。)因此其成立也须具备民事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当事人、合意。(注:关于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学界一直有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其中“二要件说”分为:“缔约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赵旭东:《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载《中国法学》20xx年第1期)、“当事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笔者以为,虽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都参与缔约,当事人的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也能成立,但是代理人仍然须以当事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无论订立主体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须存在着两个利益不同的当事人,所以以“当事人”为成立要件较“缔约人”更妥帖。至于当事人是否须有相应行为能力,笔者以为其属合同效力问题,不在合同成立要件讨论之内。“三要件说”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当事人”、“合意”外的第三个要件上。关于这个要件,有学者主张其为“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页);也有学者认为是“须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第124页);还有学者以“契约之内容,应适于发生债权,即应为确定、可能、适法及社会的妥当”为要件(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笔者以为,合同的成立以“合意”为本质,合意的形成必然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阶段;而“要约”即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含缔约的目的,否则不属于要约,例如开玩笑就不是要约。由于合同的成立须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协商一致,而标的.正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因此内容或标的“确定”已经被涵盖与“合意”要件中,不必累述。至于标的是否“可能”、“适法”应属于合同效力问题,笔者将在后文论述之。综上而言,笔者倾向于“二要件说”之“当事人与合意”二要件。)由于教育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因此其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或采取特定形式(但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除外),也就是说,教育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特殊要件。

  一般情况下,教育合同的缔约人即是双方当事人,(注:民事合同包括双方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以及双方或多方共同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后者以联营合同、合伙合同为典型代表,当事人可以有多方,且他们的利益和目的是一致的、同方向的;前者则发生于利益对立的双方主体之间,教育合同即属此类。因此这里将教育合同的成立要件精确为“双方当事人”。)在普通教育合同(即为自己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参与合同缔约、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在委托教育合同(即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委派单位才是合同缔约人以及当事人。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当受教育者为未成年人时,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其订立合同;受教育者、教育机构或者委派单位有时也会委托代理人代订合同(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委托招生”即为适例),但这些参与缔约的代理人均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关于教育合同的订立,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教育者是否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订立合同,他们自己能否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他们直接订立的教育合同能否成立?问题实质上已转化为,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为合同成立要件的问题,也就是《合同法》第9条的合理性问题。依据该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

订立合同 篇5

  一、订立合同的步骤:

  1、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2、资信审查。当你选择了准备与对方谈判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对方进行资信审查。资信审查包括资格审查和信用审查。

  3、洽谈协商。当事人之间就合同条款的不同意见经过反复协商,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就是洽谈协商。

  4、拟定合同文书。拟定合同文书是将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用文字表述出来。

  5、履行合同生效手续。在合同文书拟定后,双方当事人已完全认可的时候,就要办理合同订立的最后一道手续,即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首先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其次,按照我国的习惯,要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合同订立的程序才算完成。

  有的合同,根据国家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必须在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

  二、合同订立的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法。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法。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法。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订立合同 篇6

  借款合同及其主要条款

  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是借贷当事人之间关于借贷款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款方(借用人)指借用一定数额货币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一方,这里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贷款方(出借人)指将一定数额货币交给借款方,并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一方。贷款方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专业银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在贷款范围方面,只限于生产、经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社会服务等。其他弥补亏损,用于工资福利、垫支税利等财政性的支出,不能申请借款和发放贷款。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货币。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

  借款方应根据所隶属的行业、系统和借款的用途,与有关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工、商部门借用周转资金的贷款应与工商银行签订合同;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村专业组、户的借款,应与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合同;基本建设的借款应与建设银行签订合同;属于涉外经济活动借款,一律与中国银行签订合同。此外,各种技术改造、大中修理等用途的借款,可以根据隶属行业、系统和借款的性质,分别与专业银行签订合同。

  借款方借款时,应根据经营合同和计划,按不同项目向贷款方提出借款申请,说明借款用途、金额,还款期限,保证条件,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经过贷款方审核同意,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有关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合同成立。借款合同应具备如下主要条款:

  第一,借款标的。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给法人的货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个体户和农民的贷款应是人民币。

  第二,贷款种类。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贷款、企事业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种类不同,利率也不同。

  第三,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的`标的数额,它是根据借款方的申请,经银行核准的借款数额。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额的,必须另行办理申请和核准手续,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第四,借款用途。必须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并应符合国家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文件的规定。贷款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银行对贷款的使用有权监督。

  第五,借款期限。借款合同应根据贷款的性质、种类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应如数还本付息。我国贷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各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的实际情况,按贷款类型协商议定,严格履行。

  第六,借款利率。贷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中规定。

  第七,还款。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本息全数还清,确因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方应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经申请延期未获准而逾期不还的,借款方要承担w违约责任。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贷款的使用,在贷款到期后,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贷款及利息。

  第八,违约责任。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必要保证,必须明确规定。

  第九,保证条件。借款合同的保证,主要采取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或建设范围内一定的适用适销的物资、商品或其他资产作担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经贷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第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种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订立合同 篇7

  小张到某公司工作,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规定,与小张签口头约定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小张工作较为一般,但因公司急需人手,还是为小张办理了转正手续。由于业务较多,小张的工作效率又不高,因此,经常加班工作,公司也按规定给小张发放了加班费。但时间不长,小张的表现实在与岗位要求相差甚远,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决定与小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小张基本同意,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以平均工资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小张不同意,要求以几个月以来的最高工资支付,双方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提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小张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工资数额约定不明确。因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小张签收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时规章制度又没有相关规定,公司不得不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此案以小张提供的银行进帐单作为确定工资的依据。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用人单位实际上与劳动者小张就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约定,尽管公司对小张的工作能力比较满意,实际上还是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即没有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公司便不得不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加强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入理解,准确把握,同时,在履行法律义务的过程中,应注意细节,以标准的工作流程形成书面材料,避免功亏一篑的结果。

  一、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用人单位应承担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定形式,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便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仲裁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必须就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那种企图以口头约定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辞退劳动者的想法,是一种侥幸的心理,法网恢恢其法律责任是不可能规避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这条规定说明: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否认与劳动者业已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事实,依然要承担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明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立法的倾斜性技术的应用,对于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会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评判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对保护自身利益是有益无害的。

  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劳动合同的书面化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当事人双方,尤其是用人单位一方的义务性规定。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口头约定的条款,由于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义务性要求,发生纠纷查无实据,这种约定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正是因为公司未与劳动者小张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才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是法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等问题约定不清楚的,倾斜于劳动者的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就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3、用人单位依法有向劳动者告知和建立员工名册备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如实告知劳动者即将从事的劳动的相关情况,尤其是对劳动者不利方面的情况,——这是在招工的时候,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建立用工名册,这同样是用人单位招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之所以法律规定“建立名册”,其目的之一还是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那些大量招用了外地工或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更应当注意履行告知和建立名册的义务,实践中往往这类的用工更容易引起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既往向劳动行政管理部

  门提交招工申请、备案、批准等繁琐手续的简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职工名册,一方面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同时也是为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承担举证责任预设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当然这也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有效的形式。

  4、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得扣押或收取财物

  既往,为了防范不辞而别或者其它的不良行为,用人单位往往采用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件的办法约束职工。劳动合同法针对这种做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一规定并没有界定其他证件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对担保的方式具体化,因此,对于属于劳动者个人的证件,即使是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取得的证件,均不得扣押。无论是保证(人保)、物保(实物保证),还是财保(金钱保证),一概不得采用,用人单位对此必须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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